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共和國(臨時)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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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共和國(臨時)憲法草案

第一章 總綱


第1條  香港共和國乃基於香港人民之共同意願而建立之永久中立國家。

第2條 香港共和國之政體訂為議會主導之共和立憲制。

第3條  具有香港共和國國籍者為香港共和國國民。

第4條  香港共和國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國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5條  香港共和國國會保留本憲法之修改權與解釋權。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6條  香港共和國依本憲法保障人民之各項基本權利。

第7條  香港共和國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8條 香港共和國之國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9條 香港人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10條 香港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人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人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第11條 香港人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人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12條 香港人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任何部門皆不得因為國民之不當言論而進行非法逮捕、拘留、起訴或監禁。

第13條 香港人民有在香港管轄區境內遷徙與居住之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人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可自由離開香港,無需特別批准。法院不得限制任何香港人民之出入境自由,如參議院頒行緊急狀態令則不在此限。

第14條 香港人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惟宗教團體不得享有特權或任何形式之政府資助。

第15條 香港共和國政府不得設立國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

第16條 人民擁有攜帶武器之權利。

第17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8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9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20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限制人民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21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23條 人民受司法審判時,陪審團之權利應予保障。

第24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5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26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27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8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9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30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31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三章 國會

第32條 國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立法權。

第33條 香港共和國之國會分四百五十二選區,每兩個選區總出一席,參議院與眾議院各佔一百一十三席,計二百二十六席。

第34條 眾議院之議員為直接選舉,參議院之議員需經由眾議員提名再經由各區人口比例決定席次分布。

第35條 眾議院議員之任期為四年,參議院議員之任期為六年。

第36條 眾議院擁有提出財政預算案相關之權利與立法權。

第37條 國會兩院皆擁有修改憲法與增刪憲法之權利。

第38條 公民對法案之倡議權受保障。


第四章 國會之職權

第39條 國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首相、副首相。

二 罷免首相、副首相。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參議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第40條 國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41條 國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

拘禁。

第42條 國會之組織,國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會行使職權之程序

,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首相

第44條 首相為國家首腦,對外代表香港共和國。首相需任命國政、市政與區政內閣,首相與副首相為國會最大黨黨魁與副黨魁擔任。

第45條 首相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46條 首相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參議院院長之副署,或參議院院長及

總統之副署。

第 47 條

首相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48 條

首相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參議院之通過或追認。參議院認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首相解嚴。

第 49 條

首相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50 條

首相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51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首相於參議院休會期間,得經參議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參議院追認

。如參議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52 條

首相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第 53 條

香港共和國國民年滿二十五歲者,得被選為首相、副首相。

第 54 條

進步黨與保守黨是香港共和國的必然政黨體系,國會成員必須二選其一加入。

第 55 條

首相、副首相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56 條

首相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57 條

首相缺位時,由副首相繼任,至首相任期屆滿為止。首相、副首相均缺位

時。參議院會期內可行使一次首相權力以解散國會之方法進行提前大選。

第 58 條

首相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首相尚未選出,或選出後首相、副首相

均未就職時,由參議院院長代行首相職權。

第 59 條

參議院院長代行首相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60 條

首相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第 61條

首相、總統與國會成員不得宣揚中華民族主義、漢民族主義、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納粹主義,違者可經樞密院行使緊急機制立即解職。


第六章 總統

第62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為香港共和國國全體民選選出。

第63條

總統不存在國籍與年齡限制,惟需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

第64條

總統之任期為六年,可連任一次。

第65條

總統可就國家政策或方向提出意見。

第66條

總統需監察憲法之實施。

第67條

國會通過之法案,總統擁有最終否決權。

第68條

總統需履行任命首相與副首相之職責,若總統未有履行其職責,可經參眾兩院六成通過彈劾下台。

第69條

關於憲法的修改需總統簽署而生效。

第70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七章 參議院

參議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71 條

參議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第 72 條

參議院院長由首相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之。

參議院休會期間,參議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參議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但總統須於三十個工作天內咨請參議院召集會議,提出參議院院長人選,徵求

同意。參議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參議院院長人選未經參議院同意前,

由參議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 73 條

參議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參議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第 74 條

參議院依下列規定,對眾議院負責:

一  參議院有向眾議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眾議員在開會時

,有向參議院院長及參議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參議院對於眾議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參議院變更之

。參議院對於對眾議院之決議,得經首相之核可,移請眾議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國會全體之六成維持原決議,參議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參議院對於眾議院決議之法律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首相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參議院七個工作天內,移請參議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國會全體之六成維持原案,參議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75 條

參議院設參議院會議,由參議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參議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參議院之法律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參議院會議議決之。

第 76 條

參議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眾議院。

第 77 條

參議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國會。

第 78 條

參議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司法

第79 條 香港共和國沿用普通法制度與無罪推定原則。

第80 條 樞密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 81 條 樞密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首相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樞密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事項,由首相提名,

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第 82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3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4 條

樞密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 考試院

第85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6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會

同意任命之。

第87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88條

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89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90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91條

考試院不得強制推行公立教育之單一制度於全港實施,學生選擇教育制度之權利需受保障。

第92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章 國會與地方之權限


第93條

下列事項,由參議院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區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參議院之事項。


第94條

下列事項,交由眾議院執行之:

一  香港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水陸交通運輸。

十  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國會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眾議院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95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96 條

香港共和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 97 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 98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 99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 100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章 基本國策

第 一 節 國防

第101條

香港共和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東亞與世界之自由與繁榮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02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第 103條

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

第 104條

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 二 節 外交

第 105條

香港共和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對等公道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香港人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

確保東亞自由世界之和平與繁榮。

第 三 節 土地與國家事務

第106 條

香港共和國之土地為永久私有產權。

第107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

國民經營之。

第108條

香港共和國須立法管制化石燃料,以促進可再生能源之使用。

第109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

法律限制之。

第110條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第111條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

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第112條

香港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第 113 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

第 114 條

國家應普設普惠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第 115 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16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17條

香港共和國應該建立一個自主的工業體系。

第 118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第 119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 120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 121 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立醫療制度。


第 四 節 教育與文化發展保育政策

第122條

十二年免費教育之權利應受保障。

第123條

指定標準化考試成績優異者,可獲豁免考試費與學費。

第124條

香港需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發展原則。

第125條

香港需扶持文化產業。

第126條

具有深厚歷史意義之建築應予保留。

第127條

建築設計應符合生態建築原則。

第128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第 129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

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

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第 13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眾議院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第 131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第 132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

物。

第 133 條

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第十二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134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參眾兩院通過,首相公布,總統簽署之法律。

第135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國會解釋之。

第 136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37 條

憲法之解釋,由國會為之。

第 138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國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之提議,全體出席代表之三分之二或以上,得修改之。

第 139 條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本憲法施行之準備程序,由制定憲法之國會議定之。
9
分享 2020-02-08

22 个评论

同意
第 54 條

進步黨與保守黨是香港共和國的必然政黨體系,國會成員必須二選其一加入。


这条可以解释一下吗?难道没有组党自由?
共和国为什么叫“首相”?
应该是总理
香港之前有人組(過)臨時政府了,
疫情之後,深具具體能量的香港青年,後續行動如何,繼續觀察中。
严重同意,支持。
抱歉新用户不能再开帖子 想讨论一个问题
如果中国大陆实现了法治自由民主,香港会不会因为失去制度优势而成为一座普通沿海城市(跟深圳差不多)。
私以为香港的地理上除了维港是深水良港之外,优势不明显,这样的良港在中国南部沿海地区也不算少。如果前面的假设成立,香港的优势是不是会缩小为:悠久的法治历史,较低的税率(这个其他地区也可以效仿吧),英语环境,发达的基础建设。
其实主页里应该有英文版本的,国际社会的支持必不可少啊。
搞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意思,老实说,香港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大陆,而是香港自己本身的问题,香港首先要处理本土的族群问题,蓝丝和黄丝的共处和融合问题,搞好这些,才想独立才对。

港大还是那个做了一个民意调查,香港支持独立建国的只有17.4%的人口,这个比例比台湾都低很多,怎么独立?
搞这个其实没有什么意思,老实说,香港现在真正的问题不是大陆,而是香港自己本身的问题,香港首先要处理本...

利申,我是支持各省自治独立的极端派,但搞政治要脚踏实地不要做离地撚自己高潮
第0條  芝麻仁沒有一個是蘑菇的 

- 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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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香港共和國乃基於香港人民之共同意願而建立之永久中立國家。

第 47 條 首相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永久中立也要宣戰?
支持 是全民义务兵役制吗 然后想想国家格言 国徽 国旗 国歌 国家象征

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
遵循普世价值
爱国爱民

天佑国事
我权天授

是独立主权国家 还是永久中立国家? 万一以后联邦呢
大家知不知道國家是可以請外國人做君主的?很多英聯邦國家就是這樣做的。香港可以請川普做護國公,成為香港公國,由川普家族世代保護。
难以理解为什么只能有两个政党
赞同,可以请川普家族的一个成员,例如伊万卡,做香港大公国的大公。
香港才七百万人口,这么小的国家,为什么还要两院制?
一个国会足够了。
不口头反对    你能成算你厉害
第44條 首相為國家首腦,對外代表香港共和國。首相需任命國政、市政與區政內閣,首相與副首相為國會最大黨黨魁與副黨魁擔任。
第62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為香港共和國國全體民選選出。

我总感觉首相和总统这里有矛盾。
我总感觉首相和总统这里有矛盾。
共和国是叫总理,而不是首相。
共和国是叫总理,而不是首相。

是的。并且一般来讲总理是政府首脑,不能说是国家首脑吧?并且对外最大的代表是总统吧?
是的。并且一般来讲总理是政府首脑,不能说是国家首脑吧?并且对外最大的代表是总统吧?

是,总理是行政首长,只有总统、国家主席、国王、皇帝才是国家元首。
稍微問一下題主是不是香港人?其次大部分內容過於空泛
我懷疑樓主忘記香港是使用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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