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司法公正程度如何?
如題 有蔥友可以提供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嗎?
我看到有美國華人粉紅 死都不肯回大陸 但一直為中共洗地
他說道大陸如果發生不公義的事情可以走司法程序一般是比較公正的
如果有法律漏洞 有獲得社會與論可以得到平反賠償 或著法院承認錯誤 最差就是自認倒楣了
美國維權是錢的問題 法律相當完善但也更加複雜 沒太多法律漏洞但太複雜需要靠律師能耐
小罪好處理 向大企業維權就看律師能耐了 以及法官政治立場 民主or共和派
台灣的維權他就不與置評了他覺得台灣維權差
有蔥友可以反駁一下他的說法嗎
我覺得 台灣 美國維權應該都比大陸好吧
雖然台灣有很多恐龍法官 但我覺得維權成功的案例也很多呀
像大陸p2p到現在那些人都拿不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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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維權是錢的問題 法律相當完善但也更加複雜 沒太多法律漏洞但太複雜需要靠律師能耐
小罪好處理 向大企業維權就看律師能耐了 以及法官政治立場 民主or共和派
台灣的維權他就不與置評了他覺得台灣維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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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台灣 美國維權應該都比大陸好吧
雖然台灣有很多恐龍法官 但我覺得維權成功的案例也很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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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把我以前在知乎一篇談法治現狀的回答搬過來就可以了,知乎出處: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224594/answer/514242742
要談國家的法治現狀,就必然要和過往的法律進行對比,我們可以拿今年剛出台的《(jin)監(yi)察(wei)法》作為切入點和2013年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做個對比,從而解讀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號稱國家四大基本法律之一的《刑訴法》第三、第四條關於偵查機關職權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然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根據這一條,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不像公安、國安是一個單純的偵查機關,而是有兼有判定違法決策權的國家機關。那為什麼偵查機關必須和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分開呢?這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獨攬大權而容易濫用權力,偵查機關如果同時有違法定性權,往往就不會輕易推翻自己蒐集的證據和訊問時作出的結論,甚至縱容自己內部人員為了破案而濫用權力,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錯案。這個道理凡是形式上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都懂,哪怕像是朝鮮,起碼形式上都懂得要劃分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監察機關獨攬大權最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性是什麼呢?這就意味著監察機關必然會奪取其他機關的權力,權力越來越大,最終成為一個高度集權的極權機關。為什麼說監察機關會奪取其他機關得權力呢?舉個例子,由於監察機關有著定奪其他一切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殺大權,因此,其他機關單位為了自保最明智的選擇是什麼?那就是為了避嫌,每件決策都要請示監察機關的意見,如果監察機關也同意這麼做,以後出了問題你監察機關就不能以此為藉口來找我麻煩,你監察機關事實上就成為了一切被監督者的決策機關,這個權力你監察機關不想要都不行,監督機關最終也就必然從監督者搖身一變成為實質上的主政機關。比如古代的州牧、刺史、東廠、巡按等等,本身就是其他官僚的監督者,後來他們自己由於掌握了實質的生殺大權,因此就從一個監督者成為了新的官僚階層。
同時由於監察機關本身就是監督者,包括它的負責機關人大、人常、黨委都是它的監督對象(雖然人大和人常本身也就是一個走過場的橡皮圖章),下級黨委也不可能指揮上級的監察機關,換而言之,監察機關就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體制內外幾乎沒有可以監督監察機關的力量,監察機關大權獨攬又不受監督,監察機關的官僚自然就非常容易腐化、墮落,以權謀私、濫用權力,這是由人性所使然的。
通過設置新的官僚階層去監督原有的官僚階層,那麼對於新設的官僚階層如何監督這個問題永遠都是無解的,以司法機關為例,法院信不過所以除了上級機關外,同級上頭設置一個反貪局,反貪局也靠不住,所以同級後頭還有個政法委,政法委也不可靠,於是後面還有紀委,紀委也出問題,所以又增設一個監察委,最終,官僚機構必然越來越臃腫,而且隨著供養的官僚層級越多,財政開支也越來越大。如果監察委也出問題了呢?不怕!後頭還有黨委,那黨委會不會出問題呢?不會,因為黨委領導都是經過選賢任能才產生的精英,高瞻遠矚,運籌帷幄,毫不為己,專門利人,有著崇高的愛國主義理想和脫離了低級趣味,不會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這樣的低級錯誤,更不會為了壟斷統治地位而濫用選拔人才的能力,優先選拔紅二代、紅三代作為自己的接班人。不像虛偽腐朽的西方憲政國家,竟然不相信世界上有不被權力所腐蝕的聖賢,假定人性都是自私的、醜惡的,不得不採用體制內分權制衡、體制外選票監督的方法去約束公權力。
好了,我們繼續往下看,首先我們看一下《刑訴法》舊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然後我們看一下《刑訴法》新版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最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當事人權利不斷被縮小,偵查機關權力不斷擴張的過程,最初拘留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通知家屬,後來國安、恐怖犯罪就被限制了,現在只要是覺得你可能有礙調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屬,說白了,就是憑空讓你人間蒸發都是可以的,就連你想找人替你申冤的機會都沒有。
更不要說請律師介入、取保候審、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而這些根據《刑訴法》當事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有的朋友可能覺得《監察法》針對的對象只是公務員和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和自己沒多大關係,那你就錯了,根據《監察法》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在我國,除了國企以外,所有外企國家都必須掌握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大型的民企比如阿里巴巴、萬達等,都有官方背景,中小民企為了生存發展多半也必須和官方打打交道、禮尚往來,尤其是搞工程搞建築開發的,搞食品,搞交通承運的,搞娛樂搞影視行業的,還有搞醫藥搞疫苗的,搞電信通信行業等等,只要涉嫌和國家機關有不正當關係的,出了問題一個都脫不了干系,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監察的對象。
而且再根據《監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說,監察機關是無孔不入,加之前文論述過監察機關大權獨攬、不受監督的特點,不僅是國家機關,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監察機關都能直接干預,說不定以後監察機關的領導就把企業業務都指定給自已人,這也不是不可能的。
那麼如果當事人覺得監察機關濫用權力、行為不當有沒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呢?我們來看看《監察法》是怎麼規定的。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根據這兩條法律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如果你在當事人被監察的階段對監察機關的行為不滿,只能找監察機關內部自查自糾,是不能走訴訟途徑的,而同一個機關內部往往上下一體,相互串通,換而言之,多半的情況下,監察對象如果對監察機關不服,往往沒有可靠的救濟途徑。
說到這裡,我們不難發現,監察機關哪裡還是一個普通的國家偵查機關,儼然就是當朝版的「錦衣衛」呀。很好的體現了「你們東廠不敢管的事我們西廠管,你們東廠原本不敢殺的人我們西廠殺,簡而言之,你們東廠能管的我們西廠要管,你們東廠原本不能管的我們西廠更要管,先斬後奏,皇權特許」。對不起,一時沒忍住,戲精上身了。
說完《監察法》,我們可以順帶說說《英烈保護法》,根據《英烈保護法》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連否定都是違法的,不問有理無理,個人的言論自由進一步受到極大的壓縮。
後面還有些圖,不過不懂品蔥怎麼搬運圖片,有興趣的朋友自行到原帖看吧。
要談國家的法治現狀,就必然要和過往的法律進行對比,我們可以拿今年剛出台的《(jin)監(yi)察(wei)法》作為切入點和2013年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做個對比,從而解讀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號稱國家四大基本法律之一的《刑訴法》第三、第四條關於偵查機關職權範圍的規定:
「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然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根據這一條,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不像公安、國安是一個單純的偵查機關,而是有兼有判定違法決策權的國家機關。那為什麼偵查機關必須和起訴機關、審判機關分開呢?這是為了避免偵查機關獨攬大權而容易濫用權力,偵查機關如果同時有違法定性權,往往就不會輕易推翻自己蒐集的證據和訊問時作出的結論,甚至縱容自己內部人員為了破案而濫用權力,非常容易造成冤假錯案。這個道理凡是形式上現代意義上的國家都懂,哪怕像是朝鮮,起碼形式上都懂得要劃分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監察機關獨攬大權最可能導致的社會危害性是什麼呢?這就意味著監察機關必然會奪取其他機關的權力,權力越來越大,最終成為一個高度集權的極權機關。為什麼說監察機關會奪取其他機關得權力呢?舉個例子,由於監察機關有著定奪其他一切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生殺大權,因此,其他機關單位為了自保最明智的選擇是什麼?那就是為了避嫌,每件決策都要請示監察機關的意見,如果監察機關也同意這麼做,以後出了問題你監察機關就不能以此為藉口來找我麻煩,你監察機關事實上就成為了一切被監督者的決策機關,這個權力你監察機關不想要都不行,監督機關最終也就必然從監督者搖身一變成為實質上的主政機關。比如古代的州牧、刺史、東廠、巡按等等,本身就是其他官僚的監督者,後來他們自己由於掌握了實質的生殺大權,因此就從一個監督者成為了新的官僚階層。
同時由於監察機關本身就是監督者,包括它的負責機關人大、人常、黨委都是它的監督對象(雖然人大和人常本身也就是一個走過場的橡皮圖章),下級黨委也不可能指揮上級的監察機關,換而言之,監察機關就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體制內外幾乎沒有可以監督監察機關的力量,監察機關大權獨攬又不受監督,監察機關的官僚自然就非常容易腐化、墮落,以權謀私、濫用權力,這是由人性所使然的。
通過設置新的官僚階層去監督原有的官僚階層,那麼對於新設的官僚階層如何監督這個問題永遠都是無解的,以司法機關為例,法院信不過所以除了上級機關外,同級上頭設置一個反貪局,反貪局也靠不住,所以同級後頭還有個政法委,政法委也不可靠,於是後面還有紀委,紀委也出問題,所以又增設一個監察委,最終,官僚機構必然越來越臃腫,而且隨著供養的官僚層級越多,財政開支也越來越大。如果監察委也出問題了呢?不怕!後頭還有黨委,那黨委會不會出問題呢?不會,因為黨委領導都是經過選賢任能才產生的精英,高瞻遠矚,運籌帷幄,毫不為己,專門利人,有著崇高的愛國主義理想和脫離了低級趣味,不會犯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這樣的低級錯誤,更不會為了壟斷統治地位而濫用選拔人才的能力,優先選拔紅二代、紅三代作為自己的接班人。不像虛偽腐朽的西方憲政國家,竟然不相信世界上有不被權力所腐蝕的聖賢,假定人性都是自私的、醜惡的,不得不採用體制內分權制衡、體制外選票監督的方法去約束公權力。
好了,我們繼續往下看,首先我們看一下《刑訴法》舊版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然後我們看一下《刑訴法》新版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最後我們再看一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個當事人權利不斷被縮小,偵查機關權力不斷擴張的過程,最初拘留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通知家屬,後來國安、恐怖犯罪就被限制了,現在只要是覺得你可能有礙調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屬,說白了,就是憑空讓你人間蒸發都是可以的,就連你想找人替你申冤的機會都沒有。
更不要說請律師介入、取保候審、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而這些根據《刑訴法》當事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有的朋友可能覺得《監察法》針對的對象只是公務員和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和自己沒多大關係,那你就錯了,根據《監察法》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在我國,除了國企以外,所有外企國家都必須掌握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大型的民企比如阿里巴巴、萬達等,都有官方背景,中小民企為了生存發展多半也必須和官方打打交道、禮尚往來,尤其是搞工程搞建築開發的,搞食品,搞交通承運的,搞娛樂搞影視行業的,還有搞醫藥搞疫苗的,搞電信通信行業等等,只要涉嫌和國家機關有不正當關係的,出了問題一個都脫不了干系,所有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被監察的對象。
而且再根據《監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說,監察機關是無孔不入,加之前文論述過監察機關大權獨攬、不受監督的特點,不僅是國家機關,包括企業的生產經營監察機關都能直接干預,說不定以後監察機關的領導就把企業業務都指定給自已人,這也不是不可能的。
那麼如果當事人覺得監察機關濫用權力、行為不當有沒有法定的救濟途徑呢?我們來看看《監察法》是怎麼規定的。
《監察法》第四十九條:「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監察對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復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復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監察法》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根據這兩條法律我們可以得知,監察機關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如果你在當事人被監察的階段對監察機關的行為不滿,只能找監察機關內部自查自糾,是不能走訴訟途徑的,而同一個機關內部往往上下一體,相互串通,換而言之,多半的情況下,監察對象如果對監察機關不服,往往沒有可靠的救濟途徑。
說到這裡,我們不難發現,監察機關哪裡還是一個普通的國家偵查機關,儼然就是當朝版的「錦衣衛」呀。很好的體現了「你們東廠不敢管的事我們西廠管,你們東廠原本不敢殺的人我們西廠殺,簡而言之,你們東廠能管的我們西廠要管,你們東廠原本不能管的我們西廠更要管,先斬後奏,皇權特許」。對不起,一時沒忍住,戲精上身了。
說完《監察法》,我們可以順帶說說《英烈保護法》,根據《英烈保護法》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連否定都是違法的,不問有理無理,個人的言論自由進一步受到極大的壓縮。
後面還有些圖,不過不懂品蔥怎麼搬運圖片,有興趣的朋友自行到原帖看吧。
你去看看最高院官方网站以周强(号称中国首席大法官)为首的法盲喊的口号就知道中国司法是什么德行了,他的前任王胜俊上任一个月后就对待死刑判决提出三个量刑依据,你品品,这像一个法律人该说的话吗?
难怪乎基层法院喊出「论党性,不论人性」

还有前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曾公开指示要政治挂帅,莫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52.shtml
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司法独立”?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47.shtml
鼓吹错误思潮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243.shtml
对错误思潮亮剑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244.shtml
决不落入西方错误思潮“陷阱”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48.shtml
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
三、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难怪乎基层法院喊出「论党性,不论人性」

还有前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曾公开指示要政治挂帅,莫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要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52.shtml
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司法独立”?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47.shtml
鼓吹错误思潮危及国家政治安全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243.shtml
对错误思潮亮剑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6244.shtml
决不落入西方错误思潮“陷阱”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1/id/2512848.shtml
只能说比薄熙来时期好了一点
参见两个案子
1. 李庄案
2. 华为员工251天拘留案
原因多方面,但是薄熙来以前,地方司法机关是有政法委书记一个跟说了算,李庄的诈骗案就是平西王和王立军组合下出现的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长、法院院长)会审然后联合拘捕并且安插了诈骗的罪名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
华为的员工案则是现任老大 在踢掉政法委以后的新的状况,现在政法委的大权已经被削弱,武警部队也不再听令。因此原来的三长会审直接安罪名的情况则很难再复制。
但是华为251拘留案则是按照了现行法律下走了最顶格的羁押, 按照现有的流程,如果证据不足退侦必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的。而这个案子是两次退侦,因此这个案子里面整个广东省的司法部门是绝对知情也跑不掉的。 再退侦延期那就必须报告中央七大佬来批复了。
现在只能说有进步,但是这个进步。。只能算是权力斗争下的副产品。
参见两个案子
1. 李庄案
2. 华为员工251天拘留案
原因多方面,但是薄熙来以前,地方司法机关是有政法委书记一个跟说了算,李庄的诈骗案就是平西王和王立军组合下出现的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院长、法院院长)会审然后联合拘捕并且安插了诈骗的罪名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
华为的员工案则是现任老大 在踢掉政法委以后的新的状况,现在政法委的大权已经被削弱,武警部队也不再听令。因此原来的三长会审直接安罪名的情况则很难再复制。
但是华为251拘留案则是按照了现行法律下走了最顶格的羁押, 按照现有的流程,如果证据不足退侦必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的。而这个案子是两次退侦,因此这个案子里面整个广东省的司法部门是绝对知情也跑不掉的。 再退侦延期那就必须报告中央七大佬来批复了。
现在只能说有进步,但是这个进步。。只能算是权力斗争下的副产品。
1. 男性受害者明明不想,卻被另一個人類(不論男女)霸王硬上弓,不算强奸
2. 在海外生產的商品,從生產到販售完全沒有受過中共一點管轄,帶入中國國境時照樣要加稅
3. 行人亂穿馬路,被遵守交通規則的直行汽車撞,汽車駕駛需要「道義上」賠款
4. 偷狗賊從居民花園偷走寵物狗,濫捕流浪狗甚至綁架寵物狗用於食用,沒人追究食品檢疫或盜竊罪,狗主攔下裝滿被綁架狗運往廣西的卡車,叫阻礙公共秩序
5. 抵制日貨砸中國人的日本車,叫過度愛國,不算非法毀壞他人財物,拿個寫字的牌子在馬路上散步,叫滋事
6. 說五毛走狗,叫人身攻擊,說反賊走狗,叫正義愛國,說警察走狗……嗯,你説不出來,因爲「警察」一詞屬於敏感詞
7. 一切保養完善的10歲小跑車,不符合國5、國6標準,不環保;後面排出漆黑尾氣的國產小麵包,很環保能直接上路
8. 電視不得美化犯罪者;未成年工作屬於童工,是非法行爲;九年義務制教育是國民的義務,必須得上完;小紅10歲就爲了照顧有病的和殘疾的家人辛苦工作,CCTV紀實頻道
2. 在海外生產的商品,從生產到販售完全沒有受過中共一點管轄,帶入中國國境時照樣要加稅
3. 行人亂穿馬路,被遵守交通規則的直行汽車撞,汽車駕駛需要「道義上」賠款
4. 偷狗賊從居民花園偷走寵物狗,濫捕流浪狗甚至綁架寵物狗用於食用,沒人追究食品檢疫或盜竊罪,狗主攔下裝滿被綁架狗運往廣西的卡車,叫阻礙公共秩序
5. 抵制日貨砸中國人的日本車,叫過度愛國,不算非法毀壞他人財物,拿個寫字的牌子在馬路上散步,叫滋事
6. 說五毛走狗,叫人身攻擊,說反賊走狗,叫正義愛國,說警察走狗……嗯,你説不出來,因爲「警察」一詞屬於敏感詞
7. 一切保養完善的10歲小跑車,不符合國5、國6標準,不環保;後面排出漆黑尾氣的國產小麵包,很環保能直接上路
8. 電視不得美化犯罪者;未成年工作屬於童工,是非法行爲;九年義務制教育是國民的義務,必須得上完;小紅10歲就爲了照顧有病的和殘疾的家人辛苦工作,CCTV紀實頻道
如果一个国家要不停的喊“依法治国”的口号,你认为这个国家正在依法治国吗?
没有,正是因为没有,才需要呐喊。
贪污腐败成风,贿赂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官也就不足为奇了,当他们拿了钱,也就不得不替人办事了。
司法公正要有法可依吧?要被执行吧?
宪法说中国人有示威游行,言论自由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来你给我试试!看警察分分钟不弄死你。
所以,大陆司法是否公正,你自己想,就明白了。
没有,正是因为没有,才需要呐喊。
贪污腐败成风,贿赂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官也就不足为奇了,当他们拿了钱,也就不得不替人办事了。
司法公正要有法可依吧?要被执行吧?
宪法说中国人有示威游行,言论自由的权利,出版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来你给我试试!看警察分分钟不弄死你。
所以,大陆司法是否公正,你自己想,就明白了。
一坨屎案和李庄案就是撕破中共所谓司法公正最好的证据。
而且有一个误区是司法不公是在法庭上发生的,其实绝大多数不公压根就走不到法庭上,很多受到侵害的人根本没办法去法庭起诉,这就是共产党惯用的手段。建立一个表面上公平合理的体系,但从不使用它。只要让受到侵害的人无法去法院起诉,那中国的法院岂不就是公正严明的?
而且有一个误区是司法不公是在法庭上发生的,其实绝大多数不公压根就走不到法庭上,很多受到侵害的人根本没办法去法庭起诉,这就是共产党惯用的手段。建立一个表面上公平合理的体系,但从不使用它。只要让受到侵害的人无法去法院起诉,那中国的法院岂不就是公正严明的?
你在他說中國的法律公道的時候
你就要一臉疑惑的看著他說 你信喔? 好厲害耶 毒奶受害人呢 你沒有看過喔?
對對對 大陸法律最正義了 你都逗我笑開了 你的笑話好厲害
你就要一臉疑惑的看著他說 你信喔? 好厲害耶 毒奶受害人呢 你沒有看過喔?
對對對 大陸法律最正義了 你都逗我笑開了 你的笑話好厲害
大陆有司法么?到目前好象没有看到什么司法,大陆司法是根据书记的指示进行的吧
双方钱到位了,就公正。
一方钱没有到位,那就对你不公正了。
一方钱没有到位,那就对你不公正了。
大陆不存在司法独立,所以也不存在司法公正。一个二十一世纪还能讨论“法大还是党大”的政党掌握的这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你认为会存在司法公正吗?
严格的来说中共国是一个法制(rule by law)国家而非法治(rule of law),法律只是当权者用来制约民众的工具(注意是民众,中共国没有公民)。既然是作为当权者的工具使用与否,使用的程度,也就是解释权,都在当权者手里。不存在司法公正。
严格的来说中共国是一个法制(rule by law)国家而非法治(rule of law),法律只是当权者用来制约民众的工具(注意是民众,中共国没有公民)。既然是作为当权者的工具使用与否,使用的程度,也就是解释权,都在当权者手里。不存在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祖父、父亲都在司法监察体制内工作的法学生,我很负责任地告诉楼主:中国没有法治,只有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
中国法律是立足于威权主义。扮演了”慈父“和”家长“的角色。强调”事实真相“,但掩盖了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为了发掘所谓事实真相,要求嫌疑人自证清白。
中国人口口声声「依法办事」,但要注意他们的「法治」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也。也就是说法律上皇帝赏罚臣民的工具。不是你想的Rule of Law而是Rule by Law甚至是Penal Code,连Law的定义也不够。
泱泱大国竟然没有违宪审查,而且大案讲影响,小案讲关系,永远是选择执法。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速速认罪画押。
中国人口口声声「依法办事」,但要注意他们的「法治」是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也。也就是说法律上皇帝赏罚臣民的工具。不是你想的Rule of Law而是Rule by Law甚至是Penal Code,连Law的定义也不够。
泱泱大国竟然没有违宪审查,而且大案讲影响,小案讲关系,永远是选择执法。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罢。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要速速认罪画押。
中国法院,检察院是政治工具。
微博才是民众唯一维权司法机构。靠舆论左右判决就是人治。
中国的法律和公司做活动一样,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微博才是民众唯一维权司法机构。靠舆论左右判决就是人治。
中国的法律和公司做活动一样,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我不是法律系统的,不太关心这方面的内容,但我也知道快播王欣案,雷阳案没有公正性可言,许多案子都是判刑5-10年后才翻案的,你可以去网上找一下这些案子,我相信数不胜数。
中国上访的“刁民”那么多,是不是都是无理取闹没有冤情的呢?
中国上访的“刁民”那么多,是不是都是无理取闹没有冤情的呢?
大陆司法系统的本质是维护统治的专政机器,而非维持社会公正的国家公权。看清楚这一本质,很多事情自然就清楚了
没有 “三权分立” 的话,说什么都是笑话!
没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和平衡的學說和制度。
口号再怎样喊 ~ 也是独裁国家。
没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和平衡的學說和制度。
口号再怎样喊 ~ 也是独裁国家。
说起来也容易,双方就送钱吧,谁送的多谁胜诉,少的败诉。
在中国,如果是民告民,有钱判生,没钱判死。如果是民告官,官赢。
政治类案件司法就是走过场了。
其实美国也没好到那里去,比尔盖茨如果和一个中产阶级打官司,中餐也不会赢,盖茨的律师的水平都会碾压普通人的律师。
包括美国的肯尼迪遇刺案的审判,绝对就是政治斗争,和司法也没有关系,和审判四人帮一样。
司法的尽头就是政治,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
政治类案件司法就是走过场了。
其实美国也没好到那里去,比尔盖茨如果和一个中产阶级打官司,中餐也不会赢,盖茨的律师的水平都会碾压普通人的律师。
包括美国的肯尼迪遇刺案的审判,绝对就是政治斗争,和司法也没有关系,和审判四人帮一样。
司法的尽头就是政治,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
如果司法公正的话,
为什么那么多律师都变成了反贼?
为什么小学僧能变成法学博士?
为什么那么多律师都变成了反贼?
为什么小学僧能变成法学博士?
https://m.weibo. cn/5617233642/4472402241387182
最新出炉的,刑讯逼供,证明大陆的法律根本就是选择性执行。
最新出炉的,刑讯逼供,证明大陆的法律根本就是选择性执行。
p2p受害者路过,投资的公司是因为利息太高了被端,三个多月了无音讯。警方关闭了借款人的还款通道,导致我们投资人面临血本无归。
法制,您知道大陆的行政制度,不宣判的情况下最长可以拘留一个人13年吗?
同时我也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觉得司法不独立的地方更加“法制”
法制,您知道大陆的行政制度,不宣判的情况下最长可以拘留一个人13年吗?
同时我也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觉得司法不独立的地方更加“法制”
完全没公正也不现实,公正是向权利倾斜的。公权力的多寡决定公正度。比如,在墙国做律师都想法设法的寻找靠山,没靠山的律师接不到案件打不赢官司,律师接到案件以后,会向原告索取费用,一部分的费用会向权力寻租,一部分落入自家口袋。
写个小黄文能判十年的国家算什么司法公正?
参考:http://news.ifeng.com/a/20181117/60164470_0.shtml
要知道贪了几个亿的贪官判的都没这么狠,可见墙内的司法公正只是一个糊弄人的摆设,要实现司法公正,至少要保证三权分离。
参考:http://news.ifeng.com/a/20181117/60164470_0.shtml
要知道贪了几个亿的贪官判的都没这么狠,可见墙内的司法公正只是一个糊弄人的摆设,要实现司法公正,至少要保证三权分离。
贵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所以也就谈不上公正不公正了。
蔥友怎麼看美國維權的 他提到美國維權是錢的問題
有人有好的反駁分析嗎
有人有好的反駁分析嗎
看到韭菜是圣女,看到赵家是妓女。
enough?
翠翠翠翠翠翠翠翠翠
enough?
翠翠翠翠翠翠翠翠翠
我不太了解国外的,只给你们举一个我身边的例子,有三个人去矿场偷铁,被逮住了,一个是村干部的儿子,一个是家境一般,一个父母双亡在亲戚家长大的。那两个人拘留了几天就放了,只有那个父母双亡的,没人给出钱,判了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