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的几种类型

所谓“半总统制”是一种混合政体,而不是一种整体类型。

这种混合政体下,通常在全民直选的总统和议会选举的总理之间分权。由于分权形式多样,因此不能将“半总统制”视为一种政体类型。主要类型有:

(1)合作式:如乌拉圭。部长对议会负责,总统与部长共同组成内阁行使行政权。同时,总统可以否决法律案,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散议会。

(2)分权式:如法国、乌克兰、立陶宛、波黑。总统负责国防、外交,总理负责内政。其中,法国和乌克兰总统权力更大,在议会无法形成多数时可以自行任命总理;波黑和立陶宛总统则没有这样的权力。另外,波黑则由于民族对立严重,总统(克文Predsjedništvo)实际上是三个民族各选一人组成的合议制机构。

(3)监督式:如蒙古(2019年修宪之后)、格鲁吉亚(2017年修宪之后)、秘鲁、葡萄牙、东帝汶、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这种模式源自德国魏玛宪法。总统没有积极推行政策的权力,但有否决法律案的权力;同时,在议会无法形成多数时,总统有自行任命总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其中,秘鲁、葡萄牙、东帝汶、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佛得角总统权力稍大,可以主动罢免总理;蒙古、格鲁吉亚总统则不能主动罢免总理。在这种制度下,总统平时一般不积极参政,仅在政府发生危机时才出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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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委员长 🤬不友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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