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控告亚马逊AWS侵权 北京法院判决亚马逊须赔偿7646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亚马逊被判不得于中国使用“AWS”标志,并赔偿原告 7646 万人民币。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使用的“AWS”标识,无论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专案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涉及的销售管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较密切联系,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 4249189 号、第 8967031 号和第 8967030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AWS”标志及近似标志。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 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260,000 元,合计 76,723,000 元。
判决书表示,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使用的“AWS”标识,无论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专案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涉及的销售管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有较密切联系,相关大众一般认为有关联,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类似商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 4249189 号、第 8967031 号和第 8967030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AWS”标志及近似标志。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的,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 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260,000 元,合计 76,723,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