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個人解讀
如果品蔥上有蔥友需要智慧財產權協助的話,我想可能會有知悉這個辦法內容的必要性。
該辦法是在2024年4月24日成文,2024年6月1日開始執行,而首當其衝必須知道的就是第11條。
其實我一開始對這個辦法沒有多大興趣,本來是想說草草瀏覽、打發一下時間來著,但在看到這一條之後,我認為這個辦法根本是對智慧財產權的褻瀆。
該不會只要合同內有註明「供應商需將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採購方」,就可以強佔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吧?莫非只要涉及條例中所提及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就能歸採購方所有?
嘛,總的來說,由於看到第11條的內容後,我才比較專注的看過裡面的條例,而除了第11條以外,我也列出幾條我認為需要留心的條例。
第二條、第三條闡述了該辦法的定義與範圍,我想了解定義也是很重要的。
第五條很顯然會要求民企、外企、高校與科研機構積極參與,而一旦參與後就會基於第六條遭到中國有關部門以安全審查為名義介入。
然而無論如何,最後都會被第11條摘走研發成果。
如果研發活動只能在中國境內進行,那這也代表供應商只能在中國境內展開研究。而一旦進入採購環節,恐怕也只能在中國境內設廠。
雖然供應商在名義上可以降低研發風險與成本,但到頭來還是必須面對在中國設廠可能遭遇的問題。在智慧財產權落入採購方(中國政府)的情況下,即使供應商放棄設廠,採購方仍然可以藉由承包方案外包給其他廠商,
可以預見的是,供應商將會遭遇人財兩失的窘境。
根據中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一旦成為該辦法裡面合作創作採購的供應商一方,那很顯然也會被列為涉密人員。
再根據中國新修訂的條例來看,由於不再存在脫密期(或者說即使仍有脫密期,但仍然會受到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約束),未來在出境與就業方面,完全可能受到中國政府的限制。
結論——
總的來說,我覺得這個辦法真的非常爛。
蔥友如果在這之後遭遇中國政府向你或者你公司、研究所、學校提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可能的話還是拒絕會比較好。
畢竟你不只失去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還只能在中國境內進行研發,若是一到採購環節還只能在中國設廠,最慘的是若你的研發成果被列為國家機密,那你很可能會就此被列為涉密人員、這輩子再也無法離開中國了。
該辦法是在2024年4月24日成文,2024年6月1日開始執行,而首當其衝必須知道的就是第11條。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其實我一開始對這個辦法沒有多大興趣,本來是想說草草瀏覽、打發一下時間來著,但在看到這一條之後,我認為這個辦法根本是對智慧財產權的褻瀆。
該不會只要合同內有註明「供應商需將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採購方」,就可以強佔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吧?莫非只要涉及條例中所提及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就能歸採購方所有?
嘛,總的來說,由於看到第11條的內容後,我才比較專注的看過裡面的條例,而除了第11條以外,我也列出幾條我認為需要留心的條例。
第二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第三條闡述了該辦法的定義與範圍,我想了解定義也是很重要的。
第五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
第六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合作创新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第五條很顯然會要求民企、外企、高校與科研機構積極參與,而一旦參與後就會基於第六條遭到中國有關部門以安全審查為名義介入。
然而無論如何,最後都會被第11條摘走研發成果。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如果研發活動只能在中國境內進行,那這也代表供應商只能在中國境內展開研究。而一旦進入採購環節,恐怕也只能在中國境內設廠。
雖然供應商在名義上可以降低研發風險與成本,但到頭來還是必須面對在中國設廠可能遭遇的問題。在智慧財產權落入採購方(中國政府)的情況下,即使供應商放棄設廠,採購方仍然可以藉由承包方案外包給其他廠商,
可以預見的是,供應商將會遭遇人財兩失的窘境。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根據中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一旦成為該辦法裡面合作創作採購的供應商一方,那很顯然也會被列為涉密人員。
再根據中國新修訂的條例來看,由於不再存在脫密期(或者說即使仍有脫密期,但仍然會受到保守國家秘密法的約束),未來在出境與就業方面,完全可能受到中國政府的限制。
結論——
總的來說,我覺得這個辦法真的非常爛。
蔥友如果在這之後遭遇中國政府向你或者你公司、研究所、學校提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可能的話還是拒絕會比較好。
畢竟你不只失去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還只能在中國境內進行研發,若是一到採購環節還只能在中國設廠,最慘的是若你的研發成果被列為國家機密,那你很可能會就此被列為涉密人員、這輩子再也無法離開中國了。
7 个评论
研究出成果,就涉及国家安全了,成果上交,人被关押,成果有了,人还抓了
这是双赢!赢麻了!
这是双赢!赢麻了!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从这一条来看已经是明文是在抢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这种全凭采购方一张嘴的东西。
就和你国谜一般的审核制度一样,没有任何量化具体的标准。
那么按照国家利益=中共利益这种中共的流氓逻辑。
那样只要触及中国的利益,那中共都有法律依据将技术占为己有。
不得不说即使写的那么文绉绉,也掩盖不了字里行间弥漫出来的匪气。
如果在這之後遭遇中國政府向你或者你公司、研究所、學校提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可能的話還是拒絕會比較好。
嘿嘿,你有拒绝我党抢劫你的权力吗?
嘿嘿,你有拒绝我党抢劫你的权力吗?
>>从这一条来看已经是明文是在抢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这种全凭采购方一张嘴的东西。就和你国谜一般的审...
而且也不是研發成本、生產成本都由採購方承擔。
僅僅只是名義上的共同承擔研發風險,就想拿走供應商的智慧財產權……我是覺得未免也太強買強賣了。
所以如果可能的話,與這個辦法有任何關連的合作研發,真的只有滿地的雷可以形容。(抹臉)
>>嘿嘿,你有拒绝我党抢劫你的权力吗?
……似乎、確實、不存在呢。
唔呃,就當作是事前提醒吧,至少應該還能做好『人財兩失』的心理準備。
有這樣的心理準備來面對的話,即使遭遇再怎麼惡劣的情況,大概也不會太難受的啦。
……大概吧。
但話說回來,只要沒有跟中國政府簽下這方面的合同,外企應該還是具備拒絕的權力才是。
雖說最後還是不得不面臨中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反間諜法>,但至少可以不用面對連智慧財產權都必須交出去的這個辦法。
與中國的民企、高校、研究機構相比起來,外企大概還是有那麼一點選擇權啦。
共匪真是匪性十足啊,看见什么好东西都想抢过来,据为己有。
中国人真是可怜呐,摊上共匪这玩意儿。开公司,做大了被共匪当猪宰。搞研究,辛辛苦苦做出成果后,被共匪摘了去。生个孩子,被共匪当成韭菜。
所以说,不反共行吗?必须彻底消灭共产党,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中国人真是可怜呐,摊上共匪这玩意儿。开公司,做大了被共匪当猪宰。搞研究,辛辛苦苦做出成果后,被共匪摘了去。生个孩子,被共匪当成韭菜。
所以说,不反共行吗?必须彻底消灭共产党,才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共匪真是匪性十足啊,看见什么好东西都想抢过来,据为己有。中国人真是可怜呐,摊上共匪这玩意儿。开公司,...
其實,有的人可能還是想要歲月靜好吧。
突然提及反共的話題,可能會造成他們在精神層面的壓力。
與其讓人感到為難,我想,若推廣的是對中國推行法律條文的內容說明,應該會比較容易接受才是。
至少,在看到這篇文章後,日後如果遇到中國政府提出的簽約合作,就會知道可能面臨怎樣的處境了吧?
我寫這篇文章發帖的用意,就是這麼一回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