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就黨產條例憲法審查,宣布合憲

來源:https://udn.com/news/amp/story/121616/4817598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93號解釋,宣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大法官表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也就是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應要回復,才能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的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

大法官指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不違背。

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也認為,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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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8-29

3 个评论

國民黨快還錢
以前用冬令救濟騙了很多小學生零用錢
小學生的午餐都變成蔣宋美齡藏在美國的錢了
一個港青 🤬不友善用户 回复 Dk2s
>>國民黨快還錢以前用冬令救濟騙了很多小學生零用錢小學生的午餐都變成蔣宋美齡藏在美國的錢了

竟然如此⋯⋯😢
不對國民黨做全面清算就算是喜劇了
不過欠錢還錢乃是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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