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建议稿(美国政改方案),中文版(英西文省略)
美国宪法(建议稿)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以及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南卡罗莱纳州、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俄亥俄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密西西比州、伊利诺伊州、阿拉巴马州、缅因州、密苏里州、阿肯色州、密歇根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艾奥瓦州、威斯康星州、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俄勒冈州、堪萨斯州、西弗吉尼亚州、内华达州、内布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南达科他州、北达科他州、蒙大拿州、华盛顿州、爱达荷州、怀俄明州、犹他州、俄克拉何马州、新墨西哥州、亚利桑那州、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章 人权
第一条
自然人,不论国籍,享有本宪法以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但按照规定,特定人权仅属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的,从其规定。
法人和胎儿,在其性质范围内享有人权。
第二条
人权的任何限制,须为保护另一项正当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则,并以国会或州议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为依据。
第三条
公共机关不得侵害人权,并有义务保护人权。
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私人也承担不得侵害人权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第四条
人性尊严不受侵害,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性尊严。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
不得设置酷刑。死刑、肉刑、无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十年的处罚、强迫劳动以及其他侵害人性尊严的刑罚,均为酷刑。
第五条
人人平等。任何差别对待均须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出生地、种族、肤色、血统、母语、民族、祖籍、宗教和世界观、政治观点、社会观点、亲属的身份或经历,均不得成为差别对待的理由。
第六条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均可自由行动。
第七条
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除紧急情况外,剥夺人身自由须经法院实现许可。紧急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的,须在四十八小时释放或向法院申请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许可。
除保障他人权利、公共安全或保障审判进行有绝对必要外,不得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道德观、世界观及宗教的自由不受侵害。
公共机关须保持信仰中立。
第九条
言论、艺术、科学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不受侵害。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从事媒体工作,无需特别许可。
公立媒体,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具有垄断地位的私立媒体,同样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
第十条
集会、结社和罢工的自由不受侵害。
工会和政党可以自由活动。
政党的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公共机关须保持政党中立。
第十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金自由流动。
第十三条
竞争自由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任何人均可自由离开美利坚合众国领土。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自由进入美利坚合众国领土。
第十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民主、法治、人权的秩序受到破坏或由破坏的危险,并且无法以其他手段恢复或消除的,任何人均可在必要范围内,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恢复秩序或消除危险。
第十六条
生命、健康、身体、隐私、名誉、自主权和其他人格权受保护。
第十七条
住宅和通讯不受侵害。
对住宅和通讯的监视和搜查,须经法院事先许可;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需法院事先许可,但须不迟延的报告法院,如法院不批准,应当立即停止监视和搜查,并删除取得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同性及异性婚姻,平等受保护。
家庭和儿童受保护。
残障人士受特别保护。
涉及怀孕或生育事项时,妇女受特别保护。
第十九条
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护。
为公共利益剥夺特定的财产权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出生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一)父母之一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且父母之一在美利坚合众国居住;
(三)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父母均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或者根据父母国籍国的法律无法取得该国国籍。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生法律争议,只要在法律争议与美利坚合众国存在适当联系,均有权向美利坚合众国或各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人被美利坚合众国或各州的公共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均有权进行辩护,并委托法律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辩护人。
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获悉相关证据和其他信息、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出证据以及发表意见。
经济困难的人,有权请求公共机关为其支付法律专业人士收取的咨询、代理和辩护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一切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均须经法院裁判。
第二十三条
遣返和引渡须经法院裁判。
不得因政治原因引渡。
遣返或引渡后,可能遭受酷刑或不符合人性尊严的待遇的,不得遣返或引渡。
不得遣返或引渡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条
身处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难民,有权申请政治庇护。
第二十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有权请求领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享有免费基础教育的权利。
免费基础教育的年限由各州规定,但不得少于十二年。
身处境外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难以返回美利坚合众国接受免费基础教育,也无法在居住地接受免费基础教育的,有权请求美利坚合众国支付适当的基础教育费用。
第二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总统和国会选举时,均有投票权;在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选举时,同样有投票权。不得将剥夺投票权作为处罚。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均有被选为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以及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的权利。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有根据其能力和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情况,平等担任其他公职的权利。
第二章 立法
第二十九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的否决权不受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的预算、军队使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国会批准。
第三十条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众议院的席位以美利坚合众国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六十万人有一个众议院席位,不足六十万人的尾数也有一个众议院席位。
第三十二条
各州的众议员,由居住在该州的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平等、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在多个州有居住地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州投票。
在各州均无居住地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可以选择与之有适当联系的州投票。
第三十三条
众议院任期自本届众议院首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众议院首次会议时终止。
众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一个月后、二个月内举行众议院选举。
众议院的选举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总统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参议院的席位以美利坚合众国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三百万人有一个参议院席位,不足三百万人的尾数也有一个参议院席位。
第三十五条
各州的参议员,由该州议会选举产生,具体由州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参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二个月内举行参议院选举。
各州参议员的选举日期由该州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参议院的任期与该届众议院相同。
第三十八条
军人当选为国会议员的,自动退役。
其他公职人员当选为国会议员的,公职暂停,但兼任的州议员、地方自治组织议员或内阁成员职位,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每一名国会议员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全体公民行使职权,不受所属政党或其他人指示的约束。
第四十条
国会常会期间为每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总统或总理可以随时要求召开国会一院或两院的临时会议。
任何一院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以联名要求召开该院的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国会两院分别选举议长,议长主持该院会议并对外代表该院。
国会两院会议由议长召集,但两院每届首次会议由总统在选举日后三十日内召集。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的立法权专属国会:
(一)国防;
(二)外交;
(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四)护照和出入境;
(五)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的停留、政治庇护和难民身份认定;
(六)法定货币;
(七)度量衡;
(八)对外贸易和海关;
(九)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十)由美利坚合众国或者其实际控制的机构管理的公路、铁路和水域;
(十一)航空、邮政、电信;
(十二)知识产权;
(十三)所得税;
(十四)美利坚合众国的公共机关的行政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十五)跨州或国际犯罪和治安;
(十六)跨州或国际经济事务;
(十七)联邦公共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运作;
(十八)联邦公职人员的管理;
(十九)涉及整个美利坚合众国或数个州的统计;
(二十)按照该事务的性质,应当由国会立法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会还有权对下列事项制定法律,但在不违反国会法律的情况下,各州也享受立法权:
(一)民商法;
(二)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三)征收;
(四)个人信息保护;
(五)政党和社会团体;
(六)社会福利;
(七)危险品;
(八)经济事务;
(九)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会可以在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授权内阁制定联邦行政法规,该授权必须载明授权的目的、内容和范围。
下列事项不得授权制定联邦行政法规:
(一)总统和国会选举;
(二)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审判程序;
(三)军队、警察和情报机关的组织、职责,以及运作和管理的一般规定;
(四)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五)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六)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七)征税对象和税收金额的计算;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国会的权力还包括:
(一)批准内阁提交的预算案;
(二)在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国会批准,或者国际条约的内容属于国会的权力范围的情况下,批准国际条约;
(三)授权总统决定宣战或媾和,但该授权只能针对具体事项;
(四)决定国会议员的报酬,但增加报酬的,对本届国会议员不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处罚。
第四十七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决议,均以简单多数作出。平票时,视为否决。
第四十八条
除本宪法规定由其中一院决议的以外,国会的决议,应当由内阁或任何一名或数名国会议员向众议院提案,众议院表决通过后,由参议院决定是否批准。参议院不得修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
本宪法规定由其中一院决议的事项,内阁或该院任何一名或数名议员均可提出议案,但本宪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应由参议院提交总统。
总统应当在参议院提交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后十四日内予以公布或否决,并且,如果总统认为法律案或预算案违反本宪法规定,可以在十四日内提请联邦最高法院裁判。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九十日内,国会两院均以绝对多数重新通过同样内容的法律案或预算案的,总统不得再行使否决权。
第五十条
总统和内阁成员有权列席国会两院的会议并发言。
第五十一条
国会议员有权质询内阁成员。
第五十二条
国会一院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有权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但对侦察中的刑事案件、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内阁或总统的内部决策过程,不得进行调查。
调查委员会名额应当按照该院党团人数比例分配。调查委员会中,任何四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有权共同采取调查行动并共同提出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关于国会两院的议事程序,由两院分别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行政
第五十四条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法律由州自行执行,费用由州自行承担。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美利坚合众国执行;联邦法律也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各州在美利坚合众国指示下执行,此时费用由美利坚合众国承担。
第五十五条
除本宪法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美利坚合众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
第五十六条
总统代表美利坚合众国。
第五十七条
总统任期四年,由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应当在四的整倍数公历年份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举行。总统任期自下一年的一月二十日零时开始,以总统办公地点的时区为准。
总统选举投票时,没有候选人得到超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应当在第一轮选举后二十八日,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第一轮投票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有数人,或者第二轮两名候选人得票相等时,由众议院决定人选。
第五十八条
总统不得连任或再任。
第五十九条
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六十条
总统应当向众议院宣誓就职。
第六十一条
总统可以向众议院辞职。
第六十二条
总统出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补选。补选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众议院议长决定。
补选时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的,应当在第一轮选举后二十八日举行。
第六十三条
总统不能视事或者出缺尚未补选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
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时,不得罢免总理或解散国会。
第六十四条
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参议院或众议院均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提议弹劾总统,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决议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判。联邦最高法院宣告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总统自裁判宣告之日起免职。
第六十五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统的权力还包括:
(一)根据国会的授权,决定宣战或媾和;
(二)根据内阁的提议,决定赦免;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授予荣誉;
(四)根据内阁的提议,签署国际条约;
(五)根据内阁的提议,任免外交使节;
(六)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任免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以及各军种首长;
(七)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授予军衔;
(八)根据内阁的提议,批准联邦行政法规。
第六十六条
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但联邦行政法规也可以设置副部长。
部长和副部长的人数、名称和职务,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内阁会议包括总理和部长。
内阁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其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
副部长有权列席内阁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六十八条
总理由总统任命。
总统任命总理前,应当听取众议院各党团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总理应当在任命后十四日内,向众议院提交经内阁会议批准的施政纲领。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众议院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七日内对施政纲领进行讨论并表决。在表决前,四分之一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均可提出不信任动议,此时众议院应当立即进行表决。
否决施政纲领,须得到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第七十条
总理可以随时根据内阁会议的决议,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四分之一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可以对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要求信任投票或提出不信任动议时,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信任投票或不信任动议,不进行讨论,并应当在提出后七十二小时后、九十六小时内表决。
否决信任投票,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通过不信任动议,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
不信任动议未通过的,提案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对同一位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七十一条
众议院否决施政纲领、总理提出的信任投票被否决或者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动议的,总理应当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向总统辞职,总统应于当日批准其辞职。
第七十二条
在内阁运作存在严重困难时,总统可以罢免总理,或者解散国会。
第七十三条
总理出缺时,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长代行其职权。联邦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最年长的部长代行其职权。数人出生日期相同的,抽签决定。
第七十四条
部长和副部长的任免,由总理提议,总统决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阁解散:
(一)新一届众议院任职;
(二)总统批准总理辞职;
(三)总统罢免总理;
(四)总理死亡或长期不能视事。
第七十六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内阁的权力还包括:
(一)批准施政纲领;
(二)起草法律案并提交国会;
(三)起草美利坚合众国的预算案并提交国会;
(四)决定提请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五)制定联邦行政法规并提交总统批准;
(六)起草和谈判国际条约;
(七)决定一般行政政策。
第七十七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理的权力还包括:
(一)召集、主持内阁会议并决定其议程;
(二)执行内阁决议制定的一般行政政策;
(三)对于具体事项,对部长和副部长发布与其职权有关的指示;
(四)协调内阁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七十八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部长的权力还包括:
(一)执行一般行政政策和总理的指示;
(二)决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副部长的职权范围,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八十条
联邦行政法规经内阁决议通过后,由总理提请总统公布。
总统可以总理提出请求后三十日内决定公布或否决,期满未公布的,视为否决。
第八十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的军队由国防部长管理和指挥。
总统决定宣战或者美利坚合众国事实上进入战争状态的,国防部长有权直接指挥各州国民警卫队。
第八十二条
军队和国民警卫队的使用,由国防部长提请国会批准,该批准只能针对具体事项作出。
紧急情况下有必要使用军队和国民警卫队的,国防部长可以决定使用军队,但应立即报告国会,并遵守国会为此做出的相关决议。
第八十三条
国际条约,由总统或总统授权的人,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署。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国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须经国会批准。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内阁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须经内阁批准。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州权限内的事项的,须经相关的州批准。
国会可以授权州签署关于其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国际条约。
第八十四条
根据第八十三条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个人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条约内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条约,与批准该条约的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与该批准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第八十五条
内阁下属行政机关的设置、组织和管辖权,联邦法律未规定的,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章 司法
第八十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各法院的案件,均由法官审理。
州法律可以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参与审理本州法院的案件。但法院裁判的任何部分,至少须经过参与审理案件的过半数法官同意。
第八十七条
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院的案件,应当以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为依据,随机配给法官。
参与审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参与审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他公职暂停。
第八十九条
美利坚合众国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个联邦上诉法院。
第九十条
本宪法未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的,由州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
第九十一条
联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或再任。其中,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四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八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
同任期的三名法官中,一名由联邦上诉法院全体法官以简单多数提名、一名由众议院以简单多数提名、一名由总统提名,并均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法官缺位时,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由相应机关补选。补选的法官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二条
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
(一)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或国会议员之间、美利坚合众国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对本宪法规定的事项的争议;
(二)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直接侵害本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争议;
(三)对总统或国会选举结果的争议;
(四)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国会议员或各州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是否违反本宪法的争议。
第九十三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一)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本宪法的;
(二)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国际条约的;
(三)需要审查国会是否违反立法义务的;
(四)涉及本宪法的解释的。
第九十四条
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由一名法官审查上诉是否符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则提交全体法官审理,如果不符合,则不予受理。
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审理案件时,其裁判应当取得五名法官的同意。
第九十五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国会制定的法律确定。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任期终身,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全体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无记名投票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或再任;但所有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均已担任过首席法官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州法院的裁判,在不能向该州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一)存在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各州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有统一解释的必要的;
(三)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的,但争议金额低于一万美元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弹劾,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章 联邦制度
第九十八条
各州的组织由州宪法规定。
州宪法不得违反本宪法和联邦法律,并须符合民主、法治、人权原则。
第九十九条
美利坚合众国实际控制的领土,没有居民且不属于任何一个州的,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管理。
第一百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相互承认对方公共机关的合法决定。
第一百〇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
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同时为各州的官方语言,但不妨碍各州自行规定其他官方语言。
美利坚合众国对公众发布的官方通知或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三种语言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〇二条
州申请加入或退出美利坚合众国的,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各州之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彼此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修改
第一百〇四条
本宪法的修改,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参议院提交总统公布。
本宪法的修改,须在宪法原文上修改,不得单列修正案。
民主、法治、人权和联邦制的核心内容,不得修改。
本宪法的修改,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总统不得行使否决权。
第一百〇五条
任何宪法修正案,延长总统的任期或增加总统复任次数的,对宪法修正案生效时在任的总统不生效力。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本宪法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交由现有五十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批准。
现有五十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的议会之中的三十七个批准本宪法时,本宪法对整个美利坚合众国生效。
现有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属萨摩亚,未批准本宪法的,可以在本宪法生效后一年内退出美利坚合众国。
第一百〇七条
自本宪法生效之日,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具有州的地位。
第一百〇八条
本宪法生效之日,现有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自动合并为联邦上诉法院。
第一百〇九条
本宪法生效后,联邦最高法院现任九名法官继续行使职权,根据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需要选任新法官时,现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按照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总任职时间,任职时间较长的法官任期先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宪法以英文、西班牙文和中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以及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南卡罗莱纳州、新罕布什尔州、弗吉尼亚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俄亥俄州、路易斯安那州、印第安纳州、密西西比州、伊利诺伊州、阿拉巴马州、缅因州、密苏里州、阿肯色州、密歇根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艾奥瓦州、威斯康星州、加利福尼亚州、明尼苏达州、俄勒冈州、堪萨斯州、西弗吉尼亚州、内华达州、内布拉斯加州、科罗拉多州、南达科他州、北达科他州、蒙大拿州、华盛顿州、爱达荷州、怀俄明州、犹他州、俄克拉何马州、新墨西哥州、亚利桑那州、阿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章 人权
第一条
自然人,不论国籍,享有本宪法以及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但按照规定,特定人权仅属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的,从其规定。
法人和胎儿,在其性质范围内享有人权。
第二条
人权的任何限制,须为保护另一项正当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则,并以国会或州议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为依据。
第三条
公共机关不得侵害人权,并有义务保护人权。
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私人也承担不得侵害人权和保护人权的义务。
第四条
人性尊严不受侵害,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人性尊严。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
不得设置酷刑。死刑、肉刑、无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十年的处罚、强迫劳动以及其他侵害人性尊严的刑罚,均为酷刑。
第五条
人人平等。任何差别对待均须符合第二条的规定。
出生地、种族、肤色、血统、母语、民族、祖籍、宗教和世界观、政治观点、社会观点、亲属的身份或经历,均不得成为差别对待的理由。
第六条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人人均可自由行动。
第七条
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除紧急情况外,剥夺人身自由须经法院实现许可。紧急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的,须在四十八小时释放或向法院申请继续剥夺人身自由的许可。
除保障他人权利、公共安全或保障审判进行有绝对必要外,不得羁押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道德观、世界观及宗教的自由不受侵害。
公共机关须保持信仰中立。
第九条
言论、艺术、科学和获取信息的自由不受侵害。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从事媒体工作,无需特别许可。
公立媒体,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具有垄断地位的私立媒体,同样须给予任何人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
第十条
集会、结社和罢工的自由不受侵害。
工会和政党可以自由活动。
政党的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公共机关须保持政党中立。
第十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十二条
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商品、服务、劳动力和资金自由流动。
第十三条
竞争自由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任何人均可自由离开美利坚合众国领土。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自由进入美利坚合众国领土。
第十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民主、法治、人权的秩序受到破坏或由破坏的危险,并且无法以其他手段恢复或消除的,任何人均可在必要范围内,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恢复秩序或消除危险。
第十六条
生命、健康、身体、隐私、名誉、自主权和其他人格权受保护。
第十七条
住宅和通讯不受侵害。
对住宅和通讯的监视和搜查,须经法院事先许可;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无需法院事先许可,但须不迟延的报告法院,如法院不批准,应当立即停止监视和搜查,并删除取得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同性及异性婚姻,平等受保护。
家庭和儿童受保护。
残障人士受特别保护。
涉及怀孕或生育事项时,妇女受特别保护。
第十九条
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护。
为公共利益剥夺特定的财产权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出生取得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一)父母之一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且父母之一在美利坚合众国居住;
(三)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父母均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或者根据父母国籍国的法律无法取得该国国籍。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生法律争议,只要在法律争议与美利坚合众国存在适当联系,均有权向美利坚合众国或各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人被美利坚合众国或各州的公共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均有权进行辩护,并委托法律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辩护人。
在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程序权利、获悉相关证据和其他信息、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提出证据以及发表意见。
经济困难的人,有权请求公共机关为其支付法律专业人士收取的咨询、代理和辩护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一切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均须经法院裁判。
第二十三条
遣返和引渡须经法院裁判。
不得因政治原因引渡。
遣返或引渡后,可能遭受酷刑或不符合人性尊严的待遇的,不得遣返或引渡。
不得遣返或引渡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四条
身处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难民,有权申请政治庇护。
第二十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有权请求领事保护。
第二十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及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享有免费基础教育的权利。
免费基础教育的年限由各州规定,但不得少于十二年。
身处境外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难以返回美利坚合众国接受免费基础教育,也无法在居住地接受免费基础教育的,有权请求美利坚合众国支付适当的基础教育费用。
第二十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总统和国会选举时,均有投票权;在其居住的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选举时,同样有投票权。不得将剥夺投票权作为处罚。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均有被选为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以及州和地方自治组织类似公职的权利。
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有根据其能力和与职务相关的个人情况,平等担任其他公职的权利。
第二章 立法
第二十九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美利坚合众国的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的否决权不受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的预算、军队使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须经国会批准。
第三十条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第三十一条
众议院的席位以美利坚合众国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六十万人有一个众议院席位,不足六十万人的尾数也有一个众议院席位。
第三十二条
各州的众议员,由居住在该州的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平等、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
在多个州有居住地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州投票。
在各州均无居住地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可以选择与之有适当联系的州投票。
第三十三条
众议院任期自本届众议院首次会议开始,至下一届众议院首次会议时终止。
众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一个月后、二个月内举行众议院选举。
众议院的选举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总统决定。
第三十四条
参议院的席位以美利坚合众国最近一次人口普查为依据,各州每三百万人有一个参议院席位,不足三百万人的尾数也有一个参议院席位。
第三十五条
各州的参议员,由该州议会选举产生,具体由州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参议院选举应当本届国会首次会议四十六个月之后、四十八月之前举行。
国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决定后二个月内举行参议院选举。
各州参议员的选举日期由该州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参议院的任期与该届众议院相同。
第三十八条
军人当选为国会议员的,自动退役。
其他公职人员当选为国会议员的,公职暂停,但兼任的州议员、地方自治组织议员或内阁成员职位,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每一名国会议员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全体公民行使职权,不受所属政党或其他人指示的约束。
第四十条
国会常会期间为每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总统或总理可以随时要求召开国会一院或两院的临时会议。
任何一院十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以联名要求召开该院的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国会两院分别选举议长,议长主持该院会议并对外代表该院。
国会两院会议由议长召集,但两院每届首次会议由总统在选举日后三十日内召集。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的立法权专属国会:
(一)国防;
(二)外交;
(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四)护照和出入境;
(五)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美利坚合众国领土内的停留、政治庇护和难民身份认定;
(六)法定货币;
(七)度量衡;
(八)对外贸易和海关;
(九)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十)由美利坚合众国或者其实际控制的机构管理的公路、铁路和水域;
(十一)航空、邮政、电信;
(十二)知识产权;
(十三)所得税;
(十四)美利坚合众国的公共机关的行政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
(十五)跨州或国际犯罪和治安;
(十六)跨州或国际经济事务;
(十七)联邦公共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运作;
(十八)联邦公职人员的管理;
(十九)涉及整个美利坚合众国或数个州的统计;
(二十)按照该事务的性质,应当由国会立法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会还有权对下列事项制定法律,但在不违反国会法律的情况下,各州也享受立法权:
(一)民商法;
(二)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三)征收;
(四)个人信息保护;
(五)政党和社会团体;
(六)社会福利;
(七)危险品;
(八)经济事务;
(九)本条规定的事项的预备或辅助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会可以在其立法权的范围内,授权内阁制定联邦行政法规,该授权必须载明授权的目的、内容和范围。
下列事项不得授权制定联邦行政法规:
(一)总统和国会选举;
(二)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审判程序;
(三)军队、警察和情报机关的组织、职责,以及运作和管理的一般规定;
(四)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五)美利坚合众国的领土、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六)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
(七)征税对象和税收金额的计算;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国会的权力还包括:
(一)批准内阁提交的预算案;
(二)在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国会批准,或者国际条约的内容属于国会的权力范围的情况下,批准国际条约;
(三)授权总统决定宣战或媾和,但该授权只能针对具体事项;
(四)决定国会议员的报酬,但增加报酬的,对本届国会议员不生效力。
第四十六条
国会议员在国会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处罚。
第四十七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决议,均以简单多数作出。平票时,视为否决。
第四十八条
除本宪法规定由其中一院决议的以外,国会的决议,应当由内阁或任何一名或数名国会议员向众议院提案,众议院表决通过后,由参议院决定是否批准。参议院不得修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
本宪法规定由其中一院决议的事项,内阁或该院任何一名或数名议员均可提出议案,但本宪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应由参议院提交总统。
总统应当在参议院提交的法律案或预算案后十四日内予以公布或否决,并且,如果总统认为法律案或预算案违反本宪法规定,可以在十四日内提请联邦最高法院裁判。
总统行使否决权后九十日内,国会两院均以绝对多数重新通过同样内容的法律案或预算案的,总统不得再行使否决权。
第五十条
总统和内阁成员有权列席国会两院的会议并发言。
第五十一条
国会议员有权质询内阁成员。
第五十二条
国会一院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有权设立调查委员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调查,但对侦察中的刑事案件、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各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内阁或总统的内部决策过程,不得进行调查。
调查委员会名额应当按照该院党团人数比例分配。调查委员会中,任何四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有权共同采取调查行动并共同提出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关于国会两院的议事程序,由两院分别制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行政
第五十四条
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联邦法律由州自行执行,费用由州自行承担。
联邦法律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美利坚合众国执行;联邦法律也可以规定,联邦法律由各州在美利坚合众国指示下执行,此时费用由美利坚合众国承担。
第五十五条
除本宪法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美利坚合众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和内阁。
第五十六条
总统代表美利坚合众国。
第五十七条
总统任期四年,由年满十六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以普遍、自由、直接、无记名、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总统选举应当在四的整倍数公历年份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举行。总统任期自下一年的一月二十日零时开始,以总统办公地点的时区为准。
总统选举投票时,没有候选人得到超过半数有效选票的,应当在第一轮选举后二十八日,对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第一轮投票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有数人,或者第二轮两名候选人得票相等时,由众议院决定人选。
第五十八条
总统不得连任或再任。
第五十九条
总统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第六十条
总统应当向众议院宣誓就职。
第六十一条
总统可以向众议院辞职。
第六十二条
总统出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举行补选。补选日期应为星期六,具体日期由众议院议长决定。
补选时需要举行第二轮投票的,应当在第一轮选举后二十八日举行。
第六十三条
总统不能视事或者出缺尚未补选时,由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
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时,不得罢免总理或解散国会。
第六十四条
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参议院或众议院均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提议弹劾总统,并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联邦最高法院应当在收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决议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判。联邦最高法院宣告总统故意违反法律的,总统自裁判宣告之日起免职。
第六十五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统的权力还包括:
(一)根据国会的授权,决定宣战或媾和;
(二)根据内阁的提议,决定赦免;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授予荣誉;
(四)根据内阁的提议,签署国际条约;
(五)根据内阁的提议,任免外交使节;
(六)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任免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以及各军种首长;
(七)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授予军衔;
(八)根据内阁的提议,批准联邦行政法规。
第六十六条
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但联邦行政法规也可以设置副部长。
部长和副部长的人数、名称和职务,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内阁会议包括总理和部长。
内阁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其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
副部长有权列席内阁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六十八条
总理由总统任命。
总统任命总理前,应当听取众议院各党团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
总理应当在任命后十四日内,向众议院提交经内阁会议批准的施政纲领。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众议院应当在总理提交施政纲领后七日内对施政纲领进行讨论并表决。在表决前,四分之一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均可提出不信任动议,此时众议院应当立即进行表决。
否决施政纲领,须得到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第七十条
总理可以随时根据内阁会议的决议,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四分之一以上的众议院议员,可以对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要求信任投票或提出不信任动议时,如众议院正在休会期间,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复会。
信任投票或不信任动议,不进行讨论,并应当在提出后七十二小时后、九十六小时内表决。
否决信任投票,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的否决票。
通过不信任动议,须经众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
不信任动议未通过的,提案人不得在一年内再次对同一位总理提出不信任动议。
第七十一条
众议院否决施政纲领、总理提出的信任投票被否决或者众议院通过不信任动议的,总理应当不晚于下一个工作日向总统辞职,总统应于当日批准其辞职。
第七十二条
在内阁运作存在严重困难时,总统可以罢免总理,或者解散国会。
第七十三条
总理出缺时,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长代行其职权。联邦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最年长的部长代行其职权。数人出生日期相同的,抽签决定。
第七十四条
部长和副部长的任免,由总理提议,总统决定。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阁解散:
(一)新一届众议院任职;
(二)总统批准总理辞职;
(三)总统罢免总理;
(四)总理死亡或长期不能视事。
第七十六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内阁的权力还包括:
(一)批准施政纲领;
(二)起草法律案并提交国会;
(三)起草美利坚合众国的预算案并提交国会;
(四)决定提请众议院进行信任投票;
(五)制定联邦行政法规并提交总统批准;
(六)起草和谈判国际条约;
(七)决定一般行政政策。
第七十七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总理的权力还包括:
(一)召集、主持内阁会议并决定其议程;
(二)执行内阁决议制定的一般行政政策;
(三)对于具体事项,对部长和副部长发布与其职权有关的指示;
(四)协调内阁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
第七十八条
除本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外,部长的权力还包括:
(一)执行一般行政政策和总理的指示;
(二)决定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副部长的职权范围,由行政法规规定。
第八十条
联邦行政法规经内阁决议通过后,由总理提请总统公布。
总统可以总理提出请求后三十日内决定公布或否决,期满未公布的,视为否决。
第八十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的军队由国防部长管理和指挥。
总统决定宣战或者美利坚合众国事实上进入战争状态的,国防部长有权直接指挥各州国民警卫队。
第八十二条
军队和国民警卫队的使用,由国防部长提请国会批准,该批准只能针对具体事项作出。
紧急情况下有必要使用军队和国民警卫队的,国防部长可以决定使用军队,但应立即报告国会,并遵守国会为此做出的相关决议。
第八十三条
国际条约,由总统或总统授权的人,代表美利坚合众国签署。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国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须经国会批准。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内阁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的,须经内阁批准。
国际条约涉及的事项为州权限内的事项的,须经相关的州批准。
国会可以授权州签署关于其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国际条约。
第八十四条
根据第八十三条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个人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条约内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条约,与批准该条约的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与该批准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冲突时,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第八十五条
内阁下属行政机关的设置、组织和管辖权,联邦法律未规定的,由联邦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章 司法
第八十六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各法院的案件,均由法官审理。
州法律可以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参与审理本州法院的案件。但法院裁判的任何部分,至少须经过参与审理案件的过半数法官同意。
第八十七条
法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院的案件,应当以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为依据,随机配给法官。
参与审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
参与审理州法院案件的其他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他公职暂停。
第八十九条
美利坚合众国设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个联邦上诉法院。
第九十条
本宪法未规定由联邦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的,由州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
第九十一条
联邦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任期十二年,不得连任或再任。其中,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四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三名法官的任期自十二的整数倍加八的公历年的一月一日零时开始。
同任期的三名法官中,一名由联邦上诉法院全体法官以简单多数提名、一名由众议院以简单多数提名、一名由总统提名,并均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法官缺位时,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由相应机关补选。补选的法官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二条
联邦最高法院对下列案件享有初审管辖权:
(一)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或国会议员之间、美利坚合众国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对本宪法规定的事项的争议;
(二)对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直接侵害本宪法规定的权利的争议;
(三)对总统或国会选举结果的争议;
(四)总统、内阁、内阁成员、国会两院、国会议员或各州对国会通过的法律案或预算案是否违反本宪法的争议。
第九十三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一)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本宪法的;
(二)需要审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违反国际条约的;
(三)需要审查国会是否违反立法义务的;
(四)涉及本宪法的解释的。
第九十四条
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由一名法官审查上诉是否符合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则提交全体法官审理,如果不符合,则不予受理。
联邦最高法院全体法官审理案件时,其裁判应当取得五名法官的同意。
第九十五条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人数,由国会制定的法律确定。
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任期终身,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全体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无记名投票产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或再任;但所有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均已担任过首席法官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州法院的裁判,在不能向该州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
(一)存在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各州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存在分歧,有统一解释的必要的;
(三)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的,但争议金额低于一万美元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弹劾,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章 联邦制度
第九十八条
各州的组织由州宪法规定。
州宪法不得违反本宪法和联邦法律,并须符合民主、法治、人权原则。
第九十九条
美利坚合众国实际控制的领土,没有居民且不属于任何一个州的,根据国会制定的法律管理。
第一百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相互承认对方公共机关的合法决定。
第一百〇一条
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
美利坚合众国的官方语言同时为各州的官方语言,但不妨碍各州自行规定其他官方语言。
美利坚合众国对公众发布的官方通知或文件,应当同时使用英语、西班牙语和汉语,三种语言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〇二条
州申请加入或退出美利坚合众国的,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一百〇三条
美利坚合众国和各州、各州之间,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彼此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修改
第一百〇四条
本宪法的修改,须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参议院提交总统公布。
本宪法的修改,须在宪法原文上修改,不得单列修正案。
民主、法治、人权和联邦制的核心内容,不得修改。
本宪法的修改,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总统不得行使否决权。
第一百〇五条
任何宪法修正案,延长总统的任期或增加总统复任次数的,对宪法修正案生效时在任的总统不生效力。
第七章 最后条款
第一百〇六条
本宪法经国会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交由现有五十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批准。
现有五十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的议会之中的三十七个批准本宪法时,本宪法对整个美利坚合众国生效。
现有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属萨摩亚,未批准本宪法的,可以在本宪法生效后一年内退出美利坚合众国。
第一百〇七条
自本宪法生效之日,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具有州的地位。
第一百〇八条
本宪法生效之日,现有十三个巡回上诉法院自动合并为联邦上诉法院。
第一百〇九条
本宪法生效后,联邦最高法院现任九名法官继续行使职权,根据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需要选任新法官时,现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按照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总任职时间,任职时间较长的法官任期先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本宪法以英文、西班牙文和中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5 个评论
很佩服閣下專研之精神,我想問以三個問題:
Publius
- 此憲法“修正案”是基於什麼原因或基礎?
- 什麼令你認為目前美國的憲法需要如此大幅度的修改?
- 美國憲法的特點是有限聯邦政府以及天賦人權。有什麼考量值得將其改成歐陸的成文法?
Publius
汉语?
给予波多黎各几个众议员票和几个参议员票?
300万波多黎各居民能否在总统选举中投票?
300万波多黎各居民能否在总统选举中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