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与刑法自相矛盾
根据中共最近很火的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在境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民族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主语没有说明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8 个评论
你說的沒錯。但中國的法律原本就是垃圾,由境內的垃圾機關及垃圾人負責在境內作垃圾解釋,它們才不管境外觀感。
PRC刑法第八條,符合國際上就管轄權的共識,即「雙重犯罪原則」,亦即在犯罪地(境外)也是犯罪行為,PRC才有管轄權。例如中國人在日本犯殺人罪,中國有管轄權。
而若該行為在犯罪地(境外)非屬犯罪行為,則PRC沒有管轄權。例如在允許多配偶的穆斯林國家犯重婚罪,PRC沒有管轄權。
民族團結促進法是個縫合怪,按理來說它在實務上偏行政法,但他偏偏越過刑法母法、無視國際法共識的「雙重犯罪原則」,重新定義管轄權的範疇,將手伸向在主流國家屬言論自由的行為。
我個人認為,這個法律能做到的最多是恐嚇港、台且會入境、過境中國的人士,讓這些人噤聲。宣示意義比較大,境外執行能力基本沒有。
PRC刑法第八條,符合國際上就管轄權的共識,即「雙重犯罪原則」,亦即在犯罪地(境外)也是犯罪行為,PRC才有管轄權。例如中國人在日本犯殺人罪,中國有管轄權。
而若該行為在犯罪地(境外)非屬犯罪行為,則PRC沒有管轄權。例如在允許多配偶的穆斯林國家犯重婚罪,PRC沒有管轄權。
民族團結促進法是個縫合怪,按理來說它在實務上偏行政法,但他偏偏越過刑法母法、無視國際法共識的「雙重犯罪原則」,重新定義管轄權的範疇,將手伸向在主流國家屬言論自由的行為。
我個人認為,這個法律能做到的最多是恐嚇港、台且會入境、過境中國的人士,讓這些人噤聲。宣示意義比較大,境外執行能力基本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