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任何州都没有权力单方面从美国独立,大家是否支持这个裁决?

德克萨斯州诉怀特案(Exas v. White, 74 U.S. (7 Wall.) 700 (1869))是 1869 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1] 该案引人注目的政治争议涉及重建时期德克萨斯州政府的一项主张,即德克萨斯州自 1850 年以来持有的美国债券在美国内战期间被邦联州立法机构非法出售。该州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宪法,最高法院对某些州作为当事方的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

在接受初审管辖权时,法院裁定,从法律上讲,德克萨斯州自 1845 年加入联邦以来一直是美国的一个州,尽管它后来声称加入美利坚联盟国,并且在案件判决时正处于军事统治之下。在裁定债券发行的实质问题时,法院进一步裁定,宪法不允许各州单方面脱离美国,脱离联邦的法令以及脱离联邦州的立法机构为执行此类法令而采取的所有行动均“绝对无效”。


1869年4月12日,最法院发表了判决意见(五名大法官支持,三名大法官反对)。首席大法官萨蒙·蔡斯(Salmon Chase)曾任亚伯拉罕·林肯总统任期内的美国财政部长,他首先处理了原始文件中提出的程序问题,声称该州无权起诉此案。蔡斯裁定,三位州长中的任何一位批准提交给法院的原始法案,都足以授权采取行动。

蔡斯写道,最初的殖民地联盟是为了应对殖民者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建立的。这些情况的第一个结果是《邦联条例》的制定,该条例确立了各州之间的永久联盟。宪法的实施只会加强和完善这种关系。

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

各州组建的联盟从来都不是纯粹人为和武断的关系。它始于各殖民地,源于共同的起源、相互的同情、相似的原则、相似的利益和地缘关系。战争的需要使它得到确认和加强,并由《邦联条例》赋予了明确的形式、特征和约束力。根据《邦联条例》,联邦被庄严地宣布为“永久的”。当这些条例被发现不足以满足国家的迫切需要时,宪法被规定“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很难用这些文字更清楚地表达不可分割的统一的理念。如果一个更加完美的永久联邦都无法分割,那还有什么能分割呢?

在阐明了国家的起源之后,蔡斯接下来论述了德克萨斯与联邦的关系。他驳斥了德克萨斯仅仅与其他州达成了契约的观点;相反,他说,德克萨斯实际上已经将自己融入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体。判决书指出:

因此,当德克萨斯州成为美国的一部分时,她就建立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永久联盟的所有义务,以及联邦共和政府的所有保障,都立即附加于该州。最终使德克萨斯州加入联邦的法案不仅仅是一份契约;它更是将一个新成员纳入政治体系。而且,这是最终决定。德克萨斯州与其他州之间的联盟,与最初各州之间的联盟一样完整、永久且不可分割。除非通过革命或经各州同意,否则不得重新考虑或撤销。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