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人治的区别是什么?

时不时当我提到法治,就会有五毛小粉红来怼我,法律不也是由人制定的吗?法治和人治有什么区别?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借此回答一下。

把法治和人治混淆,这个是典型的定义错误。人治和法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由人去治理,而在于由人怎么治理。

在宪政国家,由于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民众的意愿所制定的,因此要求国家依法治国(法治)可以使得国家在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时能尽可能的符合充分民众的意愿,能尽可能的避免公权力滥用权力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相对而言,依人治国(人治)则是指治理国家时,无需要求尽量体现民众的意愿,而由部分拥有统治权的领导者进行集中决策,这种情况下如果领导者的个人能力不足或者品行不端,就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并非指机械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而是指依良法而治,因为在人治国家,统治者的意愿往往也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由于这些法律无需要求体现民众的意愿,是恶法,因此并非法治。

同理比如专政和宪政都是由人去施行,难道两者是一样的吗?肯定是不一样的。虽然都是由人去施行,但前者讲究由一部分人决定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后者则讲究决策既要体现多数人的民意又要照顾少数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并不在于国家是否由人来治理,因为两者都是由人去治理,也不在于国家是否依照法律治理,因为两者都可以是依照法律来治理,而在于人如何去治理,在于治理所适用的法是否能尽可能的符合广泛民众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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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个评论

贊同樓主,本來我也是“程序正義”鐵粉,在推特和網友爭論被人用“金胖子波爾布特把他個人意志寫入憲法,所以他隨便屠殺人民合法”給打臉
这种“公心私心”的理解是错误的。法和法源是两回事,法源来自不来自于民意,不影响法治本身站不站得住脚。君主国君主的地位大概没有经过民意的授权,君主国政府的法律可并未因此失去合法性。
法治的关键是可预期性,也就是规则明确并得到政府的遵守,以至于被统治者完全理解规则的要求,可以确定按照规则办事不会受到惩罚和损失。相反,人治则是没有明确规则,或者权力不遵守规则,以至于被统治者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罚和损失,而无视规则的按权力的要求去办事。
说的难听一点,你匪要是按照它自己的法律办事,恐怕也不会有这么多认为其不公正的呼声。
当然,法律本身完全可以是压迫性的,一种压迫人民的“法治”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要反对的正是法律本身,而不是给它扣一个“人治”的帽子,继而维持“法治是永远正确的”的幻象。
我觉得是不是法治要看律师的人数还有地位,其次看陪审团的作用
程序正义 要看法律正不正义,如果法律不正义,那么即使符合程序也是不正义的。
前几天正好想写篇文章聊这个话题……

首先得明确定义“法治”和“人治”,我摘抄一段维基百科吧。

法治(英语:rule of law),是与人治相反之概念。与法制不同,法治指以民意授权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的内涵,不单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

人治(英语:rule of man),指政府权力不受限制,依靠执政者的贤明来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理论主张,其理想化的最佳政治模式是“贤人政治”。人治是一个用来特意表明跟法治相反情况的词汇[2],当用抽象的讲法,说法治是法律在人之上,则会说人治是有人在法律之上。除了没有人管治之无政府状态,不是法治的情况则是人治,包括“依法治国”而立法权不受约束也是人治。

简单来说区别在于“是不是有部分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以很多人都有个对历史的误解,古代儒家和法家思想,其实都是“人治”。并不是法家号称自己用法律就是法治了。“人治”的本质就是有一部分人不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在法家思想下不受约束的天子本人也是“人治”。而相反的是孟子主张人民可以推翻君主,以及儒家提倡“垂拱而治”的虚君政治,本质上比法家更不“人治”。

至于法律依靠人去执行为什么算是法治blabla的问题大概算社会契约论的内容了。。。
法学狗又来了,需要官方答案么?我来给大家背一遍


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是君主专治或贵族政治;法治反应的是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是反应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人治国家个人意志高于法律。
简单来讲,现代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是通往结果正义的必然途径,但不以结果正义为目的的程序正义没有意义。
可以看我摘录的那段定义。
真正的法治意味着所有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因此把个人意志写入宪法本来就不“法治”。个人意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受认可的集体意志可以。(所以民主国家要动法律是非常非常谨慎的)
你這一段直接否定了邪惡的法律即“惡法非法”,這些道學家仍然在給“惡法亦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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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光有可预见性是不够的,因为法律本身并非静态的过程,正如内地新出台的《监察法》事实上把《刑诉法》及时通知当事人家属、律师辩护权、侦查期间、司法救济的权利都剥夺了,你很难说贯彻执行这样可预见性的法律就是“法治”社会。东京法庭定下了一个准则,就是恶法非法,是否恶法,最好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充分的民意,既然非法,在恶法触及的范围内也就很难说是“法治”。英国的情况对应的是当时中世纪末文艺复兴启蒙时期的思想,可预见性对比起中世纪教廷对神权的垄断和随意解释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放在今天这个定义就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比起教廷,专制更为猛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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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被开除法律籍贯,和法律本身不合法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法律内部的程序问题,后者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举个政治不正确的例子,如果某个统一的中华国家在宪法里规定地方不许独立,这当然符合可预见性的概念因此属于法治的一部分。但是这一条文不受某地民众欢迎的话,那么就并不会导致它被遵守,而是导致宪法本身因此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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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了民意的契约精神,法治也就荡然无存。我也举个政治不正确的例子,比如某个地方已经同意采用某个法统,而该法统规定地方独立必须全体一起说了算,但是这个地方觉得不利的时候未经全体人表决同意就自行独立,那么他自己的法律所在国的民众也可以通过“再独立”逃避法律义务,那么法治也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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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法治并非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本身是可以因为其不受承认而失去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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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这里说的法治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结论从何而来?法律本身确实因为民意的否认而失去效力,但这个前提是由代表充分民意的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部分人绕开其认可适用的法定程序否定法律并不能使法律失去合法性,只能证明部分人违反了法律规定。
没有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单独强调法治只会创造更多恶法,让中国变成一个警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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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来自于法源,在这里是民意,法定的领土主权来自于民意,被民意废除也是正当的。而法源本身则无所谓合法不合法。聪明人会在宪法里设定“地方可以经过投票程序独立”的条文来让法律与法源兼容,只是这大概不符合意识形态了。。。
关于法律的来源,自然法和实证法打了很多年,不过从实践上来看,最初约法按照富勒的自然法理论的社会比如美国反而运转良好。因此就算是功利地讲,以基督教义作为社会道德的衡量标准也是很值得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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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而言,我们是联邦中央划分地方,美国是地方产生中央,我们地方原本就不是独立的而是中央区划的,比如江东就划分为江浙沪,台湾也是从福建省区划出去的,所以联邦制以后只能说各州在权力上拥有中央保留的除国防、外交、货币、国税、央财、移民、州际冲突七块以外的一切自治权,而台湾是民国政府从福建省区划出去的,不是你本地人所原有的,因此其他地区的国民对该区划地也有领土权利,当然该区划地的民众对于其他地区也有领土权利。即便是现在的台湾,适用的也还是中华民国的法统,根据法统,独立就不能台湾一个省公投说了算。退一步说,如果允许局部地方公投就可以破坏整体法统,台湾独立出去以后,台湾如果觉得经济下行,台南是不是可以公投出台湾?如果可以,那么你的问题本身是没有解决的,只不过使用独立来逃避问题而已,那么以后台南内部再出现党派分裂是不是又要继续分裂一下?驾笼真太郎在他的作品当中,设想的极端情况就是家家户户独立建国来逃避责任讽刺的就是这种思潮,但最后分无可分问题积累集体崩溃,大厦倾覆,岂有完卵?

我都替你们着急了,让我也来充当一回深绿,说说台湾怎么才能独立?其实问题很简单,那就是台独派只要解答一个问题就可以了。这个问题就是——台湾作为一块在法理上原本就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体中国人共同共有的领土,在内陆民众没有剥夺台湾同胞享有内陆领土共同共有权利的前提下,台湾同胞有什么理由剥夺内陆民众对台湾领土共同共有的权利?只要台独派能解答出这个问题,大陆也就没有统一台湾的理由。
法律是根据宪法的精神所制定的,宪政是法律的前提,没有宪政自然也就谈不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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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与民意冲突,灭亡的肯定不是民意。这时候说法律本身多么多么合法是没有意义的。台湾只需要2300万人公投通过一次,就独立了。反对的人也只能说“现在没公投就不算独立”,而不敢说“公投通过也不算独立”。至于说台湾内部会不会在解体,那是台湾人自己的事情,我可以无视这个议题。
【台湾作为一块在法理上原本就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体中国人共同共有的领土】这个大前提是从何而来的?如果你继承的是满清的法统,那满清已经把这个交给了日本啊? 更别提我认为满清的法统也是可疑的,施琅占领台湾算不算入侵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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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来源(至少在这个民主当道的年代是这样的)。法律和法源哪个高不用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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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立场我已经很清楚了,但并没有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你总强调台湾的民意,大陆的民意呢?如果你想要割裂大陆的民意和台湾无关,你就想要先回答我的问题:台湾作为一块在法理上原本就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体中国人共同共有的领土,在内陆民众没有剥夺台湾同胞享有内陆领土共同共有权利的前提下,台湾同胞有什么理由剥夺内陆民众对台湾领土共同共有的权利?只要台独派能解答出这个问题,大陆也就没有统一台湾的理由。
算入侵战争,那么台湾人可以说我在清据、日据时期都属于殖民地,按照殖民地自决这一国际通行准则不就行了吗?
蒋据时间也可以算殖民地,毕竟有二二八事件,按照殖民地自决原则直到李登辉时代之前台湾都可以被视作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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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要割裂,割裂是默认事实,看看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吧。抛开法源谈法理?抱歉根据马关条约台湾是大日本帝国领土,根据旧金山和约台湾是无主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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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理由”这个说法很暧昧啊,不是“义务”也不是“权利”,我只能说需要理由吗?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中国认同感来于何处?如果中国所有政权都不在了,是否意味着中国人这个民族认同感就不在了?我的观点是否定的,中华民族认同感就像犹太人一样,不管有没有国家,这个民族认同感都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不存在因为继承某个朝代的法统问题,而是中华民族一脉相承的问题,至于说日治时期,无论根据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侵略战争的行为所产生的法统变更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法律上不存在日本变更法统的问题,目前台湾采用的是是民国的法统,按照民国的法统,台湾也是中央区划的,中央代表了全体民意,换而言之台湾治所设置之初大陆民众就有共同共有主权,虽然大陆的政权已经发生更迭,但是这不意味着共同共有主权的丧失,而是共同共有主权的继承,除非两岸民众对于主权又进行重新协商,否则原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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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法律因为体现民意所以具有正当性,而民意也必须根据合法的途径来进行体现。
算不算殖民关系这个不是法统区域下的部分民众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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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特别喜欢胡乱捏造一些什么不甘愿不情愿的幻想历史情节,来意图推翻白纸黑字的合法条约,好像只要宣称中国人是不甘愿的,这个合法的条约就会自动失效一样,中国人有这种闲功夫,干麻不去宣称跟苏联签定条约让外蒙独立也是不甘愿的?谁管你甘不甘愿,要是每个国家跟他国签约以后反悔,都可以宣称自己是不甘愿的所以条约无效?

李鸿章是不是说过这句话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跟慈禧确实有权力割让台湾,现在中国人常常幻想当时的清国平民有权对马关条约比手画脚,这真是天大的笑话,那些个反对马关条约的平民就算人数在多又有什么用?反对割让台湾的声浪有多大又有什么用?狗吠火车罢了,君主政权下的平民完全没有任何政治权力,这一点就算中国人不承认也没用,所以马关条约具备合法的效力不容质疑。”

纯引用,不知道谁讲的,但是用来回答我认为很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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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大日本帝国领土的行为由于自始违法而无效,这个我就不重复了,旧金山和约的问题也很简单,那就是利害关系人有没有表决,如果内地民众代表机构没有表决,那么这个和约并不对内陆民众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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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国人的道理和世界的道理冲突的时候,无效的肯定不是世界的道理,毕竟你国自古以来没有统治过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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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行为是都违法的,这个无论国内还是国际,无论法理还是道德都是比如认定,这个不是胡编乱造。至于你说到外蒙的问题现在民国不承认割让,土鳖认为是民国通过协约而非侵略的关系下割让的,目前有争议,不过等两岸宪政前提下统一以后,大家公开历史文件,也没有互联网的封锁,到时候谁是谁非也就一目了然。
首先,认同感和法统是两个问题,一个是诉诸当下,一个考虑过去的历史。按照谭嗣同的说法,满清攻打准噶尔,进行屠杀,是不是殖民入侵呢?是的话,那满清的法统也不成立,只要是满清入侵占据的地区都不存在有满清的法统,因此台湾人的法统当然只能依靠全世界都公认(除了大陆不认)的殖民地本土自决。

其次,中华民族是历史发明的产物,最早可以参考上世纪初梁启超,而这个词直到五四运动前并无影响力,注意孙文用的是五族共和。所以你如果说汉族有认同感或许还差不多。
而本尼迪克特在《想象的共同体》这本重要的著作中已经提过了,民族是可以发明的,这和中华民族为梁启超第一个所用完全吻合。那这个认同感就不应该可以诉诸历史,而是要以当下为准。当下的认同感而论,新疆、西藏和汉人有认同感吗?台湾人和大陆人有认同感吗,你不能以历史上的认同感碰瓷现在的认同感,然后用这个说是你的法统来源,这是混淆两个没任何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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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其把时间精力花在情绪化发泄上,还不如思考一下有什么办法能从法理去否定“台湾作为一块在法理上原本就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全体中国人共同共有的领土,在内陆民众没有剥夺台湾同胞享有内陆领土共同共有权利的前提下,台湾同胞有什么理由剥夺内陆民众对台湾领土共同共有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感谢你对我一直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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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国人的一面之词,我现在要行使无视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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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理与权利根本不存在,完。
关键在于判定施琅是否是侵略者,这个可以问问台湾人自己。
如果日本是侵略者,施琅显然也是侵略者,那台湾就是殖民地,符合殖民地自决理论。
毕竟中华民族的发明20世纪初才发明,无法碰瓷几百年前的施琅入侵台湾 (*^_^*)
你的观点很好,我来回应两句。首先就是对于侵略和内战的划分,如果内战即侵略,侵略即殖民,而且古代无一不是帝皇将相家的历史,那么地球上没有哪个国家不是殖民地了。所以对于侵略的定义必然是要从国际法的版图说推广以后才能说内外之别,古代没有版图的说法,只有势力范围。在这个基础上,中国的版图是以满清的势力范围为基础的,范围以外战争属于侵略,范围以内属于内战,当然有学者认为系糜国也属于内外之别,这个一说就很长,今天这个就先不展开了。

然后你提到了中华民族发明说,这个其实是存在争议的,中国民族的概念是发明出来的,但这不意味着中华民族是发明出来的,因为汉族认同感已经不能涵盖中华各族人的感情记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不管哪个民族,我们从小写汉字、说国语、用筷子、听国语歌曲和收看国语视频,我们都穿同类的服饰,我们都是中国人这个感情记忆是不容置疑的,所以与其说中华民族是发明出来的,还不如说是发现了然后用中华民族来涵盖他。我们也正是在这个现实的民族基础上构建了我们的法统,这就是中国法统的来源。
A.V. Dicey 对 “The Rule of Law” 的三个原则不是已经可以很好滴解释了吗?
对上粉红我一般都直接给他们扔出这些问题让他们自己去找答案。

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制?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在哪里?法治的三个原则是什么?
PS,别看百度

他们愿意去了解就去了解,他们不愿意去了解那我也没打算给他们上课.
这两段我都有反对意见。
第一段的逻辑放在具体的实例上来说,只要蒙元征服过的土地,那只要我宣称我继承了蒙元的法统我都可以对其发起战争,说自己不是侵虐而是内战?这一逻辑的应用过于荒谬我认为甚至没有考虑的必要。
然后第二段明显属于cultural genocide,请参考《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这是联合国的文件,除非你说联合国没有力量,所以说了不算。
你有提到“我不知道你这里说的法治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结论从何而来?”这句话,我正好可以举一个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却因为民意的否认而失去效力的例子:1857年,斯科特诉桑弗特(Scott v. Sandford)
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黑奴不是美国公民,并以违宪为由废除了旨在限制奴隶制扩张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这个案子间接引发了南北战争,而且导致了使用民主制度的功能不能解决这个荒谬的问题,以至于使用武力解决。
法统是以确定的版图为前提,我们确定的版图不是蒙元而是满清。

联合国认可这点其实也很好解释,民国是不承认外蒙已经割让的,目前民国的版图还保留外蒙,但民国在联合国没有发言权,而有话语权的土鳖是承认割让的,只不过说是民国割的,和自己无关。
你的例子不仅没有否定我的说法,恰恰是证实我的观点,通过司法途径宣告法律违宪无效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合法否决途径。
你搞混了。我说的联合国承认是种族同化问题而不是版图问题。https://en.wikipedia.org/wiki/Cultural_genocid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claration_on_the_Rights_of_Indigenous_Peoples
版图问题我下面再说
要是现在仍然是1857年,你的这个结论没有问题。
然而事实就是,由于这个法案的产生,导致了直到南北战争开打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失去了权威性。
我不知道这个例子怎么就证实了你的观点。。。(仅仅是对‘法治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进行解释)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这个话题在群体讨论里很多,就其最容易出现的明显的误区来谈:

1、法治其实就是人治,是“人”的统治,但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里后者“人治”要说的其实是“某个人”的统治。而“人”并不是“某个人”,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容易在常识上忽略的地方。

2、关于白马非马。白马当然不能是马,如果白马是马,那黑马不是白马,这黑马还是马吗?有很多人认为白马非马是诡辩,但让他深入解释此问题的原因,他就讲不出来问题所在。其实这里的“是”在大众意识中有多种指向含义。
㈠、有的“是”被当作“归类”“概括”的用法,也就是“某个事物 归属于 某个类或集合”,如“你是人,我也是人”。
㈡、有的“是”的用法为“等于”,如“你是那个干了XX的坏人”。这里语句前后词项指向同一个东西。
㈢、另有一种语句是描述性质的,“你长得是丑丑的,她长得是漂亮的”。
大众一般理解“白马也是马”的“是”,其用法为㈠,因此,在我用㈡的用法来反驳的时候,一般理解上就无法澄清语句究竟为什么含义,也就是混淆了“是”的真实含义。
而你如果明白了公众语言真正的用法,“白马非马”也就不再成为诡辩。

其实“法治”“人治”也是同样的混淆问题。“人”用“法”来治理,和,“某个人”用“法”来治理,即便这“法”的内容或形式是完全一样的,他们实际上也不是同一个治理。
讨论版图问题的前提是,同一时期不能有两套通行准则,如果你同一时间采用两套标准,那说明你明显在双重标准和胡说八道。
如果你承认国际法的存在,那日据台湾就是合法的,所用的任何规则,完全不超过同时期的美西战争或之后的日俄战争,而相反的,共产党入侵西藏是侵略战争。
如果你不承认国际法,那这个标准溥仪的满洲国当然也是合理的。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对于主题文章来说,如果重点放在“怎么治理”上,虽然也可能包含治理行为主体的不同这个情况,但即便同为法治国家,他们的治理形式也不会一样,总会呈现多样性,实际上很容易被独裁组织用“法治多样性”观点掩盖模糊直至推翻。重点在于“谁”治理,行动主体的不同,是“法治”“人治”的最大分野。
法治就是社会中绝大多数公民维护法律的意愿大于反对法律的意愿的状态。
公民维护法律的意愿取决于三点:一是法律的正当性,二是维护正当性法律的必要性,三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性。

①公民从法律的正当性中获利,因为正当的法律是考虑公民意愿的法律,是合乎道德和伦理的法律。
②公民从维护正当性法律中获利,因为只有维护正当性法律,才能确保下一轮立法产生具有正当性的法律。
③公民从维护法律权威中获利,因为保持统治秩序是社会平稳,减少动乱的可能。

以香港反送中为例子。
修订逃犯条例使所有香港市民蒙受损失。从法律正当性的角度①,修例授权中共随意抓捕香港市民,对市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严重威胁,授权中共肆意抓捕外国投资者,对香港的投资环境形成严重损害。从维护正当性法律的角度②,修订逃犯条例严重违反一国两制,如不制止一国两制将名存实亡,所有香港人都面临严重威胁。因此尽管③公民从维护法律的权威中获利,但权衡利弊①②更为重要,因此市民选择上街。

法律不只是书面法律,判例和习惯都可以作为不成文法律如:
元朗恐怖袭击授权黑帮爱国,警黑合作。警黑合作被市民大游行制止,黑帮爱国被市民武力私了制止。

警察乔装示威者使用燃烧弹,市民不割席,现在勇武派可以使用燃烧弹。
警察开枪击中救护员左眼无惩罚,现在警察可以肆意使用过度暴力,可以驱逐记者、救护员。
831恐怖袭击无后续,现在警察杀人不需要更多伪装。
黑警杀人,亲属却仍可以安全的呆在香港,市民授权黑警就地享受特权。
_neko 回复 守法刁民 黑名单
"内陆民众没有剥夺台湾同胞享有内陆领土共同共有权利"有很明显的错误,PRC范围的现代智人并没有你所述权利。而具有该权利的共产党(PRC范围的现代智人的利益代表、政府代表),在国际上,特别是非政治性的场合打压中华民国已经实质上剥夺台湾人享有(如果有的话)的属于china的外交权利。
我不认同您的观点。您提到“君主国君主的地位大概没有经过民意的授权,君主国政府的法律可并未因此失去合法性。” 根据社会契约论和宪政理论,宪法(或称政体)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君主国的法律是未经人民授权的法律,因此并不存在合法性可言。

当然了,非要让步的话,社会科学的概念都是可以用不同理论去解释的。
这里的民意授权特指“社会契约论”下的那种,君主国的臣民认同与忠君思想无疑也可以解释成广义的“民意”。当然按照这个意见,任何法律都来自于广义的民意,那么也就没有意义了。。。
守法刁民 黑名单 回复 _neko
治权和主权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主权国同时拥有治权,但是当政权分离的情况下两者就不同。内地从来没有宣称过内地的领土权益和台湾民众无关,换而言之也就没有剥夺台湾民众的内陆主权,主权是对外而言的概念,具体表现为假设哪天民国光复了大陆,由于台湾民众拥有对内陆的主权,那么同一主权主体之间的领土争夺就不能算违反国际法的侵略,而属于内战。治权和主权分离比较典型的例子比如八省联治,名义上虽然都属于民国政权统治之下,也就是同一主权之下,但八省联治说明除八省以外,其他地区的治权其实是受到排他管辖的。
守法刁民 黑名单 回复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一语中的,你的说法我很认可,其实就是个语言逻辑问题。但是用某个人和人去区分也很模糊,因为人(群)去治理不可能所有人都去,所以往往采用代议制,这个情况下必然指向某个人或者某群人去实际治理,怎么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那就是如何治理的问题了。
你的这个观点很有意思,但这个其实和我说的并不冲突。宪政民主体制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也是不断发展的,宪政之所以拥有权威性,是由于能够充分的代表民意,拿美国独立战争以前,当时主要矛盾是殖民国和殖民地之间的矛盾,美国人民打败殖民者,取得了独立,这个在当时是进步的,这种情况下,相对于取得殖民独立的人民而言,通过宪政建立起国家,这个国家对于被解放的殖民地人民而言,代表了解放民众的充分民意,因此相对于殖民地而言就是宪政法治的。但是到了南北战争前,国内的主要矛盾就变成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奴隶也是人,也就必然享有人权,而当时的体制却把他们排除出公民的范畴,这个时候宪法对于被奴役的人而言,也就不能代表充分的民意,宪政的基础也就受到挑战,换而言之,对于奴隶而言,这不是宪政法治,而是专制人治,只有对于奴隶主而言才是宪政法治,所以采用当时的法律去判定黑人不属于公民自然也就没有合法性基础。
国际法原本就不是必然适用,对于保留的国际法条文是选择性适用,不过这里倒不是国际法适用的问题,而是国际法原本对于侵略行为自始否定的原则适用优先的问题,如果侵略行为下的条约有效,那么岂不是鼓励侵略,这明显是和国际法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这个我在上楼也提到过了,我就不贅述了。
還繼承滿清法統呢,《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跟《清室優待條件》被蘇聯匪諜馮玉祥操縱非法廢除以後,中華民國政權還有哪門子的法統。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回复 守法刁民 黑名单
这些还是常识性的东西:
如果你用某个人某群人去实际治理,能够达到“人”的统治,那么就可以这样的,完全没有问题。你怕什么呢?
统治和统治的具体形式,这是两个事情。为什么代议制就必然正确?如果军政府在背后惩恶扬善,维护正义,就一定不能实现人的统治?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其实在一个家庭里面,大家不需要设立什么法就可以很好的维持运转了,因为家族血脉家长会自动维护这个延续的兴盛,相互都了解,没有必要建立法治。因此,家庭关系都是情理重于法治。

那么这样的一个熟悉人关系的社会模型,他为什么要建立法治呢?其实只需要有正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就可以运转很好了。

这就是东西方社会模型的不同,中国人自古以来是熟人模式,因此并不重视法治,也不需要重视,而西方人建立的契约实际上都是基于陌生人关系,法治模式也是来自于此。如果中国人你要跟家里亲人想想怎么弄个契约条款规定做什么不做什么,这情分就肯定是很淡了的,至少不会是中国人的家庭关系模式。
令狐冲 回复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不完全对,西方封建时代也是熟人社会,大量的著作印证了这一点,要注意在封建关系下的契约还是很牢靠的,领主要对手下骑士的家人有照顾和抚恤责任的,和农民的契约也是不能随便撕毁的。地理大发现后把这个封建契约的普适性推广开来,在此基础上市民阶层才取代了封建领主。
守法刁民 黑名单 回复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你会强拆你家人的房子吗?你会把家人丢在集中营吗?你会给家人吃毒奶粉变质食物和打假疫苗吗?你会把东西卖给家人的价格比卖给外人的价格还要高而且质量还要差吗?你会把家人的钱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吗?你会垄断市场操控汇率去盘剥家人的财产吗?圣人政治不是不好,只是不可控,没有宪政法治,怎么保障圣人及其后代不会滥用权力侵犯的正当权益?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我指的是大体上的分野。契约和熟人是两个不能同时发达存在的社会现象,熟人意味着两方有约定俗成的共识,这个共识已经不需要借助另一个第三方势力来完成。

熟人是不需要契约的,这是个常识问题,比如说我让父亲买一个东西,他一定会买来我也会很满意的好东西,他既没有必要弄个坏的东西过来,也没有必要跟我订立一个契约以便来惩罚我父亲。

现代契约社会的模型在从一开始的人与神的契约,到后来用武力威胁保证契约的执行,这实际上也是西方社会进一步道德衰退的转变现象,到现在已经发展成大家都有武力也不见得能保证执行了,你有大杀器人家也有,因而契约也就只能退缩在一国之内,实际上现代这种契约已经完全不具有最初的契约精神,而成了武力的附庸,更远一点的国与国之间的契约就更不一定能保证了。

熟人并不是指的陌生人关系里面关系靠近的熟人。如商人,你跟我套近乎套多了,然后我卖给你什么什么,这仍然需要建立契约,因为我们的熟人具体关系是建立在陌生人社会这个架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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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他就是可以按照这个圣人模式治理的,人的道德在现代完全不是古代的样子,因此不能使用。你要问我会不会,应该先问我是什么时代的人。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我有点奇怪的是,如果自我中心这一点不能被察觉到,那么自己一旦信仰某个理论或者某种制度主义,会不会变相搞成对其他人的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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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是什么时代的人?怎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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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好解决,两院制➕选举人团制➕违宪审查制,就能做到保障多数人权利的同时照顾少数人的利益。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算了,你总是不能分清统治和具体统治方式这两个东西的区别,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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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苟以为可教而辱教之,又幸矣。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回复 守法刁民 黑名单
谁的统治是指的谁做主,也就是谁是主人,实现的是人做主,那就是人的统治,某个党做主,就是党的统治。而实现统治的具体方式,如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又或者具体的三权分立还是其他什么具体制度,他们只是为了完成这个价值观采取的具体组织方式。这两个东西完全是不同的。
具体组织方式上,即便在伊斯兰的伊朗他也是有议会和总统的,但是你如果说伊朗是民主制国家这就成了笑话了。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从制度组织方式在形式上的相似出发,并不必然能够推理出实现谁的统治这个价值。
同理,西方英国仍然是君主制,立宪的也是君主制,但是你不能说他不是一个文明国家。
我的看法是,为了实现同一价值可以有多种制度形式,但是相同的制度形式却未必能有相同价值。逻辑上,逆命题并不能必然成立。
miule236236 黑名单 回复 UCCMaoist 观察
這意思是說是否符合法治這點上,你認為執法的公平性優先於立法的正當性,
所以在公平執行不正當的法律下,就會成為不正當的法治,
也就是說法治與否本身和正當與否沒有關連?
UCCMaoist 观察 回复 miule236236 黑名单
相反,我认为立法的正当性优先于执法的公平性,但是在我认为法律没有正当性的时候,我会直接反对法律,而不是揪住执法的公平与否这种细枝末节(因为这隐含着接受法律正当性的意义)。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认为并不必然有关联。
了解,我認為法源和立法的正當性成立,法治的正當性才能成立,
當法律不正當時,他就該被修改(包括廢除)。

看來爭吵發生在對法治的認知上有根本差異。
中國大陸人腦中的法治其實是法家的刑治,程序正義事實上是法家刑治的核心精神。用另一角度,納粹,公司國家是法家的理想狀態。

法治事實上是法理哲學的理想狀態,有上千年的討論。

品蒽雖聚集很多能察覺中國系統性問題的人,但大多數人在沒有習得現代以價值為核心的世界觀前,還是拋不掉老共烙在底板的部落神話式思維。
法律哲學有三大風格。
最早是自然法學派,著名觀點是,不正義的法律不是法律。後來基督教化後,法律象徵上帝的正義。

另兩個風格是實證主義,與法律社會學


事實上三者都是用不同角度研究法律如何經營社會,讓善良的行為使人得利。
法治是一個社會法律運作的整體評價。其依據當然是人民生活的水平。

民主議會,選舉制度也是法律的一部份。

實證主義著名的觀點有:法律有兩階,一是規則,二是如何使用規則的規則。
我看中國人討論抽象價值面向的問題,都是拿天下,歷史,戰爭史,政治鬥爭史切入,而出來的結果無不是以利益鬥爭做結論。

這是一種思考禁錮。沒有發生過的,都不敢想,想了說出來,也在中國人之間沒說服力,兩者造成了中國人思維極端現實,去價值去情感的思維風格
與抽象價值有關的中文詞彙,都帶有貶義,讓中國人只能以歷史講對錯。

對比,英文世界的譴責大多就是一個道德詞彙就感讓人共鳴。

在中國,譴責要扯到利益損失,才能有說服力。

中國的道德用語只有民族主義有關的才能使人在情感上共鳴。

這才是中國專制統治的核心技術
中國人冷睇看別人不幸的核心技術,是中文一整套道德詞彙被廢掉。
简单来说, 法治就是用法治理国家各种事物. 一切在法之下, 特别强调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法之下. 人治就不多说了, 你懂得.
香港人想象法治,就如中國人想象中華,兩個概念能揮功能,是情感問題,而非內容。(大部份人對兩者的看法都是從小到大自己拼湊組合出來的,不是專業研究)

香港人對法治的反應是七十年代培養出來的。美國人對自由的情緒反應也是如此。

對了,中國人是不講情感的。所以會覺得外國人很奇怪。
思考其實受很於情感,中國當代的文化,最大問題是貶低情感,也貶低商業,把它污名化為社會問題的溫床。用現實解釋現實當然是這樣。

人能自由地愛自由地恨,也能自由經商。就是人類現代化的兩大動力。
舉多一個例子說明中國人思維方式與別不同:

姨學對中國人的吸引力大於牆外人,
因為在外人看來,姨學只是用來理解歷史之用,就這樣。

但中國人圈子,沒有歷史的幫助,甚麼主張都喚不起人注意。簡單的想法,要以解釋歷史的方式迂迴表達才能得到大眾認同。

因為中文一整套道德詞彙都被廢掉。
已删除
照你這樣說法不是沒有情感,而是因為貶低情感,藐視別人包含主觀情感的觀點,也無法(不願意)查覺自己其實是在用情感說話,我看來中國人說著別人應該接受統一時,情感充分得很。
其實換另一角度說也是大白話:少數弱勢在民主社會能讓喚起社會大眾的重視,原因很簡單:人重視自己的情感,即我覺得他很可憐,他需要幫助,就行動。(這很簡單吧)

在中國,人會質問自:「我是甚麼人?我的感受值得大家注意嗎?我憤怒/悲傷/同情正確嗎?歷史怎麼說?」

我看中國論壇有二十年經驗,初中開始,我經常驚訝於中國人普遍對中國歷史(或與中國歷史相關的外國歷史)的認識。而香港人普遍是歷史盲,對歷史的重視遠低於中國人。

但人人都有二十四小時,多出來的時間做甚麼呢?就是接觸流行文化,參加道德議題的爭論(就是講是非八卦)。中國人有一個論點,就是越吵意見越分裂。事實上,吵到意見分裂是吵得不夠。

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就是吵到分裂失敗收場,六年後,人就習慣了,明白如何吵架,明白吵哪個方向是沒結果的。明白大家為甚麼要關心這問題。

簡單說一下,對於法治,我們大家都知道吵哪個方向是沒結果的,但沒回過頭來問,你為甚麼想理解法治?

中國人說話風格經常是把自己的期望包裝成事實陳述(轉彎抹角不敢表露道德期望),明明是希望以法治解決問題,但就是陷在界定何謂法治之上,更無意義的是,在歷史中吵哪個定義比較適,硬硬把人類社會當成非洲大草原的角馬一樣作生態研究。

這就是中共限制人民討論社會問題的技術。這種討論風格我認為是鐵籠下長出來的
補充一下,我觀察,中國人普遍認為談起自己親朋戚友以外的世界,即我們說的…社會、國家、人類世界,都會立刻轉換腦子,裝扮成一個生態學家,研究起「事實」問題,這是歷史就起到很大的作用,因為歷史都是「事實」的材料。談起來都是去道德的、去情感的,然後表面上是爭論事實問題,但背後是價值之爭。

當然世界各地的人都是這,能明白這情況的人,就要靠吵得多,自己摸出來,在網絡幫助下,不同意見的人大吵特吵,人大約十七八歲就明白這遊戲。明白這遊戲作用有三:

1. 習慣面對你立場相反的人,這能使你把你的對手當成朋友。更長遠可使你真的關懷整個人類世界,而非只是自己的部落。

人生存有很多面向,某面向的對手,不是全面的敵人。法治良好的社會,我們可以依賴法律,而不必用憎恨這種情感保護自己,在沒有法治的社會,人要靠憎恨保護自己。

2. 消除自己腦中神聖不可侵犯的概念(腦中的聖域),因此,不會見看到台獨兩個字就動手打人。

3. 學懂說服人,而不是征服人。由理解對方的期望和恐懼開始,討論問題才是有意義的。(這很難,要從小學)

就如另一個post所問,大學如何不怕被洗腦?最重要是讀心理學,明白人如何口不對心,理解情感變化。

中國人甚少機會表達情感,當表達出來,就是生死相搏。(中國傳統文化就不鼓勵人表達情緒。中國父母教孩子禮貌的多,教孩子體貼的少。體貼就是理解情緒的技巧)

補充一下,在過去年代,心理、溝通、表達方面的訓練,是貴族室少是中產才會做的,因為他們的環境真的用得著這些技巧。(很多時候是傳統哲學的內容)但在網路年代,每一個人都用得著,我認為注意這方面,比單純討論「天下政治大棋局」有意義得多。

在我所認知的網絡世界,臺港兩地真的比較少「天下政治大棋局」風格的討論。多是價值面向的,生存有甚麼意義…你生活遇到甚麼不適…甚麼人讓人很討厭,抱怨放負的多。

(近幾年「放負」也不流行了,當年也有不少衛道之士說放負文化影響年輕人云云,放負梗用盡之後,人就不放負了,心靈就成長。另一個例子,是色情網站讓青少年更保守或對性看得更淡,這也是很搞笑的。)

中國就很不一樣,限制人的情感,人就無機會學習去面對它們。
人治在大多數語境,只是對缺乏法治(或法治程度低)的諷刺。

「法治」相對的,是「沒有法治」,而非人治。
假若把「人治」當成是一種社會經營的理念(如法治一樣),那麼,「人治」就會有一個理想境界。
我們都是人類,需求是差不多的(包括物質世界、精神世界的需求),人治的理想境界與法治沒有不同對吧?

人治與法治只是叫哪個名字比較適合而已。
我認為法治一說是比較適合的,因為人類社會的治理當然是靠人,「人」治中的人是多餘的,叫「治」就可以了。

法治是一種狀態、是一種結果。香港在97前及97後早期,「法治」的用法是這樣的:

你認為有甚麼要素能提高社會的法治?(言論自由、地區議會等)

這也是初中課堂的東西。


後來就變成中國式。把「法治」當成是「其中一種」制度。
任何能批評中國系統性、權力問題的抽象詞匯,在中國國內都會被中共宣傳為,與中共制度相對的「其中一種制度」而已。

在中共去道德、去價值、去情感的僭移默化下,所有道德價值相關的詞語,都是一種弱肉強食、力量博奕的使用策略。(法治相對人治,潛台辭是,法治是其中一種權力博奕策略而已)

中共的洗腦策略是,讓人本能地把任何情感、價值、道德都運算成力量博奕的策略,若你想像不到如何使你在弱肉強食的競爭中勝出或佔利,就是沒說服力的道德價值概念。
中共所謂的洗腦,是這養成人這種思維格局,瓦解一切道德價值。(道德價值都要經過運算,就是說它們都喚不起你的情緒)

這是我來品蔥開ACC的原因。
我認為這套思維洗起腦來不容易解毒。(特別是對喜歡讀歷史學政治的人更是危險)
lihkg的會員注意。
其实不是中国人不理解情感,而是中国人的情感表达被“刻奇”(kitsch)化了。
就举个例子,爱国小粉红们在上头允许时义愤填膺,在被铁拳时默不作声。他们其实很清楚哪种“情绪”是自己应该表达的,哪种是不应该表达的,而这种其实就是刻奇。这种心理在饭圈女孩中也很普遍,会刻意地用从众的心态去表现感情。
他们的感情不是私人化的,作为一个个人主义者我的感触很深。
sorry Kitsch化是甚麼意思?

我的觀察大多是香港的藍絲,所以沒考慮專制鐵拳這面向。

舉一個例子,藍絲必用的辯論技巧:如果在美國,你早就被警察槍殺了。(臭蟲論,外國也有)
你會以為他在說理,他自己也以為他在說理。但事實上,他在正當化自己的情感,而自己不知道。
他的意思是說:這種事是自然的,我的情緒是合理的,你的情緒是不合理的。

中國人的「外國也有」是一種正當化自己情感/情緒的行為,並不是在辯論道德對錯,而他們自己也不察覺。

不好意思,我忘記說,我不是說表達情緒本身是好的,表達情緒有好有壞,所以要學習如何表達。要學如何表達,就要大家自小都多表達。

表達各種情緒是一種必要的學習階段,讓人學習理解他人、把對錯、情緒、個人利益分開。

也就是說,對你有益的事可以是錯的,你討厭的事可以是好的,你憎恨的人可能是有價值的,可憐的人可能真的是不好彩而已。

這些情況是違返人性,讓人不舒服的。網絡上大家自由表達意見,會把這些情況都找出來。舉例,早期facebook剛出來時,每個女人開車的交通事故新聞下都有「女人開車」如何如何的留言,後來被罵得多,吵得多,經過七八年,這種人就少了,主要原因是看人互罵的那一代小孩長大了,老人少上網了。
很多小議題的正當價值觀就是這樣練出來的。(現實中我們很難遇到這些議題,或道德難題)

我說的中國人不習慣表達情緒,在藍絲身上最常見的表現是,「大人」之間聊天不談壞事,拿負面的東西出來談是一種社交忌諱,這是社會問題得不到討論的一大原因,長遠讓小孩以為關心社會、關心不幸的人、討論是非對錯是一件羞恥的事,只有社會的失敗者才會關心這些問題,成功的「大人」只談利益、雄心,天下大棋局。


題外話:我已十多年沒把個人主義這四個字掛在口邊。
個人主義讓人聯想的東西可以相差很遠,而且這幾年越來越負面。
(我也是個人主義者,過了這麼多年我也不太記得個人主義的內容是甚麼了,很多對我來說是簡單道理,要我解釋個人主義,我也不知道要從哪裏談起)
因为香港的蓝丝和大陆的粉红也是差很远的,感觉蓝丝那些,年轻的时候未必没有过人性,只不过现在麻木冷漠,失去同理心了。但大陆的粉红很多都是年轻的时候,有很多情感需要宣泄,而党就利用了这一点让他们宣泄。
原來如此

我認為中國如能開放言論自由,也有一個世代的藍絲要捱
少见的在品葱上宣讲“同理心”的朋友,感谢你的评论!我认为同理心和理性的价值计算可以共存,正如《合作的进化》里所谈论的,殊途同归,只要能进行重复性博弈,就可以培养大家的信任感,最终建成互信社会。
謝!

的確可以。我說的都是計算呀,只是角度不同。這些都是看書看來的,也不是我原創。
那些書這麼厚,也是計算的結果。

我認為最重要是,不要太快變成「大人」。
大家記得kidult一詞嗎?這個詞出現在自己的社會時,我們就可以看到人單純為道德而上街的時代。

香港是80-90年代,歐美是更早。
玩耍的人不會審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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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君主还是共和,是民主还是寡头,人类制约公权力滥用有且只有两个方法,要么是上级领导监督下级,要么就是分权制衡、民主选举。前者由于无法解决最终上级如何监督和层级过多监督走样的问题,宪政国家都已经不再采用。分权制衡、民主选举也非尽善尽美,但根据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后者能够尽可能的避免公权力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因此多为宪政国家所采用。
個人認為不需要這麼久,別說拆牆,你只要允許牆內的民眾針對公共領域自由討論發言而不受限制,很多話術和謊言都會不攻自破,以我之前在知乎的回帖情況可證(當時我的賬號還沒被禁),只要知乎不刪帖、不屏蔽、不禁言,五毛小粉紅幾乎是沒有辦法說服其他人的。
法治就是司法独立,或者说司法独立是法治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Rule of law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也就是法院有权推翻最高统治者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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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曾幾何時,品蔥就有那麼一群人,他們嘴上說著反專制,事實上卻鼓吹專制政權不可戰勝論、中華永無希望論,他們並不希望專制政權倒台,因為專制政權倒台,他們也就失去了嘲笑生活在專制統治下的民眾,來為自己失敗的人生尋找存在優越感的機會,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請勿對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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