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既包括国家不得侵害人权的义务,也包括国家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
现在有一种奇怪的观点,是认为国家没有侵害人权,就算保护人权了。
比如,有人发表某种言论受到迫害,只要不是国家做的,就不算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保护人权走在前面的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承认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义务:
在欧洲,1968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承认了公共机关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参见欧洲人权法院1968年7月23日“比利时语言案”裁判);
在美洲,1988年美洲人权法院同样认为:国家有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包括预防、调查、处罚侵犯人权的行为,并确保受害人取得适当的赔偿(参见美洲人权法院1988年7月28日“Velásquez Rodríguez诉洪都拉斯案”裁判)。
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包含了当今世界上大多数自由民主国家,大家不约而同地认为,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国家不保护人权,和侵害人权无异。
20世纪初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的大屠杀,1955年土耳其的水晶之夜,土耳其的辩解就是,土耳其政府没有杀害任何一个人,所以不承认责任。的确,对亚美尼亚人和希腊人的迫害都是土耳其民间组织进行的,但袖手旁观的土耳其政府怎么会没有责任呢?
当有人发表某种言论被公司解雇,就是公司侵害了言论自由,国家必须站出来,勒令公司赔偿,或者勒令公司恢复工作。假如国家不去做,同样是漠视人权。这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就没有保障。
比如,有人发表某种言论受到迫害,只要不是国家做的,就不算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保护人权走在前面的欧美国家,不约而同地承认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义务:
在欧洲,1968年欧洲人权法院开始承认了公共机关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参见欧洲人权法院1968年7月23日“比利时语言案”裁判);
在美洲,1988年美洲人权法院同样认为:国家有积极保护人权的义务,包括预防、调查、处罚侵犯人权的行为,并确保受害人取得适当的赔偿(参见美洲人权法院1988年7月28日“Velásquez Rodríguez诉洪都拉斯案”裁判)。
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包含了当今世界上大多数自由民主国家,大家不约而同地认为,国家有保护人权的义务,国家不保护人权,和侵害人权无异。
20世纪初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的大屠杀,1955年土耳其的水晶之夜,土耳其的辩解就是,土耳其政府没有杀害任何一个人,所以不承认责任。的确,对亚美尼亚人和希腊人的迫害都是土耳其民间组织进行的,但袖手旁观的土耳其政府怎么会没有责任呢?
当有人发表某种言论被公司解雇,就是公司侵害了言论自由,国家必须站出来,勒令公司赔偿,或者勒令公司恢复工作。假如国家不去做,同样是漠视人权。这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就没有保障。
3 个评论
再讨论下教育和医疗是不是人权,又可以撕逼很久了。。。
然而我看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这两个就是基本人权呀。可惜这几个,加上自由,在墙内的普遍观点居然是奢侈品。
然而我看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这两个就是基本人权呀。可惜这几个,加上自由,在墙内的普遍观点居然是奢侈品。
再讨论下教育和医疗是不是人权,又可以撕逼很久了。。。然而我看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这两个就是基本人权...
教育权当然是人权的一部分需要讨论吗?
各国宪法里明明白白的写着教育权,你能否认吗?
你去提议修改宪法删除教育权,看看大家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