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制度的道德问题,及穆斯林解决方案
早在古希腊时期,古典的金融活动就已经开始了。其通常表现为有息借贷和质押转让。后来,在《米兰敕令》之后,基督教逐渐主导了西方的思想。
《路加福音》6:34-35记载:"你们若借给人不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人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
这通常被作为基督教放贷不能收取利息的根本依据。所以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主流就不能开展放贷收息的业务。而犹太人则不同,犹太人不认可《新约》,只认可《旧约》。
《申命记》23:19-20明文:“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你向外人可以取利,只是向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你的神在你所去得的那地赐福与你。”
所以,犹太人在族群内部借贷是不能收取利息的,但是对于族群外的人(通常被定义为不信犹太教的人)借贷,就可以收取利息。
由此,自中世纪以来,能够在欧洲开展公开的金融借贷收息业务的就只有犹太人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普遍认为现代金融是由犹太人建立并发展起来的道理。这实际上是由于基督教造成的古希腊罗马的金融传统断裂罢了。而犹太人对于金融体系的较大贡献在于汇票制度和金融网络。
其实,一切的内核只有一个词:”利息“。利息就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说到底,现代金融是关于如何衡量资产价值的体系,而资产价值则是包括过去的价值、现在的价值和将来的价值。其尺度就是利息。或者说,现代金融就是时间基于利息的货币化。在基督教教义中,时间是属于上帝的。而今,我们却给时间定价,堂而皇之的僭越。
现代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利息都是认为其合法的。在不违背双方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缔结的借贷契约,法律保障借出方对于本金和约定利息的权力。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问题呢?当然是有的。一如我们能轻易理解的一样,借出方一般是资金比较富余的人;而借入方则是缺乏资金的人。也就是说,对于利息式的借贷,法律保障的是富余的一方。这就如《马太福音》中所说:”凡有的,还要给他更多,让他丰富有余;凡没有的,连他仅有的也要夺去“。
这其中是有道德问题的。而现代金融法律对于此是如何解释的呢?其解释就是,法律是保障流动性,保障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是说,保障的是资本流动性,而不是分配正义。你看,在这段话里,法律回避了道德的问题,而是强调了效率问题。这种回应方式,是不是和中国的粉红群众很类似呢?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传统。
当然,不是说强调效率不对。确实,让资本流动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核心,要是资本停滞不动,资本主义就要死了。既然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强调流动性不顾及道德也是合理的。然而,有没有其他解决方案呢?
要知道除了《新约》之外,《古兰经》也强调了利息的非法性。
《黄牛章》2:275明文:"那些吃利息的人,在复活日将像被撒旦震昏的人一样站立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如同利息。'安拉准许买卖,禁止利息。谁得到了主的劝诫而停止,谁以前所得归他所有,他的确归安拉判决。再犯者,是火狱的居民,他们永居其中。"
这可比《新约》毒得多了。所以穆斯林也是不能收取利息的。但是,穆斯林却开发出了属于自己的无利息金融系统。时至今日,在众多的穆斯林国家,这套伊斯兰银行体系也是兴旺发达的。伊斯兰银行的运作方式不基于利息,而是基于合股和租赁。我们就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普通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在房屋按揭上的不同运作模式吧。
比如你要买一套公寓,价值100元(假设0首付)。你去普通银行,业务是这样办理的:你出示你的购房合同,然后银行以你的房契为抵押,借给你100元,利息10%,分10年还清。你用100元完成购房合同,然后房契就抵押给银行。之后你每年还11元,十年共还110元。还清之日,你从银行拿回房契,完成。
在伊斯兰银行,整个过程是怎样的呢?是这样的:你去银行说要买房,银行出100元把房子买下,然后租给你住。租金一年1元。同时你分10年期给银行100元,每年10元,慢慢从银行买取房屋所有权。然后你就开始住在这个房子里,每年支付11元,其中1元是租金,10元是分期房费,每支付10元,你就获得十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直到10年期满,你共支付110元,获得完整房屋所有权,完成。
这一看之下是不是一样的呢?确实,乍看之下都是110元十年时间买了100元的房子,没有什么不同嘛。那么,让我们再看下去吧。
比如说,房价大跌,现在只值50元了,你眼看还完贷款不合算了,你要违约了。在普通银行的例子里,比如说你在五年里已经还了55元,然后你决定断供。接下来会怎样呢?银行当机立断,起诉你违约。然后拿到法院判决后,拍卖你的房子。拍卖如果获得50元,那结果就是,50元全部归银行,你还欠银行5元。因为你和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是100元和10%的利息,共110元,你已经偿还55元,还剩55元。拍卖房子50元抵帐之后还欠5元。帐目清楚。结果就是,你总共需承担60元的损失(55元的已付贷款和5元的银行欠款),然后一无所有了;而银行呢?不好意思,银行盈利10元(已获利息5元,你还欠银行5元)。
如果是伊斯兰银行会怎样呢?一样的前提,房价大跌,剩50元了。你决定违约。你直接跟银行说,老子不干了!好了,你已经住了5年,总共已经支付了50元的分期费用和5元的年租费。银行当然也不会客气,直接拍卖你的房子,得了50元。然后,由于你已经支付了50元,所以你拥有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这50元中就有25元是你的。结果就是,你拿25元,银行拿25元,就此两清。你的结果是承担30元的损失(55元的已付分期房款和租金,拿回25元拍卖所得),一无所有了;银行承担20元的损失(支付100元初始房价,拿回55元租金和分期,拿回25元拍卖所得)。
你看到了区别吗?在普通银行体系之下,银行(借出方)的风险是极小化的,而个人(借入方)的风险是极大化的;而在伊斯兰银行的体系之下,银行和个人共担风险。
所以,伊斯兰银行系统在保障流动性的同时,共担风险,具有较高的分配正义。当然咯,你也可以argue,效率!效率!效率!Ok, okay, fine. So be it.
《路加福音》6:34-35记载:"你们若借给人不指望从他收回,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给罪人,要如数收回。你们倒要爱仇敌,也要善待他们,并要借给人不指望人还,你们的赏赐就必大了,你们也必作至高者的儿子。因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恶的。"
这通常被作为基督教放贷不能收取利息的根本依据。所以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主流就不能开展放贷收息的业务。而犹太人则不同,犹太人不认可《新约》,只认可《旧约》。
《申命记》23:19-20明文:“你借给你弟兄的,或是钱财或是粮食,无论什么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你向外人可以取利,只是向你弟兄不可取利。这样,你的神在你所去得的那地赐福与你。”
所以,犹太人在族群内部借贷是不能收取利息的,但是对于族群外的人(通常被定义为不信犹太教的人)借贷,就可以收取利息。
由此,自中世纪以来,能够在欧洲开展公开的金融借贷收息业务的就只有犹太人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普遍认为现代金融是由犹太人建立并发展起来的道理。这实际上是由于基督教造成的古希腊罗马的金融传统断裂罢了。而犹太人对于金融体系的较大贡献在于汇票制度和金融网络。
其实,一切的内核只有一个词:”利息“。利息就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说到底,现代金融是关于如何衡量资产价值的体系,而资产价值则是包括过去的价值、现在的价值和将来的价值。其尺度就是利息。或者说,现代金融就是时间基于利息的货币化。在基督教教义中,时间是属于上帝的。而今,我们却给时间定价,堂而皇之的僭越。
现代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利息都是认为其合法的。在不违背双方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缔结的借贷契约,法律保障借出方对于本金和约定利息的权力。这里面有没有什么问题呢?当然是有的。一如我们能轻易理解的一样,借出方一般是资金比较富余的人;而借入方则是缺乏资金的人。也就是说,对于利息式的借贷,法律保障的是富余的一方。这就如《马太福音》中所说:”凡有的,还要给他更多,让他丰富有余;凡没有的,连他仅有的也要夺去“。
这其中是有道德问题的。而现代金融法律对于此是如何解释的呢?其解释就是,法律是保障流动性,保障经济活动的效率。也就是说,保障的是资本流动性,而不是分配正义。你看,在这段话里,法律回避了道德的问题,而是强调了效率问题。这种回应方式,是不是和中国的粉红群众很类似呢?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传统。
当然,不是说强调效率不对。确实,让资本流动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核心,要是资本停滞不动,资本主义就要死了。既然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强调流动性不顾及道德也是合理的。然而,有没有其他解决方案呢?
要知道除了《新约》之外,《古兰经》也强调了利息的非法性。
《黄牛章》2:275明文:"那些吃利息的人,在复活日将像被撒旦震昏的人一样站立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如同利息。'安拉准许买卖,禁止利息。谁得到了主的劝诫而停止,谁以前所得归他所有,他的确归安拉判决。再犯者,是火狱的居民,他们永居其中。"
这可比《新约》毒得多了。所以穆斯林也是不能收取利息的。但是,穆斯林却开发出了属于自己的无利息金融系统。时至今日,在众多的穆斯林国家,这套伊斯兰银行体系也是兴旺发达的。伊斯兰银行的运作方式不基于利息,而是基于合股和租赁。我们就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普通银行和伊斯兰银行在房屋按揭上的不同运作模式吧。
比如你要买一套公寓,价值100元(假设0首付)。你去普通银行,业务是这样办理的:你出示你的购房合同,然后银行以你的房契为抵押,借给你100元,利息10%,分10年还清。你用100元完成购房合同,然后房契就抵押给银行。之后你每年还11元,十年共还110元。还清之日,你从银行拿回房契,完成。
在伊斯兰银行,整个过程是怎样的呢?是这样的:你去银行说要买房,银行出100元把房子买下,然后租给你住。租金一年1元。同时你分10年期给银行100元,每年10元,慢慢从银行买取房屋所有权。然后你就开始住在这个房子里,每年支付11元,其中1元是租金,10元是分期房费,每支付10元,你就获得十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直到10年期满,你共支付110元,获得完整房屋所有权,完成。
这一看之下是不是一样的呢?确实,乍看之下都是110元十年时间买了100元的房子,没有什么不同嘛。那么,让我们再看下去吧。
比如说,房价大跌,现在只值50元了,你眼看还完贷款不合算了,你要违约了。在普通银行的例子里,比如说你在五年里已经还了55元,然后你决定断供。接下来会怎样呢?银行当机立断,起诉你违约。然后拿到法院判决后,拍卖你的房子。拍卖如果获得50元,那结果就是,50元全部归银行,你还欠银行5元。因为你和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是100元和10%的利息,共110元,你已经偿还55元,还剩55元。拍卖房子50元抵帐之后还欠5元。帐目清楚。结果就是,你总共需承担60元的损失(55元的已付贷款和5元的银行欠款),然后一无所有了;而银行呢?不好意思,银行盈利10元(已获利息5元,你还欠银行5元)。
如果是伊斯兰银行会怎样呢?一样的前提,房价大跌,剩50元了。你决定违约。你直接跟银行说,老子不干了!好了,你已经住了5年,总共已经支付了50元的分期费用和5元的年租费。银行当然也不会客气,直接拍卖你的房子,得了50元。然后,由于你已经支付了50元,所以你拥有二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这50元中就有25元是你的。结果就是,你拿25元,银行拿25元,就此两清。你的结果是承担30元的损失(55元的已付分期房款和租金,拿回25元拍卖所得),一无所有了;银行承担20元的损失(支付100元初始房价,拿回55元租金和分期,拿回25元拍卖所得)。
你看到了区别吗?在普通银行体系之下,银行(借出方)的风险是极小化的,而个人(借入方)的风险是极大化的;而在伊斯兰银行的体系之下,银行和个人共担风险。
所以,伊斯兰银行系统在保障流动性的同时,共担风险,具有较高的分配正义。当然咯,你也可以argue,效率!效率!效率!Ok, okay, fine. So be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