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坑人,坑军嫂,这个说的多,我来讲讲另一个角度,军婚保护这个也坑军人,当然不是破坏军婚罪,伤军人最狠的离婚需要军人同意。其实。一艘船准上不准下,就是贼船,贼船谁上?傻子啊。小粉红洗脑严重,上赶着当军嫂问题不是长得丑就是脑子蠢或者兼而有之,但是大部分军官也是正经大学毕业,好赖不济也比知乎上的垃圾大学,将来毕业3000工资拿到死的废物以及B站和微博的弱智综合素质强吧,找媳妇不是找炮友嫖娼,谁想找傻逼?各位谁想找个傻逼当伴侣?两地分居,随军不好弄(军改提高军人服役年限这个问题更严重)偏远地区吧,如果你找个水平的高的媳妇,人家辞了工作跟你去鸟不拉屎的地方服役?大城市?买房子也是痛苦,所以我以前在公共论坛上。说趁早废了这个玩意,给军人家庭真金白银,补钱补房子多好。结果下面一片粉红反对,大义就是军嫂就是要吃苦,操,有病吧
破坏军婚罪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始于 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第 22 条
这一罪名设立的前提是对赵家家丁(党指挥枪)的特殊优待。
为什么不对其它对社会或国家有特殊贡献的群体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为什么没有破坏警察婚姻罪、没有破坏科学家婚姻罪、没有破坏农民工婚姻罪、没有破坏地质工作者婚姻罪……?答案不言自明。
正如 1950 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指出的,这种不人道规定的初衷完全是党国利益需要:
宏观上来看,中国的军人群体从来就不是弱势群体,但从宪法来看,只要服役期间,赵家家丁这层皮成为他们异于常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由。
举个简单的例子,军人的配偶和他人同居,军人是军婚关系中的受害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论处,可如果是军人与他人同居,军人配偶变成了军婚关系的受害者,对不起,你不配用这个条款。
对实施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人而言,若非现役军人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则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比普通重婚罪更严厉的刑罚,普通重婚罪2年封顶,而破坏军婚罪最高刑罚是3年。
现役军人破坏了他人婚姻则最多受到道德层面的遣责,没有实质性的处罚。这种同罪不同罚的结果是开现代法治的历史倒车,更打了宪法第33条的脸(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打了宪法第48条的脸(男女平等)、打了宪法第49条的脸(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亦是自由)。
你可以说这是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但在立国之本的宪法中前后不一、公然违宪,你就知道为什么很多法学大家耻于提及该罪名了。
据我所知,立法可笑,司法更荒诞。
西南财经大学有篇论文做过问卷调查,“破坏军婚案发生后,应该去哪提起诉讼”,34% 答公安机关,27%答法院,9%答部队保卫部门,30%答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认为“告了也没用”。
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査,从而成为公诉案件。但无论哪种形式,近年来成功立案侦查的破坏军婚案几乎一件没有(据裁判文书网,2015、2016、2017、2019年,破坏军婚罪案件只有4件,其中不予立案竟占了3件。)
一个原因就是大多数军人不具备提起自诉并从始至终参与诉讼的条件,多数军人的驻地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跨省跨市,甚至跨大半个中国,来回折腾几个来回,长期受诉讼所累,劳民伤财,耽误工作,耗费精力。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破坏军婚案尽管开了口子,被定位为可公诉、可自诉,但这种模棱两可的诉讼方式恰恰成为公安机关消极办案的借口,不履职尽责,推诿扯皮,有案不立、有案不査。现实中,很多公安机关以部队有独立的保卫部门或军事法庭为借口,使得破坏军婚立案、公诉制度形同虚设。
论文《破坏军婚罪客体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中调查了300余位军人,被问及“加入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会不会走诉讼程序”时,95%的人都回答:不会。原因多数是“耗不起”、“对司法部门不抱希望”。
不知道这是幸事还是哀事。
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经其夫同意
这一罪名设立的前提是对赵家家丁(党指挥枪)的特殊优待。
为什么不对其它对社会或国家有特殊贡献的群体的婚姻关系进行特殊保护?为什么没有破坏警察婚姻罪、没有破坏科学家婚姻罪、没有破坏农民工婚姻罪、没有破坏地质工作者婚姻罪……?答案不言自明。
正如 1950 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指出的,这种不人道规定的初衷完全是党国利益需要:
“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
宏观上来看,中国的军人群体从来就不是弱势群体,但从宪法来看,只要服役期间,赵家家丁这层皮成为他们异于常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由。
举个简单的例子,军人的配偶和他人同居,军人是军婚关系中的受害者,构成破坏军婚罪依法论处,可如果是军人与他人同居,军人配偶变成了军婚关系的受害者,对不起,你不配用这个条款。
对实施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人而言,若非现役军人破坏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则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比普通重婚罪更严厉的刑罚,普通重婚罪2年封顶,而破坏军婚罪最高刑罚是3年。
现役军人破坏了他人婚姻则最多受到道德层面的遣责,没有实质性的处罚。这种同罪不同罚的结果是开现代法治的历史倒车,更打了宪法第33条的脸(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打了宪法第48条的脸(男女平等)、打了宪法第49条的脸(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亦是自由)。
你可以说这是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但在立国之本的宪法中前后不一、公然违宪,你就知道为什么很多法学大家耻于提及该罪名了。
据我所知,立法可笑,司法更荒诞。
西南财经大学有篇论文做过问卷调查,“破坏军婚案发生后,应该去哪提起诉讼”,34% 答公安机关,27%答法院,9%答部队保卫部门,30%答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认为“告了也没用”。
破坏军婚案是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査,从而成为公诉案件。但无论哪种形式,近年来成功立案侦查的破坏军婚案几乎一件没有(据裁判文书网,2015、2016、2017、2019年,破坏军婚罪案件只有4件,其中不予立案竟占了3件。)
一个原因就是大多数军人不具备提起自诉并从始至终参与诉讼的条件,多数军人的驻地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跨省跨市,甚至跨大半个中国,来回折腾几个来回,长期受诉讼所累,劳民伤财,耽误工作,耗费精力。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破坏军婚案尽管开了口子,被定位为可公诉、可自诉,但这种模棱两可的诉讼方式恰恰成为公安机关消极办案的借口,不履职尽责,推诿扯皮,有案不立、有案不査。现实中,很多公安机关以部队有独立的保卫部门或军事法庭为借口,使得破坏军婚立案、公诉制度形同虚设。
论文《破坏军婚罪客体保护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中调查了300余位军人,被问及“加入婚姻中出现了第三者,会不会走诉讼程序”时,95%的人都回答:不会。原因多数是“耗不起”、“对司法部门不抱希望”。
不知道这是幸事还是哀事。
中国所谓破坏军婚罪其实就是现代社会下的合法绑架强迫女性提供性服务制度,这个制度是怎么样的呢?比如某女子和军人结婚,然后感情破裂没有出轨第三者,女性要求离婚,不好意思必须去军事法庭提出来,然后如果当兵的男方不同意不会判离婚,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男方出轨,女方要求离婚军事法庭会不会判离婚呢?不好意思也必须要男方同意离婚你才能离婚,牛逼不?所以尽量提醒网上认识不认识的女性千万不要被电视宣传蛊惑真的傻乎乎跑去找这些当兵的
奉勸女孩嫁給大陸軍人前仔細考慮。我有一個大陸遠房親戚女,嫁給軍人,常年聚少離多,後來女提出離婚,男說要賠付一個房子才肯,否則一輩子拖著她(不能離婚),拖了好幾年,女因為還有青春不想再浪費,最後只好認倒霉賠了房子,男的才肯罷休。軍婚離婚很麻煩,嫁給軍人要萬分慎重。
国共内战时期很多在华北火线参军的男丁把新媳妇放在家里等着仗打完了回来再成亲的。仗打完了回来,发现这军队里绿帽子还真不是白带的,很多村干部担心战士无后从而对军属关爱有加,因此引发了一系列血案。
其实那些华北解放区的领导干部也是没水平,这些战士留在大陈岛其实就行了,给被抓丁去对岸的离人家属送送温暖,既解了燃眉之急又为日后的统战留下一笔资源。真真是两岸一家亲,国共合作来三P!
其实那些华北解放区的领导干部也是没水平,这些战士留在大陈岛其实就行了,给被抓丁去对岸的离人家属送送温暖,既解了燃眉之急又为日后的统战留下一笔资源。真真是两岸一家亲,国共合作来三P!
嫁给军人的女人都是sb
不想解释太多
紫薯紫薯紫薯
不想解释太多
紫薯紫薯紫薯
厲害國獨有的一個罪名。這麽評價就足夠貼切了。剩下的就是解讀。解讀到最後就是“侵犯人權”!
张燕,我惦记你很久了,你以为你成了军嫂我就不干你了吗
=合法的慰安妇制度呗
不然谁给他们卖命。
当然要发老婆啦。
不然谁给他们卖命。
当然要发老婆啦。
說白點就是 黨衛軍的妻子在家就算寂寞難耐,你也不能過去和她交配,因為你和黨衛軍妻子交配就要牢底坐穿,說白就是共產邪教立幫規要求你的陰莖不得進入黨衛軍妻子的陰道
妈的,老子女朋友当兵去了,俺出国了,然后她把俺给甩了找了个部队的
我特么上哪儿说理去?
我特么上哪儿说理去?
Youtube有段片,是美國士兵回家,捉姦小王的,小王又年輕又帥,高高酷酷的
问一句,如果军嫂和另一个军人通奸,那么应该怎么判
中国古代能够想到的最不人性的事情是割掉男人的生殖器然后成为太监。在如今的共产党国家对女人最不人性的事是军婚。
美国并没有破坏军婚罪,军嫂和普通人一样,离婚多大事啊,为了“维护军心”侵犯他人人权?倒是军人通奸要处罚,维护军队纪律。
我们这边村里的女孩,都喜欢找兵哥哥,最差也是个消防员。
一方面说着女权主义,一方面连最基本的婚姻法都一无所知。逢年过节粉红刷屏,同时又想着出国认识外国帅哥,三观分裂程度,着实可怕。
一方面说着女权主义,一方面连最基本的婚姻法都一无所知。逢年过节粉红刷屏,同时又想着出国认识外国帅哥,三观分裂程度,着实可怕。
所以,选择对象时,军人这个身份就可以被一票否决了,再好都不要
能理解但覺得應該是適用於所有人的「通姦罪」
該廢除的是「離婚須由軍人同意」
說是保障軍人事實上是害了軍人,搞得沒有正常女人願意找軍人做老婆
該廢除的是「離婚須由軍人同意」
說是保障軍人事實上是害了軍人,搞得沒有正常女人願意找軍人做老婆
純屬多管閒事
軍人是人,軍人的妻子不是人?
立法與夫妻感情和諧有正相關嗎?
感情不和諧了要離婚,咋地還不准了
立法是需要依據的,別的地方也沒怎見過這種法律
軍人是人,軍人的妻子不是人?
立法與夫妻感情和諧有正相關嗎?
感情不和諧了要離婚,咋地還不准了
立法是需要依據的,別的地方也沒怎見過這種法律
Doesn’t matter, had sex
三年稳赚死刑不亏
不过生活中其实也没人在乎这个,约炮谁还问你老公是不是部队的啊
三年稳赚死刑不亏
不过生活中其实也没人在乎这个,约炮谁还问你老公是不是部队的啊
怎么一说到破坏军婚,我第一个想到的还是薄熙来和谷开来呢。这个罪对有些人是事儿,对有些人就像闹着玩一样
各种法律出台就是依法治你更加有依据,给公安创造更轻松的工作环境。
各位都太naive了,這所謂軍婚罪只是給軍方劫掠民間女子的藉口而已。
你的/老婆/女友/女兒/姐妹長的很漂亮被軍人看上了,你們能不能拒絕?拒絕就是違反軍婚罪。
你的/老婆/女友/女兒/姐妹長的很漂亮被軍人看上了,你們能不能拒絕?拒絕就是違反軍婚罪。
正常的國家維繫軍人家庭是靠提高待遇及福利,
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則靠督戰隊機制。
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則靠督戰隊機制。
莫名其妙的法律,订这个法的人一点法理学都不懂,该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直接冲突,属于特权性法律,其最后结果就是女性更不愿意嫁给军人。嫁个普通人起码还能享受离婚自由,嫁个军人这辈子完了。
其实保护军人权益,只要成立一个司法部门帮军人打离婚官司就行。哪用这么麻烦。
其实保护军人权益,只要成立一个司法部门帮军人打离婚官司就行。哪用这么麻烦。
為什麼不重視女性自己的慾望?
難道跟軍人結婚了就不能再愛上別人了嗎?
無法理解這種反人性的政策。
軍人的老婆一定要管得住自己的褲腰帶,不要去害別人。
難道跟軍人結婚了就不能再愛上別人了嗎?
無法理解這種反人性的政策。
軍人的老婆一定要管得住自己的褲腰帶,不要去害別人。
啊不就特殊版的重婚罪?
廢話,這本來就是强奸,不是軍人妻子也是强奸好不好?還可以是勒索脅迫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廢話,這本來就是强奸,不是軍人妻子也是强奸好不好?還可以是勒索脅迫
这个时候就是需要拳师出来理论理论了
紫薯紫薯紫薯紫薯
紫薯紫薯紫薯紫薯
天朝21世纪悲剧爱情电影素材
拍得成功有望比肩红字和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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