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草案探討/宪法草案探讨

憲法草案探討(为方便不同受众,简体字版置于后文)

前言
1、起草目的:無論是統派還是獨派,其理想社會都必然建立於某個政體之下,如若沒有一個盡可能完善的規則,是統是獨,民眾的正當權益都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統獨,探究建立一個怎樣的政體更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來,憲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協的結果,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因此鄙人是在盡可能不破壞當前體制之前提下進行體制的憲政化改造,以此達到盡可能減少摩擦又得以實現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於此思路誕生。鄙人才疏學淺、歡迎大家理性探討,為探究盡可能合理之政體共同努力。

一、立法機關
1、人民代表大會
(1)職權: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
(2)組成:人民代表大會由450名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的名額按照各選區的人口比例分配,每個選區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產生:人民代表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選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人民代表大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代表擔任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主持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為每兩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人民代表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一、三、五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代表參會可以進行表決,代表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人民代表。
2、監察委員會
(1)職權:監察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法案。
(2)組成:監察委員會由100名監察委員組成,監察委員的名額按照各地區單位分配,各地區委員名額相等。
(3)產生:監察委員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產生,獲得所在地區選民過半數票數即可當選。
(4)主持:監察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投票的方式選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主持監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屆監察委員的三分之一的任期為兩年,三分之一為四年,三分之一為六年,第二屆開始選舉的每屆均為六年。每兩年換選其中三分之一,可以連選連任。監察委員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6)會期:除特殊情況外,每週二、四、六為例會時間,按行政班開會,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員都應參會。
(7)決策:過半數委員參會可以進行表決,委員們以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進行隱名投票表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提案支持票獲過半數視為通過,但當票數持平時,監察委員會主任有權作出表決。
(8)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或選舉監察委員。

二、行政機關
1、主席
(1)職權:
a、主席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執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但分別經人民代表大會和監察委員會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的法案,主席必須負責執行;
b、主席為三軍統領,但除中央警衛局外,調動其餘軍隊需事先取得立法機關授權,中央警衛局的人員及裝備規模不得超過全軍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權赦免除彈劾案外的罪行。
(2)產生:主席及副主席為搭檔各選舉一名,均由選舉人團按照簡單多數決同時選舉產生,各地區選舉人團名額和該地區在立法機關總議席數量相等,各地區選舉人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過半數選舉產生,取得地區多數選舉人團選票的候選人獲得該地區全部選票,獲過半數選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長宣誓忠於本法後當選。若無候選人取得過半票,則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監察委員會選舉副主席。主席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主席僅兼任監察委員會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為每四年一屆,主席最多可以連任一次。
(4)限制:未滿三十五週歲的公民不得參選主席或副主席。未滿十八周歲的選民不得選舉主席或副主席。
2、總理
(1)職權:
a、保存及使用國璽;
b、與外國代表處理及協調國際事務;
c、作為主席對國際事務的首席顧問;
d、協調、指揮及監督政府整體海外事務(部分軍事行動除外);
e、從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職期間,總理可以暫時代理主席職務,但時間不得超過8天;
f、簽署根據憲法修正案規定需要主席和總理聯署才能生效的規範性文件。
(2)產生:包括總理,副總理各產生一名,總理、副總理及其餘行政部門首長、副首長均由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如果現任總理在任職期間辭職,那麼按法律規定,副總理就將暫行代理總理職務,直到主席和監察委員會通過新的總理任命為止。
(3)任期:無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選給監察委員會委任更換。總理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副總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務員。
(4)限制: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得擔任總理或副總理。
3、順位:主席辭職或在職期間無法繼續任職時,按以下順位代任主席剩餘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
(3)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4)總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順位職務。

三、司法機關
1、法院
(1)職權:
a、各級法院均有裁判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抽象規範性文件的權力,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承辦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b、最高法院有權在具體案件中附帶性共同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違憲審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審理,地方各級法院無權審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憲性。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時具有普遍適用的判例作用。
(2)架構:法院採取中央和地區兩套系統。中央法院設最高、上訴、一般三級,地區法院設高級、中級、基層三級。中央管轄範圍及區際衝突糾紛在中央法院審判,其他法律糾紛在地區法院審判,均採用大陸法系和三審終審制。
(3)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長在內共由九名大法官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額根據法律確定。
(4)產生:最高法院院長由憲政聯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陣等民主派系改組後的和平光復組織章程產生),其餘大法官由主席提名、監察委員會委任產生,大法官中最年長者為副院長。
(5)決策:普通案件採取合議庭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簡單案件可由獨任法官裁決。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議裁決,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於三名法官進行合議裁決。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盡忠職守,有權按期領受俸祿,繼續任職。最高法院院長在職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職責時,由副院長代為行使其職權,直到新院長產生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加盟地區自行規定。法官均為專職公務員,在任期間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四、其他
1、褫奪: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員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職務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級法官有上述情節或未盡忠職守,半數人大代表可向監察委員會提起對上述人員的彈劾,被彈劾者有權組織辯護,過半數監察委員到會了開庭審理,經開庭審理並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監察委員通過,彈劾生效,褫奪被彈劾者的職權。主席彈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長主持,最高法院院長被彈劾時,由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
2、分權:中央僅行使國防、外交、國稅、央財、貨幣、移民、區際衝衝突之職權,其餘權力由地區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職: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4、獨立:各地區需注意,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組成聯合政體之地區,即視為該地區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區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聯合政體,均按違憲論,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區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區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5、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由修正案補充。
6、各地區政權組織方式:參照本法制定。
7、修憲程序:經一人一票簡單多數決的全國性公投過半數通過或人大代表大會、監察委員會均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可以提起憲法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地區立法機關通過,修正案生效。

宪法草案探讨

前言
1、起草目的:无论是统派还是独派,其理想社会都必然建立于某个政体之下,如若没有一个尽可能完善的规则,是统是独,民众的正当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比起统独,探究建立一个怎样的政体更为重要。
2、起草思路:自古以来,宪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妥协的结果,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因此鄙人是在尽可能不破坏当前体制之前提下进行体制的宪政化改造,以此达到尽可能减少摩擦又得以实现理想的目的。本草案正是基于此思路诞生。鄙人才疏学浅、欢迎大家理性探讨,为探究尽可能合理之政体共同努力。

一、立法机关
1、人民代表大会
(1)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提起制定、修改、认可、废除、解释法律、拨款、调兵的法案。
(2)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450名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的名额按照各选区的人口比例分配,每个选区至少要有一名代表。
(3)产生:人民代表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选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代表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主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人民代表的任期为每两年一届,可以连选连任,但人民代表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一、三、五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代表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代表参会可以进行表决,代表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人民代表。
2、监察委员会
(1)职权:监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案。
(2)组成:监察委员会由100名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的名额按照各地区单位分配,各地区委员名额相等。
(3)产生:监察委员由全体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产生,获得所在地区选民过半数票数即可当选。
(4)主持:监察委员会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投票的方式选举其中一名委员担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主持监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任期:首届监察委员的三分之一的任期为两年,三分之一为四年,三分之一为六年,第二届开始选举的每届均为六年。每两年换选其中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监察委员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6)会期: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二、四、六为例会时间,按行政班开会,除合理理由缺席外,委员都应参会。
(7)决策:过半数委员参会可以进行表决,委员们以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进行隐名投票表决。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提案支持票获过半数视为通过,但当票数持平时,监察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表决。
(8)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或选举监察委员。

二、行政机关
1、主席
(1)职权:
a、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及如何执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但分别经人民代表大会和监察委员会以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的法案,主席必须负责执行;
b、主席为三军统领,但除中央警卫局外,调动其余军队需事先取得立法机关授权,中央警卫局的人员及装备规模不得超过全军的百分之五;
c、主席有权赦免除弹劾案外的罪行。
(2)产生:主席及副主席为搭档各选举一名,均由选举人团按照简单多数决同时选举产生,各地区选举人团名额和该地区在立法机关总议席数量相等,各地区选举人由该地区选民直接过半数选举产生,取得地区多数选举人团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该地区全部选票,获过半数选票者向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忠于本法后当选。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监察委员会选举副主席。主席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主席仅兼任监察委员会主任。
(3)任期:主席和副主席任期为每四年一届,主席最多可以连任一次。
(4)限制:未满三十五周岁的公民不得参选主席或副主席。未满十八周岁的选民不得选举主席或副主席。
2、总理
(1)职权:
a、保存及使用国玺;
b、与外国代表处理及协调国际事务;
c、作为主席对国际事务的首席顾问;
d、协调、指挥及监督政府整体海外事务(部分军事行动除外);
e、从上一任主席卸任到下一任宣誓就职期间,总理可以暂时代理主席职务,但时间不得超过8天;
f、签署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需要主席和总理联署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2)产生:包括总理,副总理各产生一名,总理、副总理及其余行政部门首长、副首长均由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如果现任总理在任职期间辞职,那么按法律规定,副总理就将暂行代理总理职务,直到主席和监察委员会通过新的总理任命为止。
(3)任期:无固定任期,主席不信任即可提名新人选给监察委员会委任更换。总理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副总理可以兼任其他行政公务员。
(4)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得担任总理或副总理。
3、顺位:主席辞职或在职期间无法继续任职时,按以下顺位代任主席剩余的任期:
(1)副主席;
(2)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3)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总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顺位职务。

三、司法机关
1、法院
(1)职权:
a、各级法院均有裁判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b、最高法院有权在具体案件中附带性共同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违宪审查案件只能由最高法院审理,地方各级法院无权审查法律和行政命令的合宪性。最高法院的判决同时具有普遍适用的判例作用。
(2)架构:法院采取中央和地区两套系统。中央法院设最高、上诉、一般三级,地区法院设高级、中级、基层三级。中央管辖范围及区际冲突纠纷在中央法院审判,其他法律纠纷在地区法院审判,均采用大陆法系和三审终审制。
(3)组成:最高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由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他法院法官名额根据法律确定。
(4)产生:最高法院院长由宪政联盟主席兼任(由前朝、民阵等民主派系改组后的和平光复组织章程产生),其余大法官由主席提名、监察委员会委任产生,大法官中最年长者为副院长。
(5)决策:普通案件采取合议庭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简单案件可由独任法官裁决。最高法院的案件需由九名大法官共同合议裁决,其他法院的普通案件不得少于三名法官进行合议裁决。
(6)任期:最高法院法官若尽忠职守,有权按期领受俸禄,继续任职。最高法院院长在职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由副院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到新院长产生为止。其他法院法官任期由各加盟地区自行规定。法官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四、其他
1、褫夺:主席、副主席、其他官员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各级法官有上述情节或未尽忠职守,半数人大代表可向监察委员会提起对上述人员的弹劾,被弹劾者有权组织辩护,过半数监察委员到会了开庭审理,经开庭审理并得至少三分之二出席监察委员通过,弹劾生效,褫夺被弹劾者的职权。主席弹劾案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最高法院院长被弹劾时,由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
2、分权:中央仅行使国防、外交、国税、央财、货币、移民、区际冲冲突之职权,其余权力由地区自行制定法律行使。
3、兼职: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4、独立:各地区需注意,为保障全体国民之权益,凡按本宪法组成联合政体之地区,即视为该地区之主权让渡归中央所有,自此以后,凡地区未征得中央同意擅自脱离联合政体,均按违宪论,联合政体有权采取一切手段阻止违宪行为、恢复统治秩序。如各地区之间或与中央存在纠纷,望各地区共同协商、依法解决,莫采取过激极端行为。
5、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由修正案补充。
6、各地区政权组织方式:参照本法制定。
7、修宪程序:经一人一票简单多数决的全国性公投过半数通过或人大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以提起宪法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地区立法机关通过,修正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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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11-14

51 个评论

立法机构最好学英美,搞上议院下议院,精英和大众互相制衡,防止多数人的暴政,
嗯嗯,大国往往地区差异大,都需要两院制平衡。
若无候选人取得过半票,则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监察委员会选举副主席。主席及副主席均为专职公务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感觉如果有多个党派参选,很有可能都不过半

450名人民代表

会不会少了,中国十四亿人口 只有450席,美国3亿人口 435席。

缺少的部分:
1. 感觉尚需明确有关党派,议院党团的相关说明。
2. 地方的选举政策 和 行政议会结构
一、这种情况下美国历史上也只出现过一次,可以说是国内意见极度分裂的情况了,既然如此分裂那就说明更加不能架空民意,否则矛盾会越来越大,如果都不过半就说明确实没有有资格的人当选,那就实行顺位制度也比胡乱找个没有充足民意的人来当国家领导人要好。

二、不管是几亿人还是十几亿人或者几十亿人,当代表能所能代表的人数多于一定程度的时候,纯粹就是一个数学概念而已,一个人代表几十万人和一个人代表上百万人代表性而言没有任何差别,关键是看这些代表能否充分的辩论发言,之所以是450人左右,那是因为一般的会议议程规则一轮下来发表完大概也就是450个人左右,多了的人数根本难以发表,就算有代表也无法为他们的选民发声,无法代表民意,那还不如让所有代表们能多讨论几轮更好。

党派在宪政社会就相当于其他社会团体,都是自发性的社会组织,只要法无禁止即可为。

地方差异性大,往往不一而足,还不如让地方参考全国性宪法自行制定。
宪法除了要讲规矩以外,更要令人信服的说明实行每一条的正当理由。不然遇到像鲁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这样靠个人成见随意曲解宪法的流氓大法官,宪法就只剩一纸空文了。

比如说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战斗力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这里“战斗力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是对“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的论证。如果没有前面这半句,金斯伯格就可以轻易把它曲解为军队代表人民。军队就是人民。军队有了武器,人民就不用拥有武器了。

比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如果要是没有第一句,那么金斯伯格就可以说,任何一州都可以随意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原因是你这个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暂时不算合众国公民。
遇到杠精法官确实头疼。但你说的部分你觉得和草案当中的哪条条款比较对应呢?
每一条都得讲啊。序言里就要说明白。你看美国宪法里怎么说的: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会这样写:

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令人发指的罪恶统治,使中国人民受尽了不必要的和不正义的苦难。我们中国人民为了让民主、正义、法制、与自由万世不朽,特制定这部宪法,以希望再不重蹈让共产党这种犯罪团体上台的覆辙。
比如:
1、人民代表大會
(1)職權: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提起制定、修改、認可、廢除、解釋法律、撥款、調兵的法案。

像这样已经很明确了吧,还需要怎么补充?

原本我写的是“职权:立法权。”后来我担心有人曲解立法权就改成这样了,应该够明确了吧。
就建设性意见喜欢
我會說“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公民和居民的政治權力。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阻撓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的權力。”

法律這東西是門不小的學問。歷史上幾乎沒有出現過沒受過法學院教育的人就寫出有用的憲法的事情。最接近的是麥克阿瑟接管日本的時候,受條件限制,找了手下幾個法學院學生起草了日本憲法。雖然漏洞特別多,但是多多少少也表達了對民主和和平的願望。

現在美國一般州立大學的法學院學費不貴,LSAT分數夠的話讀個三年就能拿到法學博士。
但這樣槓精又會問什麼叫公民、什麼叫居民,無限擴大外延,這憲法不是越來越臃腫了嗎?我不是說你不對,只是憲法不可能太具體,往往都是比較抽象的,而且不管怎麼具體,槓精之所以叫槓精,就是總能擴大外延無限歪曲內涵。
先等等,这是哪国的宪法?您有国吗,您国是驻马店还是西安斯坦?

还“人民代表大会”,我看这条款啊,还不如让我大清洋务派来定,他们没这股腐朽的气息,他们制定的条款至少不会让少数群体被“多数人民”依法迫害

吃相是很重要的,请参考 https://www.lawlove.org/tw/lawlove/discovery/
是啥都不要紧,无论你是大中华还是驻马店还是西安斯坦,总是要建立在一个尽可能完善的政体进行公共日常管理吧。正如我前言说的,我就是在尽可能不破坏框架的前提下做宪政化改造,这样对当局的触动就不会这么大,和平过渡就更顺利。
看出来了,我大清改良派的传人
宪政民主法治自由往往都是相互妥协的结果。
不知道为何关注不了这个话题 先占个位置。
因为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提出来的建议只能作为一般民众参考,
新宪法制定我觉得需要做的有以下几点:
1.和目前宪法的对比,参考
2.和目前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宪法及其修正案的对比,参考
3.现行民主化较高的国家的宪法的漏洞有哪些?如何避免?
4.宪法的执行机制,监督机制
5.和08宪章的对比
6.对于过去政体的措施
 暂时想到这些 有想到再补充
首先很感谢您对草案的关注和支持,关注不了这个问题我还真的不知道,之前看到有葱友在其他帖讨论,所以我就构思了一下,到了我这里反而没多少人气,不知道是不是和关注不了这个问题有关。

对比确实是很好的鉴别方法,但是这个工作量实在太大了,你说的其实已经是“宪法解释”的内容了,解释说明每条条款为何如此规定,和其他版本对比有何异同,因为你对比完了肯定要说异同的原因,光解释这个就可以写一本书了,以后有机会我会根据每条条款分别说明解释的,但在一个帖子里说通所有问题不太现实,这里只能算是先搭建一个框架,让大家看看这个框架有没有什么原则性、常识性认知的问题,如果没有太大的问题,对于细节方面日后再慢慢探讨也不迟,或许我这个针对这个草案日后开个专题。
我們都不是法律專業的,搞這個確實很吃力。前幾天和另一個朋友討論,我們討論了臺灣總統制的弊端,兩黨鬥爭如果共識基礎薄弱,容易造成撕裂,彼此互相使絆子。所以,也可以考慮其他類型的政府,不一定非得是總統制,也可以是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制,相較之下,就算兩黨意見不一致,當政者也可以從行政層面執行一些政策,不會在議會就鬧到不可開交無法有任何有效的立法
其實這個是不衝突的,在總統制下,當國會出現僵局,總統是有權力頒布行政命令的,只要沒有新的法律出來,這個行政命令依然有效,所以並不會出現沒有行政執行的政策,台灣是半總統制,內閣和立法院有利害關係所以才會這樣,我就是為了避免這樣所以才選用總統制而不用半總統制,總統制下的總理相當於國務卿。

內閣制和議會制的問題在於只要立法機關不信任內閣就可以倒閣,這種不信任和內閣的施政能力無關,往往是立法會的派系聯盟分裂或者重組(在不同議案中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就會倒閣,與此同時內閣總理也有權解散議會重新大選,相當於是採取同歸於盡的方式來避免權力濫用,但這種非客觀因素的倒閣解散多了,政權就會處於長期的真空狀態,此時選舉成本比總統制要高但施政穩定性反而比總統制的還要低,你看日本二十年換了多少個首相就知道了,當然議會制也可以達到保障民權的及格線,但比起總統制而言,如果後者運行得好的話,國家的競爭力就會比議會制國家強,這才叫制度的優越性。總統制能不能執行好,這個誰說都不准,但既然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執行不好,那麼優先採取總統制嘗試也未嘗不可。
不应该沿用共匪术语,“主席”,“人大”一类应以世界通用议会民主惯例改为“总统”,“议会”
我的目的是宪政民主法治自由,所以只要能实现这个目的,对于名目我并不纠结,之所以使用赵家的名目是为了使赵家体制人员平稳过渡减少冲突,如果日后全国民众认为名目需要修改,再通过法定程序修改也不迟,你可以按照自己的阅读习惯把主席改为总统,人大改为议会,主要还是看看框架上有没有大的问题。
幻想中共人员可以“平稳过渡”到宪政民主制度不合理,是对几十年来中共血腥屠杀糟蹋民众的缺乏理性理解。中国大陆走向民主宪政,一定以彻底清算审判中国共产党独裁罪犯为开端,就像二战结束和平建设以纽伦堡东京大审判处决战犯为开端一样。希望与中国共产党和平协商平稳过渡到自由民主社会者,与虎谋皮矣。且已被中共一而再再而三的血腥镇压证明毫无意义,只能招致更多死亡损失伤害。
我对任何宪政化的可能都持开放性态度。名目上的问题,看到时候是什么政权执政再调整就可以了,主要是内容是否足够完善。
议员太多了,议事效率太低,印度众议院差不多600人
翻开任何一本宪法教科书,人权的部分都占将近一半的篇幅。

你这个,人权一句都没有。
守法刁民 黑名单 回复 祖国之光 灰名单
翻开任何一本宪法教科书,人权的部分都占将近一半的篇幅。你这个,人权一句都没有。


因为我是一个务实主义者,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不喜欢假大空的抽象概念,更侧重于如何实现民权的制度设置。

举个例子,某政权宣称:“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权力在人民”,但是在人民如何参政议政的具体设置上丝毫没有提及或者架空虚设,而另一个政权虽然没有那么多冠冕堂皇抽象:“国家一切主权在于人民”,甚至还堂而皇之公告天下:“应当效忠国王或女王”,但是具体的宪政架构却仔细详尽的规定了民众如何参政议政、监督公权力的规定,请问事实上哪个国家给人更保障“人权”?如何保障人权不在于喊口号,而在于落实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让他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有操作性、有预见性,这才是法的根本价值。美国宪法正文当中也没有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根据实践情况和各国国情通过修正案不断补充修正的,如果确有必要,日后可以在修正案中补充,不应该把权利义务罗列于正文部分。宪法正文不是空架子,一定要是可以具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设置的内容,以便于民众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我的宪政思想也是如此,一切从务实出发,不说假大空抽象的话,如无必要,勿添实体,确有必要,修正为之。
立法机构还叫人民代表大会?你这是瞧谁不起?

英国的军队还叫皇家军呢,具体不是看叫什么,而是看他是怎么运行的,在尽量不破坏现有框架下,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宪政法治,能使国家尽可能低的蒙受变革过程中的内耗损失,才是最重要的目的,不应该纠结于名目。
英国是君主立宪的王国,元首是英王。军队叫皇家军队没有问题。人民代表大会是邪恶中共的虚假立法机构。你把...

既然有君主立宪,也可以有党主立宪,当你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已经先入为主的给我扣帽子了。你应该看看内容而不是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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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是一个务实主义者,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不喜欢假大空的抽象概念,更侧重于如何实现民权的制度设置。...

人权当然不能规定在宪法修改案里面。人权在政府权力之前,人权之外剩下的部分才属于政府的权力。而且人权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删减,最起码核心部分不能修改。如果政府通过宪法修正案想加就加,想减就减,哪还有什么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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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当然不能规定在宪法修改案里面。人权在政府权力之前,人权之外剩下的部分才属于政府的权力。而且人权...


谁去定义怎么才算人权?如何才算符合人权?宪法修正案虽然不能说绝对公正,但已经是最能充分代表民意的方式,而且想修正宪法也绝非简单的事。
既然有君主立宪,也可以有党主立宪,当你说这句话的时候就已经先入为主的给我扣帽子了。你应该看看内容而不...

行了,知道你是干什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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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去定义怎么才算人权?如何才算符合人权?宪法修正案虽然不能说绝对公正,但已经是最能充分代表民意的方式...

当然是宪法定义啊。宪法详细规定人权。并且明确规定,人权的规定,不允许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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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宪法定义啊。宪法详细规定人权。并且明确规定,人权的规定,不允许修改


宪法就没有说不允许修改的条文,只要是符合法定程序都是可以修改的。
行了,知道你是干什么的了。

你还是看看内容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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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没有说不允许修改的条文,只要是符合法定程序都是可以修改的。

想改就改的宪法,和没宪法一样,就没意义了。
要实行宪政,宪法必须规定某些核心内容不能改。
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組成聯合政體之地區,即視為該地區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區未徵得中央同意擅自脫離聯合政體,均按違憲論,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恢復統治秩序。如各地區之間或與中央存在糾紛,望各地區共同協商、依法解決,莫採取過激極端行為。

那其他條例是否也適用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
主要是因為你的人民基本權利不見了。
如果這個憲草有基本權利在先,那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就會違反基本權利,建議刪除。

舉例:
  德國基本法 第1條: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權力之義務。

  日本國憲法 第11條: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

  中華明國憲法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如果要能採取一切手段就會變成:

  XX國憲法/基本法 第1條: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聯合政體有權採取一切手段阻止違憲行為
  XX國憲法/基本法 第2條:人民享有生存權

這個國憲法會過,一定是因為沒有沒有沒有反對的,所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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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改就改的宪法,和没宪法一样,就没意义了。要实行宪政,宪法必须规定某些核心内容不能改。

你先看一下正文当中关于修宪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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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看一下正文当中关于修宪的规定吧。

看了。你这个宪法,增加人权和删除人权的程序完全一样。所以人权没有保障
為保障全體國民之權益,凡按本憲法組成聯合政體之地區,即視為該地區之主權讓渡歸中央所有,自此以後,凡地...

公民的權利義務還是放到修正案中提及就好了。對於原憲法中不適當的條文可以通過修憲程序修改,而公民的權利義務由於過於抽象,我是不建議放在憲法正文當中,否則原則性抽象性的條款很容易被濫用和歪曲,比如人之尊嚴不受侵犯,那麼如何才能判定是受到侵犯?應當是採取國家家長主義權威認定侵犯尊嚴的範疇,還是採取自由主義法不禁止則自由?自由之內皆屬應當維護的人權?比如賭博,有些政權認為是符合人性所以合乎尊嚴的,有些政權則認為賭博是侵犯人權踐踏尊嚴的,有些政權認為精神藥物屬於人權不應該管控,有些政權認為精神藥品屬於毒品,踐踏尊嚴和人權,應該令行禁止,那麼抽象性原則性的規定就很容易給法官過大的自由裁判權,從而作出有利於裁判者利益而非公正的裁決。我們起草憲法的原則是邏輯性和嚴謹性,外國的憲法只能用於參考而非一味照搬,綜上所述,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我認為借鑒美國放在修正案其後再補充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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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權利義務還是放到修正案中提及就好了。對於原憲法中不適當的條文可以通過修憲程序修改,而公民的權利...


那么,如果政府不肯修正宪法,人权就无法保障。
如果政府成功修正了宪法,那么岂不是也可以随时把修正的条文重新删除,人权还是毫无保障。

所以人权一定要写在宪法里,而且是不能修改的宪法条款,最起码核心内容不能修改。这才叫人权。

可以随时增删的条款。加多少、减多少取决于政府,权利毫无保障,就不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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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政府不肯修正宪法,人权就无法保障。如果政府成功修正了宪法,那么岂不是也可以随时把修正的条文...


由于政府是民选的,如果民众要求修改的意见强烈,政府不同意修改自然就会因为得不到民众的支持而下台,同理,正因为政府是民选的,如果民众不同意修改的意见强烈,政府违背民意修改也会因为得不到民众的支持而下台,而修宪的程度相对于普通的立法和弹劾都要更为严格,因此缺乏相当的民意基础,修宪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成功,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不修宪也不是马马虎虎就能敷衍,所以本质不在于政府怎么决策,而在于是否具备充分的民意基础,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高度抽象而且具有原则性的条款,很容易被曲解和滥用,因此为了避免实践当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该不该入宪、如何入宪、如何适用,归根到底还是需要谨慎而充分的理性民意作为基础,而不能追求形而上的美感而丧失宪法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人权、尊严这种大词在道德高度是具有制高点的,但如何使这些大词具有现实意义本质上并不在于如何宣扬,就算有些政权不去宣扬这些大词,只要国家机关的设置的条款规定得足够完善,同样能起到实现这些大词的法律效果,比起如何实现这些大词的法律效果,尽可能避免有人滥用这些大词侵犯民众的正当权益才更值得我们警惕,否则就会出现宪法规定“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民众却变相被代表被架空的荒唐结果,反而出现和这些大词南辕北辙、本末倒置的法律效果,岂不是舍本求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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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是民选的,如果民众要求修改的意见强烈,政府不同意修改自然就会因为得不到民众的支持而下台,同理...


修宪的程度相对于普通的立法更为严格。也就是说,通过一项侵害人权的法律容易,通过修改宪法增加人权困难。

假如现在议会已经多数赞成,准备通过侵害人权的法律,允许警察可以随意搜查住宅。
那么,又怎么可能有足够的民意,通过修改宪法保护住宅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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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的程度相对于普通的立法更为严格。也就是说,通过一项侵害人权的法律容易,通过修改宪法增加人权困难。...


你这个逻辑反过来也是一样的,通过一项保护人权的法律容易,通过修改宪法减少人权困难。

如果议会通过多数票达成一项决议可以搜查住宅,且不允许搜查住宅的规定又不在更高位阶宪法规定内,那就说明在这个国家大多数民众认为该法案并不侵犯民权,当然是合理的(这叫软性宪法国家,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就属于这一类国家),如果民众真的认为搜查住宅违法可以通过选票表达民意修改法律,如果更充分的民意认为搜查住宅违法违宪,可以要求该条款入宪,也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当然现实生活当中,主张随意搜查住宅的候选人就不可能当选,毕竟民众还是有基本的判断能力,这也是软性宪法国家得以存续至今的原因,非要抬杠的话,美国要选举出一个希特勒在理论上也不是不可能,只不过在实践中是不可能获得充分民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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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逻辑反过来也是一样的,通过一项保护人权的法律容易,通过修改宪法减少人权困难。如果议会通过多数票...

现实生活当中,每年都有若干法律因为侵害人权而被宣告无效。这些法律都是通过议会多数票决议的。你又如何解释呢?

再就是英国议会多数通过的法律,如果违反欧洲人权公约,英国最高法院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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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每年都有若干法律因为侵害人权而被宣告无效。这些法律都是通过议会多数票决议的。你又如何解...

你的回答正好回应了你的观点,既然多数人 通过的法律都能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法律无效的人是否就拥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你又怎么保证宪法解释权人不会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另一种形式的人权侵害?比如美国著名的炉边谈话事件。所以谨慎的严谨的对待权利义务的入宪条款,就显得非常重要。至于英国等软性宪法国家,宪法的效力和审核程序并不高于其他法律,所以宪法性文件修改频繁是很正常的。比如像刚性宪法的美国,你要修改宪法就比较困难,但往往都是精准而贴切充分民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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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回答正好回应了你的观点,既然多数人 通过的法律都能被宣告无效,那么宣告法律无效的人是否就拥有了很...

英国人权部分的宪法性文件是欧洲人权公约,高于英国议会的法律。怎么能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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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权部分的宪法性文件是欧洲人权公约,高于英国议会的法律。怎么能改的?

欧盟的法律文件也有欧盟的修改程序,至于是否认可国际条约的效力则是国内立法随时可以变更的。
首先共和元首应该叫总统,立法机关叫国会,采取两院制,分参众两院。主席啊,书记啊,人大啊,监察委员会啊,这些都是匪的词汇。
除此之外就层主的方案提出一些补充与修正。参议院每个省两个议席,澳门太小只能有一个。众议院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國會有權彈劾總統,但需經過最高法院裁決。
总统过度时期由国会选出,参选人必须是现任省长,并且经过省议会同意方可参选(中国有tg垮台到民主须经历一个过度)以后有全民间接选举。总统候选人有35岁以上的限制。总统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为三军统帅,有权任命总理。有权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总理提名的部长。有权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一名总统最多提名三名大法官。有權否決國會立法,但國會若在次超過五分之四通過則立法仍然生效。
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产生,任期无限。有权任命各部门首脑,经参议院同意。这样也就是双首长制,防止个人独裁
司法机关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中央反贪局组成。最高法院有九名大法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大法官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大法官任期无限但75岁必须退休,除非糟國會彈劾並明確犯下刑事罪行。最高法院有權宣布國會立法和總統行政令違憲。检察总长由众议院从检察官中遴选产生,任期5年,不得连任,一人只能担任一次。反贪局长同理。反贪局有权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时调查任何官员,调查总统需最高法院的搜查令。
情報機關為國家情報局,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由總統與參議院情報委員會共同指揮。情報局長由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產生,最多連任10年,必須從情報系統職員中選出。
国号我提倡复元民国,如果采取联邦制则用中华联邦。
首都必不能定为北京,封建气息太浓厚,定都北京的蒙古,明,大清,tg都是些流氓政权。可以选择南京或西安,若是西安則復名長安。
行政区划分三级,一级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二级市县,三级区,镇。现在的市相当于一些国家的省,一个市管理几个城市县城,以后应保证地方自治权,不同的城市互不隶属。区为市县直辖,镇则自治,設立鎮公所。恢复广西省,宁夏省,西康省。北京改名北平與一起天津并回河北,上海并回江苏,重庆并回四川。台湾若是独立则结为盟友,若是统一则改为特区,保留军队。
我提倡纪年恢复中国传统,古代以帝王年号纪念,现在没有皇帝,就以政权纪年。日本现在仍以天皇的年号纪念,可以说是一大特色。若恢复中华民国则用恢复民国纪年,若施行联邦制则用联邦纪年,基于公历,以联邦宪法颁布的年份为中华联邦元年,与公里并用。
首先共和元首应该叫总统,立法机关叫国会,采取两院制,分参众两院。主席啊,书记啊,人大啊,监察委员会啊...

中華國憲法(草案)2020年3月17日版 - 新·品葱
https://pincong.rocks/article/13690,这是最新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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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守法刁民 黑名单

不知曾幾何時,品蔥就有那麼一群人,他們嘴上說著反專制,事實上卻鼓吹專制政權不可戰勝論、中華永無希望論,他們並不希望專制政權倒台,因為專制政權倒台,他們也就失去了嘲笑生活在專制統治下的民眾,來為自己失敗的人生尋找存在優越感的機會,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請勿對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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