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监察制度及机构设置与人员选罢方式
世界不同区域不同文明的政治制度,分别有着不同的特色和历史传统。如西方的权力分立与社会契约、伊斯兰国家的政教相融、各游牧民族的“部落民主/军事民主”等。而中国同样具有一些独特的政治文化与制度,除皇权至上、中央集权等制度和文化外,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及相关理念与规则习惯,同样在中国政治运转与历史进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未来的民主中国,也需要安排好关于监察与考试这两个领域的各种制度与政策。
首先谈监察制度。中国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从秦汉时期,中国已有了专门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人臣至极的“三公”中的御史大夫,即是负责监察事务的最高级别官员。而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朝臣百官,有时也负责劝谏皇帝、从事一些行政事务。而此后的唐宋元明清各代,也有不同形式的监察机构与人员。其中宋代和明代的“御史言官”,在批判朝野积弊、纠举不法官员、匡正帝王之失等方面,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当然,在君主专制的古代,监察体制是为巩固皇权而设立和运行,还起到分化相权、监视地方等作用,根本上说都是利于君主的专制统治的。但起码在客观上,它也在打击贪渎、约束权贵、维护风纪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积极作用。尤其在中国古代没有议会和法院的情况下,承担了部分相应性质的责任。
而到了近现代,监察制度因种种原因得到了保留。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五权制度/五权宪法”,即包括对监察权及相关制度、机构、人员的创制。但因内战和抗战等因素,国民政府未能在大陆真正实践“五权宪法”。而国民政府迁台后,又长期处于专制威权状态,监察体制也并无独立运行。民主化后,监察权和考试权及相关机构权力皆被弱化,已无法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论。但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仍然存在。
而中共政权控制中国大陆后,则变相保留了监察制度,但其监察制度更多类似于古代君主专制下的监察体制,而非孙中山设计的作为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独立系统。由于中共实行党政一体/党大于政的体制,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承担了事实上的监察职责。而2018年,为规范行政体系、配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了从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监委)”,负责行政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与纪委没有本质区别,甚至多数机构和纪委相应机构是同一批人员组成,仅仅是挂了两块牌子罢了。
中国的纪委和监委,既有古代固定监察机构“御史台”、“都察院”的性质,也有“锦衣卫”、“粘杆处”等厂卫机构的若干特征,是强化一党专制乃至领袖个人独裁的工具,但也一定程度打击了腐败和枉法(虽然纪委这一机构本身及其具体运作也是违法违宪的)。
那么民主中国是否还需要监察体制及机构的存在呢?我认为还是必要的。监察体制在中国政治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对中国政治运作有着很大影响。在官本位浓厚的中国,“御史言官”对行政和司法官员的监督批判、对统治者的劝谏,是非常必要和珍贵的。民主中国虽然有议会代替其功能,公民和公民组织也可以直接监督官员和政府,但和专职督责官员的监察者还是不同的。政府和官僚体制内部运作、官员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官方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只有同在官员队伍的人才能明晰个中真相。
因此,民主中国仍然应该设置监察体制及机构,可命名为“监察委员会”,但其职权和规模都将小于历史和当今的同类机构。它更多是一个介于朝野之间的官方机构,负责对行政、立法、司法等事务及相关领域官员(行政官员/议员/法官)的监督和批判,可提出不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督责书,作为与被批判对象不同的机构及公民责罚贪渎枉法官员的依据。
而“监察委员会”人员的推选,则应是由执政联盟和反对派联盟共同商定,并各推选若干人员进入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反对派联盟人士担任,副主席由执政联盟人士担任,委员会各委员中执政联盟和反对派人士比例为40%:60%。一般事务(包括出具“督责书”)可采用相对多数决,重大事务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各委员,若不称职,则由“人民议会”行使罢免权。经“人民议会”五分之一议员提议、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罢免。
民主中国的“监察委员会”,将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拥有有限但重要的职权,在监督国家机构、揭露弊政、打击腐败等方面,发挥独特和有力的作用。
首先谈监察制度。中国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从秦汉时期,中国已有了专门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人臣至极的“三公”中的御史大夫,即是负责监察事务的最高级别官员。而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朝臣百官,有时也负责劝谏皇帝、从事一些行政事务。而此后的唐宋元明清各代,也有不同形式的监察机构与人员。其中宋代和明代的“御史言官”,在批判朝野积弊、纠举不法官员、匡正帝王之失等方面,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当然,在君主专制的古代,监察体制是为巩固皇权而设立和运行,还起到分化相权、监视地方等作用,根本上说都是利于君主的专制统治的。但起码在客观上,它也在打击贪渎、约束权贵、维护风纪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积极作用。尤其在中国古代没有议会和法院的情况下,承担了部分相应性质的责任。
而到了近现代,监察制度因种种原因得到了保留。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五权制度/五权宪法”,即包括对监察权及相关制度、机构、人员的创制。但因内战和抗战等因素,国民政府未能在大陆真正实践“五权宪法”。而国民政府迁台后,又长期处于专制威权状态,监察体制也并无独立运行。民主化后,监察权和考试权及相关机构权力皆被弱化,已无法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论。但相对独立的监察体系仍然存在。
而中共政权控制中国大陆后,则变相保留了监察制度,但其监察制度更多类似于古代君主专制下的监察体制,而非孙中山设计的作为制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独立系统。由于中共实行党政一体/党大于政的体制,中共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承担了事实上的监察职责。而2018年,为规范行政体系、配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立了从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监委)”,负责行政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与纪委没有本质区别,甚至多数机构和纪委相应机构是同一批人员组成,仅仅是挂了两块牌子罢了。
中国的纪委和监委,既有古代固定监察机构“御史台”、“都察院”的性质,也有“锦衣卫”、“粘杆处”等厂卫机构的若干特征,是强化一党专制乃至领袖个人独裁的工具,但也一定程度打击了腐败和枉法(虽然纪委这一机构本身及其具体运作也是违法违宪的)。
那么民主中国是否还需要监察体制及机构的存在呢?我认为还是必要的。监察体制在中国政治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对中国政治运作有着很大影响。在官本位浓厚的中国,“御史言官”对行政和司法官员的监督批判、对统治者的劝谏,是非常必要和珍贵的。民主中国虽然有议会代替其功能,公民和公民组织也可以直接监督官员和政府,但和专职督责官员的监察者还是不同的。政府和官僚体制内部运作、官员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官方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只有同在官员队伍的人才能明晰个中真相。
因此,民主中国仍然应该设置监察体制及机构,可命名为“监察委员会”,但其职权和规模都将小于历史和当今的同类机构。它更多是一个介于朝野之间的官方机构,负责对行政、立法、司法等事务及相关领域官员(行政官员/议员/法官)的监督和批判,可提出不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督责书,作为与被批判对象不同的机构及公民责罚贪渎枉法官员的依据。
而“监察委员会”人员的推选,则应是由执政联盟和反对派联盟共同商定,并各推选若干人员进入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反对派联盟人士担任,副主席由执政联盟人士担任,委员会各委员中执政联盟和反对派人士比例为40%:60%。一般事务(包括出具“督责书”)可采用相对多数决,重大事务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内各委员,若不称职,则由“人民议会”行使罢免权。经“人民议会”五分之一议员提议、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罢免。
民主中国的“监察委员会”,将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拥有有限但重要的职权,在监督国家机构、揭露弊政、打击腐败等方面,发挥独特和有力的作用。
17 个评论
兄弟别意淫了中国无法民主。不能民主的最基本最核心在于中国人口,其次用信仰改变人性,你想中国本世纪民主,人口一两亿,信仰自由。
>>就当无聊意淫吧,虽然我是认真写的
我认真看了。中国不能民主,委婉一点,大城市有可能民主,宗教城市疆藏青甘有可能民主,你也知道城市之间的文明程度差异很大,好的教育资源大多集中在一二线城市,从改革开放后就这样了,再到家庭、到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一目了然的差距,但就这样即使中共在一些城市推行民主也不可能,尤其中国如果部分地方民主意味着分裂,看看今天的香港,中共是把香港骗回归的,在经济、文化上形成一种欣欣向荣的感觉,其实内部千疮百孔,借着开放的窗口腐败,换成现在香港人绝对不愿意受中共统治的。
如果中共主动放弃权利,假设临时接替班子是台湾任何一个党派,就算进行二次改造,这在过程中也会产生民主与专制思维之间的对抗,引用刘晓波那句三百年殖民,耗费的时间太长太长,人民本来是被动的一下变主动会相当自由相当混乱,以至于怀念专制时代,中国人与共产党一旦分割都不知道该干嘛了。
人口一两亿,这一两亿是年轻人,他们在短时间内可逆的。
在官本位浓厚的中国,“御史言官”对行政和司法官员的监督批判、对统治者的劝谏,是非常必要和珍贵的。民主中国虽然有议会代替其功能,公民和公民组织也可以直接监督官员和政府,但和专职督责官员的监察者还是不同的。政府和官僚体制内部运作、官员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官方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只有同在官员队伍的人才能明晰个中真相。
那不就跟中纪委一样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了?如果你觉得全体国民监督不好实现,在野党和媒体就是天然的监督者,你不会希望民主中国还是一党专政吧?
中式监察制度,楼主前提条件是民主后中央任然集权, 只要集权必然腐败,必然需要检查制度。
欧美的民主是分权。地方本地进行管理,中央很少权力。很少权力根本无需监督。无权就无法腐败。
欧美的地方分权制。有很多监察机构。独立新闻媒体,学校,法院,民调,党派等等。民众又很多方法监督政府
中国的中央集权后,是政府很多手段监控民众。两者是完全相反制度。
中国民主后,就是立马解散监控体系,再建地方主导的军政法体系。权力收归地方。
欧美的民主是分权。地方本地进行管理,中央很少权力。很少权力根本无需监督。无权就无法腐败。
欧美的地方分权制。有很多监察机构。独立新闻媒体,学校,法院,民调,党派等等。民众又很多方法监督政府
中国的中央集权后,是政府很多手段监控民众。两者是完全相反制度。
中国民主后,就是立马解散监控体系,再建地方主导的军政法体系。权力收归地方。
上面这几位是根本没看懂我在写什么吗?建议重新看一遍我写的内容再评论
花里胡哨
实际上制度完全不需要改,只要能够完全按照宪法来我就满意了
比如说各级人大代表理论上就是选举出来的,理论上就有监察权,但是存在感低得可怜。
实际上制度完全不需要改,只要能够完全按照宪法来我就满意了
比如说各级人大代表理论上就是选举出来的,理论上就有监察权,但是存在感低得可怜。
https://www.cy.gov.tw/CyBsBox.aspx?CSN=4&n=135
給您參考 台灣中華民國體制的監察院 主要彈劾對象是 公務機關人員 有分彈劾權 跟 糾正權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在美國 這些職責是交給獨立檢察官,台灣則是分給一個院,優點是鉅細靡遺可以處理,缺點是權力太小無法調度司法資源,只能要求司法檢警調配合調查,所以監察權最重要還是糾正公務體系,是否有濫權、違法、懈怠玩忽、欺壓或損害人民利益,以及諸般失職之過錯,如果涉及刑法等貪瀆罪,則都是交給司法處理而非監察。
所以如果中國民主需不需要監察院(權),我覺得是看這塊是要獨立出來減少司法負擔,還是要整合進入司法的獨立調查,這個見仁見智,不見得是兩個非一即二的答案!!~~
給您參考 台灣中華民國體制的監察院 主要彈劾對象是 公務機關人員 有分彈劾權 跟 糾正權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在美國 這些職責是交給獨立檢察官,台灣則是分給一個院,優點是鉅細靡遺可以處理,缺點是權力太小無法調度司法資源,只能要求司法檢警調配合調查,所以監察權最重要還是糾正公務體系,是否有濫權、違法、懈怠玩忽、欺壓或損害人民利益,以及諸般失職之過錯,如果涉及刑法等貪瀆罪,則都是交給司法處理而非監察。
所以如果中國民主需不需要監察院(權),我覺得是看這塊是要獨立出來減少司法負擔,還是要整合進入司法的獨立調查,這個見仁見智,不見得是兩個非一即二的答案!!~~
>>https://www.cy.gov.tw/CyBsBox.aspx?CSN=4&n=135給您參考...
感谢。我是觉得应该有一个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从专业角度纠举政府和官员不法行为,和司法及公众的监督并不矛盾,而是互补
>>https://www.cy.gov.tw/CyBsBox.aspx?CSN=4&n=135給您參考...
個人認為監察權應該回歸為國會調查權
不然國會跛腳無調查權,監院影薄糾舉沒人理的現狀很難改變
比如柯文哲這痞子收到彈劾後的嘴臉真的是...讓我很想扁他一拳
台北市政體檢》監院糾彈案六都最多 大巨蛋案讓柯文哲遭告「圖利罪」
胡智凱
2020年10月2日·5 分鐘 (閱讀時間)
柯文哲於2014年12月上任台北市長至今,一共被糾正48案、調查報告190案、被彈劾6案,就總數而言是六都最多。當中包括社子島開發案、長年縱容違建等都被監察院糾正,而各界矚目的大巨蛋也頻頻被市議員揪出問題,甚至柯文哲本人都因此挨告「圖利罪」。
糾彈案六都最多,肇案率六都次高
前高雄市長陳菊被提名為監察院長時,台北市長柯文哲的愛將蔡壁如曾批評,陳菊高雄市長任內在監察院累積有58案,以此質疑陳菊當監察院長是要「球員兼裁判」。而陳菊上任後宣布要推動監察院公開透明,柯文哲則狠酸「就是要買更多的小編」。
但翻開監察院紀錄,柯文哲於2014年12月上任台北市長至今,一共被糾正48案、監委提出調查報告190案、被彈劾6案。除了彈劾案之外,其他每項都是六都最多,總計達244案,就總數而言是六都最多。
酸監院製造敵人!柯文哲:我被彈劾後選上台北市長 「拜託別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