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佛州拓展本州的不退让法:让公民有权射杀任何有嫌疑或正在对商业进行破坏性行为的人?
原报道链接在这里:
https://thefederalistpapers.org/us/florida-governor-desantis-puts-forward-anti-mob-measure-allows-citizens-shoot-looters-report
(感谢用户@懦夫斯基 的提醒 我已对链接进行修改)
美国的不退让法(坚守阵地法)很多人都知道 就不多介绍了 我个人是非常欣赏弗罗里达州长的这项措施的 毕竟在前几个月期间 全美各地的打砸抢烧给很多local business(尤其是small business owner带来沉重的损失 在武汉肺炎lockdown的情况下简直是雪上加霜)不退让法的拓展给予了他们保护自己财产的有力合法手段 但我更希望将法案中的有嫌疑(suspected)去掉 而是遵守被抓先行的原则(caught in action)避免伤及无辜
https://thefederalistpapers.org/us/florida-governor-desantis-puts-forward-anti-mob-measure-allows-citizens-shoot-looters-report
(感谢用户@懦夫斯基 的提醒 我已对链接进行修改)
美国的不退让法(坚守阵地法)很多人都知道 就不多介绍了 我个人是非常欣赏弗罗里达州长的这项措施的 毕竟在前几个月期间 全美各地的打砸抢烧给很多local business(尤其是small business owner带来沉重的损失 在武汉肺炎lockdown的情况下简直是雪上加霜)不退让法的拓展给予了他们保护自己财产的有力合法手段 但我更希望将法案中的有嫌疑(suspected)去掉 而是遵守被抓先行的原则(caught in action)避免伤及无辜
要等着看一下细则的原文,光看新闻的话意义也非同凡响,我来说下为啥:
美国自防大概分四种原则:
1. stand your ground就地防卫,简单的说就是除了挑衅、争执后续引发等情况,即时发生的伤害可以就地对等自卫。
2.castle law 城堡法,你家你车你店,你的地盘你做主,进来即时侵害可能引发重大伤亡了可以自卫。
3.duty of retreat 退让义务,你要攮死我,我先跑,跑不了或者没条件跑再自卫。
4.非典型原则,比如加州没有典型城堡法,但是他的立法接近于城堡-退让之间,执法和判例却接近于城堡-就地防卫之间。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连带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在一个就地防卫州,你拿刀攮我,我回身两枪胸口一枪头,结果有一枪打你四叔脑门儿上了,老爷子没动手,就在旁边看热闹,结果嘎嘣没了,那你四婶肯定要告死我,官司没判完呢我20万民事赔偿进去了。Katko v. Briney 1971最高法就防卫中连带民事责任主体分化的就很清楚了,不利于见义勇为和突发性救人。
一般这种案子出了以后,都会引发一些大大小小的申诉,有的申诉涉及到州枪法和防卫法是否违反立法原则和违宪,那就要闹到巡回法庭和最高法。
巡回和最高怎么判呢?最高法说白了首先要看保守派和自由派几比几,目前情况肯定是保守派尚武浓重一些,巡回就比较复杂了,要看判例,要看巡回区域立法原则,要看州法原则有时候还需要兼顾最高法的解释。
所以佛州,作为美国第一个“典型就地防卫不退让”州,它本身属于自卫原则“最保守”“最右”“最前沿”“最松绑” 在四原则里“最倾向于鼓励民众自卫权”这么一个级别上! 然后他还在高法6:3保守派大多数的这么一个情况下! 去继续拓宽这个禁区,我觉得这明显是一个比较政治化的事情,你已经是最右最前沿了,还单带球突破禁区,那么目的就不单纯。
佛州这个立法提议表面上看是冲着三个事,一/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连带民事责任主体 二/即时侵害是否可以追击 三/把财务财产侵害纳入即时重大侵害范围内。但是比如德州,佛州等地执法层面上早就倾向于这样的原则了,一定要在立法层面上咬死,说明白,我个人认为肯定是既给自己解绑,也给他州做判例依据,最终的目标是大区域范围内的自卫权和2A影响力。从这点上来看,意义非凡。
美国自防大概分四种原则:
1. stand your ground就地防卫,简单的说就是除了挑衅、争执后续引发等情况,即时发生的伤害可以就地对等自卫。
2.castle law 城堡法,你家你车你店,你的地盘你做主,进来即时侵害可能引发重大伤亡了可以自卫。
3.duty of retreat 退让义务,你要攮死我,我先跑,跑不了或者没条件跑再自卫。
4.非典型原则,比如加州没有典型城堡法,但是他的立法接近于城堡-退让之间,执法和判例却接近于城堡-就地防卫之间。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连带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在一个就地防卫州,你拿刀攮我,我回身两枪胸口一枪头,结果有一枪打你四叔脑门儿上了,老爷子没动手,就在旁边看热闹,结果嘎嘣没了,那你四婶肯定要告死我,官司没判完呢我20万民事赔偿进去了。Katko v. Briney 1971最高法就防卫中连带民事责任主体分化的就很清楚了,不利于见义勇为和突发性救人。
一般这种案子出了以后,都会引发一些大大小小的申诉,有的申诉涉及到州枪法和防卫法是否违反立法原则和违宪,那就要闹到巡回法庭和最高法。
巡回和最高怎么判呢?最高法说白了首先要看保守派和自由派几比几,目前情况肯定是保守派尚武浓重一些,巡回就比较复杂了,要看判例,要看巡回区域立法原则,要看州法原则有时候还需要兼顾最高法的解释。
所以佛州,作为美国第一个“典型就地防卫不退让”州,它本身属于自卫原则“最保守”“最右”“最前沿”“最松绑” 在四原则里“最倾向于鼓励民众自卫权”这么一个级别上! 然后他还在高法6:3保守派大多数的这么一个情况下! 去继续拓宽这个禁区,我觉得这明显是一个比较政治化的事情,你已经是最右最前沿了,还单带球突破禁区,那么目的就不单纯。
佛州这个立法提议表面上看是冲着三个事,一/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连带民事责任主体 二/即时侵害是否可以追击 三/把财务财产侵害纳入即时重大侵害范围内。但是比如德州,佛州等地执法层面上早就倾向于这样的原则了,一定要在立法层面上咬死,说明白,我个人认为肯定是既给自己解绑,也给他州做判例依据,最终的目标是大区域范围内的自卫权和2A影响力。从这点上来看,意义非凡。
我觉得你说的很有道理 沉重的法律费用让店主在拔枪前think twice
但同理 这项法案的威慑效应比实际效应更有效 那就是在looters准准备打劫的时候think twice
虽然我个人来说如果真看到looters来我的店里打砸 我是绝对咽不下这口气的 第一步肯定是确认摄像头是否正常工作 第二步就是拔枪
但同理 这项法案的威慑效应比实际效应更有效 那就是在looters准准备打劫的时候think twice
虽然我个人来说如果真看到looters来我的店里打砸 我是绝对咽不下这口气的 第一步肯定是确认摄像头是否正常工作 第二步就是拔枪
Caught in action 在上庭的時候要提供確鑿的證據 suspected 比較類似與reasonable believe 這些主要是在打官司時候在法律上的區別
假設 張三洗劫了李四的店 店裏的攝像頭不工作 如果只是李四的話語against張三 如果是第一種 有一定程度上 堅守陣地不成立
假設 張三洗劫了李四的店 店裏的攝像頭不工作 如果只是李四的話語against張三 如果是第一種 有一定程度上 堅守陣地不成立
虽然实际上射杀,律师费足以让人一贫如洗,但重点是态度。
主张,计划,这样的新闻十有八九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今天的新聞:佛羅里達男拍腦袋想出奇怪的法規
明天的新聞:佛羅里達男射殺以為是妨礙做生意其實只是來問路的路人
反正我只要堅持自己覺得他有嫌疑就對了,死人又不會說話
明天的新聞:佛羅里達男射殺以為是妨礙做生意其實只是來問路的路人
反正我只要堅持自己覺得他有嫌疑就對了,死人又不會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