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戶籍制度不會因為《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而改善

成文日期2026.05.18,發布日期2026.05.22。
自從這個《意見》一發出,網路上就有好多在討論中國政府正在試圖消除戶籍制度所導致的歧視的聲音。
但在我看來,我覺得看事情的角度應該是「中國政府要求人民付出什麼」,而不是看「中國政府願意提供什麼」。舉個例子,中國當初推行計畫生育的時候說出了「政府來養老」,但到了現在口號卻變成「養老靠自己」。
說到底,現在若還有人指望中國政府會兌現承諾,那他們應該要稱自己是愛國的基本盤。


在這篇文章裡面,我一共從《意見》的十三點裡面擷取六點「中國政府要求人民付出什麼」的段落。至於其他則屬於「中國政府願意提供什麼」的範疇,如果感興趣的人可以自行查閱。

(一)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常住地变化或父母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的,常住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其實第一點很特別,它實際上屬於「中國政府願意提供什麼」的範疇,但我很想提出來詳談。
因為這是一張看的到吃不到的大餅,看起來好像「大家可以去讀公辦學校了而不是只能去唸私立學校」、「大家可以在常駐地參加升學考試了而不用回到戶籍地參加升學考試」,但實際上這並不是什麼人都能享受的福利。
理由很簡單,隨遷子女以中國接地氣的說法叫做「流動兒童」,但這與「留守兒童」完全是不同的兩個群體。
留守兒童的家庭,始終會被入學門檻所限制,他們的家長就是無法通過「積分入學制」、「材料准入制」的門檻,他們的小孩才只能留在戶籍地當「留守兒童」。
也就是說,只要《意見》沒有鬆口提到要降低入學門檻,那能因為這個《意見》而受益的群體終究只有本來就通過「積分入學制」、「材料准入制」門檻的流動兒童家庭。
那麼上面有提到要降低入學門檻嗎?(笑)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點只有兩個:
1.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2. 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近年中國政府為了化解房市庫存,積極實施「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這一策略。
可以猜測中國政府與國企手上囤積了很多的公租房房源,恐怕很急著找接盤俠吧。


(三)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要點只有四個:
1. 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2.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3.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明面上看起來是取消了戶籍限制,但實際上是想用統籌的名目推行全民參保的計畫。
健全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型態人員都成為了他們的目標。
另外我覺得「統籌」一詞用的很妙,但請容我到了(十二)再一併解釋。


(四)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要點只有兩個:
1.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要你繳社保、養老金等等的保險,(四)則補上了醫保。
雖然過去就有過學校強制中小學學生的家長繳醫保的新聞,但並沒有明確說出學生是本地還外地。
現在《意見》的傾向顯然是連那些只有居住證的未落戶人員與他們的小孩都要一併納入繳費範圍。
也就是說,《意見》實際上是在補書面上的漏洞,未來任何人都必須強制繳醫保。


(八)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对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以就业、居住等时间因素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办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有序分配,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门槛。切实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基本、兜底线的定位,区分梯度供给与人才引进措施,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要點只有兩個:
1.对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以就业、居住等时间因素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办法
2.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這看起來是在鼓勵勞動就業,算是從側面上抵制躺平的策略。
不過這個的實行力度恐怕不會高到哪裡去,畢竟中國地方政府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憑按需分配的蘿蔔坑就能讓自己的人上位了。
只能說,可以從這個敘述推測現在的中國政府究竟想要什麼人才,但也並沒有想為了獲得人才而提供什麼報酬。
最後就是願者上鉤吧,就看中國人民有沒有人會咬鉤。

喔寫到這裡忽然發現,其實(八)算是「中國政府願意提供什麼」呢。


(十二)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数据跨域共享、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加强跨地区服务信息和档案比对,避免户籍地、常住地遗漏或重复安排。优化高频事项跨地区协作办理流程,统一证明材料要求,提高办理效率。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有序实现业务材料、数据项目、办理环节规范统一。


要點只有一個:
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有序实现业务材料、数据项目、办理环节规范统一。

我覺得這實際上是一種中央集權的體現。而與其說集的是權,不如說他們集的是錢與各地流動人口的名單。
也就是說,中國中央政府顯然抱持著不信任中國地方政府的態度,所以希望地方政府的帳目能透明到黨中央能一目了然。
若要進一步推測,這種全國一體化的政務服務平台,到了戰時就可以很簡單的召集到流動人口服役。


(十三)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加强与就业、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各地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引导常住人口主动及时办理居住证。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强化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探索流动人口义务登记,做好与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衔接。完善与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体系。


要點只有一個:推行电子居住证。

目前中國全省實施電子居住證的是廣東省,所以這實際上也算是先行試點。
2022年那個時候,想要辦理電子居住證需要的程序是「流動人口在廣東省內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並符合所謂的合法穩定住所、穩定就業、連續就讀等三個條件之一者,即可通過「粵居碼」申領廣東省電子居住證。」

但以(十三)的描述來看,未來各省流動人口辦理電子居住證已經不需要當初廣東省的程序,其目的著重於「完善常住人口登記統計」、「流動人口義務登記」、「完善統計監測體系」。
電子居住證是與手機綁定,這也意味著中國公安能實時動態的掌握每個綁定電子居住證的中國人民的動態。
甚至說,中國執政者是不是能透過「電子居住證」直接監控每個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呢?

(十三)其實是「中國政府要求人民付出什麼」的典型啊。



總結——

根據上面內容,我認為中國的戶籍制度不會因為這個《意見》而有任何改善的可能性。
不如說從《意見》的敘述來看,我認為《意見》實際是要讓流動人口全面使用電子居住證、將其納入他們的監控範圍。
在此同時,中國政府還要讓流動人口繳社保、醫保、養老金、公積金,找接盤俠接手他們手上囤積的房源。
只是自私自利的「中國政府要求人民付出什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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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政策文件庫裡面查詢到的「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全文一覽——


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国发〔202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提升城镇化质量、释放国内需求潜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有力支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切实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随迁子女家庭的教育支出负担。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因常住地变化或父母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的,常住地政府按规定予以保障。着力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内直升政策对随迁子女、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对待。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随迁子女应助尽助。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

(二)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对符合条件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予以保障。统筹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对相应公租房筹集任务予以支持。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研究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巩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成效。

(四)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超大特大城市等各类城市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照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提升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和结算报销可及性、便利性。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促进参保地、就医地价格项目和支付方式衔接。

(五)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落实。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按规定给予融资对接、场地提供、开业指导、税费减免等支持。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与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成人学校等合作,对农民工等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实用型专业技能。支持农民工参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引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建设就业技能提升培训设施。

(六)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放宽户籍限制。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期间发生生活困难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加强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做好社会救助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促进残疾人中的困难群体和劳动者在常住地就近平等享有扶残助残、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加强户籍地、常住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协作配合。

二、支撑保障

(七)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开展常住人口总量、结构、流动趋势和公共服务需求预测,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优化建设运行资金分配、人力资源配置,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基础教育各学段学龄人口变化和教育资源需求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学龄人口“洪峰”推移灵活设置各学段学位,相关教育经费向人口流入地、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支持建设公办普通高中,更好满足学龄人口就读需求。加强人口流入地医院病房改造提升,改善群众就医条件。开展人口流入地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就近为随迁老人、儿童、残疾人提供照料看护服务。

(八)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对供需矛盾突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地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以就业、居住等时间因素为主要条件的梯度供给办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有序分配,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门槛。切实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基本、兜底线的定位,区分梯度供给与人才引进措施,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九)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进度,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探索根据保障标准、常住人口规模、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等因素进行分配。鼓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流入地的财力支持。

(十)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人口流入地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安排,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提供紧缺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常住积分转换等经验,保障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或以省、城市群、都市圈为单位先行先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鼓励中心城市的优质中小学与周边市县学校建设学校共同体、高水平医院与周边市县现有医疗机构打造医疗联合体,促进基础教育和医疗资源均衡配置,引导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合理分布。

(十二)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推动数据跨域共享、系统无缝衔接,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加强跨地区服务信息和档案比对,避免户籍地、常住地遗漏或重复安排。优化高频事项跨地区协作办理流程,统一证明材料要求,提高办理效率。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有序实现业务材料、数据项目、办理环节规范统一。

(十三)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加强与就业、社保、住房等信息共享,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各地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引导常住人口主动及时办理居住证。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强化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探索流动人口义务登记,做好与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衔接。完善与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体系。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对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循序推进,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部分市县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推广。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量资源优先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提高服务质量;其中,超大城市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目标,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人口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因城施策积极探索。人口总量稳定或流出的城市和县城要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和结构,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实现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强化进展监测和评估问效,指导人口流入城市“一城一策”建立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在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监测评价。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适时调整相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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