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期爭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導讀與個人結論

@支納粹
@Blitzcrank
@firedragon145

先標記以上在我說寫一篇相關文章時按讚的蔥油

這篇帶大家簡單看一次台灣近期吵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沒想到我還會寫法律文.......
在品蔥的第一篇,
上次寫好像是六年前在PTT寫國民教育法....


首先我認為這次吵的人87%根本沒跟過法案流程

才會把草案吵的跟像三讀通過一樣.....

草案在立法院
排入議程前就得程序委員會先吵一遍
然後一獨二讀都得吵幾遍
大幅度修改或退回重寫都是日常....


不過這次中介服務法吵的看起來越來越歪了....

首先要討論一個草案內容
跟讀書一樣,重點是自己看過原典


法案全文在這裡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然後一開始出來攻擊的粉專言論是這樣

言論自由倒退嚕?一次搞懂數位中介法內容 他:小心無法出聲
編輯 王思淳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20 09:54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20 20:19
https://news.tvbs.com.tw/life/1882705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可以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有權定義不當言論者非法院的「主管機關」

衛福部、文化部、經濟部、交通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金管會、公平會、農委會、中選會、數發部,或是有中央主管機關定義的相關單位。

實際上,就是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

▲何謂「不當言論」?

包含人性尊嚴保障、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犯罪偵查或追溯、族群性別宗教或國籍等仇恨及歧視行為、兒童及少年權益、公共健康之維護,及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

▲若不控管恐面臨....?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單項最高可恐面臨1000萬元罰緩;採取「屬地主義」透過電信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數位中介》為何掀網路炸鍋? 懶人包教你看懂 原來暗藏「霸王條款」

出版時間 2022/08/20
https://www.appledaily.com.tw/politics/20220820/D0B75F8441B1F032894BA8D6A8
《己爸偶》呼籲,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大家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



好,先看律師的反論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031132724706
林智群律師(klaw)
8月19日下午6:28 ·
一堆人狂刷「此留言違反數位中介法已被刪除」14字,藉此表達對中介法的不滿。

我覺得你可以不滿這個法,
但如果連法條都沒看,就用這個文字來嘲諷,
那反而是顯示你根本沒看法條。

你去看草案第18-20條,
「政府」不能直接要求平台刪文,只有「法院」可以!

政府認為哪個假訊息有問題,只能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讓法院審理做成判決。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494161592711660
那個法其實不是對付網友的,
那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的。

就算是「你」造謠,
政府只能提告「平台」要求撤文,或罰平台錢,
跟你沒什麼關係。

你說我的文章被撤文了,哪裡沒關係?

如果你的文章都被法院認證造謠的話,
你還有什麼臉主張言論自由?

回到網路平台,
網路平台是什麼東西?它是大巨人,不是小白兔!

政府出來處理大巨人,
你們這些平常就被大巨人教訓的小矮人

在幫大巨人著急什麼?
臉書很小嗎?
你被臉書祖的時候,會覺得它是小白兔嗎?
你申訴,它大部分不會理你,你能找誰抱怨?




律師 vs fb粉專
K律師論點|中介法懶人包帶風向 為何大家視而不見?

出版時間 2022/08/22 林智群律師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ocal/20220822/DC13EE40E7A932AF12B8B35D66
最近的新聞,提到中介法,都會引一個粉專「己爸偶」整理的懶人包。
我看了覺得很奇怪,
那個粉專整理的內容,有很多誤導的地方,
為什麼大家視而不見?
1.它說:「《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可以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第三條基本上就是「霸王條款」,「實際上就是行政院下方,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
我看了草案,找來找去都沒看到「不當言論」四個字。
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
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力,還是要看後面的法條,沒看過用一個主管機關法條可以腦補這麼多的。
2.它說:「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明明這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卻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
3.明明是法院決定是否撤文,講成行政機關認定。
4.它說:「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46條,最高罰1000萬!」
可是第46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
第54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5-50萬。
這個喔,我認為也是一種帶風向。





好,正反雙方的意見我們都看過了

正確的討論法案&草案方式是什麼?
選擇自己想相信的?
單純相信律師一定比路人厲害?
還是自己看過一次?

自己看一次才對吧? 

我帶大家一起看一次
記得回到一開始的草案內容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1.己爸偶的控訴第一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在「行政院」下方所有行政主管機關,皆具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利。 vs 法案里根本沒有"不當言論"

很簡單,進入草案內容pdf檔搜尋關鍵字,
恩,沒有"不當言論"四個字
根本沒有"不當言論"是要怎麼說這法是定義並管控不當言論?= =

而第三條是講每個領域的主管機關,一般法律都會有這個規定
第三條長這樣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公共衛生、
食品、藥物、化妝品管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
身心障礙權益、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等相關事宜。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大陸地區影音內容相關事宜。
四、交通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交通運輸及觀光旅遊等相關事宜。
五、經濟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及刑事司法等相關事宜。
七、內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人口販運、婚姻平權、新住民歧視等相關事宜。
八、警政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犯罪調查、詐騙、散布、
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販售毒品、槍砲彈藥、販售贓物、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
賭博等相關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同時為落實本法數位中介服務相關治理事宜,
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
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俾供其據以辦理、執行各數位中介服務事項。事宜。
九、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校園霸凌等相關事宜。
十、金融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金融服務等相關事宜。
十一、公平交易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市場交易秩序等相關事宜。
十二、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農作物、林務、漁業、畜牧及動物傳染病等相關事宜。
十三、選務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選舉、罷免及公投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四、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數位中介服務資訊涉及資料治理事務等相關事宜。
十五、其他數位中介服務事項,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這點林智群律師說的是對的






2.己爸偶的控訴第二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它說:「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除此之外,就連相當隱私的「雲端儲存空間」都列入管轄範圍。」



明明這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卻故意扯到別的地方去。




數位中介的定義在法案第二條的說明欄
說真的這塊我無法評斷,我文組狗看不懂

但我看的懂這個第二條寫的全部照抄
歐盟二○二○年公布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Act, DSA)草案」定義

所以我暫定林智群律師是對的
因為這法案如果照抄歐盟法案
我是不相信會強烈侵犯個人自由的
因為歐洲人對被侵犯自由的忍受度很低




3.己爸偶的控訴第三點&四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此法案的裁罰到底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認定?
又何謂不當言論?


何謂「不當言論」?

包含人性尊嚴保障、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犯罪偵查或追溯、族群性別宗教或國籍等仇恨及歧視行為、兒童及少年權益、公共健康之維護,及消費者和投資人權益。

3.明明是法院決定是否撤文,講成行政機關認定。



全法案都沒有不當言論已確認

改成本法案中什麼言論觸法吧


第十八條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
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
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前項聲請,由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或其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代理人之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或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一項規定之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實及指摘資訊所涉違反法律。
二、指摘資訊所在之網際網路位址及
其他辨識資訊。
三、法令依據。
四、聲請資訊限制之理由
(中略)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
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
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
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




好,裡面那些有那些東西違反法律?

一、考量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內容
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情形,
為防範該內容流通擴大對公共利益危害,
爰參考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
(Draft OnlineSafety Bill)
第一二五條規定之
「 限 制 接 取 令 」 ( accessrestriction order)制度,
於本條明定得以資訊限制令之方式防止之。
其中,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
係指例如違反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歧視性言論、
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所分享之兒童性剝削影像等。
又因資訊限制令涉及限制使用者之言論,
宜由法院決定以符合正當程序。
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之體例,
明定第一項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其中資訊為謠言或虛偽不實,且違反法律
強制或禁止規定,指針對謠言或不實訊息有相關明文規定之法律,例
如糧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好,所以違法與否是
抄英國二○二二年公布之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Safety Bill)
依據法院認定聲請"資訊限制令"
而依據的法律是刑法等現有法條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4. 己爸偶的控訴第五點 vs 林智群律師的反擊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如果不配合刪文,重罰,依照第 46 條,最高罰 1000 萬!

《己爸偶》呼籲,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大家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



那個法其實不是對付網友的,
那個法是針對「網路平台」的。

就算是「你」造謠,
政府只能提告「平台」要求撤文,或罰平台錢,
跟你沒什麼關係。

你說我的文章被撤文了,哪裡沒關係?

如果你的文章都被法院認證造謠的話,
你還有什麼臉主張言論自由?


來,來看罰則

第四十六條 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罰: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四十七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四十九條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一條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違反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機制之
格式未完全,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

第五十二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五十四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非常明顯,所有的罰則都沒有罰使用者
全都是罰平台


這法律就是現在平台常限制使用者發言下環境的政府對平台管制吧?
所以我想問爆料粉專,你是youtube、FB還是Twitter的老板?
這法律是怎樣會罰到你不敢說話?







結論:

關於爆料粉專掀起的指控結論:爆料粉專不是蠢就是壞

1.
這法律以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認定違法
來要求平台撤下違法內容

所以根本不會有"本文違反數位中介法被撤"這種事情
只會有"本文違反刑法(或其他現有法令)XXX條,經法院裁定,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下架"


2.
沒有行政機關認定不當言論違法這問題,
一切都是法院依據現有法律如刑法認定
只是多了一個"資訊限制令"來撤下平台上散佈違反現有法令的資訊

3.
沒有因為這法律個人被罰一千萬這種問題
這法律的罰則都是罰平台業者,沒有任何一條是罰使用者
(因為散佈違法訊息的使用者是用現有法規罰,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之恐怖攻擊預告)


但是!雖然爆料粉專的指控子虛烏有,
不過這法案我看來就是智障
要進立法院審議等著退件或被幹爆後大幅修改


1.這法案實行上根本做不到,會如同具文

   行政院各主管機關去跟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
   智障嗎?以現在假消息的攻擊密度
   要認真做就是同時癱瘓各部會跟法院
   當台灣有多少公務員多少法官阿?
   你有多少人力能搞這個?
   
2.阿就依照刑法等法律讓法院裁定了,幹嘛還要行政機關下場?智障嗎?
   檢察官警察處理向法院的聲請就好了啊?

   如違反刑法就聲請搜索令&傳票之類時
   順便依需要申請資訊限制令不就好了?

   蠢嗎?

   行政院各部會公務員閒到得搶檢警調飯碗了?
18
分享 2022-08-30

36 个评论

不针对使用者,只针对平台,所以无碍。————不同意这个逻辑。

政府向平台施压,迫使平台自我审查,最终当然还是会影响到使用者。

还有强弱关系的比喻也不同意。个人相对于平台是小白兔,平台相对于政府权力也是小白兔,二者是可以同时成立的。

题外话。政府对互联网的管控,台湾应该属于是比较严的那一档。台湾的地理位置相当优越,但是亚太互联网中心却是香港和新加坡,这与政府的严厉管控可能也不无关系。
>>不针对使用者,只针对平台,所以无碍。————不同意这个逻辑。政府向平台施压,迫使平台自我审查,最终当...



不针对使用者,只针对平台,所以无碍。————不同意这个逻辑。

政府向平台施压,迫使平台自我审查,最终当然还是会影响到使用者。

还有强弱关系的比喻也不同意。个人相对于平台是小白兔,平台相对于政府权力也是小白兔,二者是可以同时成立的。



但我不是這個邏輯

是爆料粉專指控這法案針對使用者
指控行政可以直接壓迫使用者言論自由
這指控是完全錯誤的

這法案管的是平台,罰的是平台
也不是行政,而是法院裁定


這問題其實是川普被Twitter封殺的延續

平台封殺言論自由是不需要經過法律的
誰管平台?


現在的平台可以毫無理由的限制使用者
那限制或不限制平台是可以討論的

而本文裡可以看到,歐盟跟英國都覺得須限制
台灣是否須限制平台,能討論

但指控台灣這法案是直接限制使用者?
這是無理指控
台灣現在吵的是這個無理指控
我出來反駁的也是這個無理指控


你可以主張不管怎樣平台不受管

但這不是我的邏輯主張,謝謝
谁和你说欧洲人很爱自由了,就是看到西方现在对言论自由的管控,我才那么反对这个法案。有一点你说的没错,那就是实施的问题。我真搞不懂西方是在怎么实施的,例如我经常看到英国的普通人在网上发个言就被警察带走,美国人也因此经常嘲讽英国人,但神奇的是英国的政论家却非常的政治不正确。还有就是,即使没有法律,大公司也还是会限制言论。例如最近扎克伯格就承认他们听了fbi的话,在大选的时候给亨特拜登的事件限流,但他说他们比推特还是更好的,推特直接全部撤掉。现在更需要的是保护言论的法律而不是限制,只有共产党的言论才应该限制,考虑到台湾的特殊需要。
>>谁和你说欧洲人很爱自由了,就是看到西方现在对言论自由的管控,我才那么反对这个法案。有一点你说的没错,...



例如最近扎克伯格就承认他们听了fbi的话,在大选的时候给亨特拜登的事件限流,但他说他们比推特还是更好的,推特直接全部撤掉。



我個人認為平台是需要受法律規範的

因為祖克伯這個例子
反而展示平台不受規範的現狀,
反而可能行政私下施壓平台
而配合行政施壓的平台沒有任何方式被限制

但要怎麼限制平台

台灣抄歐盟法規是一種方式
但這個度很難抓

是個很難立的法案
>>我個人認為平台是需要受法律規範的因為祖克伯這個例子反而展示平台不受規範的現狀,反而可能行政私下施壓平...


因为行政会私下施压,所以要让行政光明施压?就应该立法不让行政施压。
>>因为行政会私下施压,所以要让行政光明施压?就应该立法不让行政施压。


這法條哪裡是行政施壓?

依據的都是原有刑事法規,
以法院裁定是否需撤平台消息


難道法院裁定算是行政施壓?

你直接說台灣司法沒獨立都聽行政的算了
>>不针对使用者,只针对平台,所以无碍。————不同意这个逻辑。政府向平台施压,迫使平台自我审查,最终当...


補充

我個人的主張是
連政府都得受法律限制才是法治(rule of law)

既然政府都得受法律限制

那更不該有任何其他組織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不論是這次的平台

或草案搞了好多年都無法通過的宗教團體法所限制的宗教團體

既然是民主社會,那法治(rule of law)就得徹底


這是我個人的主張
>>但我不是這個邏輯是爆料粉專指控這法案針對使用者指控行政可以直接壓迫使用者言論自由這指控是完全錯誤的這...

在這邊討論這議題很容易歪。

中國用人治手段的網路干預,導致品蔥很多「干涉個人言論自由的全部都有罪」的論點。
你講法律限定施行範圍和內容,不同層級的自由和限制,中國人基本上不會理解,因為中國法律的規定比台灣南部的紅綠燈還沒參考價值,中共行政依的是黨不是法。

雖然台灣人有這個腦袋能理解和討論的大概也不到5%吧。
>>這法條哪裡是行政施壓?依據的都是原有刑事法規,以法院裁定是否需撤平台消息難道法院裁定算是行政施壓?你...


司法施压这不更糟糕了,直接逾越权力。
>>在這邊討論這議題很容易歪。中國用人治手段的網路干預,導致品蔥很多「干涉個人言論自由的全部都有罪」的論...



雖然台灣人有這個腦袋能理解和討論的大概也不到5%吧。



這就是我後來不寫法律討論文的原因...

正反方都只想看自己支持的一方是正確
沒幾個人願意真的好好看條文確認實際狀況

寫出來即使爆文,
推的人多數也只是炫耀自己支持的一方是正義(嘆氣)
>>司法施压这不更糟糕了,直接逾越权力。


你在講什麼東西?

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能有任何組織是不受法律約束的?

法治都被你說成司法施壓了

你是來抬槓的吧?
>>補充我個人的主張是連政府都得受法律限制才是法治(rule of law)既然政府都得受法律限制那更不...

质疑法案条款,不等于要不受法律限制。
>>质疑法案条款,不等于要不受法律限制。


我本文反駁的原始質疑是質疑這法律是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使用者個人自由
我反駁的也是這個

你要質疑法案條款對於平台的限制
那就寫出你的質疑

不要我反駁了這條文不是行政機關限制使用者自由
你拿平台出來說我邏輯不對

這是不是有點滑坡?0.0???
>>质疑法案条款,不等于要不受法律限制。


另,如果你支持平台受法律限制

那可以說說你以限制平台的法律出發

哪幾條法律條文可以怎麼修改會更好

這才是有建設性的討論方式吧?
>>這就是我後來不寫法律討論文的原因...正反方都只想看自己支持的一方是正確沒幾個人願意真的好好看條文確...

大部份回應都是在互罵,而不是真的在討論法條內容。

實際上這東西只是個連行政院都沒出的草案,別說審了連送件都還沒送
宗教團體法還比這個重要多了(當然,得罪人掉的票也更多,送審這麼多遍沒一次過的)
>>你在講什麼東西?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能有任何組織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法治都被你說成司法施壓了你是來抬槓的吧...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你的法治却要给予政府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力。司法也是政府的一部分,让司法机构决定这个问题是给予了非民选的司法机构行政权。最后,法律不论如何规定,实施的却是人,人是不应该有权力决定真假的,参考中国人。
>>大部份回應都是在互罵,而不是真的在討論法條內容。實際上這東西只是個連行政院都沒出的草案,別說審了連送...


大部份回應都是在互罵,而不是真的在討論法條內容。

實際上這東西只是個連行政院都沒出的草案,別說審了連送件都還沒送
宗教團體法還比這個重要多了(當然,得罪人掉的票也更多,送審這麼多遍沒一次過的)



是阿....這篇下面的回文看來目前也不是真要討論法條內容的....
是來抬槓的.........

在中文論壇裡看來真的不能討論法條
根本沒人要討論法條本身(無奈)

另,宗教團體法雖然真的很難過
一過得罪的都是有錢有勢影響很多選票的宗教勢力

但....比如慈濟那樣的財務由上人親戚管,能看嗎? 冏

宗教團體法這麼多年都過不了真的是台灣恥辱
先戴頭盔, 沒有時間深究, 
 
人們最擔心都是條文被濫用, 導致在執行方面會偏離立法原意, 公權力能約制到最底限度當然最理想
但老生常談一句, 加強民眾識辯能力是最好的, 但要何年何月才能趕得上這個資訊洪流

暫時行政院都剎停了, 我認為應該推出刪減版的 0.1-0.5版本, 逐少逐少的推行, 
先訂立比較易獲得共識和執行的條文吧
>>大部份回應都是在互罵,而不是真的在討論法條內容。實際上這東西只是個連行政院都沒出的草案,別說審了連送...

還好,宗教團體法沒過可以理解,國民黨舔共都還有保底500萬票了,至少還有慢慢調整的空間

宗教基本法那種垃圾過了才真的是國際恥辱…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你的法治却要给予政府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力。司法也是政府的一...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你的法治却要给予政府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力。司法也是政府的一部分,让司法机构决定这个问题是给予了非民选的司法机构行政权。最后,法律不论如何规定,实施的却是人,人是不应该有权力决定真假的,参考中国人。


去好好看看什麼叫三權分立
政府是行政權,法律是司法權都分不清楚

另,法治是所有的權力都有界限,
強調政府是因為政府作為公權力最應受限

但什麼時候法治只管政府不管其他個人或組織了?

難不成刑法民法都該丟掉?

你這滑坡抬槓會不會太過分?


让司法机构决定这个问题是给予了非民选的司法机构行政权




你在講什麼東西?
現在所有國家的刑事法律都是法院判決,搜索票傳票都是法院發出
怎麼有個資訊限制令就是行政權?



最后,法律不论如何规定,实施的却是人,人是不应该有权力决定真假的,参考中国人。




你的法律不需要執行者? 你的法庭沒權力下判決?


抱歉你真的該去充實基本知識

因為判決的是人,人有主觀,所以重要的不是你主張的人不該有權力判決
重要的是一切得遵守程序正義



請參考書店裡隨便一本非中國出版的法學緒論書籍

另,別拿中國共慘黨那種法院裡有比法官大的政法委來碰瓷民主國家的司法權,好嗎?
>>還好,宗教團體法沒過可以理解,國民黨舔共都還有保底500萬票了,至少還有慢慢調整的空間宗教基本法那種...


宗教基本法本來就不可能過.....

聖俗分離都出來了(遠目)
想特地立個法說只要掛宗教團體就沒人能管..裡面財務、人事、財政都不受民主公開原則,
不受法律管束

推出宗教基本法的那些4%黨立委水準實在是......
我只能說,在柯檳榔成立4%黨前,我以為國民黨某些立委的水準已經是極限的低了.....

不過那位機器人兄應該很愛宗教基本法那樣的"法律"吧
>>宗教基本法本來就不可能過.....聖俗分離都出來了(遠目)想特地立個法說只要掛宗教團體就沒人能管.....

國民黨最令人驚訝的一點,就是總是能在爛的那面超越過往的極限
當你已經覺得它爛到底了,馬上就能搞出一個比以前更爛的事情……
>>國民黨最令人驚訝的一點,就是總是能在爛的那面超越過往的極限當你已經覺得它爛到底了,馬上就能搞出一個比...


我們需要正常智商且能像普通人一般做事的第二大黨取代國民黨

以避免民進黨因為對手太廢而亂搞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你的法治却要给予政府限制别人自由的权力。司法也是政府的一...


政府包含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只不过人们经常把政府和行政机构搞混。平台本来就有受到法律的种种管控,比如缴税,比如限制暴力和色情,但现在法律却要限制平台的言论自由。继续关于权力划定的问题,确实很难说法院发出限制令的行为应该怎么分属,这也是我不支持三权分立的原因。就像你说的法院搜查令的问题,整个犯罪调查是属于司法过程的,但执法的警察却是行政机关,本来不同权力就是彼此交错的。在这一个问题上,言论自由之所以不应该被限制,本质上是因为人并不能永远掌握事实,无论是法官还是行政机构。如果这个法律只是针对中国,那我支持,但为什么他不只是针对中国呢?例如品葱,各位反贼天天支那小黄人的叫,这在西方是能被逮捕的。就在这个月,一个英国退伍老兵在脸书上发了个迷因(把四个彩虹旗拼成纳粹标志),结果就被逮捕了,警察说因为你的图片造成了别人的焦虑。
>>政府包含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只不过人们经常把政府和行政机构搞混。平台本来就有受到法律的种种管...



政府包含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只不过人们经常把政府和行政机构搞混。平台本来就有受到法律的种种管控,比如缴税,比如限制暴力和色情,但现在法律却要限制平台的言论自由。继续关于权力划定的问题,确实很难说法院发出限制令的行为应该怎么分属,这也是我不支持三权分立的原因。就像你说的法院搜查令的问题,整个犯罪调查是属于司法过程的,但执法的警察却是行政机关,本来不同权力就是彼此交错的。在这一个问题上,言论自由之所以不应该被限制,本质上是因为人并不能永远掌握事实,无论是法官还是行政机构。如果这个法律只是针对中国,那我支持,但为什么他不只是针对中国呢?例如品葱,各位反贼天天支那小黄人的叫,这在西方是能被逮捕的。就在这个月,一个英国退伍老兵在脸书上发了个迷因(把四个彩虹旗拼成纳粹标志),结果就被逮捕了,警察说因为你的图片造成了别人的焦虑。


你洋洋灑灑一大串
只顯示你就是不看文章內容來抬槓的

如使用者發的文章圖片觸犯刑法算言論自由嗎?
算言論自由的話是不該抓囉?
不算言論自由的話為何不能要平台撤下?

另你說平台本來就受到法律的種種管控,所以你現在說法律本來就侵犯平台的言論自由嗎?
還是你現在主張平台本來就沒有很多言論自由,但只限定這次的你反對?


言论自由之所以不应该被限制,本质上是因为人并不能永远掌握事实



喔~~所以恐嚇、詐騙、脅迫、預告殺人、宣揚恐怖行動這些算不算你口中的言論自由?
N號房一類的變態偷拍甚至強姦色情影片算不算言論自由?

是的話是不是相關刑事法律都該廢除了?


你舉例支那小黃人什麼的,請問我有說嗎?
你舉例納粹標誌被捕的,台灣納粹標誌會被捕嗎?

你為什麼要舉一些無關的東西來扯?


另你支持台灣針對中國,但你不支持英國針對納粹?
你的支持言論自由真的很奇特,隨著你的立場喜好移動的嗎?

充滿你個人價值選擇性的偏好

所以,這就證明了,
言論自由跟其他自由一樣,界限在不妨礙他人的自由
而如何確保每個人的自由
程序正義是唯一解

而要程序正義,我們得先定義程序,而不是像你一樣基於個人偏好

你偏好的正義(比如針對中國不針對納粹)不一定是別人偏好的正義,謝謝
說真的,在品蔥待久了,只能說中國出身的人世界觀就跟我們有很大的不同。

我們這邊講的三權分立,並不是100%完全分立,那怕只有70%,也很難變成獨裁政權,100%完美的民主政體是不存在的,民主燈塔美國最愛講三權分立,你覺得屬於司法範圍的大法官提名有沒有問題? 不僅是終身制,還是由總統提名,總統選舉時還跟保守派做利益交換,保證提名保守派大法官,打破平衡,這種情況有絕對中立嗎? 沒有,但是美國司法就崩潰了嗎?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很多中國蔥友把民選總統理解成一人一票投出來的皇帝,只要當選,行政、立法、司法都變成100%他家開的,這樣就很難討論下去,任何推出的法案都會被歪曲成圖利執政黨,要永續執政。

執政者沒那麼笨,會想施壓然後被抓包,一個開放程度夠高的民主政體,想要靠施壓達成目的,就好像你要同時堵住船底破10幾個洞,堵都堵不完,除非執政者本人走投無路要奮力一擊,例如馬英九鬥王金平,最蠢的人。
中介法內容雖然有些空洞,很難執行,但是說要單單這一部法案就可以變成獨裁政體,那台灣也太弱了,恐慌啥呢。

要成為獨裁國家,有槍就行了,其他都是花拳繡腿,很容易就被破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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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詳細條文,只看了志祺七七的懶人包,以及被留言網軍誤導,所以選擇性相信某些論點,才以為民進黨想...


不會阿,哪來的冒犯@@

每個人的知識領域都是有限的

被誤導更不是罪
我倒覺得永遠保持質疑的心態
但不疏於求證才是對的^^

我會覺得被冒犯只有
當我個人言論被刻意扭曲
他人不針對文章內容的攻擊
之類的狀況

只要都是開放的討論心態
哪來冒犯一說呢

大家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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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正常智商且能向普通人一般做事的第二大黨取代國民黨以避免民進黨因為對手太廢而亂搞

码字辛苦了。
我的想法就是这样。
>>我是香港人,我知道台灣人大多數人都支持民進黨,但老實説,因為我不瞭解台灣政治,再加上網軍大亂鬥,令我...


只比較民進黨跟國民黨兩黨的話我覺得也是這樣

但民主體制永遠都不會有"夠好"的政黨或政治人物
而我個人對民進黨也是有不少意見
(雖然主要是覺得他們路線改的太保守了,我自身的理念比現在民進黨路線激進點)

持續不斷的進步才是我們人類該走的路

香港的現狀我相信也是短暫的倒退而已

希望我們的後代都能生活在比我們自己更為美好的環境^^
>>我本文反駁的原始質疑是質疑這法律是行政機關直接限制使用者個人自由我反駁的也是這個你要質疑法案條款對於...


不该有组织不受法律限制不是你回复我的吗?你看看清楚上下文好吧。
>>另,如果你支持平台受法律限制那可以說說你以限制平台的法律出發哪幾條法律條文可以怎麼修改會更好這才是有...


我第一个回复说的是我不同意那位律师讲的“只针对平台,与使用者无关”,以及我认为平台相对政府也是弱者,然后你直接滑坡到平台也要受法律限制,我有哪句话暗示了平台不应该被法律限制吗,这就是你的建设性?
1.中介法太懶惰了,想用一個法規範一個曹董可能要捐30億元都嫌少的資訊正確控管,反滲透、

事實上要花更多的心血 經費等等去投入。

2.國民黨就是見縫插針,中天這些舔共媒體在帶風向黑蔡英文,攻擊政府。

這就是共匪長期利用外國的言論自由打擊外國民主政府的一個簡單案例。

"我們怎麼惡搞你都是你言論自由保護的,你要審查我共黨操控的叛國言論,你就是不自由不民主"

共產黨從延安開始就搞這套幾十年了,怎麼台灣人還是弄不明白呢?

書讀太少更重要是心防太少,而且很多人已經拿了不少好處了
>>我第一个回复说的是我不同意那位律师讲的“只针对平台,与使用者无关”,以及我认为平台相对政府也是弱者,...



我第一个回复说的是我不同意那位律师讲的“只针对平台,与使用者无关”



你忘記你第一個回覆說什麼的話可以回去看


你沒提律師

你第一個回覆是這樣寫的



不针对使用者,只针对平台,所以无碍。————不同意这个逻辑。



首先
請不要說謊,為了抬槓而說謊值得嗎?
你哪裡提到律師?

你這樣寫沒寫律師指的就是我的邏輯有問題

因為這是我的文章,而不是律師的文章

其次
林智群律師也是反駁人家爆料粉專的針對使用者

你不僅滑坡,還說謊


以及我认为平台相对政府也是弱者,然后你直接滑坡到平台也要受法律限制,我有哪句话暗示了平台不应该被法律限制吗,这就是你的建设性?




以及你跳了個平台是弱者

奇怪,你為了抬槓,所以你主張平台是弱者但需要法律限制嗎?

你如果說你是主張平台是弱者但應該被法律限制

那你對這個法案就是完全沒有意見?
你發言就是純粹找存在感的?


這就是你為了抬槓,而創造出的:“其實我什麼都沒有說”的沒建設廢話性?

至於我的建設性,就是好好處理了爆料者指控的“行政機關認定不當理由箝制言論自由”

你呢? 抬槓,說謊,質疑他人建設性但自己還是什麼都沒有

你第一次回復的這段也是非常莫名



题外话。政府对互联网的管控,台湾应该属于是比较严的那一档。台湾的地理位置相当优越,但是亚太互联网中心却是香港和新加坡,这与政府的严厉管控可能也不无关系


你如果有看內文,不可能不清楚法條檔案裡面就直接說自己抄歐盟跟英國相關法規

而且這是還沒實施的草案

且現在香港你拿來跟台灣比說台灣控管嚴厲,你這是找碰瓷還是真蠢呢?


你這樣抬槓說謊與言不答意,可能跟你覺得台灣比香港新加坡控管嚴厲這樣的特別大腦不無關係

能講出這樣結論的不是天賦異稟,就是常識缺乏,同情你

《新加坡未來政治想像》:執政黨權力無處不在,能否有不以「人民行動黨」為中心的政治想像?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3218
>>不该有组织不受法律限制不是你回复我的吗?你看看清楚上下文好吧。


不該有組織不受法律限制是我回覆你的沒錯呀

然後呢?你咬人看清楚上下文前你看清楚自己一開始寫什麼嗎?
還是你寫什麼你自己不清楚?

這症狀很特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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