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节选!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於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於前项声请,不得拒绝,并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机关查覆。逮捕拘禁之机关,对於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追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十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第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三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五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十七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条   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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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11-27

1 个评论

憲法第八條就是為了保障人權 抓人還有法院認證 經過合法的程序及理由才能進行
反觀共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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