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權利內容

聲明在先: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4
分享 2021-09-13

16 个评论

「天賦人權」這個概念,最早來自於西元十三世紀前後的英國人的樸素基督教正義觀。

在中世紀之初的黑暗時代,雖然兵荒馬亂,但是人們也往往沒有什麼財產。因此,國王和領主親自做強盜,向自己的臣民強取豪奪的情況是基本不存在的。

西元十一世紀以後,在查理曼的主持下,西歐的秩序漸漸恢復。像英格蘭這一類民眾吃苦耐勞、樂於儲蓄的地方,就出現了一批經營農牧業的富裕貴族。這使得這種富裕地區經常出現國王親自強取豪奪的情況。

由於英格蘭人並不是降虜、費拉,一旦遇到了國王來強取豪奪,很多人是願意赴死頑抗的。雖然說,出現這樣的事件,最終的結果一般都是國王贏,土豪死,但是,這裡涉及到了(為了捍衛自己權利而赴死的)土豪的死後評價的問題。

從強取豪奪的壞國王的角度講,當然希望「君權神受」:這個反抗自己的土豪就是反抗了上帝,死後應該下地獄。

而從平民和貴族的角度講,則是希望天賦人權:人權直接來自於上帝。即使是國王也不能隨意侵犯。這個頑抗的土豪,捍衛上帝賦予他的權力,死後應該上天堂。

這一死後評價的問題,對於英國的前途發展和秩序構建是極為重要的,超出了土豪的靈魂本身上天堂還是下地獄的問題。這是一個習慣法和價值觀的問題。如果人們頌揚這類敢於頑抗的土豪,為其立碑立傳、奉為烈士、贍養兒女,那麼將來,就會有更多的土豪選擇捍衛自己的天賦人權,最終,國王真的就不敢亂來了。

西元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就反映了貴族常年抗爭後,使國王服軟,而將樸素的天賦人權基督教正義觀升格成了條約和憲法:

39. No free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第三十九條 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內國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者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題主用天條之約來論證天賦人權:

聖經裡最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的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這似乎不太符合歷史。

諾亞、亞伯拉罕、摩西的誡命天條,其內核是禁止吃人、禁止互害,死人要埋葬、一同追隨先知的鄰居間要建立互愛、互助的兄弟姐妹關係。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從石器時代晚期到青銅器時代晚期,地中海世界一直處於張獻忠 索多瑪一類食人族與亞伯拉罕信徒一類虔誠教徒的衝突和爭端之中。那時候,食人族是絕大多數,而上帝信徒是極少數。因此,就算沒有壞國王來強取豪奪亞伯拉罕部落的牛、羊等經濟家畜,食人族也會出現民間土匪自發的、或者由索多瑪國王比拉組織的國家行為層面的盜竊和搶劫。

因此,亞伯拉罕諸教涉及到財產權、人權時的教誨一般是,磨練意志,增強體能,苦練武藝,與小伙伴們經常打獵演練。比如說:

Genesis 25:27

(NIV) The boys grew up, and Esau became a skillful hunter, a man of the open country [...]

(和合本)  兩個孩子漸漸長大,以掃善於打獵,常在田野[...]

Genesis 27:3

(NIV) Now then, get your equipment—your quiver and bow—and go out to the open country to hunt some wild game for me.

(和合本)  現在拿你的器械,就是箭囊和弓,往田野去為我打獵。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亞伯拉罕諸教的人權觀、財產權觀比英國中世紀時產生的天賦人權觀要更激烈、更堅決一些,類似於斯賓格勒(Oswald Spengler)「鐵和血比黃金更堅實」的論斷。

英國中世紀的天賦人權觀是防禦性的。國王若來強取豪奪,土豪捍衛財產,妻兒,那麼土豪死後可以上天堂。

而亞伯拉罕諸教的觀點則是同時包含進攻性和防禦性的。你們若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國王不是一個虔誠、良善之輩,你們可以組織民兵起義,把國王斬殺,然後按教法處置他的財產。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xiaotengzi02 黑名单

xiaotengzi二號,基督徒保守派,尋找同道一起離開所多瑪。品蔥不良言論環境,本號完全進入水區。溫馨提示:1.品蔥管理員潛伏大量的biden粉,批評偽總統biden要小心。

状态

  • 最新活动: 2021-09-16
  • 浏览: 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