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權利內容
聲明在先: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第一,本文的“主義”等於“信仰”等於“首先”,“第一”,“核心”的思想。若把該詞弱化在政治領域裡,本人也認為應該是以上帝的對政治的要求(政治原則)為先,這也是“上帝主義”。
第二,我這裡說的是“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和權利內容,不是要說明其他論點。
1.“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
首先要說明聖經裡的上帝原則:恢復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人生在世時候)。原則就是堅持不改變的存有。雖然理論上上帝有能力改變這個原則,但上帝不會改變它(至少是在聖經描述的時間範圍內)。
聖經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one “上帝與個人直接契約關係”的“上帝”不必多說(信仰為先,比較複雜,暫時不論)。
two 與“個人”的關係,不代表不能由“個人”到“家族”,典型的就是亞伯拉罕的例子。但是“個人”才是原則(前提),“家族”等群體可以沒有。
three “直接”,即表示與上帝形成的是“直接”的關係,不需要中介存有(其他人或事物)。可能有人傳福音告知一下,但一旦相信上帝與上帝就是直接的關係。上帝與亞當,挪亞和亞伯拉罕都是直接說話,新約就是直接禱告。
four “契約”,即要求保證契約雙方的選擇權。上帝選擇權不會受到侵犯(沒有任何存有有該能力)。對於人而言,這一條裡可行就是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人生在世時候)。
亞當,挪亞,亞伯拉罕這三個例子裡。亞當是反例,沒有與上帝建立契約(或者說違背了契約)。挪亞與亞伯拉罕都是直接“信”上帝,說明他們使用了選擇權,選擇“信”上帝。並且也說明當時並不是所有的人都“信”上帝。若上帝不保護個人信仰選擇權,還需要強調“信”嗎,直接問“服不服”就對了。
2.信仰具有強制力,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
信仰具有強制力(對於信仰者),在於“信仰”的“首先”,“第一“,“核心”的地位。
政治具有群體強制力(強權),政府是強權小群體。
信仰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領域都具有強制力,當然包括政治領域。這樣信仰與政治就有“強制力”這一相同屬性。
在上帝原則裡,唯一具有強制力且人可行的事情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人生在世時候)”。上帝本身沒法被強制改變,個人信仰內容不能被強制。
這樣上帝主義的政治原則首先就是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利,然後根據與信仰選擇權的關係依次擴展到其他領域。
3.“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內容。
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與選擇權。嚴格地說,選擇權只是所有權的一種體現。
(1)個人權利首先是信仰選擇權,信仰選擇權可以歸為思想選擇權,思想又是由靈魂產生。原因大於結果,故此個人權利第一層級為:
靈魂權(所有權) > 思想權(所有權選擇權)。
對於人來說,靈魂權只有所有權,人無法改變靈魂。大於號表示重要程度。
(2)上帝與個人關係的恢復,需要在人間實現。比如:需要傳福音,用有形的存有來實現。信仰選擇權也是如此,故此個人權利第二層級為:
肉體權(所有權選擇權)
(3)除了需要人的肉體以外,還需要用其他東西傳播信仰,保護上帝賦予個人信仰選擇權。故此個人權利第三層級為:
財產權(所有權選擇權)
(4)總上所述,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等級:靈魂權>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靈魂權對於人來說只能擁有不能選擇,所以一般省略,但靈魂權還是最重要的。
整理之後的個人權利次序:思想權>肉體權>財產權。
16 个评论

既无逻辑,又无思辨,用词混乱,不知所云。
如果你想论证神学,必须用神学语言来论述,我并不懂你要证明什么。
如果你想论证神学,必须用神学语言来论述,我并不懂你要证明什么。
我是想說明,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內容。只管說具體的,說的如此籠統,俺聽不懂。
加油。中国的基督教,即使是三自爱国教会也受到中共的打压,更不用说家庭教会。信仰神的人团结起来,一起反共。
1,共产党是魔鬼《共产党宣言》一个魔鬼,一个共产主义魔鬼。(幽灵,德文原意魔鬼)。
2,和魔鬼立约!
共产魔鬼入教仪式:党、团、队宣誓入教。(举着拳头,宣誓为共产主义奋终身)
中国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拜入魔教。入教以后,魔鬼会给人在头上和手上印记。
《启示录》说:“这兽又强迫所有的人,无论大小、贫穷贵贱,在他们的右手和额上打了印记,这印记就是那兽的名字或代表的数字;
《启示录》还说:“若有人拜兽和兽像,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那些拜兽和兽像受他名之印记的,昼夜不得安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既是天理也是人道,欠一个民族的苦难更是不可能逃脱的。象中共这样一个邪教恶党为祸人间,天理难容。当上天要清算中共这个邪教组织,要讨还欠债时,坚持要留在其组织的少先队、共青团、共产党的人,就成了还命替罪羊。
只有向神郑重声明退出中共党、团、队的人,才能在天灭中共的异祸中保平安。
18:4 我又听到了另一个声音从天上说:「我的百姓,你们从她中间出来罢!免得你们分沾她的罪恶,也免得遭受她的灾祸。
退出中共党、团、队,和共产切割。
https://santui.tuidang.org/
2,和魔鬼立约!
共产魔鬼入教仪式:党、团、队宣誓入教。(举着拳头,宣誓为共产主义奋终身)
中国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拜入魔教。入教以后,魔鬼会给人在头上和手上印记。
《启示录》说:“这兽又强迫所有的人,无论大小、贫穷贵贱,在他们的右手和额上打了印记,这印记就是那兽的名字或代表的数字;
《启示录》还说:“若有人拜兽和兽像,在额上,或在手上,受了印记,这人也必喝神大怒的酒,此酒斟在神忿怒的杯中纯一不杂。他要在圣天使和羔羊面前,在火与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烟往上冒,直到永永远远。那些拜兽和兽像受他名之印记的,昼夜不得安宁。”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既是天理也是人道,欠一个民族的苦难更是不可能逃脱的。象中共这样一个邪教恶党为祸人间,天理难容。当上天要清算中共这个邪教组织,要讨还欠债时,坚持要留在其组织的少先队、共青团、共产党的人,就成了还命替罪羊。
只有向神郑重声明退出中共党、团、队的人,才能在天灭中共的异祸中保平安。
18:4 我又听到了另一个声音从天上说:「我的百姓,你们从她中间出来罢!免得你们分沾她的罪恶,也免得遭受她的灾祸。
退出中共党、团、队,和共产切割。
https://santui.tuidang.org/
神学只是把一些抽象的事物具象化,这是宗教的价值。千年以前,你和一个人说天赋人权,肯定不理解,但说上帝赋予人类了权利,就容易得多。
>> 我是想說明,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聖經根據與內容。只管說具體的,說的如此籠統,俺聽不懂。
我的意思是,你的方法并不是神学证明。
首先,权利这个词是现代法学推导出来的,过程极其复杂,基本是从坎特伯雷的安色默(Anselm of Canterbury)一直到维多利亚的弗朗西斯科( Francisco de Victoria) 这期间神学家一点点从上帝中心主义变为替代主义的过程。其本身就是解构纯正天主教信仰的一套理论。掺杂东方主义,世俗主义,诺斯替主义,新柏拉图主义和波斯主义的混合杂物。
最纯正的基督教讲的是生命,正如耶稣说“人若失去生命,得到全世界又有什么益处呢?” 基督教的教义核心是堕落,罪恶,拯救,得救的主线,权利概念本身就属于属世的“凯撒”。
况且,你的论述既不符合中世纪神学论述,更不符合现代神学思辨的原则。
为什么权利是属于外邦的概念?权利这个概念本身的产生就是私权和法权的延伸。圣经本身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比较接近的是统治、管辖、治理(通常用מָשַׁל表示)谁是统治者,当然是上帝,这还用问吗,任何窃取上帝权柄的行为都是僭越。
其实你真想论证,先得学习,你说的这些,几百年前有成千上万的修士已经讨论过了。资产阶级和新教的产生,是对基督教会巨大的创伤和损害,是西方教会堕落和自我毁灭的开端,因此,资产阶级新教会总爱搞这些乱七八糟的“法权”论证,把自己不服从上帝统治的悖逆之心,说的堂堂有理。(顺带一提,我并不是天主教徒,只是从旁观角度做两教对比。)
「天賦人權」這個概念,最早來自於西元十三世紀前後的英國人的樸素基督教正義觀。
在中世紀之初的黑暗時代,雖然兵荒馬亂,但是人們也往往沒有什麼財產。因此,國王和領主親自做強盜,向自己的臣民強取豪奪的情況是基本不存在的。
西元十一世紀以後,在查理曼的主持下,西歐的秩序漸漸恢復。像英格蘭這一類民眾吃苦耐勞、樂於儲蓄的地方,就出現了一批經營農牧業的富裕貴族。這使得這種富裕地區經常出現國王親自強取豪奪的情況。
由於英格蘭人並不是降虜、費拉,一旦遇到了國王來強取豪奪,很多人是願意赴死頑抗的。雖然說,出現這樣的事件,最終的結果一般都是國王贏,土豪死,但是,這裡涉及到了(為了捍衛自己權利而赴死的)土豪的死後評價的問題。
從強取豪奪的壞國王的角度講,當然希望「君權神受」:這個反抗自己的土豪就是反抗了上帝,死後應該下地獄。
而從平民和貴族的角度講,則是希望天賦人權:人權直接來自於上帝。即使是國王也不能隨意侵犯。這個頑抗的土豪,捍衛上帝賦予他的權力,死後應該上天堂。
這一死後評價的問題,對於英國的前途發展和秩序構建是極為重要的,超出了土豪的靈魂本身上天堂還是下地獄的問題。這是一個習慣法和價值觀的問題。如果人們頌揚這類敢於頑抗的土豪,為其立碑立傳、奉為烈士、贍養兒女,那麼將來,就會有更多的土豪選擇捍衛自己的天賦人權,最終,國王真的就不敢亂來了。
西元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就反映了貴族常年抗爭後,使國王服軟,而將樸素的天賦人權基督教正義觀升格成了條約和憲法:
題主用天條之約來論證天賦人權:
這似乎不太符合歷史。
諾亞、亞伯拉罕、摩西的誡命天條,其內核是禁止吃人、禁止互害,死人要埋葬、一同追隨先知的鄰居間要建立互愛、互助的兄弟姐妹關係。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從石器時代晚期到青銅器時代晚期,地中海世界一直處於張獻忠 索多瑪一類食人族與亞伯拉罕信徒一類虔誠教徒的衝突和爭端之中。那時候,食人族是絕大多數,而上帝信徒是極少數。因此,就算沒有壞國王來強取豪奪亞伯拉罕部落的牛、羊等經濟家畜,食人族也會出現民間土匪自發的、或者由索多瑪國王比拉組織的國家行為層面的盜竊和搶劫。
因此,亞伯拉罕諸教涉及到財產權、人權時的教誨一般是,磨練意志,增強體能,苦練武藝,與小伙伴們經常打獵演練。比如說: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亞伯拉罕諸教的人權觀、財產權觀比英國中世紀時產生的天賦人權觀要更激烈、更堅決一些,類似於斯賓格勒(Oswald Spengler)「鐵和血比黃金更堅實」的論斷。
英國中世紀的天賦人權觀是防禦性的。國王若來強取豪奪,土豪捍衛財產,妻兒,那麼土豪死後可以上天堂。
而亞伯拉罕諸教的觀點則是同時包含進攻性和防禦性的。你們若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國王不是一個虔誠、良善之輩,你們可以組織民兵起義,把國王斬殺,然後按教法處置他的財產。
在中世紀之初的黑暗時代,雖然兵荒馬亂,但是人們也往往沒有什麼財產。因此,國王和領主親自做強盜,向自己的臣民強取豪奪的情況是基本不存在的。
西元十一世紀以後,在查理曼的主持下,西歐的秩序漸漸恢復。像英格蘭這一類民眾吃苦耐勞、樂於儲蓄的地方,就出現了一批經營農牧業的富裕貴族。這使得這種富裕地區經常出現國王親自強取豪奪的情況。
由於英格蘭人並不是降虜、費拉,一旦遇到了國王來強取豪奪,很多人是願意赴死頑抗的。雖然說,出現這樣的事件,最終的結果一般都是國王贏,土豪死,但是,這裡涉及到了(為了捍衛自己權利而赴死的)土豪的死後評價的問題。
從強取豪奪的壞國王的角度講,當然希望「君權神受」:這個反抗自己的土豪就是反抗了上帝,死後應該下地獄。
而從平民和貴族的角度講,則是希望天賦人權:人權直接來自於上帝。即使是國王也不能隨意侵犯。這個頑抗的土豪,捍衛上帝賦予他的權力,死後應該上天堂。
這一死後評價的問題,對於英國的前途發展和秩序構建是極為重要的,超出了土豪的靈魂本身上天堂還是下地獄的問題。這是一個習慣法和價值觀的問題。如果人們頌揚這類敢於頑抗的土豪,為其立碑立傳、奉為烈士、贍養兒女,那麼將來,就會有更多的土豪選擇捍衛自己的天賦人權,最終,國王真的就不敢亂來了。
西元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就反映了貴族常年抗爭後,使國王服軟,而將樸素的天賦人權基督教正義觀升格成了條約和憲法:
39. No free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第三十九條 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內國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褫奪其法律保護權者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
題主用天條之約來論證天賦人權:
聖經裡最重要的四大條約足以說明上帝的原則。(1)亞當之約。(2)挪亞之約。(3)亞伯拉罕之約。(4)新約。
這似乎不太符合歷史。
諾亞、亞伯拉罕、摩西的誡命天條,其內核是禁止吃人、禁止互害,死人要埋葬、一同追隨先知的鄰居間要建立互愛、互助的兄弟姐妹關係。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從石器時代晚期到青銅器時代晚期,地中海世界一直處於
因此,亞伯拉罕諸教涉及到財產權、人權時的教誨一般是,磨練意志,增強體能,苦練武藝,與小伙伴們經常打獵演練。比如說:
Genesis 25:27
(NIV) The boys grew up, and Esau became a skillful hunter, a man of the open country [...]
(和合本) 兩個孩子漸漸長大,以掃善於打獵,常在田野[...]
Genesis 27:3
(NIV) Now then, get your equipment—your quiver and bow—and go out to the open country to hunt some wild game for me.
(和合本) 現在拿你的器械,就是箭囊和弓,往田野去為我打獵。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來,亞伯拉罕諸教的人權觀、財產權觀比英國中世紀時產生的天賦人權觀要更激烈、更堅決一些,類似於斯賓格勒(Oswald Spengler)「鐵和血比黃金更堅實」的論斷。
英國中世紀的天賦人權觀是防禦性的。國王若來強取豪奪,土豪捍衛財產,妻兒,那麼土豪死後可以上天堂。
而亞伯拉罕諸教的觀點則是同時包含進攻性和防禦性的。你們若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國王不是一個虔誠、良善之輩,你們可以組織民兵起義,把國王斬殺,然後按教法處置他的財產。
我理解你說的,說了半天還是概念理解問題。我認為權利是因果規律,原因對結果的絕對控制權的一種簡要表達,本質和權力是一個意思,只是對不一樣。個人權利由上帝賦予。誰先提出,誰後提出,這又是另一碼事情了。
你这么一说我就明白了
怪不得大部分中国人没人权,原来是因为大部分中国人不信上帝。
怪不得大部分中国人没人权,原来是因为大部分中国人不信上帝。
我在這裡說明的是:上帝如何賦予個人權利與權利內容。是在陳述事實。
至於你說這種:信仰上帝的人與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之間是這種蘊含關係:
真正相信上帝的人,必然會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但不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人,肯定不是相信上帝。
你在這裡偷換概念,顛倒蘊含關係,有意思嗎?
至於你說這種:信仰上帝的人與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之間是這種蘊含關係:
真正相信上帝的人,必然會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但不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的人,肯定不是相信上帝。
你在這裡偷換概念,顛倒蘊含關係,有意思嗎?
信仰上帝的人與該人是否尊重上帝賦予個人權利之間的關係不是本文論點,就此打住。
>> 「天賦人權」這個概念,最早來自於西元十三世紀前後的英國人的樸素基督教正義觀。在中世紀之初的黑暗...
我想請問一下,若民主的起源於土豪及人民的自我武裝,也就是把刀槍架在國王的頭頂上;那麼現今禁槍派的邏輯理念又是什麼呢?
例如:
1、他們認為現今的武器代差太大無法反抗暴政武裝(但人民有武裝不就提高維穩成本嗎? 總不能每天坦克上街殺光所有人吧?)
2、人民不需擁槍,我們靠警政及完善的社福就能解決了,也就是必須的暴力行為交給國家,人民只要約束它就好(但弔詭的是現今美國某些州卻採取一刀切defund the police,反而使得犯罪率增加,是人民不信任國家暴力機構嗎? 既然不信任,又為何要委託國家呢?)
3、你們擁槍派就只是要把槍當玩具玩而已,卻要我們禁槍派負擔各種社會成本,如隨機掃射殺人事件,多發生在禁槍區,只要國家全面禁槍,就不會有這問題了(但就算沒用槍,想殺人的人還是有卡車、刀械、瓦斯桶、汽油彈etc可以殺人阿?)
4、上述問題的延伸,禁槍派認為;槍不是必需品,刀械、卡車、瓦斯桶是必需品,而且槍造成的傷害比其他物品還要大,犯罪的成本低廉,所以只要全面禁槍,比較不容易發生大規模殺傷事件,就算發生了,死傷也會比較少,舉例來說,槍能輕易殺死數十人,刀械頂多只能殺死數人;請問這種想法該如何呢?
最後,有人認為,在現代社會,人民的自我武裝跟民主沒什麼關聯,如台灣、日本、韓國、英國,有最嚴格槍枝管制的國家,依然是民主體制,人民的自我武裝對民主沒什麼太大助益,反而只會提升社會成本而已。
>> 我想請問一下,若民主的起源於土豪及人民的自我武裝,也就是把刀槍架在國王的頭頂上;那麼現今禁槍派...
禁槍是近現代人們變得非常富有,普通人也能得到警察保護以後,才出現的思潮。
在近代以前,比如說日本鎌倉時代,有過「刀狩令」(sword hunt),以北條泰時要求高野山的僧人交出武器為標誌性事件。不過這一類政策,往往遭到人們暴烈的抵抗。原因是,在近代以前,持刀權是自由人的象徵,與奴民、降虜相區別。
自由人持刀,意味著他們有保護自己、家人、和財產的能力。而奴民、降虜則沒有這種能力,在各類強盜、海盜、浪人(失業的武士)、和僭主面前任人宰割。
不同人、不同群體有不同的價值觀。自由、生命、財產、信仰這些的價值權重應該如何排列,不同群體的人會給出截然不同的答案。有些人就是願意為了有生之年的安全犧牲一些自由,而另一些人則是視死如歸,把自由和死亡都看作幸福的一部分。
在現代文明秩序中,可以說訴訟權是自由人的象徵。一個人願不願意在大大小小的事情上都請律師打官司(這往往是很花錢的),就可以看出這個人有沒有思想層面上的武德。而奴民、降虜則是很怕事的,被侵權的時候一般都是選擇忍氣吞聲。
至於台灣自身的自由,是台灣人的責任。政府軍祗能抵擋像兩棲登陸、認知作戰這樣的一般進攻。共軍侵台,並不會從與國軍開戰開始。共軍入侵一個自由的國家,有一個固定的套路。它首先是推波助瀾,在自由國家的危機之時,製造像1967香港左派暴動那樣的動亂。然後它會趁火打擊,在社會動盪的時候,派出潛伏已久的列寧黨特種部隊(「黑衣人」)攻占台北的重要國家政府機關。它希望這樣做,能夠使各地的地方政府和軍警由於群龍無首,而陷入不作為。那麼它就可以派出準備已久的白區黨民團,以示威抗議的名義奪取全國政權。最終共軍武裝兩棲登陸,祗是用於清理剩餘的國軍抵抗力量。
如果台灣人希望把「必須的暴力行為交給國家」,在中共製造大民亂的時候出動國軍、軍警血腥鎮壓,這在國際上會極度難看,並且得到吳庭艷的下場。劉仲敬講過,共產黨這類顛覆活動,根據歷史上的成功經驗,最好的反制就是事先建立組織良好的民團,在大民亂的時候,不是出動政府軍屠殺,而是由民眾自發地組織起來,打敗中共的顏色革命代理人。就算在國際上招致批評,台北政府可以把在流血衝突中「過激」的台獨人士和團體抓出來,象徵性地判一兩年監禁就可以了。
生命權<--聖經上說不可殺人
財產權<--~ 不可偷盜
人身自由<--~ 搶人口要處死
累的時候不用那麼多文字去闡釋。
另外,信福音是「心裡信」,技術上因為人看外貌,神看人心,所以人無力控制,干涉人的信仰選擇權只是浪費工夫虐待人。
財產權<--~ 不可偷盜
人身自由<--~ 搶人口要處死
累的時候不用那麼多文字去闡釋。
另外,信福音是「心裡信」,技術上因為人看外貌,神看人心,所以人無力控制,干涉人的信仰選擇權只是浪費工夫虐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