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台灣的蔥友們,會認為台灣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尤其是「管制刀械」的部分很奇怪嗎?

如題,最近我朋友想從國外亞馬遜買露營刀,就跟他閒聊到了現行的槍砲彈藥刀械,關於槍砲有爭議性以及開放槍械的議題很複雜暫且不論。

但有關於刀械管制的部分,怎麼看都很像是大清皇朝時期的規定。 如下附圖所示:


https://telegra.ph/file/5d524c21cf34479e34f08.png?width=495&height=1093
武士刀: 外型似長刀,刀刃長短不一,手把稍長。可供雙手握用。

匕首: 為最短小之劍刀刃兩面開鋒且相稱。
手杖刀: 形如拐杖,分為二段,上半段裝刀刃,下半段為刀鞘,二段連接處裝置 卡筍,按動卡筍,抽出刀刃即為長刀。
鴛鴦刀: 兩把利刃互相插入手把時如一木棒,雙手拉開即成兩把利刃。
手指虎: 又稱鐵拳頭,金屬塊製成,中有四孔或單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 
鋼「鐵」鞭: 用多數不同類形鐵圈互相套扣而成。
扁鑽: 刀刃為三角形,兩面開鋒,柄稍長,末端成圓圈。
各類型標刀: 型式不一,刀刃呈放射,星芝狀等多角形或刀刃呈紡錘狀,均可供擲。
非農用刀: 外形似長刀,其刀柄加長,與農用掃刀(刀尖向開鋒面內彎)迴然不同)。
蛇刀: 其外型不一,刀刃部分呈三角形或不規則形狀,刀把中空可供持握,其刀把或刃身週邊加上尖銳針剌,鋒利異常。
鋼筆刀: 其外型似鋼筆,體積較普通鋼筆略大,筆套內裝有小型刀刃。
十字弓: 係為發射箭矢之機械原理,並有槍托、準星、板機、瞄準器、望眼鏡等配備。

依管制條例規定,以上的刀械皆為管制刀械,如果想要持合法持有,必須申請刀證,然後每年警察還會到你家裡檢查管制刀還在不在,正常合法持有的成本,比直接自己偷偷來收藏還要來的高,也不外乎有人做進口未開鋒刀械,之後再手動開鋒的灰色生意了。

而管制刀械的條目,型制列舉根本就是清朝的標準,現在小混混砍人都不用那些東西了(居然還有手里劍,真的很好玩,看來政府把我們當忍者看)

現在小混混都用以下武器:
https://telegra.ph/file/a7e2d3adbf0065a7360f1.jpg?width=510&height=287
捷克軍警配備!上班族擁8槍遭逮 赫見蠍式衝鋒槍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10911

https://telegra.ph/file/4b5b5fe972e123f008a62.jpg?width=1000&height=666
新北17歲少年掃射槍枝 實為美國F-1槍廠「9公厘PCC手槍」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3&SerialNo=170888

而社會上的拿刀殺傷事件,也是開山刀、西瓜刀、生魚片刀、水果刀等居多,管制刀械的意義在哪裡呢?
大修 那位開多個帳號角色扮演蔥友,你今天有幾個帳號對我點踩了?
沒意義呀

跟滿蒙學生在台灣考試能加分,跟中華民國遺留的各種奇葩法條一樣沒意義

連 通姦罪,侮辱公署罪 都這幾年才除罪化,侮辱公務員 除罪化還是在探討階段

  台灣的治安法律是一個半灰色地帶,加上台灣警察水準低與歷史因素跟黑道來往密切,導致在基層執行上就有很大問題,美曰"人情社會"

  台灣警察恐嚇民眾的事情也是層出不窮,這也是台灣曾經警察治國下法律系統陳腐的一大體現

  就像很多台灣人調侃說,台灣警察是 欺軟怕硬 怕黑道只敢欺負民眾,這說法也不是平白無故出現的

  "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去年4月因一名楊姓教官在外與人發生爭執,造成10名黑衣人闖入鬧事,狠砸值班檯上的電腦。然而事後警方與黑衣人竟上演「握手言和」的戲碼,還傳出時任所長謊報案情、刪除監視器畫面等情況。監察院今(12日)發出新聞稿指出,針對松山分局黑衣人之亂,監察委員全票通過彈劾相關4名員警,並糾正松山分局。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的黑衣人之亂鬧得沸沸揚揚,有不肖分子大膽闖入使用暴力已經很離譜,沒想到後續還傳出警方與黑衣人握手言和、刪除監視器畫面等滅證情況。此案共有10名黑衣人與3名員警被列為被告,但最終僅有1名徐姓黑衣人遭起訴,而刪除畫面的許姓時任所長獲緩起訴。法院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徐嫌有期徒刑6月,今年7月定讞,10月發監執行。

雖然當時現場的相關員警未被起訴,但監察委員仍對他們的行為提出彈劾案。根據監院新聞稿,監委陳景峻、蔡崇義指出,時任中崙副所長顏敏森在案發當晚輪值主管,對於數名黑衣人闖入叫囂及毀損值勤台公務電腦螢幕一事,除未詳實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外,亦指示服勤員警隱匿案情。

時任所長許書桓除未指示所屬續查並依法處置,亦未呈報上級長官外,甚至與巡佐傅榮光共同將駐地監視器主機之硬碟格式化,湮滅他人刑案證據;時任分局長林志誠明知監視器影像已被湮滅,卻對外以「停電」為由掩蓋事實,被質疑後,說法又數變,於監察院詢問時仍極力掩飾。"
給你看一個更歡樂的例子

監督寺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27

第 1 條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第 2 條
寺廟及其財產法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監督之。
前項法物,謂於宗教上、歷史上、美術上、有關係之佛像、神像、禮器、樂器、法器、經典、雕刻、繪畫、及其他向由寺廟保存之一切古物。
第 3 條
寺廟屬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由政府機關管理者。
二、由地方公共團體管理者。
三、由私人建立並管理者。
第 4 條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第 5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第 6 條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第 7 條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第 8 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第 9 條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第 10 條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第 11 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第 12 條
本條例於西藏、西康、蒙古、青海之寺廟不適用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是不是怎麼看怎麼奇怪?
只管“僧道”?那天主教基督教穆斯林等等的宗教不管嗎?
西藏西康蒙古青海是什麼鬼?

因為這是民國 18 年 12 月 07 日公布的現行法規

對,直到現在還沒更新過,這法律公布時國民黨政府還沒來台灣🙄
林肯 當你找到了自己想要守護笑容的那刻,你將無法繼續歲靜,並注定要邁向生命中的高光時刻,你已經找到戰鬥的理由,為要扭轉這個被惡者掌控的世界。
管不管制其實都沒差,誰開車出門,後車廂帶一把青龍偃月刀,臺灣人都用球棒比較上手,球棒別管制就好了。
很正常 時代變遷但法律沒改 台灣老刑法法律甚至還存在銀元呢 你要是去看戒嚴時期的法律 會發現更多神奇的東西
四邑漁農牧工商總會 观察 已永久退蔥,後會無期,莫聯繫,莫回覆,莫邀答
施琅攻台後大清確實統治着台灣,直至日治時期

而且台灣近代應該沒有金屬冶煉工場吧,鐵器由大陸經貿易過去的

我之前看資料,印尼的銅斧禮器來自嶺南及越南東山文化,經貿易運到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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