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国独创的死缓制度?
死刑緩期執行
死緩的起源
死緩的概念來源於中國律法傳統。按清律,死刑分為立決及監候。二者無論判決過程、適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盜等極惡方會判處斬立決。立決者,案件交由刑部批覆,著即執行。其他獲死罪者,判斬監候,一律暫緩行刑。需待秋天,經過秋審或朝審後,再由皇帝勾決。遇上認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徒刑。
毛澤東在1950年代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批示(1951年4月30日):
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裡,而後要怎樣辦都可以。
同年5月8日,此意見在中共中央通過的決定中被正式表達。5月10日-16日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的決議中宣布:
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
對死緩的褒揚
中國政府和一些人認為死緩是在不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殺慎殺的手段:
- 和死刑立即執行相比較,提供了避免冤案錯案,錯殺無辜的可能。
- 有利於保存人證,進一步調查案件。
- 鼓勵罪犯在服刑期間立功。
對死緩的批評
另有人士,包括一些法學家則指出了死緩的下列問題:
- 與死刑不銜接。目前中國刑法認為死緩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罰,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然而由於刑法第50條的規定,死緩罪犯只要在緩刑期間不故意犯罪,即可指望至少被減刑為無期徒刑。這和死刑的定義(剝奪罪犯生命的刑罰)相差甚遠。
- 與其他徒刑不銜接。上述死緩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的做法,實際上並不比直接判處無期徒刑更重。
- 加重司法腐敗。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二者雖然都屬於死刑,但對犯人來說幾乎就是生與死的差別。一個罪案在什麼情況下能被寬大判為死緩,在實踐上存在較大的任意性。因此死緩為舞弊、賄賂等司法機構的腐敗行為提供了機會。
(轉自中國法律百科《死刑緩期執行》)
對於韭菜而言,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對於人民而言,實際意義大於象征意義。
╮(๑•́ ₃•̀๑)╭
對於人民而言,實際意義大於象征意義。
╮(๑•́ ₃•̀๑)╭
感觉没什么意义,比方说告诉你要有重要考试,你做足了心理准备,结果跟你说推迟了,你不会更慌吗??
我倒是觉得,所谓死缓没准其实就是和中国古代学的,毕竟中国古代就有斩立决和斩监候,前者类似于死刑立即执行,后者类似于死缓。
当然了现在的死缓其实基本上等同于无期徒刑了,更多的就是一个威慑意义,给老百姓看的
当然了现在的死缓其实基本上等同于无期徒刑了,更多的就是一个威慑意义,给老百姓看的
好像是给含赵量不足 但又不是普通韭菜的一张免死金牌
党判你死缓让你感觉是党给了你新生、第二条命,在里面洗脑几年 出来继续给党卖命,价值用完再判你个死刑 无期安享晚年。
可能是没那么多订单先养着等订单到了现吃现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