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和政党之间的关系,未来中国宪法应当保障议员的独立性

关于议员的地位,各国的不同制度主要有:

1、独立行使职权:议员是全国人民的代表(即使分区选举的议员,也是全国人民的代表),不受任何约束而独立行使职权,也不存在提前罢免的可能性。

在这种制度下,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党团,投票决定党团的立场;党团决议对议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政治上的影响力。党团成员通常遵照党团的决议,不遵照党团的决议可能影响其在党内的地位。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该政党参加执政联盟,党魁凭借自己的阁员身份对其他议员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其他议员。如果党魁没有进入内阁,则党团决议纯粹由议员协商决定,与党魁无关。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态度,例如德国、瑞士、葡萄牙、东帝汶、荷兰、比利时、法国、波兰。

2、实行忠诚制度,在议会中,议员事实上按照党魁指示投票,且存在罢免的可能性。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例如台湾、巴西。

建立政党忠诚制度的主要理由是,议员当选后退党或者不按照政党议员投票,是对选民的欺骗。然而,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原始的意图相距甚远。政党忠诚,常常意味着议员被迫服从党魁,而不是对选举自己成为候选人的党员负政治责任,导致议员与普通选民的距离变得更远。特别是,如果政党内部组织缺乏民主和监督,则政权实际上被政党党魁操控。


在自由民主国家,政党忠诚制度能够推行的前提是,党内存在充分的民主。党魁系全体党员以自由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而不是事实上被少数人操控。在新兴民主化国家,政党内部缺乏监督,党内民主比公共权力的民主更难以实现。因此,未来中国应当采用议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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