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侮辱國歌首案 官指《願榮光》代國歌損國家象徵

香港劍擊代表隊成員張家朗贏得奧運金牌,事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配上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願榮光》),並上載片段到YouTube 。他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以及一項侮辱區旗罪作為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受審,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歌罪罪成,是首宗審訊後被定罪的侮辱國歌案。裁判官直言控罪性質嚴重,相當可能判即時監禁,下令被告還押至7月20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27歲被告是一名攝影師。他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交替控罪則指他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審訊期間,警署警長徐志聲以專家身份作供,講述對涉案片段歌曲《願榮光》的研究。辯方曾質疑其專家證人身份,指出徐17年前曾因干犯一連串違規行為,包括缺勤及填寫記事冊有違漏,要接受紀律聆訊。裁判官最終決定維持徐的專家資格。

裁判官裁決時指,由於法庭不能簡單以司法認知分析《願榮光》的背景及應用情況,故認為需要專家協助。雖然徐志聲曾接受紀律聆訊,但相關違規行為年代久遠,沒跡象顯示他就此事件所作的研究是馬虎了事,故接納其專家身份。裁判官指,《願榮光》廣泛流傳,內容涉及2019年反修例事件。被告以《願榮光》取代國歌,而旁白及掌聲卻沒有被刪去,認為被告刻意挑選國歌來修改,不會是出於誤會或無知。被告的行為構成侮辱國歌,有損國家象徵及尊嚴,裁定被告面對的侮辱國歌罪成,交替控罪毋須處理。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裁決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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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裁決速報:
控罪(1) 罪名成立‼️
交替控罪(2)只是學術討論不作處理

📌簡短理由:
法庭PW2專家證人說法合理,吻合控方案情附件,榮光歌曲應用多在反修例中使用。證人PW2雖然17年前犯錯,但之後改過,法庭只作獨立考慮,不覺今次處理馬虎,法庭接納其專家身份。
被告警誡下有作脫罪解說,發佈時配以題目「榮光版本」明顯是刻意揀選配上,不會出於無知或誤會。片段初時以公開形式在Youtube發佈,PW1因此能在網上找到,後期才轉作私人片段但仍可以透過連結收看。總結控方就控罪一舉證滿足控罪所有元素。

📌求情:
被告現年27歲,法律代表指判刑沒案例或指引,希望先索取報告才作判刑。裁判官指罪名嚴重監禁在所難免,代表明白引述一類似煽動侮辱國歌案例認罪判入教導所,被告年齡並不適用,代表進一步希望法庭考慮所造成影響輕微、侮辱程度及方式並非算強烈(如沒有使用粗言穢語),控罪最高可判五級罸款及可入獄三年,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對案情沒有太多爭議,案件只因出了枝節如要重召PW2等延誤超出原定審期,就算監禁古思堯案例指出沒有爭議可作扣減,但希望可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屈官指片段有十萬點擊,性質嚴重,不考慮社會服務令。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出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屈法官:原來缺勤及填寫記事冊有違漏的警察都係誠實可靠:)

為左100%入罪率,警察都可以做埋專家證人

拉人證人都做埋一條龍服務

下次律師法官直接用處長、秘書做得啦

反正識基本法警長都可以做專家證人, 好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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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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