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国会允许议员开除自己的同事?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开除本院议员:


Each House may determine the Rules of its Proceedings, punish its Members for disorderly Behaviour, and,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wo thirds, expel a Member. 参议院和众议院均有权制定议事规则,惩戒本院议员,并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开除议员。


我一直不太理解这一规定的合理性。

每一位国会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如果议员是否继续留任,应当由选民通过下一次选举(或者发动罢免)来决定,那么为什么允许其他议员通过投票将其开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否意味着多数民意可以压制少数民意?

例如,如果台湾也实行类似制度,那么像黄国昌或者李敖这种被民进党和国民党都嫌弃的立法委员,在理论上就完全可能被两大党联合起来开除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岂不是等于国会剥夺了部分选民的代表权?

大家如何看待美国宪法赋予国会这一权力?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究竟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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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6-06-15

4 个评论

我觉得合理:

首先无论行政还是司法部门都没法插手,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

开除违规议员,能维持住基本的纪律.

开除议员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个门槛其实非常高, 并不容易实现.


民选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美国连奥马尔和AOC这种极品都能选出来
2/3票数代表两党共识了
一般来说两党共识的事情就会推进的很快
开除这种人通常可以节省一点议程时间
未知生,焉知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干涉别国内政,还是自由民主生活方式,总给人一种太监躲在墙根议论皇帝、臣子、小主们宫闱秘辛的即视感。
批发散人 新注册用户 (待解除) 回复 种花家人
>> 我觉得合理:民选的不一定就是正确的...美国连奥马尔和AOC这种极品都能选出来
当年有亲英派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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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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