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出生督察姚新燊涉衝燈撞的士、途人被波及需截肢 否認危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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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案件周一(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被告供稱因誤認行人交通燈綠燈,為行車交通燈,故沒有依照行車紅燈停下。被撞的女途人意外後接受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需依賴電動輪椅生活。

被告供稱,自己剛考獲暫准執照,有 3 個月駕駛經驗,當晚執勤後到佐敦食宵夜,事故發生於歸家途中。又提及當時負責一宗製毒案,剛鎖定製毒工場位置,處於決定何時拘捕的「好緊要時機」。被告在控方提問下,同意有因此分心,「食宵夜、到(意外)嗰時都有諗」。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駕駛私家車由旺角道駛向彌敦道,沒有照紅燈停下,撞到前方的士致其打橫旋轉、失控撞到站於行人道邊緣的女途人,而的士後方的另一輛的士收掣不及,撞向被告的私家車。

女途人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傷勢包括右腿開放性骨折、並有骨頭外露;右股骨、右脛骨和腓骨骨折。她同日被送入深切治療部進行緊急手術,清除污染及對右下肢進行外固定術,於同年 8 月進行右腿截肢手術。

據被告 2023 年 8 月錄取的口供,稱將行人交通燈綠燈,誤認成行車交通燈,故從旺角道駛往彌敦道。

控方傳召的士司機譚文光作供。譚表示,在轉向彌敦道交界時,車速約 40 至 50 公里,在交界處被私家車撞到車身左後方,在車輛停定後下車,才得知撞到途人。譚又指,意外後右膊、頸部感痛楚,送往瑪麗醫院治理,並於當日出院,至今進行 10 次物理治療,現無傷勢。

庭上播放私家車行車記錄儀片段,顯示私家車在紅燈前直駛,一輛的士在私家車前打橫駛過,兩車相撞。

控方又傳召第二名的士司機黃照西作供。黃供稱,轉向交界處時,以一段距離尾隨前方的士,私家車突然衝出,致的士和私家車碰撞,自己並無受傷。

控方傳召女事主作供,她身坐輪椅出庭,在協助下坐上證人席。她表示,當晚和同事食宵夜後,約凌晨 2 時半和同事分開,站在行人路等候小巴。她續指,當時站在行人路邊緣、欄杆外,意外當刻只感覺到被撞,直至在醫院才恢復知覺。

她指,意外致小腿外露的骨頭被拋出路面,進行 4 至 5 次手術後,因怕無法應付人造骨手術,遂進行右肢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她表示,現在生活「離開唔到」電動輪椅,肺部亦出現問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裁定表證成立,辯方傳召被告姚新燊作供。

被告姚新燊報稱 30 歲,於內地出生,2018 年加入警隊、2021 年晉升督察,案發時駐守啟德東九龍總區特別職務隊主管。姚於 2023 年 2 月考獲暫准駕駛執照、3 月購入涉事車輛,事發前有 3 個月臨時駕駛經驗。姚又指,由於在啟德工作、居住將軍澳,主要在東九龍一帶駕駛,事發當日為首次在旺角駕駛,故不熟悉路面。

姚指出,事發兩日前為鑽石山荷李活廣場謀殺案,姚負責在荷李活廣場巡邏、維持秩序。

姚稱,當晚凌晨 1 時執勤後,前往佐敦進食。回家途中,在砵蘭街駛至旺角道時,因對路面狀況不熟悉,故尋找路面標示及路牌,看有否指明方向。姚指,從路面指示得知,正行駛的路線上將前往旺角市中心、和歸家方向不一,故選擇切線。切線後,看到左右均為綠燈,及確認沒有行人,便繼續向前。

辯方提問下,姚同意自己不小心違反交通規則。

控方盤問下,姚同意身為有 2 個月持牌駕駛經驗的司機,在陌生路口下應更為小心,「所以我揸得零舍慢」。

姚稱,在佐敦開車前,有以導航搜尋駕駛路線,駕駛途中停車時會以此作輔助,又承認當時沒有開啟導航聲音提示。控方提出,為何沒有跟隨導航路線,而是選擇一條自己完全不熟悉的路線。姚指,正因不熟悉,才會「兜到」旺角。

在法官提問下,姚同意是從佐敦出發後「行行吓唔知點樣迷路」,到達砵蘭街後再嘗試找路,又稱年幼時曾在旺角乘搭小巴到油塘,故認為當時行駛的路線「可能返到屋企」。

控方續問,「你喺佐敦開車,GPS 有提供一條路線,你無跟,就走嚟呢度(旺角)」,姚同意。

在辯方主問時,姚提及當時負責一宗製毒案,剛鎖定製毒工場位置,當時處於決定何時拘捕的「好緊要時機」,駕駛時有想到此事。控方問是否因此而分心,姚同意,指從「食宵夜、到(意外)嗰時都有諗」。

控方引述被告供稱,在切線後、前往交界處前「哨」到左右均為綠燈。官關注,被告是否明白「哨」和「望」在廣東話中語義有別,後者的注意力和時間更多;又問被告何時來港。被告稱 7 歲來港,及同意法官解讀為「比『哨』會多一啲,但似乎未去到望」。

控方問,被告稱自己有看交通燈,「有乜理由睇唔到四盞紅燈?」姚重申,誤認行人路燈為交通燈,看到路面無行人,「望到綠,相信係交通燈,就向前」。控方指出,姚沒有確認交通燈是否容許他進入交界處,姚否認,稱是事後才得知,誤認行人交通燈為行車交通燈,「我當刻心理狀態係確認(係綠燈)先行」。

控方指出,姚當時的駕駛行為、態度,是一名合理、謹慎的司機會視為危險的駕駛行為,姚不同意。案件於周二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被告姚新燊(30 歲,報稱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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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7-08

1 个评论

被撞的女途人意外後接受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需依賴電動輪椅生活。”
痴撚線。。。
咁就一世
好撚慘

天龍人+皇軍  按19年慣例,係咪可以紮職?
已被停職
即係仲呃緊納稅人錢
全港最大黑社會社團果然把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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