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選擇不止分裂或大一統——科普國家構成形式並談談個人主張

(原創文章。本人非政治學專業,研究憲政制度僅為本人愛好,如有錯誤煩請指出)
 最近,我發現墻外反共界的各類主張人群中,對於國家構成形式的認識上存在下列誤區:
一、(姨粉)混淆了統一與大一統(單一制中央集權)。
二、(中華聯邦主義)只瞭解美式聯邦制。
三、(大多數人)不明白單一制與聯邦制的本質區別。
有鑒於此,我想列舉美、德、台有關國家構成形式的法律條文以供諸位瞭解參考(如果嫌枯燥,可以只看加粗字,或者忽略),並談談自己的主張(見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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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一制地方自治——台灣《地方自治法》

第十四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種類及功能)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第十九條 (縣(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第二十五條 (自治法規)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第三十條 (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第三十三條 (議員及代表之產生、任期、人數及就職規定)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二、美式聯邦制——美國憲法

第一條第八款(聯邦專屬立法權
國會有權規定並徵收稅金、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用以償付國債並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全民福利提供經費;但是各種捐稅、關稅和其它賦稅,在合眾國內應劃一徵收;
以合眾國的信用舉債;
管理與外國的、州與州間的,以及對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在合眾內一致適用的歸化條例,和有關破產的一致適用的法律;
鑄造貨幣,調節其價值,並厘定外幣價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標準;
制定對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懲罰條例;
設立郵政局及建造驛路;
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設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級法院;
界定並懲罰海盜罪、在公海所犯的重罪和違背國際公法的罪行;
宣戰,對民用船隻頒發捕押敵船及採取報復行動的特許證,制定在陸地和海面虜獲戰利品的規則;
募集和維持陸軍,但每次撥充該項費用的款項,其有效期不得超過兩年;
配備和保持海軍;
制定有關管理和控制陸海軍隊的各種條例;
制定召集民兵的條例,以便執行聯邦法律,鎮壓叛亂和擊退侵略;
規定民兵的組織、裝備和訓練,以及民兵為合眾國服務時的管理辨法,但各州保留其軍官任命權,和依照國會規定的條例訓練其民團的權力;
對於由某州讓與而由國會承受,用以充當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地區(不逾十哩見方),握有對其一切事務的全部立法權;對於經州議會同意,向州政府購得,用以建築要塞、彈藥庫、兵工廠、船塢和其它必要建築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樣的權力;——並且
為了行使上述各項權力,以及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或其各部門或其官員的種種權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

第三條第二款(聯邦司法權不適用於各州法律
司法權適用的範圍,應包括在本憲法、合眾國法律、和合眾國已訂的及將訂的條約之下發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合眾國為當事一方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 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國民之間的訴訟。
……

第四條第四款
合眾國保證聯邦中的每一州皆為共和政體,保障它們不受外來的侵略;並且根據各州州議會或行政部門(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的請求,平定其內部的暴亂。

第五條
舉凡兩院議員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認為必要時,國會應提出對本憲法的修正案; 或者,當現有諸州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請求時,國會應召集修憲大會,以上兩種修正案,如經諸州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修憲大會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分而發生全部效力,至於採用那一種批准方式,則由國會議決;但一八〇八年以前可能制定之修正案,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影響本憲法第一條第九款之第一、第四兩項;任何一州,沒有它的同意,不得被剝奪它在參議院中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合眾國政府於本憲法被批准之前所積欠之債務及所簽訂之條約,於本憲法通過後,具有和在邦聯政府時同等的效力。
本憲法及依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以及合眾國已經締結及將要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之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都應受其約束,任何一州憲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內容與之牴觸時,均不得有違這一規定。
前述之參議員及眾議員,各州州議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及各州政府之一切行政及司法官員,均應宣誓或誓願擁護本憲法;但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

第十條修正案(各州不執行聯邦法律
舉凡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政府行使,而又不禁止各州行使的各種權力,均保留給各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

三、德式聯邦制——德國《基本法》

第二十八條
一、各邦之憲法秩序應符合本基本法所定之共和、民主及社會法治國原則。各邦、縣市及鄉鎮人民應各有其經由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選舉而產生之代表機關。於縣市與鄉鎮之選舉,具有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國籍之人,依歐洲共同體法之規定,亦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鄉鎮得以鄉鎮民大會代替代表機關。
……

第三十條
國家權力之行使及國家職責之履行,為各邦之事,但以本基本法未另有規定或許可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
聯邦法律優於各邦法律。

第三十二條
一、對外關係之維持為聯邦之事務。
二、涉及某邦特殊情況之條約,應於締結前儘早諮商該邦。
三、各邦在其立法權限內,經聯邦政府之核可,得與外國締結條約。

第三十七條
一、邦如未履行其依本基本法或其他聯邦法律對聯邦所負之義務,聯邦政府得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採取必要措施,以聯邦強制之法,強令該邦履行其義務。
二、為執行聯邦強制,聯邦政府或其委任機關有對各邦及其機關發布命令之權。

第五十條
各邦經由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立法、行政及歐洲聯合事務。

第七十條
一、本基本法未賦予聯邦立法之事項,各邦有立法之權。
二、聯邦與各邦管轄權之劃分應依本基本法有關專屬立法(ausschliessliche Gesetzgebung)與共同立法(konkurrie-rende Gesetzgebung)之規定決定之。

第七十一條
聯邦專屬立法事項,各邦惟經聯邦法律明白授權並在其授權範圍內,始有立法權。

第七十二條
一、競合立法事項,各邦僅於聯邦不制定法律以行使其立法權,並就其未行使之範圍內,始有立法權。
二、在聯邦領域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國家利益下為維護法律與經濟之統一,而認以聯邦法律規範為必要者,聯邦有立法權。
三、聯邦法律已不具有第二項所定之必要性者,得依聯邦法律之規定,以邦法律代替之。

第七十三條
聯邦關於下列事項有專屬立法權:
(一)外交及國防,包括平民保護。
(二)聯邦國籍。
(三)遷徙自由、護照、移民及引渡。
(四)通貨、貨幣及鑄幣、度量衡及時間與曆法之規定。
(五)關稅與通商區域之劃一、通商與航海協定、貨物之自由流通及國外貿易之支付,包括關稅保護與邊界保護。
(六)航空運輸。
(六)之一 完全或大部分屬聯邦所有財產之鐵路(聯邦鐵路)之運輸,聯邦鐵路之鋪設、保養或經營,以及使用聯邦鐵路費用之徵收。
(七)郵政及電訊。
(八)聯邦與聯邦政府直轄公法團體服務人員之律地位。
(九)工業財產權、版權及發行權。
(十)聯邦與各邦左列事項之合作:
1. 刑事警察事項。
2. 保護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聯邦或一邦之持續與安全。
3. 防止在聯邦境內使用暴力或準備使用暴力而危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外在意義之行為。以及聯邦刑事警察機關之設置及國防犯罪之撲滅。
(十一)聯邦所使用之統計。

第七十四條
一、下列事項屬於共同立法範圍。
(一)民法、刑法及判決執行、法院組織、司法程序、律師、公證及法律諮詢。
(二)人口狀況事項。
(三)集會、結社。
(四)外僑居留、居住權。
(四)之一 武器法及炸藥法。
(五)(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廢止)
(六)難民及被逐人之事項。
(七)公共福利
(八)(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廢止)
(九)戰爭損害及回復。
(十)戰爭傷患及戰爭遺族之扶助以及以往戰俘之照顧。
(十)之一 軍人墓地、其他戰爭受害者及暴政受害者之墓地。
(十一)有關經濟(礦業、工業、能源供應、手工業、貿易、商業、銀行與證券交易、民間保險)之法律。
(十一)之一 為和平目的核能之生產與利用,為滿足上述目的裝備之設立與操作,因核能或放射線外洩及放射性物料處理所生危險之防護。
(十二)勞動法,包括企業組織、勞工保護與職業介紹,及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
(十三)學術補助之整頓及科學研究之促進。
(十四)有關本基本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兩條列舉各事項之公用徵收法律。
(十五)土地、地產、天然資源與生產工具之轉移公有或其他形式之公營經濟。
(十六)經濟權力濫用之防止。
(十七)農林生產之促進、糧食供應之保障、農林產品之輸出輸入、遠洋與海洋漁業及海岸防禦。
(十八)地產交易、土地法(但不含拓路受益費法)與農地租佃制度、住宅制度、政府給予墾殖與家園制度。
(十九)防止人畜傳染疾病之措施,醫師與其他醫療業及醫療商執照之許可,藥品、麻醉藥品、毒藥之販賣。
(十九)之一、醫院之經濟保障及醫院病人看護規則之整頓。
(二十)食品、刺激性飲料、生活必需品、飼料、與農林苗種交易之保護,樹木植物病害之防止,及動物之保護。
(二一)遠洋與沿海航運、航業補助、內陸航運、氣象服務、海洋航路,及用於一般運輸之內陸水道。
(二二)陸路交通、汽車運輸及長途運輸公路之修建保養。
(二三)非屬聯邦之鐵路,但山嶽鐵路不在此限。
(二四)垃圾處理、防止空氣污染及防止噪音。
(二五)國家責任
(二六)人工受精,遺傳訊息之研究與人為改變及器官與組織之移植。
二、前項第二十五款之法律應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

第八十條
一、聯邦政府、聯邦閣員或邦政府,得根據法律發布命令(Rechtsverordnungen)。此項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以法律規定之。所發命令,應引證法律根據。如法律規定授權得再移轉,授權之移轉需要以命令為之。
……

第八十三條
除本基本法另有規定或許可外,各邦應以執行聯邦法律為其本身職務。

第八十四條
一、各邦以執行聯邦法律為其本身職務時,除經聯邦參議院同意之聯邦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邦應規定設立機關及行政程序。
二、聯邦政府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得發布一般性行政規程(allgemein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三、聯邦政府應監督各邦依現行法律執行聯邦法律。為此聯邦政府得派駐委員於各邦最高機關;經各邦最高機關之同意,或各邦最高機關不予同意而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並得派駐委員於各下級機關。
四、各邦執行聯邦法律,如聯邦政府認為欠缺不足而未能克服時,聯邦參議院以聯邦政府或有關邦之請求應決定該是否違法。對聯邦參議院此項決定得上訴於聯邦憲法法院。
五、聯邦政府為執行聯邦法律,得於特殊場合,經聯邦立法授權發布個別指令(Einzelweisungen),此項聯邦立法應經聯邦參議院之同意。除聯邦政府認為情況緊急外,此等指令應對各邦最高機關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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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張未來的民主中國應施行類似德國的聯邦制度。
 
一、聯邦制相比單一制的優點。單一制國家,其地方政府的自治權來自中央政府的賜予(法律授權),且由於中央立法過程中不一定有各地方政府或議會的參與,如中央要縮減地方的自治權,無須與地方政府商議。
但在聯邦制國家中,各邦政府之自治權乃固有權力,但該等權力受聯邦憲法之限制。聯邦政府之權力源於各邦在聯邦憲法上的授權,故其修改須有各地方政府或議會之大多數同意。
鑒於中央集權確係專制政治之起源與倚賴,為防止民主化後出現專制復辟,我主張聯邦制。
 二、德式聯邦制相比美式聯邦制的優點。
在美國,聯邦的立法權在字面上僅限於較小的範圍;聯邦法律均由聯邦政府執行、審判,各州不執行之;且各州的刑民法及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其狀況與中國現狀殊異,不可照搬。
反觀在德國,為在聯邦領域內建立等值之生活關係,或在整體國家利益下為維護法律與經濟之統一,聯邦擁有廣泛的立法權;聯邦法律除外交國防外,各邦亦執行之,聯邦一般僅負責監督;且刑民法及司法制度全國統一。其制度更適應中國現狀。
中共立下的各種「法律」,雖問題眾多,但如以聯邦無權立法為由,貿然全數廢除,必然導致無法可依,乃至無法無天。須知清朝滅亡後,及東歐各國民主化後,均未全數廢除舊政權法律。倒是當年毛匪宣布廢除《六法全書》後,竟至其暴斃都沒立出一部《刑法》。
 
三、中華民國的聯邦起源。
中國共和史上第一個公認的中央政府,即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其法統來自業已脫離行清廷的各省都督府代表的授權(孫文便是被他們選為臨時大總統),從合法性來源上看,中華民國本就是一個聯邦。中華民國史上的兩部正式憲法,即《曹錕憲法》與《四六憲法》,均明定央地分權,有明顯的聯邦制特點;蓋此制度係張君勱先生,參考德國《魏瑪憲法》所擬;《魏瑪憲法》所定的,較接近單一制的合作式聯邦制,其基本框架仍被現在的德國《基本法》沿用。
 
四、參考原為共產大一統的東德實現民主並恢復聯邦制的先例。
1989年末,東德爆發逃亡潮與大規模遊行,除促成了柏林牆的倒塌外,也迫使當局在12月1日正式放棄一黨專政,並承諾於次年舉行自由選舉。1990年3月18日,東德舉行國會普選,西德總理科爾支持的德梅齊埃當選東德最後一屆總理。1990年7月2日,統一大勢已定,東德議會制定《邦組織法》,正式恢復聯邦制。10月3日,德國統一,東德中央政府由聯邦政府接收。10月14日,原東德各邦宣告成立,隨即舉行議會選舉與制憲。可見聯邦制並不要求先分裂大一統國家,相反,大一統國家是可以轉化為聯邦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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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8-12-28

32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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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放權地方自治, 中央僅負責國防外交和貨幣.
中央權力過大, 是極權專制的禍源, 民主制度即使建立了, 也很容易被顛覆成為極權專治制度. 當初中華民國, 給予地方足夠的自治權, 就不會導致專制復辟.
不完全正確。
單一制國家,其地方政府的自治權確實來自中央政府的放權。
但在聯邦制國家中,各邦政府之自治權乃固有權力,該等權力僅受聯邦憲法之限制。聯邦政府之權力亦源自聯邦憲法的授權,且其修改須有各地方政府或議會之同意。
题主,你是在和奴隶们讲述自由人的1000种活法。看得出你很认真,不过你真的没读懂姨学,连入门都没有。
我沒有說服姨粉或反駁其主張的意思。只不過我發現:
一、不少姨粉似乎混淆了統一與大一統。
二、不少中華聯邦主義者似乎只瞭解美式聯邦制。
三、大多數人都不明白單一制與聯邦制的本質區別。
我想嘗試在此作一下解釋。
很棒,很用心,支持一个
文章的換行有點 bug,@admin
政治体制要和人的德性相配。德性好的搞集权也好过德性差的搞民主,明治日本不论权力多集中都比北洋民国好,更不必说国民党民国。分裂是根据当前中国人的德性能争取到的最好路径,更差的是灭绝,从此中国人/华人/汉人这个群体不复存在。
真要天下大乱,你们第一个挨刀子,上层政治你们关心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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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 = 大清版圖下的人
中國人沒了, 還有唐人, 明人, 中國這個詞彙被共匪搞得臭不可聞了, 連支那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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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 聽到分裂就如同天地毀滅的那些人, 分分合合都是歷史的必然.

一看到可能分裂, 便要不餘餘力維護統一, 即使要成為共匪奴隸也心甘情願, 太監就為故宮是自己的變態心理.
國內居住與遷徙的自由、國內貨物自由流通的自由,現在共匪都沒有完全剝奪,但如果搞了「諸夏」,各邦設邊關、徵關稅的話,那就真的剝奪殆盡了!
想起本站某個用戶所說,他雖反對共匪的不自由的戶籍制度,但卻支持分裂後通過簽證限制外邦的打工仔流入。須知現今的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公民在各成員國間居住、遷徙、工作、學習都是完全自由的,照他這麼搞,豈非倒行逆施?
我在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345和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414早就说过,诸夏独立不是民主以后的提案而是反共的方案。你连共产党都干不掉说什么都没有意义。
我翻了一下那两个答案,原来你不是品葱的新进人口,而是当时就已经在品葱了。而且从“卻支持分裂後通過簽證限制外邦的打工仔流入”来看你绝对看过我那个答案。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你看过我那个答案之后还要强行宣布诸夏独立是民主以后的事情,而极力回避它的反共性质?我就把话放这:只要你消灭了共产党,我这辈子再不支持什么诸夏独立,而且努力反对别人搞诸夏独立。你倒是去啊?自己不反共还不许别人反共,谈个屁的民主。
“須知現今的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公民在各成員國間居住、遷徙、工作、學習都是完全自由的,照他這麼搞,豈非倒行逆施?”你也就能说出个欧盟,可是谁不知道欧盟是邦联政体?你去美国看看美国要不要你办绿卡?照你这么说美国就是倒行逆施?你要去了日本没有十年时间日本能给你永居?日本也是倒行逆施?欧盟那个迁徙独立也就是他们内部的事,你去一个试试?
而且我在那个答案里早就说过国境限制是为了解决现“中国”的“西部”贫困问题。这个也被你断章取义了。不过反正西部人能不能活的下去关你什么事,你只要维护中国统一就行了。
你也趁早别碰瓷什么“大一统和统一的区别”,在其它国家这两个概念当然有区别。可惜到了你这里你连作为反共方案的地方独立都不接受,连通过地方独立实现扶贫都不接受,这两个概念对你而言还有什么区别?你要的就是大一统,根本不是什么普通的统一。
須知現今的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公民在各成員國間居住、遷徙、工作、學習都是完全自由的

按這個標準, 共匪才是搞分裂的頭號禍首.
一、我只是科普理論、表達看法,沒有像共匪一樣用強制力不准你表達異見。且你我二人雖政見針鋒相對,我也從未給你的任何回覆點過踩,因為我尊重言論自由。

二、顯而易見的,用分裂來反共,成功之後,必将大幅損害原大陸居民本就不完全的居住遷徙的自由,副作用太大。至少現在的大多數大陸居民,去往他省並不需要辦理什麼特殊手續,而且我敢保證,99%的大陸居民都不會支持在未來出現這種額外的手續。

三、反共界不止諸夏一種主張,還有主張聯邦共和、主張光復民國的,我就持前兩項主張。主張聯邦共和的劉曉波瘐斃了;主張光復民國的王炳章一直在坐牢;兩者都主張的高智晟受到共匪的酷刑虐待,迄今下落不明;敢在匪區公開場合展示青天白日滿地紅的反共人士,亦屢見報導;反而我倒是沒聽說過有敢在匪區公開場合展示諸夏各邦旗幟,或因主張諸夏而坐牢、犧牲的。

四、我就是西部人。用你所說的手段,強讓想要遷居外地的某邦居民,留下來建設本邦,不正和當年主持建造柏林牆的昂納克所狡辯「人民再逃亡,我們民主德國的經濟就維持不下去了,必須要用強制手段,讓我國人民留下來建設社會主義」一個道理嗎?我去過東歐國家,它們在加入歐洲聯盟,實現相互之間的自由貿易、居住、遷徙、工作、學習之後,經濟明顯提升,足見前項理論之謬誤。
你說對了,歐盟的融合程度遠比一般人想像的大:
其內部沒有關稅(其他成員國的商品不被視作進口)、
可以自由居住遷徙(落戶、變更國籍)、
有共同的人權標準(高於各國憲法)、
共同的直選議會(僅次於印度的五億人大選)、
共同的法令(立法權廣泛)、
共同的最高法院(可以上訴)、
統一的工業標準(CE)、
統一的駕照、車牌、
統一的貨幣(歐元,少數國家未採用)、
開放的內部邊境(申根協議,少數國家未加入)、
共同的軍事指揮體系(北約,少數國家未加入),
其形式更像是一個統一的國家。
我们认为:中国人缺乏自组织,只有在共产党实力最薄弱(也就是大洪水)的时候才有机会。但大洪水来了以后哀鸿遍野,刘晓波他老宅心仁厚,不忍心你们走到那个地步,所以才要去做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事情。但退一万步讲,他的计划就算有那么点可行性,也是要建立在你们的配合之上的。可你们算什么呢?刘晓波坐牢了,你们除了转发什么都不会干;刘晓波逝世了,你们除了转发什么都不会干。你不付出,别人也不付出,共产党凭什么垮台?我上文所谓“反共方案”当然指的是有可行性的方案。可是看看你这样子,刘晓波的方案能不能行得通我们还没数吗?
你还有脸说没有人因为主张诸夏坐牢(但是实际上有),我承认我没有刘晓波那么高尚。如果有一天我为别人死了,那一定是因为倘若异地以处,他也会为我死。你会吗?你配吗?刘晓波为你死了,你做什么了?刘晓波为了你们白白牺牲,你可有为他坐过哪怕一天牢?我们的命是要等到大洪水之后留给彼此的,为你死了那得多不值啊?
你要是为刘晓波的事业出过哪怕一份力,回头中国民主了我们当然没必要独立。问题是刘晓波的计划明明就是毁在千千万万个你手上的,所以中国才注定了必然会大洪水,必然会走到不得不分裂的地步。结果我们一谈独立你又想起刘晓波来了?这TM跟人血馒头到底有什么区别?
“用你所說的手段,強讓想要遷居外地的某邦居民,留下來建設本邦,不正和當年主持建造柏林牆的昂納克所狡辯「人民再逃亡,我們民主德國的經濟就維持不下去了,必須要用強制手段,讓我國人民留下來建設社會主義」一個道理嗎?”
我上文不是都说了吗,美国、日本、欧洲都不可能允许你无条件入籍,你为什么要装瞎呢?你的意思就是说美国、日本都跟东德差不多,民主和专制没有区别?
何况东德的贫穷是共产党自己的错。可西部的贫穷不是你们和共产党一起搞大一统造成的吗?要让当地人富裕当然要先清理你们的遗毒。结果你张口闭口就类别昂纳克,说的好像你们这些该负责的大一统爱好者不用为西部的贫穷负责,而我们什么也没做反而要为之负责?什么逻辑。
(但是實際上有)——請找出一個在匪區的公開場合宣揚諸夏的新聞報道。
你做什么了?——現實中我親自給親友宣傳劉曉波,宣傳六四、科普民主制度。在墻內網上我也用隱晦方式普及民主常識,跟五毛辯論。在這裡我跟他一樣主張聯邦制。
为你死了那得多不值啊——我沒叫你去死。
你的意思就是说美国、日本都跟东德差不多——我的意思為啥共匪都允許人民去外地(分裂後將成為外邦)打工,你卻主張通過分裂後要求簽證,對 曾經統一的區域 內的居住遷徙加以限制,強要讓他們都來建設本邦,不與昂納克所想達到的目標一樣麼?
可西部的贫穷不是你们和共产党一起搞大一统造成的吗——實證呢?甘隴雲貴川既不靠海,又多山地,本就不如沿海地區那樣容易開展對外貿易,發展經濟;漢地分裂了之後,出口商品到外邦都要加關稅,進口外邦的原料又要加關稅,你算算你日常購買的商品,全都是本地貨嗎?這些本地貨的生產原料,也都是本地貨嗎?你自己算算全都加一道關稅,還活不活了?這麼搞,不僅西部人,東西南北中部的人都會更窮!
关于签证,第一,西部山区人都已经穷到在生死边缘挣扎的地步了,你有哪怕半点身为人的同情心吗?
第二,本来就是因为“甘隴雲貴川既不靠海,又多山地”,你又非要搞大一统,所以企业投资才不愿意去西部的(这在原本那个答案里本来已经讲过了,你明明读过还要装瞎不能怪我)。没有企业就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收入都没有你还有脸跟我谈物价??我们明明限制的是企业投资,怎么到你这变成限制迁徙了?我们又没有禁止通过签证来迁徙。
“(但是實際上有)——請找出一個在匪區的公開場合宣揚諸夏的新聞報道。”
我说的是有人被抓进精神病院,你为什么要限定为新闻报道?

“你做什么了?——現實中我親自給親友宣傳劉曉波,宣傳六四、科普民主制度。在墻內網上我也用隱晦方式普及民主常識,跟五毛辯論。在這裡我跟他一樣主張聯邦制。
“为你死了那得多不值啊——我沒叫你去死。”
你就直说你没胆量去争取民主自由不就完事了。所以我就说刘晓波的希望都是你们自己卖掉的。
所以你当然不好意思让我去死啊。当然我要不要死也和你无关。
我说的明明是“你还有脸说没有人因为主张诸夏坐牢(但是实际上有)”,我不知道你怎么居然能理解成新闻报道。
再说了,谁不知道共产党的新闻控制?中国那么多群体性事件每件都有新闻报道?没有报道就等于不存在?
就这你居然还有脸说“我親自給親友宣傳劉曉波,宣傳六四、科普民主制度”,你干的这点事配上新闻吗?你别说坐牢了,连配上新闻的事都没干过,刘晓波的事业不就是被你卖掉的吗?你怎么还有脸要求别人做的事都得上新闻?
我估计你回头肯定会碰瓷说我逼你死什么的。我先把话放这:
共产党那么强,要反对它本来就要拿命搏。坐牢都不敢的人,还敢拿命去换民主?本来你要承认自己只是懦弱,大不了大洪水来了一起干。可你又不乐意,又拿刘晓波出来挡枪,那你倒是为刘晓波付出点什么啊?刘晓波为了你们把命都搭进去了,他的名誉岂是什么嘴炮民主家能蹭的?
反共无需拿命博,历史上,其它国家共产党倒台,没有一个是因为地方武装起义的。
共产党有天然缺陷,由于无法正常开展经济市场活动,社会正常福利诉求已经可以让它自然交权。
他這人偏激的很。
當年劉曉波是因為跟共匪拼命被抓的嗎?他不過是起草了「零八憲章」,共匪以此為由要整死他。須知直到現在都有人批評他太溫和、太懦弱了。
中央區的教育水平是遠高於邊疆民族地區的。
中央區的人身自由侵犯率也是遠低於邊疆的。
他們要鬧革命就鬧好了,反正就算他們要仇殺漢人,也是邊疆區漢人的問題。
一來你也阻止不了,二來到時候仇殺一起,革命必然失敗。
除非你能提醒他們這是共黨的陰謀。
我不反對新疆、西藏的獨立。我只反對其餘地區的分裂(內蒙、東三省也仍以漢族為主)。
紙上談兵罷了,我反而覺得是共產黨的恐嚇戰術。
都沒有群眾基礎,誰革誰的命?
那些共产主义国家之所以没用武装举事推翻本质上就是因为武装举事干不过共产党并且成本太高,之前还有多次武装举事呢,以及东欧的那几个小国有十多年的武装反共游击队,基本上那些垮台的共产党国家都是因为经济不行,而不是靠武装起义,也就罗马尼亚是个例外,而且罗马尼亚也不是那种下层民众拿枪的传统举事,靠的得是军队分裂。
针对共产党国家,在经济还过得去的情况下不管拼命不拼命都不可能推翻得了共产党
德法當年武統不成,改搞文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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