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公眾人物是否算言論自由的一種?

最近因為看到有巴哈的巴友在論壇po文嗆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一事,所以小弟就產生了這樣一個疑問

依小弟愚見,言論自由應該是一種可以在公開場合發表自己意見的自由,並且允許"批評"政府官員.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眾就沒有批評政府官員的自由(如果這樣做就有可能被抓).小弟認為,批評的主要目的就是讓被批評者明白自己的錯誤或不足,這個動作是幾乎不帶有任何情緒色彩在裡面的,而辱罵則是以濃重的情緒色彩為主,並且不一定會讓人明白自己的錯誤之類的(有時還會適得其反).但是小弟在有些地方看到台灣人跟中國粉紅對線時談到言論自由的部分,很多情況下都會說類似"你們可以習近平嗎?"的話.小弟對這種事情就不太理解了.如果有蔥友可以為小弟指點一下,小弟不勝感激.
首先,先搞清楚批評和人身攻擊的差別

理性批評絕對可以,人身辱罵大可不必,台灣政治人物口水戰早就家常便飯,但直接人身攻擊罵人賤種,還是在公眾平台上指名道姓,這種人就該告死他,讓他知道要說話須負責,最終這位還是自刪文章,不敢負責的小孬孬一個

有人還回文支持暴力言論,真以為言論自由可以這樣亂人身攻擊嗎,政治人物通常都有雅量去包容,但不代表人家不能告你,社會也不該縱容這種行為

真該多學學萬老師怎麼治這種網路蟑螂,一個個抓出來告,看他們在法庭上如何支支吾吾說自己神智不清還是帳號被盜,尤其能看到他們收到法院傳單的嘴臉,還有私下和解卑躬屈膝的態度,才會了解在網上說話也是要負責任的

批判政治人物是你的自由,但毫無道理的人身攻擊別用言論自由當藉口,若自己無法對自己說話負責,那最好閉嘴,以免禍從口出
三千冬雨 來自台灣的吃貨
最簡單的分辨方式,是看議論的對象,是否為上位者,或者擁有讓人無法說話的權力或能力。
之所以通常針對政府議論言論自由的問題,是因為政府最可能讓人無法反擊。

比如在中國批評中共,會連話帶人被消失,或者各種公民權利受限,這就是被批評者通過公權力限制言論自由。
反過來,在台灣批評政府或政治人物,被批評者仍保有提告的權力,但就算送上法庭,也會有不由執政者控制的獨立司法機構,來判斷提告是否成立,意即雙方的主張是否合理,舉例來說:
.A罵B是混蛋,這種不帶議論性質的純粹謾罵和人身攻擊,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A基於某個事件罵B,如果內容有誤或者不符事實,會構成「誹謗罪」;反之則不成立,因為A在某種程度上只是說出了事實。

上述兩種刑責,在台灣都屬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由B提告才能立案;不管是哪一種,通常政治人物都不會因為民眾的言論而進行提告,因為可能會給人氣量小、以政黨或政府的資源追殺個人的印象,不利於長期執政;特別是提告敗訴的情況,還可能被台灣網民譏笑為「法院認證王八蛋」。
個人對言論自由的解讀是
你的言論(說或寫)可以不經過政府的"事前"審查,同時不用擔心政府的"事後"報復追殺
至於審查標準以及報復追殺其程度就因國而異
所以對政府來說,完美的言論控制是什麼?
就是每個人在發言前先"自我審查"一遍,覺得沒問題再說
這對政府來說是最節省人力的事

那麼回到主題來
以難聽字眼辱罵陳時中算不算言論自由?
個人覺得,算
準確地說是,台灣有這種程度的言論自由
因為台灣不會以政府名義去找這些開噴的人算帳

但是講話太難聽也是事實
所以這個案例比較像是在探討公眾人物對辱罵性字眼究竟該如何應對?
個人覺得答案也很簡單
因人而異
也就是要告公然侮辱沒問題,不告也無所謂,這是陳時中的自由
不過公眾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畢竟身分比較敏感
該如何處理得好確實不容易
這也算是一門學問了
说明言论自由含义的三个案例


即使冒犯性言论也受保护: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 (1969年)

1964年,种族主义组织三K党(Ku Klux Klan)的一个分部领袖因在一个有摄影记录的集会上发表鼓吹暴力的讲话而被逮捕。他在讲话中宣扬对非洲裔美国人和犹太人进行“复仇报复”(“revengeance”,这是他把“vengeance”[复仇]与 “revenge”[报复]二词合并而创用的词汇)。最高法院裁决,这种煽动性言论受宪法保护。

法院在裁决书中,将笼统鼓吹犯罪的言论与煽动即时犯罪行动的言论加以区分。沃洛赫解释道:“这就是说,如果某人对在一幢建筑外的一群人发表讲话并且说,‘咱们去把它烧了’,那么这就有可能受到惩罚。”

沃洛赫说,“有大量批评现行规章、现行法律和现有社会机制的言论也许会被视为是在鼓动非法行为”。但是,他说,“人们需要有表达那些观点的自由。”

新闻媒体无畏惧的重要性: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年)

1960年,《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刊登了一则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Montgomery, Alabama)警方行动的支持民权运动的广告。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以诽谤罪起诉《纽约时报》,理由是广告中的一些指责可被证明不符合事实。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虽然广告中有误,但新闻报纸在这种情况下受宪法保护,因为该报并非是故意和草率胡乱地登出不确切的内容。

沃洛赫说,这个案子成为重要判例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对政府官员的非故意的报道失误必须受宪法保护,哪怕不属实和有损该官员,因为否则将有碍于人们批评政府官员”。

用词自由: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Cohen v. California) (1971年)

19岁的保罗·科恩(Paul Cohen)因穿着一件用淫秽词语表达抗议征兵的夹克衫到加州法庭而遭到逮捕。地方法院裁决,科恩有权利公开表达反对征兵,但是没有权利在公共场合用淫秽语言这样做。

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的裁决。沃洛赫说,“法院表明,必须让人们有选择自己言词的自由,哪怕是愤怒的言词,甚至是被视为带有冒犯性的言词。其本身或许就是信息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什么保护冒犯性言论?


《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阻止个人发表言论或因某人的言论而对其施予惩罚。《第一修正案》的最初目的是为保护政治言论,防止政府关闭表达不同意见的报纸;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法院将“言论”解释为包括游行、抗议和其他形式的表达。这个概念也扩大到涵盖仇恨言论和冒犯行为。这意味着,无论某人的观点多么冒犯或相关意象多么令人反感,《第一修正案》都要保护其表达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斯科基市不得不批准纳粹组织的游行。剥夺他们的集会权利相当于阻止他们发表言论。这也就是仇恨言论信息和激进组织在今天仍合法的原因。
peace_world 烏雲密布的天空總會有陽光透出,願陽光普照
因為陳時中是政治人物,在大多數民主國家的法律上,民眾針對政策的政治言論是歸為高品質言論,在司法上是極度受到保護的

但如果是關於私人或非政策的個人誹謗,還是可以對民眾進行訴訟,例如馬英九 v.s. 周玉蔻的官司

一般民眾通常都是隨便罵,除非你是名嘴,或涉及大量製造假新聞,不然其實就算你罵的難聽,政治人物都不會告你,畢竟每天有這麼多民眾在罵,告也告不完,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給人一種小雞肚腸的印象,對公眾人物的形象很傷
所謂的言論自由保障的是對事情、對時政批評、討論、甚至咒罵的自由,比如你在台灣可以批評台北市防疫做的很差,苗栗國的官員浪費公帑,哪個政策簡直是白癡無腦,這都受言論自由保障。但是人身攻擊不是,比如說罵馬英九狗娘養的,吳斯懷腦袋裝屎,這些都不行,都可以提告。基本原則就是對事而非對人,特別是尤重於保障民眾對於政府施政與政策的批評。另言論自由也有界限,不能違背善良風俗,違反法律,鼓動它人犯罪等等,這些都是會吃上官司或牢飯的。

近年因中共假訊息作戰的猖獗,所以對於造謠者也開始有了處罰。
非政治人物,比如说不参与政治的明星,我个人对骂他们是否属于言论自由保持中立。但是即便是辱骂政治人物(更别说批评了),我觉得也必须算言论自由:老百姓都给你交税了,你还想咋地?老百姓没有不讲理,老百姓交的税就是理。我花了俩钱,我就是了不起,不想摊上我这样蛮横无理的顾客,你可以不当官。这么多老百姓,有一两个蛮横无理的人,有什么好奇怪的
十字军征支大佐 福音派传道人 境外反共势力 亨学家
在美帝,你不可以骂黑人,不可以骂女人,不可以骂胖子,不可以骂残疾人,不可以骂同性恋,但人人都可以骂败灯,骂贺锦丽,骂佩罗西。
鐵頭查理 台灣來的,想和大家和平交流
我認為政治人物必須從公眾人物獨立出來看,政治人物不比一般明星是一群能制定政策決定國家走向的重要人物,在民主社會就必須要有經受民眾批評甚至辱罵的基本素養,如果政治人物可以隨意告民眾公然侮辱就等於變相用法律打壓民眾發聲,以後是不是民眾碰到惡政想罵人都得畏首畏尾呢?這種事不應該發生在民主社會,選民不應該對自己選出來的官員感到恐懼,該恐懼的是他們,你身為政治人物當聽到有民眾罵你的娘的時候就應該深刻反省是不是施政出了問題,而不是拿法律大棒威脅民眾閉上嘴巴。
steptw 迷路的金屬史萊姆
台灣是有公然侮辱罪的,不代表官員就可以隨便拿來罵,這取決於法律,看官員要不要提告。

(二) 在網路謾罵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只要符合要件,公然侮辱罪在網路世界也一樣成立。
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被告「公然侮辱」的民、刑事案件,總計約有363件(註二),顯示網路言論只要符合公然侮辱要件也可能成立。
例如,憤怒的在某人臉書公開貼文底下罵版主是白癡智障,由於別人也有機會看到你的留言,且法院認為,「臉書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所以只要當事人要追究,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如果是一對一單獨私訊就不算。
現在常用的Line或其他社群App也是公然侮辱罪的溫床,在多人群組內謾罵,只要群組內有其他人能看到你侮辱別人的內容,也算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用私人對話框,就不符合公然侮辱要件。
另外傳送時下最流行的「貼圖、梗圖、迷因圖」也有可能觸法!參考我國的實務判決,只要在圖上有明顯罵人的字句,例如「腦殘」,或者就算貼圖旁邊沒有寫字,但可以從圖案看出侮辱名譽、人格的意思,那就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
所以在製造、傳送、PO迷音圖、梗圖的同時也要小心公然侮辱的部分。
黑市蝦米 小草是不是只會什麼都怪賴清德和民進黨?
要言論自由可以,
請“對事不對人”的討論,
別忘了~政府官員也擁有公民身份,
公民也是擁有提告的權力,
不爽就法院見。
NZRdlClr5 嗆聲完了改回來了
基本上要看怎麼罵、罵誰、在哪裡罵
『怎麼罵』:按照『罵』法,可能涉嫌誹謗、侮辱、威脅,那就是犯罪。你說『小明演技這麼爛,怎麼還能拍電影』就是言論自由,你說『小明是個戀童癖』可能就涉嫌誹謗(當然具體是不是還要看你有沒有證據、小明是不是真的戀童癖)
『罵誰』『在哪裡罵』:你或許可以在白宮門口大罵美國總統,但你要是在小明的粉絲俱樂部總部罵小明演技爛還堅持那是你的言論自由,我看你是找打
Shirokiki 為你提供香港市民的意見
主流民主國家是從寬處理為多,要是首相/總統不被醜化當成梗,不在報紙的政治漫畫裡出現,皇室不上八卦雜誌被當笑料,那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由程度來說,倒是不好了。

台灣有公認侮辱罪就另外一回事了,畢竟當地民風如此,要放開也很難。
suewr 支那人筆戰法寶 扣帽 急了 破防 nmsl
罵公眾人物和非公眾人物也是言論自由, 不過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是無任何根據地罵, 因為有誹謗罪, 被告的機會不少的
不過如果你是窮人又沒有影響力也沒有會花錢告你
好像有人把辱罵當事人跟罵政策劃上等號了
公然侮辱人跟罵政策是兩回事吧?
w我这里先提醒一下,言论自由不代表你可以肆意进行言语霸凌,要知道就算你称呼杂种的对象就算只是一介屁民他也有起诉你的权利。

再来我还想说,关于此事巴友们已经逐渐开始过火了,下午的时候才有人PO了这个玩意。

https://imgur.com/F3KwcyA
你搞错重点了。骂人者不是重点,重点是被骂的公众人物,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明星,被骂之后的应对的智慧。

无论是一笑了之,还是反过来给自己做正面宣传,还是上法庭起诉对方侵犯名誉,这都有可能造成不同后果。有时候上法庭会被佩服,有时候会被嘲笑,如此等等,没有一定的规则。

当然这是自由世界的规则。极权世界规则不同,说中国不能骂习近平,意思是你骂了习近平警察会找你谈话监视。用纳税人的钱捍卫当权者的面子,这当然是正常人不能接受的。我请问你,你对这个有疑问吗?难道你觉得无论是蔡英文还是习近平,拜登还是约翰逊,网上今天骂傻逼,明天就会有警察上门,这种事很正常?
山大长沙曾思佳 欧美区政治爱好者 | ai是人类的爹 | 不在中国 | 中国能不能快点裂开受不了了
只要不是造谣诽谤,我觉得人就应该有这个权利
Jefferson 新注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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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贼 你想多了…………
较真了

是“骂”还是“批评”,有时候就是随口一说。真是“辱骂”的话,公众人物有提起诉讼的权力,是侮辱还是批评,法院会做判定。
Meltdown 反党->反国->反中->反华
在这个方面,美国可以说是言论自由尺度最大的国家了。最高法院在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和随后的几个判例中确立的原则基本上解除了公众人物的人身名誉保护权,自此以后公众人物(政府官员、体育演艺明星等等)几乎没有打赢诽谤官司的可能,在美国可以随便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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