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广告(2020.9.12-9.13)十二位手足仍未回家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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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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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9-13

1 个评论

良知,公義,三權分立,民主,加油!!!!

願彥霖妹妹死因獲得公正調查,還她靈魂公道,伸張正義。看到陪審團裁死因存疑,我感念追求正義之港人團員。


「  聆訊進入第12天,死因裁判官高偉雄今總結證供,並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兩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聽罷總結後,退庭商議近三小時後,裁定彥霖於去年9月19日晚上至20日期間受傷及死亡,但地點及時間不詳,並因屍體腐化而不能確定其死因,一致裁定彥霖死因存疑。  」


「 他又向陳母表示,對彥霖的死亡感到非常難過,尤其不少證供可見彥霖死前成功入讀心儀科目,而她對家人及朋友都很好,「雖然彥霖有時同你有拗撬,但佢心底仍對你好好」。    」

  
「馮指,精神科醫生診斷彥霖沒有思覺失調,但受死因庭邀請的精神科醫生何美怡卻在沒有親身接觸病人、並且僅根據會診醫生的報告以及第三者旁述的情況下,提出相反意見。馮認為何的專家意見並不完全正確,例如供稱彥霖曾因失眠而獲處方抗敏感藥,惟紀錄顯示彥霖是因皮膚敏感才獲處方抗敏藥。

裁定彥霖進入海中時身上沒穿任何衣物
根據陪審團就事實的裁斷,即彥霖去年9月19日的行蹤,17條問題當中有5條的答案是「不確定」,包括不確定彥霖放學後有否去荃灣、是否在校內脫鞋、有否乘的士往緻藍天並在康城路下車,以及有否思覺失調。此外,陪審團認為彥霖進入海中時,身上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死因裁判官引導時陪審員時,就彥霖的死亡表示惋惜,「一個咁年輕的女孩離開,每個人都唔希望發生咁嘅事情」。雖然家人的情況以及過往已遭披露,但裁判官相信陪審員不會因而產生偏見,並有足夠的智慧作出裁決。
  」


裁判官表明,不會給予「非法被殺」及「自殺」兩個選項供陪審團考慮。因為若裁定死因是「非法被殺」,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但本案沒任何證供顯示彥霖受傷致死、曾與任何人有爭執或仇怨、因參與活動而令她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而且所有病理報告均沒顯示她死前受任何藥物影響。雖然有關證據可能因屍體腐化致無法驗出,但這僅屬可能性及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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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12位少年,輕判回到香港。雖然是不知道,在惡法威張之下,回港是否會面對新鎖喉惡法...這裡指的「要求送回香港」,不是立法被擋下的《逃犯條例》,是什麼機制呢。

以下來自16日RTHK 

「  12名港人涉嫌觸犯內地的偷越邊境罪,被內地當局拘留。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鳳凰衛視訪問表示,要尊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權力,如果在內地有犯案的話,必須先根據內地刑法處理。

鄧炳強又說,要等待內地處理相關案件,待整個流程完結後,本港會根據機制,可能會要求將有關人士送回香港,繼續處理在香港未完成的流程。     」


🍎有追蹤到律師至鹽田市未能見到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若被控偷越國(邊)境罪,情節嚴重可被判處一年以下監禁。

至於若被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可被判監禁2至7年。刑法條文亦提及,在部份情況下,如「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口眾多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者」、「違法所得法定巨大者」,以至「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者」,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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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9.15日的三權分立報導。
草委會最後對特區政制設計的表述是:「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互相配合,司法獨立。」全國人大1990年通過基本法時未正式用「行政主導」字眼,當時草委會主任姬鵬飛只說明「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至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時任委員長吳邦國才表明,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

憲制不行「三權分立」 不等於三權不分立
特區的三權依基本法來自全國人大授予(第2條),行政長官為特區首長,向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第43條)。基本法只規定行政機關而非行政長官向立法機關負責(第64條規定具體方面)。中央政府透過特首治理特區,可向特首下達指令,上下從屬關係十分清楚。

憲制上特區不實行「三權分立」制,不等於沒有任何三權分立的元素;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司法獨立,便是「三權分立」概念顯著者,但按基本法規定,特首和行政機關的權力明顯大於立法機關,特別是立法提案權方面。不過,在較極端的情况下,立法會可藉經解散重選後仍否決《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迫使特首辭職(第52條),又可對特首違法瀆職進行獨立調查及提出彈劾案(第73(9)條)。

基本法條文清楚區分行政管理、立法、司法3種權力,三權機關各依基本法構成、互不重疊(雖然立法會議員可兼任行政會議成員)、互不從屬,故三權確是分立、分開、各司其職,常人(layman)會理解為廣義的三權分立。



最後,中共尚未實行之前推翻港高院蒙面法判決的威脅,但是,放這種威脅就是弱化三權分立。

只能關注蒙面法在上訴的後續發展了
「香港上訴庭4月9日頒下書面判詞,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進行緊急立法。至於「反蒙面法」具體條文上,上訴庭裁定「反蒙面法」只有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禁止蒙面的條文屬合憲;而在合法集會和遊行,禁止蒙面的規定屬違憲;而「反蒙面法」賦權警方可以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同樣屬違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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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热爱自由的香港、台湾市民和众多反贼共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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