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国务院公布实施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 为武统做准备

共匪今年密集修订军事法律法规,这是准备武统了吧???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意味着退伍军人未来会被优先征召。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本条意味着 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第九章 战时征集 

本章是新增的章节,意味着可以合法“抓壮丁”。




现公布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强

2023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三条 征兵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防需要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职责,完成征兵任务。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征集。

第四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征兵工作。

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全国每年征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科学分配征兵任务,下达本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征兵任务统筹机制,优先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对遭受严重灾害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区,可以酌情调整征兵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征兵工作情况作为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兵役机关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军地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

第九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第二十一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考核


第二十三条 征兵政治考核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征兵政治考核主要考核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征兵政治考核的规定,核实核查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形成考核结论。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还应当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审定新兵前,集中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役前教育。役前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相关保障等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审定新兵,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人员军事职业适应能力、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素质等进行分类考评、综合衡量,择优确定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并合理分配入伍去向。审定新兵的具体办法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第三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发给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新兵家属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其他优待保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新兵建立入伍档案,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政治考核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以及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装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被批准服现役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第三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支持其应征入伍,有条件的应当允许其延后入职。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运输新兵


第三十五条 交接新兵采取兵役机关送兵、新兵自行报到以及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等方式进行。

依托部队设立的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派人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通常由部队派人接兵;其他新兵通常由部队派人领兵。

第三十六条 在征兵开始日的15日前,军级以上单位应当派出联络组,与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补兵区域划分、新兵交接方式、被装保障、新兵运输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由兵役机关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制定送兵计划,明确送兵任务;

(二)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新兵起运前完成新兵档案审核并密封,出发前组织新兵与送兵人员集体见面;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驻地附近交通便利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接收点,负责接收新兵,并安全送达营区,于新兵到达营区24小时内与送兵人员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新兵自行报到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与新兵训练机构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有关事宜,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新兵名单、人数、到达时间等事项;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书面告知新兵报到地点、时限、联系办法、安全要求和其他注意事项;

(三)新兵训练机构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设立报到处,组织接收新兵;

(四)新兵训练机构将新兵实际到达时间、人员名单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新兵未能按时报到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查明情况,督促其尽快报到,并及时向新兵训练机构通报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或者不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部队派人领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领兵人员于新兵起运前7至10日内到达领兵地区,对新兵档案进行审核,与新兵集体见面,及时协商解决发现的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于部队领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将新兵档案提供给领兵人员;

(二)交接双方于新兵起运前1日,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或者双方商定的交通便利的地点,一次性完成交接。

第四十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接兵人员于征兵开始日前到达接兵地区,协助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把好新兵质量关;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部队接兵人员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三)交接双方在起运前完成新兵及其档案交接。

第四十一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在兵役机关与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交接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交接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为主负责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前发生的问题以兵役机关为主负责处理,到达后发生的问题以新兵训练机构为主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兵役机关送兵和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编制的新兵花名册,清点人员,核对档案份数,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确认。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发现新兵人数、档案份数有问题的,应当协商解决后再办理交接手续;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先行办理交接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新兵自行报到的,档案由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新兵起运后10日内通过机要邮寄或者派人送交新兵训练机构。

第四十三条 新兵训练机构自收到新兵档案之日起5日内完成档案审查;部队领兵、接兵人员于新兵起运48小时前完成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函告或者当面告知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处理。

对新兵档案中的问题,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自收到新兵训练机构公函之日起25日内处理完毕;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当面告知的,应当于新兵起运24小时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新兵的被装,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新兵运输计划。

在征兵开始日后的5日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向联勤保障部队所属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提出本行政区域新兵运输需求。

第四十六条 联勤保障部队应当组织军地有关单位实施新兵运输计划。军地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新兵运输工作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新兵按照运输计划安全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应当根据新兵运输计划按时组织新兵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编组,并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以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和送兵、领兵、接兵人员以及新兵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军事代表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新兵起运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第七章 检疫、复查和退回


第四十八条 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新兵检疫和复查。经检疫发现新兵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经复查发现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经检疫和复查,发现新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自新兵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之日起,至有批准权的军队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后向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函之日止,不超过45日。

因身体原因退回的,须经军队医院检查证明,由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因政治原因退回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事先与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经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实,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第五十条 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至到达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后45日内,受伤或者患病的,军队医疗机构给予免费治疗,其中,可以治愈、不影响服现役的,不作退回处理;难以治愈或者治愈后影响服现役的,由旅级以上单位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认定结论,函告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待病情稳定出院后作退回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

第五十一条 退回人员返回原征集地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旅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队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其开具接续治疗函,并按照规定给予军人保险补偿;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十二条 新兵作退回处理的,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应当做好退回人员的思想工作,派人将退回人员及其档案送回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经与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达成一致,也可以由其接回退回人员及其档案。

退回人员及其档案交接手续,应当自新兵训练机构、部队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征兵办公室人员到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三条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退回原因以及有关情况,查验退回审批手续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新兵档案,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和处置新兵档案。

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退回人员身体复查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规定向指定的医学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形成最终鉴定结论。经鉴定,符合退回条件的,由原征集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不符合退回条件的,继续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 对退回的人员,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注销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十五条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按照前款规定作退回处理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函告原征集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后,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七条 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分级保障。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新兵被装调拨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由军队被装调拨单位负责保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下发新兵被装所需的运输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五十九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的,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兵集中点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部队派人领兵、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保障。军队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实施的军事运输安排产生的运费,依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第六十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新兵训练机构途中所需的差旅费,由新兵训练机构按照规定报销;送兵人员在新兵训练机构办理新兵交接期间,住宿由新兵训练机构负责保障,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列入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 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回手续之前,由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负责;办理退回手续之后,新兵训练机构或者部队人员返回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其他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二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实行城乡统一标准,由批准入伍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向本级财政、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批准入伍人数,用于制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方案。


第九章 战时征集


第六十三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

第六十四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重点征集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

第六十五条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根据战时兵员补充需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战时征集的条件和办法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对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征兵工作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征集公民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三条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办理入伍手续等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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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个评论

去年十月包帝成功开始第三任期之后,我就判断“统一台湾”是包帝剩余的人生之中必须要做的事项之一,因为没有所谓“军事功绩”,就不能给包帝加冕“人民领袖”称号,不能把照片挂上天安门城楼、挨着毛泽东。

我包帝心里急啊,抓心挠肝的急。

今年3月正式组建全包政府之后,一切都在自然的发生,只是PLA到底有没有底气把家底和性命全赌上、有没有像他们吹嘘那样的军事实力呢?这个实在是未知。
>>去年十月包帝成功开始第三任期之后,我就判断“统一台湾”是包帝剩余的人生之中必须要做的事项之一,因为没...


在经济搞垮了的情况下,习近平唯有军功可以上“人民领袖”尊号。
没有美方和台方情报部门消息以及台湾开启国防动员之前,不要以任何单一迹象来认为共军即将开战。

我知道,有些人要说,俄罗斯打仗就不需要准备,这个说法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俄罗斯入侵之前美国已经警告过了,而有的人把它当成是美国在说笑,所以得出了“俄罗斯打仗不需要准备的结论”。第二,如果非要扯犊子说俄罗斯闪电战可以不准备有一定道理,但是台海的跨海大规模作战,我目前想不出共军能在躲避卫星的前提下把数百万部队和武器弹药悄无声息地准备完毕,还不让美国和台湾发出任何警示,以至于台湾在开打后才开始动员。

即便是纳粹德国开战前夕,前一天波兰也进行了动员。乌克兰也一样。

很多人呢,把包子一定开打,脑子不正常,只要它想办,再不合理都得办,等等一切奉为真理,似乎包子说打,哪怕准都没准备好,福建的地方部队就要冲锋陷阵,他今天一下令,下一个小时立刻开打,然后美国会都还没开完,台北就沦陷了。然后,然后就国家统一了,共匪就翻天了,世界就毁灭了。如果有人要反驳,一切都用“包子脑子不正常,你不能用正常思维去分析他”,“你不要低估粉红的脑残性”,比如:中国死一亿人都没问题,所以只要它死一亿人,台湾怎么都拿得下,美国只要死一个人,就要撤军,台湾只要死一个人,老百姓就要起来投降,因为他们不想死人。如果真的中国有人反战,那就拿坦克直接压了,总之,共匪手段永远下三滥,然后民主世界因为无法使用下三滥手段,所以永远斗不过小人。

中国一用飞弹洗地,台湾就炸得草都长不出来了,而台湾拿飞弹炸,那就一定是垃圾。


....

其实共匪最希望你们就是这么想的,如果全台湾甚至美国都这么想,共匪不用打台湾就到手了。


其实嘛,共匪如果真的脑子不正常,不需要反贼们在这和我争,它现在就最应该开打,而不是拖到2027年等他准备完了再打,因为不是“脑子不正常吗”?脑子都正常了,根本就不会打。

所以我就是这么看的,共匪脑子其实是正常的——因为它现在并未开战,或者说,即使开战,也得全方位准备好了才有底气。
这个具体看完我觉得其实挺搞笑的,手动狗头


我刚刚对比了一下这次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的内容,也寻找了其中的一些变化亮点,现在总结分析给大家:


首先,修订前《征兵工作条例》的第三条被删除了: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这意味着两点,以前征集新兵(义务兵)的范围是以22岁为上限,并且被羁押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被征集服兵役;而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将这条删除了,意味着征集新兵(义务兵)不再有22岁的年龄上限,甚至被羁押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再限制。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战时调整适用《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授权具体内容由中央军委规定,当时一些小范围的法律圈儿内人士就有讨论,认为中央军委的具体规定,极有可能规定在战时将部分刑罚执行措施以服兵役替代羁押刑,也就是说将强制服兵役作为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这次修订《征兵工作条例》删除原有的第三条,更加坐实,看来是为战时将部分刑罚执行措施以服兵役替代羁押刑的具体规定出台铺平道路。


其次,就是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中增加的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这个可以说是跟删除原有的第三条是遥相呼应的,不仅仅取消了征兵的年龄上限,甚至鼓励退役士兵再次入征,更不惜以招士官为诱饵。


为什么我上面说搞笑呢?对于稍微有点军事常识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现代军事发展总体上都是走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方向,越是作战能力现代化的军队,其军人越是职业化军人。而匪共呢,不仅仅没有往职业化军人的方向发展,反倒是逆发展潮流,脑子里还是人海战术的思维,甚至不惜放宽年龄限制、更不惜让罪犯入伍当兵,这不仅仅是抄俄爹、北韩的作业,甚至是抄瓦格纳的作业。可俄爹以所谓传统战法在乌克兰战场上的表现如何呢,瓦格纳的表现又如何呢?更何况攻台根本不是陆地战争用人海战术可以比拟的。而俄爹还是以重装备配合的陆地战争,如果以人海战术形容的话那也是辱俄了。可俄爹、瓦格纳的表现,难道匪共没有看到吗?要是真的以这样的脑回路来攻台的话,那到时候就真的有更多的笑话可以期待了。对于这样的规定,在我看来要么就是真的是信息茧房实在是太厚了,以至于闹出这么搞笑的笑话;要么就是以战时为名、行军管之实,实际以军管来解决社会危机,解决大量人口失业的问题,反正关在监狱也是国家管饭、关在军队也是国家管饭,关在军队生产效率可能还更高一点,名声上也好听一点,人矿们反而更加感恩戴德、更加爱匪共,匪共也更加有资本可以向国际社会耀武扬威、敲诈勒索。


修订前的《征兵工作条例》:http://www.gov. cn/zhengce/2020-12/25/content_5574164.htm

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http://www.gov. cn/zhengce/content/2023-04/12/content_5750986.htm
她完全吸收了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红色文艺作品的营养。八一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卫军的上限。
>>这个具体看完我觉得其实挺搞笑的,手动狗头我刚刚对比了一下这次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这一款说明了有犯罪记录也可以入伍,只要没有故意隐瞒。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这一款说明了有精神病也可以入伍,只要没有故意隐瞒。


这两条说明共匪已经疯了
怎么大家都没抓住重点
2023年4月1日

我们的烂尾王先生想看看大家了不了解他,所以开了个愚人节玩笑而已
>>没有美方和台方情报部门消息以及台湾开启国防动员之前,不要以任何单一迹象来认为共军即将开战。我知道,有...


不管是粉红还是反贼,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觉得中共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一声令下能扭转社会规律、经济规律甚至物理定律。
>>不管是粉红还是反贼,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觉得中共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一声令下能扭转社会规律、经济规律...


共匪是不讲科学定律的,否则去年怎么会搞得鸡飞狗跳?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


这个是一样的道理,就像我在其它楼层说的

要么就是以战时为名、行军管之实,实际以军管来解决社会危机,解决大量人口失业的问题,反正关在监狱也是国家管饭、关在军队也是国家管饭,关在军队生产效率可能还更高一点,名声上也好听一点,人矿们反而更加感恩戴德、更加爱匪共,匪共也更加有资本可以向国际社会耀武扬威、敲诈勒索。

精神病也是一样的,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到时候精神疾病患者肯定会更多,与其放在社会上随机献忠增加社会管控成本,还不如都收入军队服兵役,哪怕是打打螺丝、睬踩缝纫机,多多少少也能为匪共创造一些生产力嘛。实在不行大不了在戴上铁链的情况下参与生产劳动嘛。那么到时候就不只有铁链女了,铁链兵、铁链犯,甚至铁链疯都将纷纷呼之欲出:)

其实这也一点都不奇怪,长期对中国社会发展有深刻洞见的人,早就能预料到迟早会发展到这一步。比如我一直很欣赏的知名财经作家、特许金融分析师、Youtuber孙骁骥(YouTube频道名:政经孙老师)在很早以前就提出了中国迟早会发展到劳改营经济的阶段,说的不就是匪共规划的上述图景嘛
>>这个是一样的道理,就像我在其它楼层说的:要么就是以战时为名、以军管之实,实际以军管来解决社会危机,解...


足不出户,感受大美新疆。感谢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让21世纪的人还能普遍体验军屯的历史底蕴。
>>这个具体看完我觉得其实挺搞笑的,手动狗头我刚刚对比了一下这次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的内容,...


很明显是后者
我觉得这种操作都是做给美台情报机构看的 中共最喜欢搞这种小动作 与其说是为了打 不如说是为了告诉美国"我要打台湾了哦"

至于说是要让军队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变成新的“监狱” 我看未必 各种莫名其妙的人吸纳进军队又不打仗才是不稳定因素
>>我觉得这种操作都是做给美台情报机构看的 中共最喜欢搞这种小动作 与其说是为了打 不如说是为了告诉美国...


真要开战,把各种杀人放火抢劫的人吸纳进军队是非常好的选择,因为这些人心够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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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在社交媒体变相辱骂军人如何?比如说军人自古都是罪犯,品行恶劣乃至杀人越货的凶徒干的。以后被强制...


按照马上要实施的《征兵工作条例》,有犯罪记录的可以被征召,只要没有隐瞒,而且也不可能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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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我过去在亲戚面前公开说过共产党一党专政,专制独裁几十年。结果一个在军队干过的亲戚很紧张。说有黑名...


以前骂共产党没事,现在就难说了。
几十年都准备不好, 小同志凭啥觉得这次能行?

靠学习习近平思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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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都准备不好, 小同志凭啥觉得这次能行?靠学习习近平思想么


能不能打赢和会不会开打不是一回事。

共匪明知新冠病毒无法彻底消灭,一样动用了战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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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治问题的呢?比如过去民主群里面天天反党北喝茶的人。民运人士,维权人士等。


以前骂过共产党但没被抓捕判刑的,不排除被抓被判刑的可能性,共产党有翻旧账的传统。

不过有政治问题的,开战的时候应该不会被征召,但是会被关进集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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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中国监狱是一个强制劳动机构。实际就是奴工经济。服刑人员是自己养活自己。不干活没饭吃。


军队的兵痞们难道就不用干活吗?特别是所谓的义务兵,在不作战的情况下,本身就是党国几乎免费的劳动力。用军队这种名声上更好听的地方来实现强制劳动,只会让生产效率更高,让人矿们的幸福感、满足感、服从性更高,在国际社会上更加名正言顺,更有资本耀武扬威和敲诈勒索。
>>集中营也可以活命。比起当炮灰生存的概率大点。被关精神病医院也如此。目前反贼需要关注的是,如何防止被抓...


军队照样可以成为集中营的一种类型。是否属于集中营取决于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其机构名称中必须要有“集中营”这几个字。用军队这种名声上更好听的地方来实现强制劳动,只会让生产效率更高,让人矿们的幸福感、满足感、服从性更高,在国际社会上更加名正言顺,更有资本耀武扬威和敲诈勒索。
[我没太懂啊,这条不是如果有病不能入伍的意思吗?quote]>>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quote]
>>[我没太懂啊,这条不是如果有病不能入伍的意思吗?quote]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故意隐瞒的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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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过我觉得目前不会大面积抓壮丁。


目前当然是不会,这仅仅只是从制度安排层面对将来可能的情况规划出场景和路径罢了
>>义务兵是备战训练,不是生产加工产品换取外汇。不过目前看有啥办法逃避可能的抓壮丁呢?冲塔?在社交媒体发...


义务兵名义上是备战训练,但实际参与救灾救援,甚至生产劳动、社会管理的例子并不鲜见。例如,北韩所谓的先军政治,还有支国改开前的场景,甚至在台湾解严前,就是大量的军人参与到社会管理和生产劳动当中。这种就是典型的战时经济或者说战时社会模式。至于说抓壮丁,目前是不会出现的,在整个社会、经济彻底临近完全崩溃之前,在匪共决定武力犯台之前,是不可能出现的。这就好比一个被癌细胞所侵蚀的肿瘤患者,在ta的肿瘤还只是良性肿瘤的情况下,是根本没必要做化疗的,毕竟做化疗身体所承受的负担和痛苦可能比良心肿瘤本身还要严重;但当这个病患的肿瘤由良性发展成为恶性肿瘤之后,甚至到了癌症晚期阶段,那就不得不化疗了,哪怕因为化疗要承受再多的痛苦,这是别无选择的,是由不得ta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管控也是同理的,在极权专制国家,要么彻底走向开放,要么走向军管,要么彻底奔溃,几乎没有其它路径。至于说逃避所谓的抓壮丁,我想除了肉身彻底离开相应的管辖区之外,几乎是没有办法的。你要听话、主动报名参军,你被分配的工作和待遇可能还好一点;你要是不听话,思想上和行动上不端正,即便是被迫强制服役,那你被分配的工作和待遇肯定也是最差的。甚至在没有被强迫服役的情况下,可能都已经被肉体消灭了。当然,整个社会要是发展到那种程度,你不参军服役,你几乎就很难生存活命。北韩的先军政治就是最好的例证,民众为了活命、为了吃饱饭,反而参军服役是最优的选项,面子上、地位上也是最高的,甚至比普通文职官员都要高,没有面子、没有关系的人,可能想参军还不一定能参军呢。当然,北韩和支国的体量不一样,能够靠军管维持寿命的期限也不一样。北韩可以靠着对内军管,对外敲诈勒索以获包养、输血而维持几十年。但匪共对你支即便是选择了军管之后,能够维持的期限也是短暂的,只能说是短暂的续命,军管后反而会加速彻底走向终结。这点跟肿瘤患者在癌症晚期阶段是异曲同工的,军管跟化疗一样,只是在临死前垂死挣扎地短暂续命的手段罢了。
>>目前抓壮丁的上限年纪是多少?我在思索如何逃避抓壮丁?


根据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年龄上限,只有年龄下限,理论上哪怕是八九十岁,都照样可以被征召服兵役。
>>义务兵是备战训练,不是生产加工产品换取外汇。不过目前看有啥办法逃避可能的抓壮丁呢?冲塔?在社交媒体发...


而且补充一句,即便是现在,即便是在胡锦涛、江泽民时代,匪卫军(特别是义务兵)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本身就比较普遍。像匪卫军的蔬菜是自己种的,被服也是自己生产的,更别说匪卫军还有各种诸如炊事兵、汽车兵、工程兵等等专门承担生产劳动的兵种。江泽民下令禁止匪卫军经商之前,匪卫军的劳动生产价值是可以直接放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导致匪卫军更加腐败。江泽民下令禁止匪卫军经商之后,匪卫军所需的各类物资很多也是靠自己劳动生产自给自足的。当然,此后一些有关系、有面子的人,哪怕不是部队里面的,仍然可以靠关系买到(或拿到)部队种的蔬菜,因为这样的人认为部队的菜安全、健康,光这样的人我就认识很多,而且这样的事情在这两年照样发生,在习近平所谓的反腐之后照样都很普遍。既然习近平把江泽民时代让民营企业家入党成为自己人的方针都可以否定,那么江泽民禁止部队经商的政策又何尝不能否定呢?反正都如同是烙大饼罢了。
>>我觉得在社交媒体变相辱骂军人如何?比如说军人自古都是罪犯,品行恶劣乃至杀人越货的凶徒干的。以后被强制...


不行,那就会被他们扣上“新黑五类”、“新右派”之类的帽子,然后等待你的就是:五七干校、牛棚、夹边沟、监狱、劳改农场、上山下乡、死在批斗大会上或自杀、死在强制征兵的台海前线,以上去向将根据你现在的社会身份地位来确定。
>>义务兵是备战训练,不是生产加工产品换取外汇。不过目前看有啥办法逃避可能的抓壮丁呢?冲塔?在社交媒体发...


如果你是红三代红四代,就根本不会被抓壮丁。
如果你的家产足够多,你家人能够掏钱来让别人替你去顶替一个壮丁名额,这也可以。
要么就是超高度近视甚至失明,聋哑、缺胳膊少腿之类的明显身体欠缺,或者一些疾病,比如什么先天性心脏病之类。征兵再怎么说也都是有体检标准的。当然,女性还可以通过怀孕来躲避抓壮丁......
要么你就有足够的条件进行长期隐居,自始至终都能隐藏自己不被抓到。
>>共匪是不讲科学定律的,否则去年怎么会搞得鸡飞狗跳?

真不讲科学规律共产党怎么还没有赶英超美?
>>真不讲科学规律共产党怎么还没有赶英超美?


共匪已经在喊类似口号了
献忠们的机会不就来了么,拿到枪先打死政委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
炮灰不嫌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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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認為會大規模抓丁

渡海攻擊台灣,第一波一定要精銳盡出,不然就是徒增傷亡

有些人認為中國別的不多就是韭菜多

那麼就考慮一下這個情境

就算取得空優後也得登陸吧

登陸要是先派韭菜上會發生什麼事?

在灘岸死了大半,所謂的民間船隻先上,根本不必用到反艦飛彈,一般機砲甚至50機槍就能打

這些船沉在離岸不遠的地方,只會讓後續的"菁英"渡海變得更困難,因為航道受阻

航道受阻就是速度變慢,速度變慢就是變打火雞

需要大規模步兵填線那也是要站穩登陸點甚至拿下港口準備行政下卸的階段了

所以一般人根本不需要擔心一開始就上前線

真的大規模抓丁,我認為也是避免社會動亂,而不是為了拿來上戰場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本条意味着 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我就问这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武统为虚军管为实,而军管有包含了经济管制和文化管制,是一种让人窒息让躺平者无处安身的控制,在疫情管控期间是让人不流动的码,那在接下来出现的码大概率就是强迫人工作的码。
這就是為什麼美日韓一整個急起來的原因

不管怎麼看習大帝都非常的想打台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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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


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针对的是故意隐瞒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

如果不是针对故意隐瞒,那么故意隐瞒这几个字不用写。
>>怎么大家都没抓住重点我们的烂尾王先生想看看大家了不了解他,所以开了个愚人节玩笑而已


哈哈哈哈
这就是抓壮丁,大陆人都只会沦为韭菜而已罢了,真要到这地步,除了冲塔还能干什么
是这样的,现在从哪个方面看,习国都在为打仗做准备。

我们一直在等那一天的到来。
>>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


你这逻辑链条。。。我真是看笑了

“如果不是针对故意隐瞒,那么故意隐瞒这几个字不用写。”

事实上“故意隐瞒”和你的论证以及我们讨论几乎毫无关系,因为你的结论当中都没有故意隐瞒这四个字。

你的原话是:“本条意味着 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也就是说你的论据是该条款,结论是“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难道说你的逻辑链条是:

”如果不是针对故意隐瞒,那么故意隐瞒这几个字不用写。“

由此推出:故意隐瞒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而不是精神病艾滋病本身才是退回服役的关键。(如果你的第一步推论是这样的,那么你这一步推论我可以假设是成立的)

那么接下来你的第二步推论是:

因为”故意隐瞒才是退回服役的关键。“

所以”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这?

https://i.imgur.com/LQkiZQE.jpg

你要不要再想一想?

我要不要再给你举个例子:
比如假如某国有规定说,如果发现某人隐瞒自己是中共党员身份而获得10年商务旅游签,该签证会被取消。
那么是否可以依据这个规定推测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共党员只要不隐瞒自己的中共党员身份,就有资格申请10年商务旅游签?
>>去年十月包帝成功开始第三任期之后,我就判断“统一台湾”是包帝剩余的人生之中必须要做的事项之一,因为没...


打成了持久战,一直死人,国内经济受影响,再加上中国被制裁普通人无法出境以后,不知道能坚持几年不动摇。
>>這就是為什麼美日韓一整個急起來的原因不管怎麼看習大帝都非常的想打台灣啊


要相信美国的情报准确性。
征兵和武统没有任何关系。中俄伊朗朝鲜等独裁国家的一切军事和外交都是服务于内政的。战狼外交也不是为了咬疼欧美国家,而是为了调动民族主义情绪为党国所用,是大外宣的出口转内销。

征兵是因为看到了俄罗斯侵略乌克兰后本国大量年轻人阵亡,获得治国理政的新思路。随着中国在海外和全球撕破脸,在国内和真正默默无闻挑大梁的企业业主撕破脸,未来经济必定断崖式下跌,大量没有工作,没有小孩,没有软肋的年轻人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战争来消灭多余的人口。
>>你这逻辑链条。。。我真是看笑了“如果不是针对故意隐瞒,那么故意隐瞒这几个字不用写。” 事实上“”和你...


你觉得一般人在被共匪征召入伍的时候,会隐瞒精神病史吗?

如果共匪要征召张三入伍,张三为了不入伍,会把自己的精神病史说出来。
除非张三想去送死,或者有其他用意,比如想杀本部队的军官,才会隐瞒精神病史。
如果张三没有隐瞒精神病史,在兵源足够的时候,张三就不会被征召。
但在兵源不够的时候,也会把张三征召入伍。

共匪为什么设置这么一个条款?
我个人估计,可能就是防止有人借入伍的机会杀共匪。
因为正常人不会隐瞒,隐瞒的人必有用意。
>>你觉得一般人在被共匪征召入伍的时候,会隐瞒精神病史吗?如果共匪要征召张三入伍,张三为了不入伍,会把自...


你说了这半天,我还是不理解你是如何推断出“ 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

好吧你喜欢顾左右而言他,我说说我的逻辑链

法条本身说的是获取服役资格甚或开始服役之后,被发现隐瞒精神疾病,爱滋病,犯罪史等会被“退回”,这个“退回”结合上下文指的是取消入伍资格,或者已经入伍之后强制复员并且取消其在军中获取的一切奖励。

注意时间点是此人获取入伍甚至已经开始服役之后,并不是他入伍之前申请当兵的时候,这也是”隐瞒“这个关键词出现的最重要原因。

那么怎么能根据这一点就推测出入伍条件是否包含 ”不能有精神疾病,爱滋病,犯罪史“呢?

你可以做出这样一个猜测: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只要在入伍申请的时候如实申报不隐瞒就行。

但是同时我也可以做出这样一个猜测: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不可以入伍。正因为如此,所以那些人才要在申请入伍的时候隐瞒这些经历。而这个法条当中强调 ”隐瞒“主要是因为两点:
1. 强调追溯执法的合法性:换言之,别以为你只要获取了入伍资格我就既往不咎了,你当时申报的资料如果有虚假和隐瞒,我可以取消你的入伍资格甚至你入伍之后获得的荣誉。
2. 强调时间点:强调”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发生在入伍前。言下之意假如入伍后在捡肥皂的时候被兄贵强奸得了艾滋,服役资格和入伍的荣誉不会被取消。

如果你无法通过这个法条通过严整的逻辑完全否认我的这种猜测存在的可能性,则你的原文:“本条意味着 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就存在巨大逻辑谬误。

注意,是你主张的结论,因此我无需证明我的猜测“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不可以入伍”是一定对的,我只要说明这种猜测是有可能的就行了,我前文已经充分描述。而你只有通过本条的原文进行逻辑推断,证明我这个猜测是完全不可能存在,那么你说的 ““本条意味着 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才是逻辑通顺的。

以上

顺便说一句。。。真累。

然后顺便再补充一点,抛开这个法条不谈,你真的觉得在中国“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只要在入伍申请的时候如实申报不隐瞒并且上峰基于“people should be given second chances” 或者“此人的精神病不影响此特定岗位”,因此能让此人入伍”?

我随便去找了个法条,根据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并且到此目前为止我没有见到过一个新法条明确说明 在中国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可以应征入伍。
>>你说了这半天,我还是不理解你是如何推断出“ 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可以入伍”?好吧你喜欢顾左右而...


条款原文: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限制,因被征集服现役而取得的相关荣誉、待遇、抚恤优待以及其他利益,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追缴:

(一)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的;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入伍材料或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的。

非常清楚:故意隐瞒的才会被退回。

正常情况兵源充足的时候,不管隐瞒不隐瞒,都不可能征召精神病人,入伍前会被筛查出来。

爆发战争兵源不足的时候,有精神病史但没有隐瞒的,一样可以征召,入伍后不会被退回。

我的原话是可以入伍,不是一定入伍,说的是有入伍的资格。
>>条款原文: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退回处理,作退回处理的期限不受本条例第四十九条...


你说了半天还是没有解释你如何 通过本条的原文进行逻辑推断,证明我“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的,都不可以入伍”这个猜测是完全不可能存在
>>你说了半天还是没有解释你如何 通过本条的原文进行逻辑推断,证明我“有犯罪记录的,有精神病神经病艾滋病...


(二)入伍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艾滋病(含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等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故意隐瞒的;

本条款已经很明确了,就是针对故意隐瞒的。

至于没有故意隐瞒的,能不能入伍,条款里没有写可以,也没有写不可以。

共匪的法律一直留有很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可以按当权者的意愿自由解释。

你有不同的理解也很正常,不同的人对共匪的法律一直就有不同的理解。
>>打成了持久战,一直死人,国内经济受影响,再加上中国被制裁普通人无法出境以后,不知道能坚持几年不动摇。...


能坚持几年这个不好说,反正大陆人的确是挺能忍的,或者说东亚儒家佛家文化圈的这些国家在美国亲手介入改造之前,都挺能忍的。
至于我包帝,个人感觉可以参考“勋宗”勃列日涅夫在位18年,发动阿富汗战争,死在任上,留下很多经典“前苏联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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