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与刑法自相矛盾
根据中共最近很火的民族团结促进法第六十三条:在境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裂民族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主语没有说明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也就是说包含外国人。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本法规定之罪,按照法律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得出二者明显是自相矛盾和冲突的。
当然可以说中共宪法只是纸,那么刑法就更不说了。涉及政治的那有没有罪是党说了算。
6 个评论
刑法针对的是刑事犯罪啊
分裂民族是刑事犯罪吗?
所以不存在刑法和民族团结促进法矛盾
我觉得吧,法盲就不要充法律专家了
分裂民族是刑事犯罪吗?
所以不存在刑法和民族团结促进法矛盾
我觉得吧,法盲就不要充法律专家了
你說的沒錯。但中國的法律原本就是垃圾,由境內的垃圾機關及垃圾人負責在境內作垃圾解釋,它們才不管境外觀感。
PRC刑法第八條,符合國際上就管轄權的共識,即「雙重犯罪原則」,亦即在犯罪地(境外)也是犯罪行為,PRC才有管轄權。例如中國人在日本犯殺人罪,中國有管轄權。
而若該行為在犯罪地(境外)非屬犯罪行為,則PRC沒有管轄權。例如在允許多配偶的穆斯林國家犯重婚罪,PRC沒有管轄權。
民族團結促進法是個縫合怪,按理來說它在實務上偏行政法,但他偏偏越過刑法母法、無視國際法共識的「雙重犯罪原則」,重新定義管轄權的範疇,將手伸向在主流國家屬言論自由的行為。
我個人認為,這個法律能做到的最多是恐嚇港、台且會入境、過境中國的人士,讓這些人噤聲。宣示意義比較大,境外執行能力基本沒有。
PRC刑法第八條,符合國際上就管轄權的共識,即「雙重犯罪原則」,亦即在犯罪地(境外)也是犯罪行為,PRC才有管轄權。例如中國人在日本犯殺人罪,中國有管轄權。
而若該行為在犯罪地(境外)非屬犯罪行為,則PRC沒有管轄權。例如在允許多配偶的穆斯林國家犯重婚罪,PRC沒有管轄權。
民族團結促進法是個縫合怪,按理來說它在實務上偏行政法,但他偏偏越過刑法母法、無視國際法共識的「雙重犯罪原則」,重新定義管轄權的範疇,將手伸向在主流國家屬言論自由的行為。
我個人認為,這個法律能做到的最多是恐嚇港、台且會入境、過境中國的人士,讓這些人噤聲。宣示意義比較大,境外執行能力基本沒有。
>> 你說的沒錯。但中國的法律原本就是垃圾,由境內的垃圾機關及垃圾人負責在境內作垃圾解釋,它們才不管...主要是港澳地区中共控制的地方,对海外华人的威胁偏大,大家都不要去支那不就完事了,在香港转机也不要,中共此举不就是明摆着让国际社会远离中国,外资撤离更快了,大大好加速吧
>> 刑法针对的是刑事犯罪啊分裂民族是刑事犯罪吗?所以不存在刑法和民族团结促进法矛盾我觉得吧,法盲就...
那么就不仿看看谁是法盲。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刑事犯罪,那么就是治安管理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发条规定境外的外国人需要负治安管理责任。仅规定了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处罚。
那么结论已经很明显。
土共为了震慑外国人肯定只能以刑事责任追究才有威慑力,而行政处罚没有任何溯及力。
综上:
如果是刑事责任,那么属于完全冲突,主文已说。
如果玩文字游戏,那么更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侦处罚法完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