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Karl Marx and the close of his system》第三章

许多年前,早在上述讨论平均利润率和马克思的价值法则是否兼容的获奖论文出现以前,我本人已在以下这段话中表达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如果劳动价值论是对的,产品总是根据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进行交换,同时生产所得的租金也是由劳动数量来决定的,那么,在这种假定之下,利润平均化是不可能的。如果利润平均化是对的, 那么,产品就不能继续根据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进行交换。”1

在马克思主义阵营中,这两个命题的不兼容性在几年前首先被康拉德·施密特承 认。2现在我们得到了权威大师本人的证实,他简明扼要地指出,只有在某些商品的售价高于其价值,而另一些商品的售价低于其价值的条件下,因而没有按商品所含的劳动力比例进行交换时,才可能有相同的利润率。他也没有让我们纠结在这两个不可调和的命题中,哪一个更符合实际情况。他带着一种令我们感谢的清晰和直率,告诉我们,那是资本收益均等。不仅如此,他甚至还说,事实上,一些商品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它们所含的劳动力比例相互交换,但是它们以不同的比例交换劳动,而这是资本收益均衡的必然结果。

在什么样的关系下,第三卷的学说与第一卷著名的价值法则一致?它是否包含了这个“表面”矛盾的解决方案?它是否证明了“不但不违背价值法则,而且凭借价值法则,还能够并且一定会创造出均衡的平均利润率”?它不是反而含有这个证明的逆命 题,即这是一种实际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的陈述?它不是证明了只有当所谓的价值法则不成立时,平均利润率才会表现出来?

我不认为任何一个公正、冷静地审视这件事的人可以保持长时间的怀疑。在第一卷中,它极力强调,所有的价值都基于劳动和劳动本身,商品的价值与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是成比例的;这些命题直接地、排他地从“内在”的商品交换关系中推导总结出来。我们被要求“从商品的交换价值和交换关系出发,寻找隐藏在商品中的价值”

该价值被称为“出现在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共同因素”。我们被告知,它在形式上得到了严格的三段论法的巩固,不允许出现任何例外。把两件商品视作等价交 换,就意味着两者都存在“大小相同的因素”,两者都“必须可以被简化”。因 此,除了“似乎是违反商品交换法则的”临时和偶然的变动之外,从长远来看,只有包含了同等劳动量的商品原则上才能相互交换。现在在第三卷中,我们被简单 地,干巴巴地告知,根据第一卷的教导,它必须是,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这么交换的。每一种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都不同于其所包含的劳动的比例,这不是偶然的、暂时的,而是必然的、永久的。

我还能说什么;我在这里看到的不是矛盾的调和与解释,而是赤裸裸的矛盾本身。马克思的第三卷与第一卷相矛盾。平均利润率,生产价格的理论和他的价值理论不一 致。我相信,每个有逻辑的思考者都会察觉到这一点。这似乎已经被广泛接受。洛里亚以生动独特的笔法陈述道,他感到自己被迫作出“严厉但公正的判断”,马克思“非但没有提出解决方法,反而增添了一种神秘感”。他认为第三卷的出版是马克思主义体系的“俄罗斯远征”,它的“理论彻底破产了”,“科学性自杀”,“最直率地放弃自己的教义”(l’abdicazione più esplicita alla dottrina stessa),和“令人讨厌的全面完整地坚持正统教义的经济学家。”3
即使是像维尔纳·桑巴特这样非常接近马克思主义体系的人也说,“总体上表示摇头”,这最能代表第三卷对大多数读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他说,“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有意想把‘平均利润率之谜’的‘答复’当作‘解决方案’;他们会认为这个结已经被剪断了,根本连不起来。”因为,当一种“相当普通”的生产成本理论突然冒出来时,就意味着著名的价值学说已经失败了。因为,如果我最终要用生产成本来解释利润,为什么还要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论这些累赘来解释呢?4桑巴特自己当然还留有另一个判断。他试图用自己的方法来拯救这个理论,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理论都被抛弃了。我非常怀疑他的努力是否赢得了任何与此事有关的人的感激。以后我会更仔细地研究他的尝试,它无论如何也是有趣和有益的。但是,在面对这位已逝的辩护者之前,我们必须先对那位大师本人进行认真、仔细的听讯,因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当然,马克思本人肯定早已预见到,他的解决方案将遭受这样的指责:这根本不是解决方案,而是对价值法则的放弃。这种先见之明显然是由于一种早已预料到的自我防卫,这种防卫虽然还未形成,但事实上已在马克思的体系中建立起来了;因为马克思没有忘记他在很多地方篡改了这个明确的观点:交换关系直接由生产价格的决 定, 尽管生产价格不等于价值,然而,一切仍是在价值法则的范围内进行的,而这条法则,至少“作为最后的手段”,决定着价格。他试图通过一些前后不一致的观察和解释来使这一观点变得合理。在这个问题上,他没有用他惯用的,正式的,严格的推理方法,而只是给出一系列连续的、零碎的、包含不同论点的评语,或转换为可以就其本身解释的表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断马克思本人打算把哪一个论点放在最关键的位置上,也无法判断他怎么看待这些自相矛盾的各个论点。无论如 何,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位大师,已经我们自己提出的批评,对每一个论点都要给予最密切的关注和最公正的考虑。

在我看来,这些连续的短论包含以下四个论点,部分或完全支持价值法则永久的有效性。

第一论点
虽然单个商品以高于或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但是这些相反的波动会相互抵消。在社会中,把生产的所有生产部门都考虑在一起,商品的总生产价格仍然等于它们的总价值。
第二论点
因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使生产价格跟着它上升或下降,所以价值法则决定着价格的走向。
第三论点
马克思认为,在某些商品交换的“初级”阶段,即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尚未结束的阶段,价值法则仍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
第四论点
在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中,价值法则至少间接地控制着最终的生产价格,因为价值法则和总剩余价值决定了商品的总价值。而后者还确定了平均利润的数额,因此也确定了一般利润率。

让我们检验一下这些论点,每一个都有它们各自的是非曲直。


第一论点
马克思承认,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比例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平 时,商品之间的交换就会高于或低于其价值。然而他强调的是,这些个别偏差正好发生在相对的方向上,相互抵消了,因此所支付的所有价格的总和正好等于所有价值的总和。“一部分商品以高于其价值的比例出售,另一部分以低于其价值的比例出售”。“从I到V的商品的总价格(以马克思的表为例)会因此等于他们的总价值,因此, 这样, I—V的商品的总价格是同它们的总价值相等的,也就是说,是同I—V的成本价格的总和加上I—V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总和相等的;因而,事实上也就是I—V的商品所包含的过去劳动和新追加劳动的总量的货币表现。同样,如果把社会当作一切生产部门的总体来看,社会本身所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等于它们的价值的总和。”最后, 这一论点或多或少可以清晰地推论出,无论是对于所有商品的总和,或者对于整个社会,价值法则都维持住了它的有效性。“加入某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多多少,加入另一 种商品的剩余价值就少多少,因此,商品生产价格中包含的偏离价值的情况会互相抵 销。总的说来,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 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 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

这个论点在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并不新鲜。在类似的情况下,几年前康拉德•施密特也非常强调这一点,而且可能比马克思本人现在阐述的原则更清楚。施密特在试图解开平均利润率之谜的过程中,虽然采取了和马克思不同的论据,但他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商品没有根据它凝结的劳动成比例相互交换。他也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价值法则是否仍然有效?他对刚才所提出的论据持肯定的态度。5

我认为这个论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对康拉德·施密特也持这种观点,对于马克思本人而言,今天我不需要修改任何我当时通过推理形成的观点。现在我只要再逐字逐句重复一遍就行了。反观康拉德·施密特,我问他在作出了这么多的放弃之后,著名的价值法则还剩下多少东西,然后继续说:“所剩不多的残骸显示了作者为了证明所付出的努力,不管怎样,价值法则仍然是正确的。”

在承认了商品的实际价格与价值不符之后,他指出,这种偏离只和商品的价格有关,当我们开始考虑所有商品的总和时,它就消失了。年度生产总值,即为国民生产总值所支付的全部价格,当然完全符合年度生产总值实际包含的价值。我不知道我是否充分说明了这句话的含意,但我至少要试着指出来。

“那么我们要问,‘价值法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它不就是为了说明商品在我们眼里的实际交换关系?例如,我们想知道,为什么1件上衣可以换20码的亚麻布,10磅茶叶可以换半吨铁,等等。马克思本人也是这么构想价值法则的解释对象的。显然,这只能是不同商品之间相互交换关系的问题。然而,当我们把所有的商品看作一个整体, 并把所有的价格加在一起时,我们就必须忽略这个整体内部存在的关系。内部价格的相对差异在总量上是一定会相互抵消的。例如,茶的价值高于铁,铁的价值低于茶,反之亦然。在任何情况下,当我们被要求考虑在政治经济学中商品交换的信息,它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把它们加在一起算总价格,就相当于在问有奖赛跑中获胜的人比争对手少花了多少分钟一样,我们被告知,所有的竞争者加在一起一共花了25分钟13 秒。

情况是这样的:对于价值问题,马克思的追随者首先用他们的价值法则来回答,即商品交换是与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成比例的。然后他们秘密或者公开撤回这个答案。只有涉及到单个商品交换领域中,问题才有意义;只有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问题才有充分效力。因为在这一领域中,没有对象,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作为对价值问题这一严格问题的答案,价值法则公然与事实相矛盾。在唯一不与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它就不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答案,而最多只能是其它问题的答案。

它甚至也不可能是其它问题的答案;这根本不是回答,只是简单的同义反复。因为每个经济学家都知道,商品最终都会与商品进行交换——由于货币的使用,商品的伪装都会被识破。每一种参与交换的商品,同时也是一种商品和为交换而给出的价格。因 此,商品的总量与价格的总量是相同的;整个国民生产的价格就是国民生产本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生产总值的总价格必定与国民生产总值所包含的劳动力总量完全吻合。但是,这种复读并没有增加真正的知识,也没有成为一种检验定律的正确性的特殊检测,即商品交换与其中所包含的劳动成比例。因为以这种方式,不妨去验证任何我们喜欢的其他定律,或者更确切地说,可以不公正地去证明任何其他定律,例如,商品交换是根据商品的密度来进行的。因为,如果一磅黄金作为一个“单独的货物”,不能与一磅铁交换,而是与四万磅铁交换;尽管如此,一磅黄金和4万磅铁加在一起的总价值也不过是4万磅铁和1磅黄金。因此,商品总价的总重量(40,001磅)与商品的总重量(40,001磅)完全一致。重量真的是确定商品交换关系的真正标准吗?”

我没什么可省略的,也没什么可补充的,把现在判断应用到马克思本人身上, 除了那个在刚才受到批评的论点,马克思犯了那一个额外的错误外,这个错误也不能指责到施密特身上。在第三卷190页引用的段落中,马克思力求通过一个“一般宣言”说明价值法则运作的方式,为了使这个理念获得某种真正权威的认可,即便它在一些情况下不起作用。在说完价值的“偏离”之后,基于生产价格的相互抵消,他补充道,“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过程中,一般定律作为支配性的趋势维护着它自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以一种非常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永久波动的不断变化的平均数。”

马克思在这里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 波动的平均值,以及永远和根本不等同的量之间的平均值。到目前为止,他还是正确的,许多一般定律之所以成立,仅仅是因为恒定波动产生的平均值与定律所宣布的规律一致。每个经济学家都知道这些规律。例如,价格等于生产成本的定律,除了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平等外,不同行业的工资都有上涨的趋势,因为为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利润达到了一定水平,每一个经济学家都会承认这些规律是“法则”,尽管也许在任何单一的情况下都没有与他们的意见完全一致;因此,即使是指一种总体上运作的作用方式,也具有强烈的影响。

但是,马克思使用的这种蛊惑性的参考支持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在生产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下,这不是波动的问题,而是必要的和永远的差异。

两个商品,A和B包含同样数量的劳动力,但由于生产资本的有机构不同成,不围绕同一平均点波动,例如,50先令的平均价格;但它们每一种都被假定了一种永远不同的价格水平:例如,商品A的价格水平是40先令,在生产过程中只使用了很少的固定资本, 只需要很少的利息;还有商品B,它有很多固定资本来支付利息,价格水平是60先令,限额是为了拉平每一个上下波动偏差。如果我们只处理第一轮和同一水平的波动这样一 来,商品A在某一时刻的价格是48先令,商品B在某一时刻的价格是52先令,在另一个时刻则相反,商品A2先令,商品B只达到了48,那么我们可能确实说,在这两种商品的平均价格是相同的,在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它被认为获得普遍,人们可能会发现,即使出现了波动,“定律”也得到了验证,体现为同样数量的平等劳动交换的商品。

然而,当两种商品包含了相同数量的劳动力时,一种商品的价格长期稳定地保持在40先令,另一种商品的价格长期稳定地保持在60先令,数学家可能确实会在两者之间得出平均50先令的结果;但是,这样的平均数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或者更确切地说,就我们的定律而言,它完全没有意义。数学上的平均数可能总是出现在两个最不相等的量之间,当它一旦出现时,两边的偏差总是根据它们的数量“相。我们不妨用这种方法来证明这样一个命题:所有种类的动物,包括大象和苍蝇,都有同样的寿命;虽然大象的平均寿命是100年,苍蝇只有一天,但在这两个数字之间,我们可以得出大象的平均寿命是50年。大象的寿命比苍蝇长多少,苍蝇的寿命就比大象短多少。偏离这一平均的值“相互抵消”,从而在总体上和平均上确立互抵消”;一个超出平均水平的数量多少,另一个必然低于平均水平多少。但显而易见, 劳动力成本相同的商品价格的必要和永恒的差异,但至于资本的不同构成,不能被这么“平均”,“偏差相互抵 消”,使之成为价值法则的一个证明,而不是驳斥了所有动物都有相同的寿命这一定律!

让我们继续。


第二论点
在第三卷的各个部分,马克思宣称价值法则“支配价格的运动”,他认为这 一点已经被事实证明,即当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时,价格也会下降;在 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时间上涨的地方,价格也会上涨。6

这一结论还建立在一个明显的逻辑谬误之上,人们不禁要问,马克思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价格的升降取决于劳动力的消耗,这清楚地证明了劳动力是决定价格的一个因素。因此,它证明了一个 全世界都公认的事实,这个观点并非马克思所独有,也是被古典经济学家和“庸 俗经济学家”所认可和教导的。但是马克思想通过他的价值法则的主张更多东西。他曾断言,除非需求和供给出现了偶尔和暂时的波动,劳动支出是支配商品 交换关系的唯一因素。显然,当价格的永久地改变了,除了劳动时间的改变以外,只有不是被其它任何原因引起和促进时,才能坚持认为这一定律支配价格的 变化。然而,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坚持这一点;因为他自己的学说的结果之一就 是,当劳动的费用保持不变,而由于生产过程的缩短等情况改变了资本的有机成 分时,就必然会发生价格的变动。根据马克思的这一命题,我们可以同样合理地 提出另一命题,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投入的时间增加或减少,价格 就会上升或下降。如果不能通过后一命题证明资本投入的时间长度是支配交换关 系的唯一因素,同样也不可能将劳动花费的变动会引起价格变动这一事实看作是 对所谓定律的证明,即劳动单独支配着交换关系。


第三论点
马克思对这一论点的论述还不够准确,不够清楚,但它的内容却已经被用在了推理过程中了。推理的目的是要说明“真正困难的问题”,即“利润是怎么被调整为一般利润率的”。
论据的核心可以轻松地通过以下方式提取出来: 马克思肯定,他也必须肯定,“利润率最初是非常不同的”。它们对一般利润率的调整主要是“结果,而不是起因”。这篇文章进一步主张存在着某些“原始”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从而导致的利润率的调整尚未发生,所以它们仍然受价值法则完全和直接的支配。因此,一些特定的场合遵循这一法则,此时它的效力是绝对的。

让我们更加深入地探讨一下这个场合是什么,看看马克思引用了什么论据,能证明在这个情况下的交换关系实际上是由商品包含的劳动量所决定的。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利润率的调整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运作;第二,在均衡的影响下,竞争正有效地发挥着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逻辑上寻找“原始条件”,在这些假定条件之一不存在的情况下(或者,当然,在两者都不 存在的情况下),纯粹价值法则度就会生效。

关于第一个例子,马克思自己说得很全面。他通过非常详细地描述资本主义生产尚未盛行,但“生产资料属于劳动者”的社会条件,表明在这个阶段,商品的价格完全由其价值所决定。为了使读者能够公正地判断这一论述有多大的说服力,我必须把它的全文写在这:

“如果把问题看成是工人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且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那么,问题的关键就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了。这时,这种商品就不会是资本的产品了。不同劳动部门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价值,就会由于不同部门的劳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同样,撇开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具有不等的价值这一点不说,一定量的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量,就会由于一种商品一小时就能制成,而另一种商品一天才能制成等等,而有所不同。其次,假定这些工人的平均劳动时间相等,并且把由劳动强度不同等等而产生的平均化考虑在内。这时,第一,两个工人会从商品中,即从他们一天劳动的产品中,补偿他们的支出,即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这种支出由于各个劳动部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第二,他们两人会创造出等量的新价值,即追加到生产资料中去的那个工作日。这个新价值包含他们的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后者也就是超过他们的必要的需要的剩余劳动,而且这种剩余劳动的结果属于他们自己。按照资本主义的说法,他们两人得到相等的工资加上相等的利润,即得到比如体现在一个十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中的价值。但是第一,他们的商品的价值会不相同。例如,商品I中已经用 掉的生产资料所占的价值部分,可能比商品II中的要大;并且,为了把各种可能的差别 立即估计在内,假定商品I吸收的活劳动比商品II多,因而在制造商品时比商品II需要更长的劳动时间。这样,商品I和商品II的价值会大不相同。同样,商品价值的总和,即 工人I和工人II在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劳动的产物,也是如此。如果在这里我们把剩余 价值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的比率叫作利润率,那末,对I和II来说,利润率也会大不相同。在这里,I和II在生产期间每天消费的并且代表着工资的生活资料,形成预 付生产资料中通常被我们叫作可变资本的部分。但是,I和II在相等的劳动时间内会有 相等的剩余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I和II各自得到一个工作日的产品的价值,所以,在扣除预付的“不变”要素的价值以后,他们各自会得到相等的价值,其中一部分可以看作是生产上消费掉的生活资料的补偿,另一部分可以看作是除此以外的剩余价值。如果I的支出较多,那末,这些支出会由他的商品中一个较大的、补偿这个“不变”部分的价值部分来补偿,因而他也必须把他的产品总价值中一个较大的部分再转化为这个不变部分的物质要素。而如果II在这方面收回的较少,那末,他必须再转化的价值也就较少。因此,在这种假定下,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正象在今天,从雇佣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量表现为什么样的利润率,对雇佣工人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一样;也正象在国际贸易上,不同国家的利润率的差别,对各国的商品交换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一样。”

到这里,马克思一下子从猜想风格的推测和虚拟的语气转变为一系列相当肯定的结论。

“因此,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因此,撇开价格和价格变动受价值法则支配不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这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

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推论呢?请读者注意,如果一切都按照马克思的价值法则进 行,那么假设的部分非常一致地描述了交易如何在社会的原始条件下出现。但这种描述并不包含证明的影子,甚至也不包含尝试证明的影子,即在给定的假设下,事情一定会这样发生。马克思只有叙述,猜想,断言,但他没有给出文字的论证。因此,当他宣布一个确定的结果(仿佛他已经成功地提出了一条论据)时,他就大胆地,甚至可以说是天真地跳了起来,认为价值先于生产价格,而且非常符合历史事实。毫无疑问,马克思事实上并没有通过他的“假定”来证明历史上曾存在过这种条件。他只是从他的理论中推测出来的;至于这个假设的可信度,我们当然必须独立地形成自己的判断。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内部还是外部看待它,它的可信度都十分可疑。它根本就不可能,到目前为止这可能只是一个被经验证明的问题,甚至连经验也可能是反对它的。

这完全不可能。因为它要求对生产者完全对自己在活动时获得的报酬漠不关心,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心理上这都是不可能的。让我们一点一点地思考马克思自己的例子把它弄明白。马克思比较了两个工人——I和II。劳作者I代表了一个生产分支,它技术上 需要相对更多,更有价值的生产资料,这些生产资料是通过预付劳动、原材料、工 具和辅助材料生产的。让我们假设,为了用数字来说明这个例子,早先材料的生产 需要五年的劳动,而它是在第六年才从劳动力转化为成品的。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当然不违背与马克思的精神,马克思的精神是用来描述非常原始的状态的——劳动者I进行这两种工作,他既准备早先的材料,也把它加工成成品。在这种情况下,他显然需要补偿自己在出售成品的前几年所付出的劳动,直到第六年年底才能做到这一点。或者换句话说,他必须等上五年才能拿到第一年的报酬。为了第二年的报酬,他必须等四年; 为了第三年的,必须等三年,等等。或者按照六年工作的平均时间计算,他必须在工作完成后等上将近三年才能拿到劳动的报酬。另一方面,第二 个工人代表生产的另一个分支,他需要相对较少的预付劳动制作生产资料。可能在一 个月的时间里就做出了最终产品,完成所有阶段,因此在完工后,他能立即从他的产品的产出中得到补偿。

现在,马克思的假定假设商品I和II的价格与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力成正比。 因此,生产商品I6年的劳动产出和生产商品II6年的劳动产出是一样多的。由此可以 得出结论,商品I中的劳动者每完成一年的工作,平均要推迟三年才能得到报酬,并 且应该与商品II的劳动者即刻获得的报酬同样多;因此,延迟收益是一种被马克思的假说忽略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它对竞争、对不同生产部门的贸易拥挤或库存不足没有影响,考虑到它们经受的等待时间长短。

我让读者来判断这是否可能。在其他方面,马克思承认,一个伴随特殊生产部门的特殊工作状况,即特殊的工作强度、紧张或不愉快,通过竞争会迫使他们用增加的工资补偿自己。劳动报酬推迟一年不是应当要求赔偿的情形吗? 而且,就算所有的生产者都愿意等待三年来获得他们的劳动报酬,他们真的都能等得起吗? 马克思肯定地假设“劳动者应当拥有各自的生产资料”;但是,他不愿也不能大胆地假设,每个劳动者都拥有足够数量的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是因为技术原因,需要掌握最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行业必需的。因此,并非所有生产者都能平等地进入不同生产部门。那些最不需要先进生产资料的生产部门通常是最容易进入的,而那些需要更多资本的生产部门有可能只对少数人开放。由于后者在供应方面有天然的限制,最终迫使他们的产品价格高于其它部门的相应水平,因它们在经营过程中因不需要忍受等待的煎熬而拥有比竞争者更宽裕的周期,这种情况对于生产价格毫无影响吗?

马克思本人似乎已经意识到了他设想的情形可能未必存在。他首先指出,就像我曾经做过的那样,尽管是以另一种形式,固定价格只与商品的劳动量成比例,这就导致了另一个方面的不均衡。他断言以这样的形式(这也是正确的):两个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其必要的维持之外所获得的“剩余价值”,根据先进的生产资料计算出来,显示了不均等的利润率。这个问题自然会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这种不平等不会被竞争消除呢?正如“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马克思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答,这里他试着给出论证,而不只是断言。他的答案是什么?

(他说)关键的一点是,两个劳动者应该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获得相同的剩余价 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在扣除了先进的不变要素的价值之后,他们应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得到相同的价值。在这种假定下,利润率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正如从雇佣劳动者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表现为多少的利润率,对雇佣劳动者来说是件无关紧要的事一样。

这是一个巧妙的比喻吗?如果我没有得到一件东西,用另一个人的资本来计算它是否代表更高或更低的百分比,这肯定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但是当我得到一个稳固的权利,在假定的非资本主义环境下,工人得到了作为利润的剩余价值,这种利润是否应该根据劳动支出或先进生产资料的数量来衡量和分配,也许还有待分析的,但对于利益相关的人来说,这个问题本身绝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这个未必真实的事实就这样得到了证明,不平等的利润率可以长期存在,不会被竞争拉平。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不能通过这个假设找到,即利润率的高低对于利益相关的人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假设中的劳动者是否被同等对待?他们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获得与工资相同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他们可能在不同的时间获得它。一个人能在成品完成后立即获得;另一个人可能要等几年才能得到他的劳动报酬。这真的是平等的待遇吗? 或者,获得报酬的条件是否构成了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对劳动者来说不是无关紧要的问题,相反,经验表明,他们对此非常敏感。对于哪个今天的工人来说,星期六晚上领周薪,一年以后领,三年以后领,会是无所谓的事情吗?而且这个明显的不平等不会被竞争消除。这是解释里的一个缺陷,马克思仍然欠着我们。

他的假设不仅在根本上就是不可能的,而且也违背了所有的经验事实。诚然,至于马克思假设的情况,就其完全特有的完整性而言,我们毕竟没有直接的经验;因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没有有偿劳动,每一个生产者都是独立的生产资料拥有者,我们现在看不到任何一个地方完全符合他的假设。然而,在“现代世界”中仍然可以找到一点条件和关系,它们至少与马克思的假设大致相符。正如马克思自己特别指出的那样,自耕农和手工业者是一些例子。根据马克思的假设,这应该是一个观察问题,即这些人的收入丝毫不依赖于他们在生产中所使用的资本数量。他们每个人都应得到同样的工资和剩余价值,不论其生产资料的资本是10先令还是1万先令。不管怎样,我想读者们都会同意我刚才提到的例子,现在还没有这么准确的账单,能够使我们严格地用数学计算出准确比例。但主流的观点并不支持马克思的假说,相反,这种观点认为,总的来说,通常那些使用大量资本进行生产的行业产出了更多收入,而不是由那些只能靠用手的生产者。

最后这个诉诸事实的结果,也不利于马克思的假说, 从他举出的第二个例子中得到了间接的证实(一个更容易检测的例子),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价值法则应该具有彻底的支配地位,马克思所说的均衡化还毫无进展。

马克思告诉我们,众所周知,即使在一个完全发达的经济体中,最初不同的利 润率的均衡化也只能通过竞争的作用来实现。关于这件事,他在文章中明确写道:7 “但是,如果商品都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那就像已经说过的那样,不同生产部门由于投入其中的资本量的有机构成不同,会产生极不相同的利润率。但是资本会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率较高的其他部门。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因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

因此从逻辑上讲,只要这种资本的竞争不存在,或者至少还没有完全活跃起来,我们就可以设想马克思所谓的原始价格和利润的形成方式,它将会完全或几乎完全得以再现。换句话说,必须要有现实里的真实痕迹,在利润率均衡之前,拥有相对较多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胜出并赢得了最低的利润率。然而,事实上,无论是在过去的历史时期还是现在,都找不到任何在这方面的痕迹。最近,一位学识渊博的教授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他在其他方面极为推崇马克思,因此,我只能简单地引用维尔纳·桑巴特的一段话:

“发展从来没有也从来没有以所谓的方式发生。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至少在每一个新的商业领域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运作。如果这个想法是真的,考虑到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有些人可能认为它将首先占领那些以活劳动为主的领域,因此,资本构成在平均水平以下(少量不变和大量可变),然后慢慢地进入其他领域,根据价格的下跌程度,由于在那些先占领的领域中出现了生产过剩。在一个物质生产资料超过活劳动的领域里, 资本主义在一开始自然只能获得很少的利润,仅限于个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它没有进入这个领域的动机。但是,资本主义生产在其历史发展之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发生在后者的生产、采矿等部门。资本没有理由离开它繁荣发展的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而看不到在任何资本主义生产之前就存在于商业利润中的“一般利润”的前景。但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展示这个假设的错误。如果资本主义生产的初期得到了极高的利润,在那些拥有大量活劳动的领域,这就意味着资本立刻利用了相关生产者阶级(到那时他们已经独立) ,也就是说,作为工薪阶层,只得到了他们迄今所得的一半,并把商品的差价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正好等于价值;进一步说,这是一个很有远见的观点, 资本主义生产开始于各个生产部门中不受约束的个体,其中一些是新创造出来的,因此能够根据自己的标准决定价格。
“但是,如果说利润率和剩余价值率之间的经验联系的假设在历史上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就资本主义的起源而言是错误的,那么就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充分发展的条件而言,则更是错误的。今天进行交易的资本构成无论是高还是低,其产品的价格和利 润的计算(和实现)仅仅基于资本的花费。”
“如果在任何时代,无论早期还是晚期,资本确实不断地从一个生产领域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领域,其主要原因当然在于利润的不均等。但这种不均等肯定不是因为资本的有机构成,而是由于某种与竞争有关的原因。今天那些比其他任何行业都更繁荣的生产领域,只不过是因为资本构成非常高,如采矿、化工厂、酿酒厂、蒸汽机等。这些领域是资本撤出和转移的领域吗?直到生产按比例受到限制,价格上升?”8
这些论述为反对马克思理论的推论提供了许多依据。就目前而言,我只画出与他的论点直接相关的一条,我们研究的主题是:价值法则,它承认在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经济体中,这个法则必须放弃对生产价格的所谓控制。在经济中,它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真正发挥出影响力,即使在原始条件下。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三个论点接连被拆穿,它们承认在价值法则的直接统治之下还有某些保留区域的存在。价值法则被应用于所有商品和它们的价格,而不应用于商品的几种交换关系(第一个论点),它已被证明是纯粹的无稽之谈。价格的变动(第二个论据)并不真正遵循所谓的价值法则,正如它在“原始条件”(第三个论据)中几乎没有产生过真正的影响一样。只剩下一种可能。价值法则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真正的直接力量,它可能有一种间接控制,一种类似于宗主的地位吗?马克思也没有忽略这一点。这就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第四论点的主要内容。



第四论点

这个论点经常被马克思暗示,但到目前为止我可以看到,他只在一个地方用各种方法充分解释了它。它的内容是:实际支配价格形成的“生产价格”,反过来又受价值法 则的影响,而价值法则又通过生产价格来支配实际的交换关系。正如马克思常说 的,生产价格只是“改变了价值”或“改变了价值的形式”。在211和212页的一段 中,价值法则影响生产价格的性质和程度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那么,可变资本的货币表现的提高,必然同平均利润的提高所引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相一致。事实 上,利润率和平均利润这样普遍地在名义上提高到超过实际的剩余价值和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不能不引起工资的提高,以及引起形成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价格的提高。如果降低,情况就会相反。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 律,——那么,价值法则就调节生产价格。”

让我们一点一点地检验这个论点。

马克思一开始就说,平均利润率决定了生产价格。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正确的,但不完整。让我们把它们之间的联系搞清楚。 一种商品的生产价格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对雇主的“成本价格”和所使用资本 的平均利润组成的。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又由两部分组成:可变资本支出,即立 即以工资形式支付的钱,和用于消耗或使用的不变资本——原材料、机器等等。 在188页,194页和242页,马克思解释说,在一个社会中,价值已经转变为生产价格, 这些生产资料的购买或成本价格不符合它们的价值,但是加上这些生产资料的生产者在工资和物质设备上花费的总额,加上这些支出的平均利润。如果我们继续这样分析下 去,最后我们就会得出结论,正如亚当·斯密的自然价格所表示的那样,马克思明确地把他的生产价格与自然价格联系起来,把生产价格分解成两个部分或决定因素:(一) 各生产阶段支付的工资总额,加起来为该商品的实际成本价格;9(二)各阶段工资支出的利润总额,按时间比例,按照平均利润率计算。

因此,毫无疑问,决定一种商品生产价格的因素之一是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平 均利润。至于另一个决定性因素,即所付的工资总额,马克思在这篇文章中没有进 一步论述。然而,在我们提到的另一个地方,他以一种非常普遍的方式说,“价值 支配着生产价格”,“价值法则最终决定生产价格”。“因此,为了避免断裂,我 们也必需检查这第二个因素,并以此判断这么说是否正确,它是不是由价值法则决 定的,如果是,又在多大的程度上。

很明显,工资支出的总额是雇佣劳动者的人数乘以平均工资率的积。现在,根据(马克思的)价值法则,必须确定交换关系完全依靠使用的劳动量。马克思一再重复,断然否认工资率对商品的价值有任何影响。10这也很明显,支付工资的两个组成因素,只有使用的劳动量与价值法则一致,而在第二部分,一个违背价值法则的决定因素是生产价格因素。

为了避免误解,可以用另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决定因素的性质和程度。

让我们以三种商品为例:A、B和C。首先,这三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相同,都是100先令,但就其成本构成而言,它们的成分却各不相同。让我们进一步假设一天的工资是五先令,最初的剩余价值率,或剥削率是100%。这个商品的总价值是300先令,150花在了工资上,另外150到了剩余价值里。总资本(投资于三种商品的不同比例)为1500先令。因此,平均利润率将是10%。

下表说明了这一假设:

商 品 时 间 工 资 使用的资本 平均利润 生产价格
MK. MK. MK. MK.
A 10 50 500 50 100
B 6 30 700 70 100
C 14 70 300 30 100
总计 30 150 1500 150 300
现在让我们假设工资从5先令增加到6先令。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这只能以剩余价值为代价,其他条件不变。11因此,在300先令的总产量中,由于剥削程度的降低,与工资之比将下降180先令,与剩余价值之比仅下降120先令,因此所使用的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将下降到8%。下表显示了资本要素的构成和生产价格所发生的变化:

商品 时间 工资 使用的资本 平均利润 生产价格
MK. MK. MK. MK.
A 10 60 500 40 100
B 6 36 700 56 92
C 14 84 300 24 108
总计 30 180 1500 120 300
由此看来,当劳动总量保持不变时,工资的上涨就会对原来相等的生产价格和交换关系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可以部分地,但显然不能完全地追溯到工资的变化所引起的平均利润率的同期的必要变化。我说“显然不完全”,是因为商品C的生产价格确实上升了,尽管它所包含的利润量下降了,因此这种价格的变化不能仅仅由利润的变化来引起。我提出这一显而易见的要点,仅仅是为了表明在工资率中,我们还无可争议地拥有一个价格决定因素,它不仅没有失去对利润率的影响,而且还会产生一种特殊而直接的影响。因此,我们有理由把这个特殊的价格决定因素——马克思在上面提到的段落中忽略了这一点——单独考虑一下。至于总结这个考虑的结果概要,我留着以后再 说。同时,我们将逐步检验马克思的主张,即生产价格的第二个决定因素,平均利润, 是如何被价值法则调节的。

这个关系绝不是直接的关系。他的推理路线受以下几个关系的影响,其中一些马克思只是简略地指了出来,但无疑进入他的论证:价值法则决定了社会生产的全部商品的总价值;12商品的总价值决定了商品的总剩余价值;. 后者占社会总资本的比例决定了平均利润率:这一比率适用于生产一种商品所使用的资本,得出具体的平均利润,最终作为一个因素进入了相关商品的生产价格。这样,这个序列中的第一个关系,价值法则, 调节着最后一个关系,生产价格。

现在我们对这一系列论点进行评述。

1 我们必须牢记这样一个事实:马克思并不确定,进入商品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和根据价值法则进入单个商品的价值之间存在着联系。相反,他在很多地方强调,进入商品生产价格的剩余价值的数量不依赖并且根本上不同于“单个商品生产领域实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他终究没有把属于价值法则的影响和特有功能联系起来,正是凭借这一功能,价值法则决定了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而它却只和另一个假定的功能联系了起来(关于这一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我们已经发表了意见),即确定所有商品的总价值。正如我们自己现在确信的那样,这么应用价值法则没有任何意义。如果要使理念和价值法则在商品交换关系上发挥作用——马克思当然是这句话的意思——那么,把理念和价值法则应用于一个不受这些关系支配的集体就毫无意义。12由于没有任何物质交换,自然既没有交换的尺度,也没有交换的决定因素,因此,它不能为“价值法则”提供依据。然而,如果“价值法则”没有真正的影响,就像“所有商品的总价值”一样,也就不能进一步把它的影响应用到其他关系中去,以及马克思试图用这种似是而非的说词来解决的整个逻辑链条,因此它是悬在半空中的。

2 但是,让我们先放过这一根本缺陷,让我们排除它的影响,检验这个链条中其他论点的力量。因此,让我们假设商品的总价值是一个真实的量,实际上是由价值法则决定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的总价值决定了总剩余价值。这是真的吗?

剩余价值无疑不包括国民生产总值中固定不变的份额,而是国民生产总值与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总额之间的差额。因此,总价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单独支配剩余价值总 额。它最多只能提供其总额的一个决定因素,而除了这个决定因素,还有另一个因素, 就是工资率。但是,也许有人会问,这不也符合马克思的价值法则吗?

在第一卷中,马克思仍然无条件地肯定了这一点。他在第189页写道,“劳动的价值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是由生产和再生产这一特定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下一页,他进一步更全面地定义了这个命题:“为了维持生计,一个人生活所需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因此,劳动生产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就分解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生活资料的价值,而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其拥有者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然而在第三卷中,马克思被迫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一说法。因此,在该卷的242页,他开始重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也可能以偏离必要劳动时间相的生产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说,资本的可变部分(支付的工资)也可能偏离其价值。换句话说,工资(除了纯粹的暂时波动之外)可能永远偏离与必要的生活资料所包含的工作量相对应的比率,或偏离了价值法则的严格要求。因此,至少有一个在价值法则之外的决定因素,成了决定总剩余价值的一个因素。

3 根据马克思,决定总剩余价值的因素“调节”着平均利润率,但显然,只有当总剩余价值构成一个决定因素时,而另一个决定因素——某一特定社会中存在的资本数量——则作为第二个决定因素,完全独立于第一个决定因素和价值法则。如上表所示,如果总剩余价值为150先令,剩余价值为100%,那么,如果且由于其所有生产部门的总资本支出达到1500先令,利润率为10%。如果总剩余价值保持不变,但参与其中的资本总额达到3,000先令,利润率显然只会达到5%;如果全部资本只有750先令, 那就是20%。因此,很明显,又有一个与价值法则完全不相关的决定因素进入了影响链条。

4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平均利润率调节着生产某种特殊商品产生的具体平均利润的数额。但是同样,只有在与链条前面的论点相同的条件下,这才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生产一种单独的商品所产生的总平均利润是两个因素的乘 积:投入资本的数量乘以平均利润率。在不同阶段投资的资本数量又由两个因素决定(这一因素当然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法则),即要支付的工作的数量,以及要支付的工资率;和工资支付的利率;对于后一种因素,正如我们刚才说服自己的那样,有一种在价值法则之外的因素在起作用。

5 在这个链条的下一个论证中,我们再次回到开头:平均利润(在第四个论点中的定义)必须调节商品的生产价格。修正后的结论是正确的,平均利润只是决定价格和工资支出的因素之一,与工资的增长是齐头并进的。正如我们一再指出的那样,其中有一个因素在马克思的价值法则之外,也和它共同决定着价格。

让我们总结一下。马克思要证明的命题是什么?“价值法则调节着生产价格”, 或者说,“价值最终决定生产价格”,如果我们在第一卷中阐明马克思对价值和价值法则的理解,这一表述就是:劳动量是决定商品交换关系的唯一条件,这一原则决定了生产价格只是“最后手段”。
我们在研究论证的各个环节时发现了什么?我们发现生产价格首先由两部分组 成。工资支出是两个因素的产物,第一,劳动量与马克思的“价值”的实质相一致; 第二,工资的比率与马克思的“价值”的实质相矛盾。马克思本人只能称第二部分——累积平均利润的总额——它与价值法则的联系是通过对这一法则的严重歪曲,声称它是在一个根本不存在交换关系的领域中起作用的。但除此之外,马克思希望从价值法则中推导出的“商品总价值”这一因素,总之共同确定下一个环节,即总剩余价 值,以及一个不再与价值法则一致的因素“工资率”总剩余价值”将不得不与一个完全陌生的因素,大多数的社会资本,共同决定着平均利润率;最后,后者还必须与部分外来因素(已支出的工资),共同确定积累的利润总额。

“所有商品的总价值”这个因素被怀疑地看作是马克思价值法则的一个贡献,它在决定平均利润和产品价格方面的影响经过三次疗法的稀释后(因此,随着这种的稀释,它的影响力自然也随之减少),最终相互合作。因此,以下是一个对事实的严肃陈述:根据马克思的价值法则,劳动量必须完全地,排它地支配商品的交换关系,它证明自己实际上只是生产价格的一个决定因素,与其他决定因素并列排在一起。它对由工资支出构成的生产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强大的、相当直接的影响;对于第二个组成部分的影响,即平均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14,它的影响更遥远、更微弱, 甚至是成问题的。

现在我要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认为价值法则决定了生产价格,这一说法是正确的,还是自相矛盾的?我认为答案是不容置疑的。价值法则认为劳动量决定了交换关系;事实表明,决定交换关系的不仅只有劳动量,也不仅只是与之相协调的因素。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正如“是”与“否”之间的关系,即肯定与否定之间的关系。无论谁接受了第二个命题——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包含了这一接受——都与第一个命题相矛盾。如果马克思真的认为自己没有违背第一个命题,他就会使自己被一些奇怪的错误欺骗了。他看不出法则中涉及的一个因素发挥了某种形式和程度的影响,使法则本身充分发挥效力。

最微不足道的例子也许正适合用在这么显而易见的事情上。假设我们讨论炮弹对铁甲舰的影响,有人说炮弹的破坏力完全取决于炮弹所含的火药量。当这种说法受到现实经验的质疑和检验时,就会发现,炮弹的火力不仅取决于火药的数量,也取决于火药的强度;此外,还要考虑枪管的结构、长度等、钢球的形状和硬度、物体的距离,最后, 还要考虑船只上钢板的厚度和坚固程度。

现在,在承认了这一切之后,我们还能不能说,不管怎样,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它已经证明了所谓的因素,火药的数量确实对火力有重要的影响,这是证明了的事实。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情况下,炮弹的效果会与火药的用量成正比吗?

这就是马克思所做的。他强调说,除了劳动量,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交换关系的根源。他与那些承认了劳动量但认为还有其他因素可以决定价值和价格的经济学家们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没有人否认这个因素对于能自由再生产的商品交换价值的影响。从劳动量作为交换关系唯一决定因素的排他性地位出发,前两卷推导出了最为重要和实用的结论——他的剩余价值论和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谴责——第三卷发展了生产价格理论,以充分认识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他从没有彻底分析其他这些因素,总是伸出他的手指得意洋洋地指着他的偶像:劳动量。实际上,或者在他看来,都发挥了影响:比如劳动量发生变化时价格的变化、“总价值”对平均利润率的影响等等。

他对不相关决定因素的影响和社会资本数量对利润率的影响保持沉默,以及因资本的有机构成或工资率的变化而引起的价格变动。书中他认识到这些影响的段落并不缺 乏。例如,工资率对物价的影响在第234页和第242页得到了恰当的处理;在197、240、247、254、260页中,社会资本的数量对平均利润率水平的影响;第192页,资本的有机构成对生产价格的影响。特别是马克思在为他的价值法则辩护时,对其他的影响只字不提,并片面地强调劳动所起的作用,以便通过前者推导出来。毫无争议的前提是,劳动量在很多方面共同决定着生产价格,完全不合理的结论是,在“最后手 段”中,宣布劳动是唯一占支配地位的价值法则,决定着生产价格。这是回避承认矛盾,而不是跳出矛盾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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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1-14

2 个评论

这是最重要的一章
mmfrh 灰名单
哪一段涉及阶级的产生了?你耽误我时间,你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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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支猪很危险,图支需谨慎Zhina pigs are very dangerous,killing them shall be caut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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