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是如何建立美国秦制的
“Founding Father”匪帮最明确的“罪行”应该是其公然违背周制的《邦联条例》,制定秦制的《宪法》的过程。具体来说:
1776年革命的直接结果不是《宪法》而是《邦联条例》,根据实际上的宪法性质文件《邦联条例》规定,规定联盟是“永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先由邦联国会同意,再由每一个州的立法机关确认。换句话说,13州的全体同意缺一不可。
邦联国会同意召开1787年费城会议,唯一且明确的目的是修订《邦联条例》,并把修订建议提交给国会和各州立法机关确认。
新宪法第七条规定,只要9个州召开专门批准会议并同意,新宪法就在这些州之间生效。也就是说,它绕开了旧《邦联条例》的两道门槛:不再需要13州一致,也不再需要各州普通立法机关确认。
但事实上,费城会议就是从一次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一次几乎非法的制宪会议,即代表们试图越过《邦联条例》的限制去制定一个《宪法》。罗德岛州一开始并不愿意接受这种秦制的暴政,但无奈罗德岛州势单力薄,被威胁排除在共同市场和联邦的主权保护之外,罗德岛州只能屈服于华盛顿政变集团的暴政。
在这一情况下,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0篇中实际上动用了一种民粹主义的论证方法来为自己的政变行为辩护——我们制宪会议只是越过了已经无效的旧建制,虽然在形式上是不正确的,但我们提供了一整套方案来获得人民的直接批准,因此民意授权大于形式规则,是人民通过州议会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征询各州的立法机关的同意。
在这一情况下,由于制宪会议先天合法性坡脚,导致其面对更加邪恶的南方州奴隶制匪帮,只能做出妥协与让步,允许南方各州将奴隶的人数以五分之三计数从而扩充南方各州的票数。使得新生的合众国一开始就是字面意义上的奴隶制国家。
而华盛顿匪帮是如何进行这次准政变的呢?只能说其操作上也非常“苏式”——诉诸内敌和外敌来恐吓和合法化紧急状态。华盛顿阴谋集团通过援引谢思起义等内部暴动和英国的地缘政治压迫来实行恐吓政治,恐吓各州“不集权就等着被退伍老兵挂路灯”从而完成了这次政变行动。而各州在交出自己的主权之后,在而后的一两百年被步步削夺了自治权,最后彻底沦为一种装饰性的准行省。正是哈公所谓的“愿意放弃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他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是也。
1776年革命的直接结果不是《宪法》而是《邦联条例》,根据实际上的宪法性质文件《邦联条例》规定,规定联盟是“永久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先由邦联国会同意,再由每一个州的立法机关确认。换句话说,13州的全体同意缺一不可。
邦联国会同意召开1787年费城会议,唯一且明确的目的是修订《邦联条例》,并把修订建议提交给国会和各州立法机关确认。
新宪法第七条规定,只要9个州召开专门批准会议并同意,新宪法就在这些州之间生效。也就是说,它绕开了旧《邦联条例》的两道门槛:不再需要13州一致,也不再需要各州普通立法机关确认。
但事实上,费城会议就是从一次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一次几乎非法的制宪会议,即代表们试图越过《邦联条例》的限制去制定一个《宪法》。罗德岛州一开始并不愿意接受这种秦制的暴政,但无奈罗德岛州势单力薄,被威胁排除在共同市场和联邦的主权保护之外,罗德岛州只能屈服于华盛顿政变集团的暴政。
在这一情况下,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0篇中实际上动用了一种民粹主义的论证方法来为自己的政变行为辩护——我们制宪会议只是越过了已经无效的旧建制,虽然在形式上是不正确的,但我们提供了一整套方案来获得人民的直接批准,因此民意授权大于形式规则,是人民通过州议会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征询各州的立法机关的同意。
在这一情况下,由于制宪会议先天合法性坡脚,导致其面对更加邪恶的南方州奴隶制匪帮,只能做出妥协与让步,允许南方各州将奴隶的人数以五分之三计数从而扩充南方各州的票数。使得新生的合众国一开始就是字面意义上的奴隶制国家。
而华盛顿匪帮是如何进行这次准政变的呢?只能说其操作上也非常“苏式”——诉诸内敌和外敌来恐吓和合法化紧急状态。华盛顿阴谋集团通过援引谢思起义等内部暴动和英国的地缘政治压迫来实行恐吓政治,恐吓各州“不集权就等着被退伍老兵挂路灯”从而完成了这次政变行动。而各州在交出自己的主权之后,在而后的一两百年被步步削夺了自治权,最后彻底沦为一种装饰性的准行省。正是哈公所谓的“愿意放弃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他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