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出生P牌督察衝燈撞的士 至女途人截肢 後台夠硬!太平紳士、福建社團聯會、樂善堂、信義玻璃主席、高級警司、助理署長、指揮官 求情

內地出生的中國香港警隊督察,姚新燊,於2023年6月8日凌晨,在旺角駕駛私家車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導致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造成其右肢截肢及依賴輪椅。姚願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但控方不接受,經審訊後危駕罪成,暫委法官黃國輝早前稱監禁無可避免,拒絕辯方緩刑及其他非監禁式刑罰的請求,並於今(11日)判刑。但今天黃官聽畢求情後,突然改口,准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9月1日再判刑。被告即時在犯人欄內露齒微笑,其母親在旁聽席與親友相擁而泣。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同意背景報告內容,透露被告仍然希望法庭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自稱有無盡悲痛及愧疚,見到傷者在地上時感到非常自責,是一生都要面對的陰影,希望法庭大發慈悲,讓被告繼續以警員身份彌補過失。
另外被吿除左三名姐姐聯名求情外,不少社會賢達亦有為其撰寫求情信,包括多名警隊東九龍指揮官、助理署長、高級警司、太平紳士、樂善堂主席、信義玻璃主席、香港福建社團聯會。被告在警隊的上級主管遞交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從來沒有想過要開脫,自責「無辦法原諒自己對無辜市民造成傷害」,又高度讚揚內地來港後港大畢業加入警隊的被告,在2019年參與高度危險行動的表現,考慮到本案純屬單次過失,而且被告駕駛經驗尚淺,望法庭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令被告將來在社會成為交通安全的警示;一名太平紳士形容被告是難得的青年,雖然出生基層,但得到無數嘉許狀,本案對他打擊遠遠超出他可承擔;樂善堂主席透露被告不時參與義工和捐贈物資,同樣形容本案對被告的打擊遠遠超出他可承受;信義玻璃主席是被告父母的同鄉,指被告並非有意犯法,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父親有長期腎病;香港福建社團聯會形容被告是愛國青年,曾參與鄉親暢遊維港及新春活動。
辯方律師形容被告背景良好,在基層家庭成長,但相當自律,加入警隊後表現極為出色,得到40多份嘉許狀,是香港社會卓越的中堅分子。本案已「徹底撕裂」被告的人生,令被告內疚萬分,長期受到情緒的折磨。又透過案例分析本案的「可責性」僅屬於中等程度,指被告撞到的士後,的士再撞向女途人,才令女途人受傷,被告不應負上整體罪責。形容本案屬特殊、例外情況,亦希望法庭不要要求被告重新考牌。
主審法官黃官聽畢求情後休庭50分鐘。再開庭後推翻上一庭的態度,表示可讓被告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仍對所有判刑方式保持開放,將案押後再判。
【案情】
2023年6月8日凌晨約2時30分,姚新燊駕駛私家車由旺角道駛向彌敦道,未有依紅燈停車,撞向一輛的士,導致的士打橫旋轉,撞向站在行人路邊緣的女途人。女途人後右小腿骨折外露,經4至5次手術後,因無法承受人造骨手術,選擇右肢截肢,需依賴輪椅,肺部亦受損。行車記錄儀顯示,姚在紅燈4至5秒未有減速或停車,姚稱因「睇錯燈」、不熟悉旺角路況及因毒品案分心導致事故。他於同年2月獲暫准駕駛執照(P牌),案發時僅有3個月駕駛經驗。
【上庭判處】
早前黃官裁決時指出,駕駛者紅燈亮起時必須停車,不論駕駛經驗長短均適用,不可接受「睇錯燈」,「不熟路」亦非合理辯解,任何司機均可能遇不熟路線,應在路邊停車檢查,而非邊駕駛邊分心。而且駕駛時必須專注,公事或私事均不得影響安全。
姚新燊(Iu San San),30歲,內地出生,2018年加入香港警隊,2021年晉升督察,案發時駐守東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辯方求情時承認過失,知其痛苦遠不及受害者,懇求法庭允許他繼續以警察身份彌補過錯,因監禁將終結其警隊生涯。
被告姚新燊(30歲,報稱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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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DCCC 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