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乎上探讨性犯罪的法律问题,为什么也会被删?

问题是询问法律有哪些奇葩规定,回答举了东帝汶关于卖淫的奇葩规定。
以下是被删掉的回答: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界定一下刑法上对“性行为的分类”,从重到轻:
第一,性交,即阴茎插入阴道
第二,准性交,包括三类:异物插入阴道,异物插入肛门,阴茎插入口
在法律上,性交和准性交是同等对待的,违背他人意愿性交或准性交均构成强奸罪
第三,重要性行为,法律上界定为“对性自主权并非微不足道的侵害”,但具体外延还很模糊。
接吻,摸乳、摸臀、用阴茎触摸对方身体,触摸他人阴茎,是典型的重要性行为。向对方身体射精、为满足性欲脱对方衣服,一般认为也属于重要性行为。
反之,摸他人腿部,强迫他人手淫,则不属于重要性行为(但澳门2017年修法后将强迫他人手淫纳入重要性行为范围)。
违背他人意愿实施重要性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第四,这是澳门2017年修法特有的分类,东帝汶和葡国并没有。在澳门,以身体部位或其他物触摸他人身体,属于性方面的,构成性骚扰,这是比性侵犯更轻的罪名。东帝汶和葡国则不构成犯罪。
第五,其他性行为。也就是一切具有挑逗性欲性质的行为。
总之,在性犯罪上,法律这样排列:强奸-性侵犯-(性骚扰)-其他非犯罪行为。
接着要说清东帝汶卖淫的态度:简言之,亲自卖淫嫖娼合法,促使他人卖淫嫖娼不合法。东帝汶和葡国、澳门都是一样。
因此,刑法设置了淫媒罪。东帝汶刑法典第174条第1款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其为习惯,促使、帮助或以任何方式促成他人从事卖淫或进行其他性行为的,处3至10年徒刑。
奇葩的规定就是这一条。和葡刑169相比,东帝汶刑法典这一条在卖淫后面加了一个“进行其他性行为”。
按照通说,刑法上的卖淫,是指“有报酬的实施重要性行为”,也就是涉及上面分类的第一类性交,第二类准性交和第三类其他重要性行为。
而东帝汶刑法将外延无限扩大,促使他人进行其他性行为,也会构成淫媒罪。
性行为下限可能非常低,而且性行为可以一个人进行,同时记住东帝汶卖淫嫖娼合法的,因此,可能出现一些荒唐的结论:
与充气娃娃做爱属于“性行为”,因此卖充气娃娃构成淫媒罪;
妓女与嫖客性交合法,但手淫属于“性行为”,因此,若妓女自己不动手,挑逗嫖客手淫,妓女将构成淫媒罪。
其他例子就不一一举了。东帝汶刑法典174条扩大淫媒罪范围的初衷确实想扩大淫媒罪打击范围,但没成想法律定义不明确导致适用范围无限扩张。当然遇到上述这些荒唐情况,尚有刑法理论上“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制度补救。
幻世醒者 普世价值信奉者
中国是个奇葩的国度。连网课讲生物人体,都不能直接说出性器官的名字
其实是幸存者偏差,不被删你就不会到品葱提问了。中国网站删个贴还需要理由吗
NZRdlClr5 嗆聲完了改回來了
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其为习惯,促使、帮助或以任何方式促成他人从事卖淫或进行其他性行为的,处3至10年徒刑。
奇葩的规定就是这一条。和葡刑169相比,东帝汶刑法典这一条在卖淫后面加了一个“进行其他性行为”。
按照通说,刑法上的卖淫,是指“有报酬的实施重要性行为”,也就是涉及上面分类的第一类性交,第二类准性交和第三类其他重要性行为。
而东帝汶刑法将外延无限扩大,促使他人进行其他性行为,也会构成淫媒罪。
性行为下限可能非常低,而且性行为可以一个人进行,同时记住东帝汶卖淫嫖娼合法的,因此,可能出现一些荒唐的结论:
与充气娃娃做爱属于“性行为”,因此卖充气娃娃构成淫媒罪;

我就這個問題:充氣娃娃的陰道/陰莖/肛門,也算陰道/陰莖/肛門嗎?
那不就是個氣球嗎!
去查查其他法律相關討論是否也被刪,如果都被刪才有可能是被領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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