【厉害国奇闻】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法官:紧急任务要求加班须服从】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From: https://weibo.com/1974576991/IFLdwi3MB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eaba79d1bc8e0ab72000063/
ps. 五一国际劳动节又称“国际示威游行日”(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 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 它是为纪念1886年美国芝加哥劳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而被警察武装镇压的干草市场事件的节日。
From: https://weibo.com/1974576991/IFLdwi3MB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eaba79d1bc8e0ab72000063/
今天就是五一假期了
你要加班吗?
听到老板说要加班
很多人都不愿意
甚至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你很可能不知道
有时候拒绝加班
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 月 29 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 2019 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名员工因为太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2018 年 5 月,公司要求两人当天加班完成一批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就将违约,需要将支付高额赔偿。没想到,两人明知情况紧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
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 12 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 15%,也就是 18000 元。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瞿森斌介绍,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来源:江苏新闻
ps. 五一国际劳动节又称“国际示威游行日”(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 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 它是为纪念1886年美国芝加哥劳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而被警察武装镇压的干草市场事件的节日。
32 个评论
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发生。我自己也经历过,表示同情,劳动法几乎看人
那是不是说,要求加班不给工资的也可以去告公司了?那法院还不得挤破门?
勞動節快樂~不勞動?罰1.8萬
随着包子倒车加速,任何法律将慢慢成为废纸,法官终将成为“无法”判官,草菅人命。
要看什麼職位
平常有沒有領導加給之類的額外津貼
如果是一般的基層人員 其實不應該罰的
要罰也是罰主管
趙國真他媽莫名其妙
平常有沒有領導加給之類的額外津貼
如果是一般的基層人員 其實不應該罰的
要罰也是罰主管
趙國真他媽莫名其妙
彭宇案早就告诉我们:法院不是用来追求公义的场所。
他们知道谁对谁错,但就是想要告诉你们:正当利益被侵犯的时候,给老子闭嘴!
他们知道谁对谁错,但就是想要告诉你们:正当利益被侵犯的时候,给老子闭嘴!
中国是代表无产阶级(权贵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家。
随着包子倒车加速,任何法律将慢慢成为废纸,法官终将成为“无法”判官,草菅人命。
感觉这样比较符号包子的主观意愿:
我觉得仅仅这样,还不够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措施。现在全面复工复产,正是需要企业大干快上,恢复产能的时候。只赔15%,还拖了两年,企业损失12万,花了两年时间才拿回来一万八,都这么弄企业就要倒闭了。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
1.对两名工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2.如果签署了劳动合同,认定为乘人之危,自始无效,并追索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的部分,如果没签,通报现在所在单位
3.判决赔偿12万元及企业两年平均利润率作为利率的利息
4.将判决及事由纳入两名员工的个人征信系统
这样,以后就不会再有员工敢要挟企业了,营商环境必将大大优化,并吸引一些国内头部企业前往落户,使当地一跃成为中国继北上广深之后的又一个经济中心。
感觉这样比较符号包子的主观意愿:
还得上cctv直播认错,接受处理。(包子新时代式游街示众)
附审判原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同时该院另一份判决:
(2017)苏10民终1256号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群发公司发出辞退通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常学红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常学红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常学红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常学红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叶 露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同时该院另一份判决:
(2017)苏10民终1256号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群发公司发出辞退通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常学红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常学红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常学红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常学红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叶 露
你國真奇葩
奇葩的是你们才对,这事于情,两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于理违反劳动合同。解职加民事赔偿不但毫无问题,而且只赔一小部分算清的了。
我也是劳方,但是这种事我绝对站在资方立场。按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都是employ at will的,中国离职赔偿n+1在非白左国家算是天价赔偿了,就算是自由派占优势的澳洲,赔偿金也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而已。劳方挤压资方的结果只能是整个行业工资下降,羊毛什么时候都会出在羊身上,杀头生意有人做,赔本生意没人做。
幸亏他们只是以续签合同要挟,如果要钱的话直接就入刑了。按说品葱又不是学生横行的知乎,上班的话总得讲点道理吧,有工作需要,要加班说自己身体不好,要陪家人都可以,顶多解职而已。拿续签合同要挟是什么鬼思路?就算是CEO,跟资方作对照样会被赶走好不好?
我也是劳方,但是这种事我绝对站在资方立场。按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都是employ at will的,中国离职赔偿n+1在非白左国家算是天价赔偿了,就算是自由派占优势的澳洲,赔偿金也只有中国的四分之一而已。劳方挤压资方的结果只能是整个行业工资下降,羊毛什么时候都会出在羊身上,杀头生意有人做,赔本生意没人做。
幸亏他们只是以续签合同要挟,如果要钱的话直接就入刑了。按说品葱又不是学生横行的知乎,上班的话总得讲点道理吧,有工作需要,要加班说自己身体不好,要陪家人都可以,顶多解职而已。拿续签合同要挟是什么鬼思路?就算是CEO,跟资方作对照样会被赶走好不好?
在社会主义国家为资本主义家又指明了一条新的大路。(我有个提问想问,但是积分不够,各位葱油可以给我点个赞吗,谢谢)
彭宇案早就告诉我们:法院不是用来追求公义的场所。他们知道谁对谁错,但就是想要告诉你们:正当利益被侵犯...
彭宇案舆论才输奇葩,彭宇跟老太太家人一起,把老太太送到医院,而且在家人有钱的情况下,自己出钱垫付医药费,宣判的时候也接受结果。我也被讹过,正常人的反应都是去派出所解决吧?就算是我不想跟讹诈者纠缠,想给点钱打发要饭的,也得签个字条,说明我给了钱这事就结了对吧?彭宇可是三番五次自己上赶着给钱。这你让法院怎么判?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
这法官怕不是个傻屌吧。给人打工打出主人翁意识来,那才是真脑子有病。
楼上一群法盲。这个案子按中国法律判也是被告稳赢,这法官半吊子而已。
首先明确没有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敲诈勒索必须是以积极的、作为的侵害行为做要挟,例如“拿钱来,不然就发你裸照”。不作为是永远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更何况拒绝加班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作为。就算是北朝鲜也不可能把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讨价还价行为当成敲诈勒索。就像你去苹果店买手机,店员说”拿5288块来,要不然不卖“。你是不是还要报警把他抓起来啊?注意这个情境下,法律完全不care你的损失有多大。就算苹果手机对你无敌重要,宇宙重要,身患一种拿不到苹果手机就当场暴毙的怪病,店员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虽然这法官挺傻逼,但这一点还是没搞错的。
一审法官错在认为被告之前的实际加班行为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这完全就是错的离谱。首先事后实际行为只能用来解释合同里已有的条款,不能成为一条原合同里不存在的条款。否则双方之后的任何互动都有变成为合同条款的可能,签合同这个行为完全没有意义了。更何况这个法官刻意回避了之前的加班记录里,工时和加班工资是不是符合劳动法的问题。根据中国企业的一贯尿性,用脚想象也知道肯定是不符合。那这法官是要把一个不符合劳动法的行为认定成合法合同吗?既然这个行为是非法的,就不能构成合同条款。不能构成合同条款,就没有违约。没有违约就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就这么简单。
首先明确没有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敲诈勒索必须是以积极的、作为的侵害行为做要挟,例如“拿钱来,不然就发你裸照”。不作为是永远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更何况拒绝加班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不作为。就算是北朝鲜也不可能把拿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讨价还价行为当成敲诈勒索。就像你去苹果店买手机,店员说”拿5288块来,要不然不卖“。你是不是还要报警把他抓起来啊?注意这个情境下,法律完全不care你的损失有多大。就算苹果手机对你无敌重要,宇宙重要,身患一种拿不到苹果手机就当场暴毙的怪病,店员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虽然这法官挺傻逼,但这一点还是没搞错的。
一审法官错在认为被告之前的实际加班行为构成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这完全就是错的离谱。首先事后实际行为只能用来解释合同里已有的条款,不能成为一条原合同里不存在的条款。否则双方之后的任何互动都有变成为合同条款的可能,签合同这个行为完全没有意义了。更何况这个法官刻意回避了之前的加班记录里,工时和加班工资是不是符合劳动法的问题。根据中国企业的一贯尿性,用脚想象也知道肯定是不符合。那这法官是要把一个不符合劳动法的行为认定成合法合同吗?既然这个行为是非法的,就不能构成合同条款。不能构成合同条款,就没有违约。没有违约就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就这么简单。
要挟续签合同?难道说干完这一批就会被解雇吗?
要挟续签合同?难道说干完这一批就会被解雇吗?
原文是这两人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约,但是公司依然要求他们加班。所谓"要挟"是不续约他们不打算加班。
相信各位在中国读书的,都有被逼补课,还要收费的经历。
在中国法律条文是一套判决是另一套很稀奇么?
现在一堆企业倒闭,法律向企业倾斜,等哪天又民工荒了,再向员工倾斜点,都是韭菜,就别指望公平了,
奇葩的是你们才对,这事于情,两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于理违反劳动合同。解职加民事赔偿不但毫无问题,而且...
奇葩的是你才对,就算我匪在司法上如何不公,写在纸上的txt还是冠冕堂皇的,导致匪国的律师都在知乎上笑这庭长业务水平过低,而且老板不续签合同还要强迫人加班是什么鬼思路,你不加班要滚,加班也要你滚,赔本生意没人做
楼上一群法盲。这个案子按中国法律判也是被告稳赢,这法官半吊子而已。首先明确没有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敲诈...
总统您的观点,这个事情说明,作为中共走狗的致公党的高干显然享受特事特办,审判可以完全不讲法律。法官很方便地编出“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这样一个翻遍劳动法都找不到根据的一句话,俨然承担了立法的职责。
但是法律在鲍毓明案上又捆住了司法机关的手脚,因为如果鲍毓明真的是利用身份优势与受害人“谈恋爱”,在受害人14岁之后才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的确不构成犯罪。此案到现在都没有刑拘鲍毓明,很可能就是因为这一点。
所以,总的来说还是含赵量的问题。古人把这个叫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老爷 劳动节快乐(✔️)
屁民 劳动节快乐(✖️)
屁民 劳动节快乐(✖️)
楼上一群法盲。这个案子按中国法律判也是被告稳赢,这法官半吊子而已。首先明确没有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敲诈...
可以總結為一句:法官收到命令想怎判就怎判 根本與中国法律沒半吊子關係
讲个笑话,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中共已經不是當初的中共了
看了下判决书,一审是判不用赔偿的,但公司不服,上诉,结果员工没来参加抗诉,缺席,所以判了罚1.8万
虽然合法,但不合理,还是没有保护劳工的权益,估计舆论闹大了这个法官也要倒霉
虽然合法,但不合理,还是没有保护劳工的权益,估计舆论闹大了这个法官也要倒霉
我要是知道马上要滚蛋,估计也不会愿意加班了。不过可能会找别的理由
随着包子倒车加速,任何法律将慢慢成为废纸,法官终将成为“无法”判官,草菅人命。
以现在习近平的倒车速度来看,中国大陆所有的法律全部失效还需要多长时间?
以现在习近平的倒车速度来看,中国大陆所有的法律全部失效还需要多长时间?
直到他倒台为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