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哲学家系列:斯图尔特·密尔和《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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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英語:On Liberty,严复译《群己权界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出版于1859年的一本功利自由主义哲学著作。密尔在书中将一个以功利主义为原则的伦理学体系推广到社会和国家层面上,[1][2]并考查了界定权威和自由之间关系的标准。他基于同样的功利主义“最大幸福原则”,强调了个体作为达成伦理学终究目标最高善重要性。密尔还警告说,即便是民主最理想的状态得以实现,也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此外他还提出的基于个人自由之道德准则包括: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以及讨论自由。除此之外,密尔在总结中还提出了还两条针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格言,[a]以及在不涉及个人自由情况下,反对政府干涉三条的合乎功利的理由。



《论自由》的影响深远广泛,且一经问世即受到高度评价,被誉为“肯定人类个体的个性不可泯灭的价值最优雅,意义最重大,影响最为深远的宣言”。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方面,约翰·洛克的《政府论》(1689年)阐述了自由主义原则关于政府的根本宣言,即“政府必须建立在被治理者的同意之上”;自由主义让人们自行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系统阐述其经济上的益处,要归功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然而如果现代世界要承认某一本书设定了自由主义的根本道德基础,这本书很可能即是《论自由》。在维多利亚时代仍然保守的政治氛围下,本书对个人自由的激进呼吁使得对它的解读从出版时就一直处于辩论和争议之中。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也批评《论自由》中存在的一些论证上的不严密性,以及在对个人和政府角力的描述中对具体的自由定义模糊,[4] 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则是希望在不基于功利的基础上论证个人自由的合理性。

《论自由》中的许多经典思想已经成为现代各国自由派政党的政治纲领。从诞生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以来,本书已被翻译为多国语言,且至今仍有再版。根据传统,在英国自由民主党党魁交接时,一本《论自由》将作为权利交接的象征(英语:Book of office)递交给继任者。[5]

……
《論自由》主張,如果要干預其他人自由,就只有一個合理理由,那就是自衛,而用權力違反文明人意志,只有一個正當理由,那就是防止傷害他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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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维基百科繁体字版)

论自由


整个有关自由的立论是他基于功利主义的方法论的延续,密尔认为不涉及他人利害的行为,他人都无权加以干涉,亦即密尔提出的伤害原则在自由问题的适用: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动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为了自我防卫。”[13]
也即,只有在社会当中的某个成员的行动事实上上有可置信的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对他人的危害,集体才有理由对其行动进行干涉,除此之外任何人和任何团体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方面均无权干涉。在论证个人自由的必要性方面,密尔认为:

一方面,欧洲文明受惠于“道路选择的多样性”,现实世界多样性与差异性是人类社会本该追求的目标状态。他认为只有保证个人在其自由疆界内自由追求个人福利的状况,才能够保持世界的多样性,以及提供给人们功利意义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带来的福利。“让人类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好的方式生活,比强迫他们按别人认为好的方式生活,对人类更有益”。

对于极权主义国家或家长制的统治国家,密尔认为这样必然导致人的发育迟缓、思想狭隘和智力的萎缩,因此,密尔主张社会的訊息应该集中,而对人施以限制或控制的权力则应该分散。

另一方面,密尔从知识增长和人类真理的发生机制上,认为个人自由是最高效保证知识增长的必要保证。为了保证真理为大众所接受,密尔甚至认为保持一定的反面与错误意见也是必要的。“一旦战场上没有敵手,教师和学者就会在他们的职位上沉睡。”他认为正是在与异议的辩驳于争论过程当中,才能够更有力和充分地让真理脱颖而出。

论反对政府干涉


密尔提出三条理由,具体有三种反对政府干涉的情况[14]

由个人操办比政府操办在效率上更胜一筹。
有一些事情,虽然表面上由个人操办未必比得上政府機關操办的效果好,但是仍适合由个人而非政府操办。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带来极潜在的祸患。
在政府的权力限制方面,密尔主张应该不宜过量地将一般活动转入政府,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政府。



最大幸福原理·幸福的兩個層次


密尔继承边沁的效益主義思想,指出伦理学领域的终极问题解决完全可诉诸效益主義原则,综合前人理论密尔归纳总结了效益主義的“最大幸福原理”。在密尔看来,幸福就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对于任何事物如果值得欲求,要么是因为内在于事物之中的快乐,要么是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边沁對效益主義的著名表述就是「最大幸福原理」,即一個人的行動應當在理智範圍內始終以增加所有人的最大幸福爲目標。密尔對效益主義的貢獻在於定性分析幸福。

边沁將所有形式的幸福視爲等同,密尔則主張知識和道德上的幸福優於物質或肉體上的幸福(即幸福分爲高低兩個層次)。密尔說:「寧做不滿的人類,不做滿足的猪玀;寧做不滿的蘇格拉底,不做滿足的蠢人;如果蠢人或猪玀有相悖的觀點,那是因爲它們只看到問題中事關他們自己的那一面。」[15]

如果一個人同時體驗兩種幸福,他會更傾向其中一種,據此,密尔將幸福劃分爲兩個層次。边沁則認爲幸福量是等同的,圖釘不比詩集差,[16]如果小孩子玩的跳格子遊戲比歌劇院之夜令更多人感到快樂,那麽社會就勢必應該將更多資源用於推廣跳格子遊戲而不是運營歌劇院。密尔的主張則是,擁護簡單幸福的人們多是從未體驗過高級藝術,這不利於他們作出正確判斷。舉例來說,那些高尚的或哲學實踐者比那些以自己快樂爲目標的人更有益於社會。問題關鍵不在於行爲者自己的最大幸福,而是全體幸福的最大值。[17]

密尔認爲,受過教育的人有能力在更大程度上影響政府。所以密尔支持立法賦予大學畢業生更多投票權,因爲他們才更適合來判斷什麽最有益於社會。


影响和评价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论自由》的第二章专门探讨了言论自由问题,标题就叫《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这部分论述对报刊自由主义影响最大。

密尔的经典之作《论自由》被认为是对十九世纪维多利亚社会中弥漫着的强制性道德主义的反抗。

密尔写《论自由》的目的是要在充斥着宗教不容忍与如影随形的伪善的维多利亚社会里,为个人抵御这些压迫势力提供一些保护。如果书中有哪一句话最能揭示《论自由》全书的宗旨,那这句话就是:“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

这种个人自由观念是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但是这种功利主义原则必须是最广义上的功利,即以人作为进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功利。因为密尔认为,由于人类难免犯错,自由讨论才是最有可能发现新真理的途径,而对任何探究的封杀和排斥,都会对人类造成损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此外他还认为,只有通过争辩,才能让我们学会更好地表述和捍卫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没有争辩,或者不允许争辩,只会让已经建立起来的真理变得不堪一击。

以赛亚·伯林认为密尔的学说虽然不乏过时的心理学知识还有缺乏严密逻辑的说服,但在个人自由领域他仍然是最经典的陈述,密尔的理论核心仍然是站得住脚的,对于人类那些最基本的特征与志向,他说出了某些真实而重要的东西。另外,伯林同时认为密尔没有闻名于世的重大发现或发明,在逻辑学、哲学、经济与政治思想方面他没有重大意义的发现,因此更应该称作一个世代、民族的教师,而非创造者与革新者[20]。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在经济学领域方面认为密尔在认识论上除了能够“根据过去发生的少数事件进行因果判断外,再没有别的方式理解市场价值的决定因素”,所以事实上完全不能够领会边际效用理论,客观上拖延了经济学的“边际革命”的出现。在另一方面,哈耶克认为密尔坚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等信条使其赢得了自由主义领袖和“理性主义圣人”的声望,但这种声望客观上将更多的知识分子引向了社会主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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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12-19

1 个评论

这里我们就碰到近代伦理学问题里的一个核心问题了,就是道德究竟是主要来源于理性还是经验的问题。再引申一下,就是道德是否与利益以及幸福挂钩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导致了激烈的碰撞。边沁于1789年发表《道德与立法原则概论》,将功利主义体系化。而在这一年的前一年也就是1788年,哲学界有一本更加著名的书问世——《实践理性批判》,即康德的第二批判。所以说这个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可以说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是完全针锋相对的。功利主义秉承经验主义,所以要求道德与正义在经验的层面上是符合幸福与利益的(具体是什么人的什么形式的幸福与利益可以慢慢讨论),而康德主义就完全相反了。康德否定了配得幸福以及德福一致等观念,要求建立普遍且必然的道德原理。第二批判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成。我们都知道康德不赞同经验主义,因为他认为个别的、偶然的个人经验不可能导出普遍且必然的道德。所以在这里理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康德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存在者,具有特殊能力,而此能力将我们从单纯被自然法则所决定的事物区分出来(因此他也反对霍布斯的机械唯物论)。意志的此形式是纯粹理性在实践中运用的结果,即实践理性。只有实践理性的原则(而不是经验)才能推导出普遍且必然的道德法则。

康德反对功利主义是基于以下论点的,即经验可导致我们得出遵守道德不一定令人幸福也不一定让社会获益的结论。比如以前那个扶老太太的案例实际上就导致了社会全体受损。然而就算有这种结果,难道我们能说不扶老太太才是在道德层面上正确的选择吗?肯定不行。所以康德认为,无条件的、不计后果的绝对道德命令才是真正的道德法则,无论何时何地都要遵守,哪怕这么干会对所有人造成损失。不过上面老太太的例子是一个正例,而我们还有反例。康德主义认为就算盖世太保向你追问你的犹太人邻居的下落,你也不能对他撒谎,尽管这个时候撒谎是绝对的最优选项。这么干合适吗?这是很多人无法接受康德主义的重要原因,也是经验主义与功利主义和康德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这里我们还得接着追问,道德究竟为了什么存在?难道不是为了让人们在社会生活种获得幸福和利益而存在的吗?康德确实不这么认为(因为康德就认为道德与正义就是人类存在的根本目的,而不是获得幸福与利益的手段)。康德的观点有道理吗?似乎很有道理。

不过让我们再来看看密尔对康德主义的批判。密尔认为,康德的一切都是拍脑门式的纸上谈兵。道德的根本原则不可能不通过经验而只通过理性来获得,且不遵循经验只追求理想的道德原则不可能成功。道德和正义必须是为人们的幸福和利益而服务的实用性原则,否则的话它们无法通过社会检验并被人们接受。康德认为经验因人而异,理性更加普遍,但实际上作为同一物种,人们的经验能力和幸福的标准是大致共通的,反而是理性水平高低差别很大。光拿脑子想反而比经验手段更不容易得出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密尔的观点有道理吗?似乎同样很有道理。因此?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密尔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中对个人的自由表示了肯定,并明确表示对自由的肯定应该依据功利性原理。由于自由是人们追求幸福的一般条件,因此要坚决反对限制他人追求幸福的自由行为,也要坚决反对危害他人幸福的“自由”。其实类似观点康德以前就已经说过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里写道,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不违反普遍法则、不妨碍他人自由时他的行为才合法。但是我们又知道这两个人的基本观点是彻底相互矛盾的。那么他们又为什么能够得出一个非常相似的结论?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密尔的严重问题。其一,他和他的父亲一样长期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工作,因此他对殖民统治进行了合理化甚至是美化。因为英国比印度先进得多,印度人都是低层次的人,英国统治印度对大多数英国人和大多数印度人都有好处。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这是一件大好事,没有任何值得反对的地方。难道不是吗?这也是密尔和功利主义招致很多批判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一些思想家直接表示在整个社会的功利之上应该还有一些最根本的、不容质疑的东西(比如人权之类的)。这样他们的立场就更加接近于康德了。这个问题根本没完,我们直到现在还在争论。其二,密尔赞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观点,认为应该优先让高层次的人投票选出更有益于社会的政策。这个观点是错的,因为我们知道有一个名叫The Diversity Trumps Ability Theorem的定理。不过,让更多的人一起决策是否会带来更好的结果其实是小问题。更大的问题是,让更多的人一起决策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而这个伦理道德和幸福或利益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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