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对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观点怎么看?

究竟何为正义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罗尔斯与诺齐克都对此做出了深入探讨,他们的理论算是现代对制度正义研究的重要观点。
        罗尔斯的正义论大体可以概括为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自由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容。
第二原则(平等原则) 编辑
        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
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并与公平救济原则(just savings principle)相容。(差别原则)
        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诺齐克的应享权利理论包括三个主要原则:
        取得中的公正原则–该原则涉及最初持有的资产。这是关于人们如何首先取得无人拥有的自然财产,可以持有什么类型的东西等等的说明。
        转让中的正义原则–该原则解释了一个人如何从另一个人那里获得财产,包括自愿交换和赠与。
        纠正不公正的原则–如何处理不公正地获得或转让的财产,以及如何赔偿多少受害者,如何处理长期以来的违法行为或政府的不公正行为等等。
        诺齐克认为,如果世界是完全公正的,则只需要前两个原则,因为“以下归纳定义将详尽地涵盖所有制中的正义主题”:
        根据获取中的正义原则,取得财产的人有权获得该财产。
        根据转让中的正义原则,当持有人转让财产时,从转让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人有权获得该财产。
        除了1和2法则之外,没有人有权持有财产。
        简单来说罗尔斯认为正义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自由,并在自由的基础上尽量平等与公正。而诺齐克认为只要财产取得是正当的就是符合正义的,反之就算在百年以前取得不正当也要追溯,正义就是保障机会均等与正当,平等则不是正义的重要因素。
       请问各位更认同罗尔斯还是诺齐克?我个人比较偏向罗尔斯一些。
叔本华主义者 本人更想说自己是尼采主义者或者是结构主义者
这该怎么看呢?本人的结论是不支持罗尔斯,因为他的观点有严重错误。这里不能孤立地审视罗尔斯的观点,必须大致整理一下历史上关于正义的理论大致是怎么样的,这样才能看出来罗尔斯的理论为什么不行。

因为这个话题实在太大,所以这里长话短说。很早以前苏格拉底就和智者派争论到底有没有一个普遍的正义原则,后来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也讨论这个问题。亚里士多德最后倾向于是认为没有的,因为当时是城邦当道,不时兴统一的大帝国以及君权,所以允许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正义。可惜他的弟子亚历山大大帝就建立了一个大帝国,而后来又来了一个罗马。在这样的年代里,一个统一的大帝国需要有一个超越过去各地域独自法律法规的超越性正义原则,于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哲学朝着两个方向走。一个是提倡禁欲的斯多葛派。他们支持理性一元论,认为自然为统一的正义原则奠定理论基础。斯多葛派创始人芝诺认为,人类自然所具有的对同胞的友爱与怜悯之情是正义的“作用因”,因此可以说斯多葛派认为正义的源头是自然,即人类的自然属性,因此是永恒不变的。后来罗马的西塞罗以及皇帝奥勒留都算是斯多葛派的哲学家,证明其影响力之大。罗马等于是将其采用为治国的官方哲学思想了。另一个是支持享乐的花园派。由于城邦已经衰退,花园派创始人伊壁鸠鲁拒绝讨论政治,只关注个人问题。他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自然即实用,实用即正义,正义即快乐。也就是说虽然花园派和斯多葛派有很多分歧,但是基本上都赞同有一个基于自然法则的普遍的正义原则。这个是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哲学的主流意见,然后到了中世纪,自然被替换为上帝,这个传统就更强了。

那么说到这里我们首先知道了,如果要论证普遍性正义的话,哲学家一般是要找“自然”概念作为根基的,这个系列我们暂时称为自然法理论。所以你看,观点基本相互矛盾的斯多葛派和花园派都喜欢拿自然作为正义的根基。但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大的问题,也就是他们虽然同样拿自然作为论证正义的根基,但最后的观点居然完全不同。这就是这个一系列理论传统最严重的问题——什么是“自然”?谁对“自然”的理解更到位?如果两个人对“自然”的理解相互矛盾,那么谁是对的谁是错的(或者都是错的)?这个问题很不好说清楚。我们看看中世纪之后关于正义的哲学理论是怎么发展的,这里主要提几个特别有名的,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首先霍布斯我们都知道,他也是拿人的自然属性作为论证的根基。因为他提出的“自然状态”规定,人在自然之下是一种只考虑自身续存问题的“机械”,所以人不能自发组织成为社会。这就已经和以前的亚里士多德产生矛盾了(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自然地就会形成社会)。当然同时代的斯宾诺莎以及格老秀斯也是不同意霍布斯的。格老秀斯认为人天生具有形成社会并和平生活的能力,而斯宾诺莎更离谱,他强调人类并非只具有动物性,还拥有神性。因为“上帝即自然”(Deus Sive Natura),而人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因此每个人心中都有上帝。人与人的关系当中竞争必然是次要的,“共济”(Mutuum Auxilium)以对抗自然当中的威胁才是主要的。正所谓“人就是人自己的上帝”。洛克的理论处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两者中间的位置,相对来说比较中庸。洛克同样通过自然概念论证人的权利,但他对自然的理解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都不一样,所以结论还是不一样的。

这样,我们看到了,他们对人的自然本性的理解都是南辕北辙的,那怎么可能得出一个同样的基于自然概念的正义概念呢?所以另外一个伟大的传统开始占据优势了,这个传统叫功利主义。这里最重要的就是伟大的休谟(个人认为历史上关于正义的哲学理论以休谟为最优)。比如说休谟老早就强调正义是一种典型的人为美德而不是自然美德(虽然这个是亚里士多德以前说过的),不能完全从“自然”概念当中找理论根基。简单地说自然界只给你一个钓竿,能不能钓上鱼来都看人们自己(这个倒是和霍布斯有一定共通之处)。这里把刚才那个重大问题重新拿出来一下。人的自然本性究竟是形成社会和平生活,还是个人都为个人最后打得不可开交?俗话说“抛开剂量谈毒性就是耍流氓”,因此这里休谟也提醒我们,抛开规模论社会也是耍流氓。人的自然本性可以形成小规模的社会,但大规模的社会仍然可能是没有强制力就无法形成的。休谟既不认为人的本性像霍布斯说的那样是极端利己的,也不像斯宾诺莎那样认为人对所有的同胞都抱有仁爱之心。家庭和氏族是以爱情与亲情为基础的共通体,而爱情与亲情都有强烈的排他性。因此小规模的社会可以以自然的血缘为基础,而大规模的社会是很不可能自发形成的。统一的大帝国不应该从“自然”那边找成立的理论依据。由此,休谟坚决反对社会契约论,认为正义是在小规模共同体当中凭借人的感性能力(亲情以及同情等等)与后天的经验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另外,休谟坚决反对洛克从自然角度来论证私有财产的权利,强调人的财产关系无法脱离社会规范。由于“在自然层面上正当的”私有财产仍然随时有被社会中的他人随意剥夺的可能性,所以建设人为的制度保障私有财产才是正义的最根本且最首要的目标。最终,休谟所敲定的用来论证正义的最根本原则是“利益”而不是“自然”。休谟强调,个人利益是确立正义原则的最根本动力,而公共利益则是社会上的所有人通过“同情”能力来承认正义并否认不正义的根本动力(后来休谟的好友斯密还进一步发展了休谟的相关理论)。因此休谟提出的关于正义原则的两大问题(正义如何确立、正义是否为美德)的答案分别扎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个概念之上。后来的功利主义者也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功利主义的正义理论。

然后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了近代,也就是资本主义的时代。这是一个疯狂的年代,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除了功利主义以外,还有几种比较重要的传统也出现了,比如说保守主义、康德主义、辩证法等等。这里我们就不花时间介绍这些理论是怎么回事了,关键是,它们都可以在那个疯狂的年代当中论证正义的合理性,呼吁提高社会福利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等。而唯独做不到这一点的恰恰是自然法理论的传统——他们那个时候在打着达尔文的旗号高喊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就比较尴尬。这也是很多人后来不得不抛弃这个理论体系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继续这样就再也没人投他们票了。现在时兴的是基因的多样性,所以不但不能坚持达尔文主义还得反着来(或者说有些人理解的达尔文主义并不是达尔文真正的思想,这话怎么听着挺耳熟的)。结果自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到底有谁说得清楚呢?我们不得不说自然法理论已经不是论证正义的一个好的理论基础了。自然法理论基本上就是通过理性认识自然然后推导出一个普遍的正义原则,这个做法已经不好使了。随着对自然理解程度的加深,理论过一阵子就会朝着过去180度的方向反转,那你还想建立普遍的正义原则?歇着去吧。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穆勒明确反对仅通过理性或信仰的方式导出普遍的正义规则,因为脱离实际的论点以及不同地域的信仰与习俗可以令人产生不同的正义观,而这些是可以相互矛盾的。因此,以万人共通的经验能力与幸福作为标准反而更好。从休谟那里我们就能看得出来功利主义和经验主义是有着很强的亲和度的。经验主义这边并不时兴(通过纯粹的理性方式)建立普遍的正义原则。其他的传统比如康德的体系也提倡普遍的正义原则,但在尼采之后这一套基本也已经破产了(虽然还有一定影响力)。20世纪之后通过对功利主义的批判而产生的法律实证主义比功利主义更不追求普遍正义原则(它们甚至不提实质正义而只管程序正义了)。所以简单地说现代关于正义的主流观点应该是不存在普遍的正义原则,功利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都倾向于这边。个人认为想要重新发展普遍正义原则这条线的观点就是属于开历史倒车的。那么很不幸,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属于这条线。所以说,说了这么多,所以为什么罗尔斯不行?现在我们大致上就搞清楚了。

最后稍微具体说一下罗尔斯的理论为什么不行。罗尔斯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基本立场,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论以及法律实证主义,倡导以“公平”为实质的普遍正义观念,并尝试用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论证。光看这一条实际上就已经知道他是在开倒车了。比如桑德尔就说罗尔斯实现了从休谟到霍布斯的倒退。具体怎么个倒退法我们来看一下。罗尔斯论证他的正义规则用了好几个重要的概念,比如说“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最大化最小法则(Maximin Rule)等等。首先说原初立场,这个实际上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翻版。结果他的立足点还是自然(老掉牙的做法)。而无知之幕说的是罗尔斯要求在原初立场中隐藏一切后天的、偶然的要素(能力、社会地位等),让人作为一个匿名的人,仅从合理的角度协调与未知的他人协调利益关系,以追求普遍的正义原则。最后,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立场的前提之下,每个人如果进行合理的思考,便可以推导出两条普遍的正义原则。这一理性选择是基于最大化最小法则。那么这里我们就看到了罗尔斯的三个严重的错误,其一是,如果证明在无知之幕这一原初立场的前提之下最大化最小法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那么他的理论就完蛋了(实际上无知之幕导致当事者什么都不知道所以连各种情况的概率都不能计算,这实在无法称为合理)。其二是罗尔斯得出的最终结论和功利主义基本没什么区别,却打着反对功利主义的旗号,这个等于是自己跟自己矛盾的。如果不承认功利主义的前提那么是不可能推导出和功利主义同样的结论的。其三也是最致命的,就是桑德尔说的从休谟到霍布斯的倒退。我们再重复一下,休谟的立场是坚决反对社会契约论,认为正义是在小规模共同体当中凭借人的感性能力(亲情以及同情等等)与后天的经验为基础而形成的习惯。如果休谟是对的,那么在无知之幕的原初立场之下,正义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这是罗尔斯和休谟之间致命的矛盾,你死我活的那种。本人觉得休谟说得很对,所以自然只能认为罗尔斯说的全是错的。这个虽然很遗憾但是也是没办法的事。本来像洛克那样强调人的权利就是自然赋予的,那还没有什么特别大的问题,至多就是别人对自然不一定也是这么理解的。现在罗尔斯非要用理性推导出普遍的正义原则,使得他连洛克那颗救命稻草都抓不住了。虽然罗尔斯是一个关心正义问题且充满了责任感的优秀学者,但是在理论层面上开倒车仍然不是一件值得欢迎的事。

顺便一提,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之一的凯尔森在《正义是什么》当中表示,一定不存在普遍的正义原则。人类的理性在根本上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因此人们既不可能也不应该追求普遍的、必然的、绝对的正义理念。我们应该认同生活在不同时间与空间的人们所拥有的各不相同的正义观,这才是真正的正义,即“自由”或者说“宽容”。而英国的赫尔在《道德思维》中想要调停功利主义和康德主义的矛盾,最后的结论是,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可以遵从康德主义,其他的情景需要遵从功利主义,换句话说就是有时候可能有普遍的正义原则,有时候可能没有。如果认为罗尔斯是坚决拥护普遍的正义原则那一派的话,那么他就是比较极端的。凯尔森是另外一个极端。而赫尔的功利主义实际上是两者的中庸。我们该信谁比较好?各位还是自己去判断了。反正本人始终还是觉得在正义的理论体系当中没有优于功利主义的传统。

最后闲话几句,不知道各位看过《寄生兽》没有?其实作为一种高度的智慧生命,寄生兽也是懂得哲学的。比如说有的寄生兽认为它们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杀人并吃人,这就是自然赋予它们的使命。而还有其他的寄生兽认为,虽然寄生兽比人类更优越,但是却不得不寄生在人身上才能生存,因此自然赋予它们的使命是和人类一起互帮互助共同生存。这里我们就看到寄生兽当中也有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此外还有一些寄生兽觉得,冒着和人类为敌的风险吃人非常不理性,而且人也不好吃,没有必要这么干。它们可以和人类一样去工作赚钱,然后下班到餐馆里去大吃美味的牛排和炸鸡,这样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这不就挺正义了吗?自然什么的根本没必要管他。寄生兽都能懂这个道理。其实正义有时候并没有我们想得那么复杂,就是利益而已,犯不着非要弄出个高大上的理论出来。
Ganondorf 塞尔达传说玩家
罗尔斯是个聪明人。

英美学界和欧陆学界隔绝多年,自说自话。双方连伦理学这种文科学问都快做不到一起去了。而且欧陆向来轻视美国的哲学。所谓实用主义pragmatism 哲学家除了皮尔士是个神人外,其它要么偏科学家(威廉詹姆斯),要么只能算教育家(杜威),当时美国跟哲学是无缘的。

罗尔斯作为一个美国人,他这种没欧洲背景的绝对不敢直接做欧陆传统的哲学,因为显然会被骂死。所以他和多数人一样,从最简单的自由主义旗手约翰密尔入手,小绿书开始一直讨论效用原则 principle of utility (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这样下去就资本主义啦,怎么能符合红色风暴的历史潮流呢?

于是调转枪头,提出作为正义的公平原则:
1. 每个人都有不可抗拒的充分的基本自由框架,而且这一框架不与所有人的自由框架冲突
2. 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a.这个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是对于所有人公平且平等的机会下实现的
 b. 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要得到他们能得到的最大利益 (差异原则)

差异原则要讲一下,因为很多人没有理解怎么回事。比如 给a, b, c三个人分配资源,因为每个人预期的不同和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缘故,c只能拿最少的资源,也就是a>b >c 或者a=b >c 或者 b>a>c。这时就要在所有方案中选择一个能让c获得最大收益的,即使和别人相比它还是获益最少。

其实到这一步,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也能同意。因为我们每个人天赋不同,包括家庭培养和环境也会造就个人能力与机遇的不同,这样社会的不平等即使在公平原则下也一定存在。

但这时罗尔斯就开始脑洞环节了:你的天赋和你的父母给你创造的环境不属于你,属于全社会。为什么呢?罗尔斯玩起了哲学:无知之幕,原初状态。

原初状态下,我们对我们自己以及别人的天赋,能力,社会背景一无所知。即使你有天赋和良好的环境你也不知道。一个正义的社会就应该在这种环境下让人们做出选择,人们就会尽量避免设计出迫害其它人的制度,也会让渡出一部分自己拥有但不知道的天赋。

比方说,假设梅西不知道他会踢球,而且他明白足球如果成为万众瞩目的运动,球踢得好能做人上人,球踢得不好会混的很惨,难以果腹。那梅西在选择社会方案时就不会提倡发展足球,他也不会去努力踢球,因为他害怕自己踢不好。

显然在这种方案下,没有人敢兑现自己的天赋或者要求社会向自己的天赋方倾斜资源。因此一个人的天赋是社会让渡给你的,或者就根本是不公正的社会分配的产物。这下,我们不就有理由多搞搞二次分配了嘛~

不过,很明显,这是概念化的论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这时候罗尔斯就不失时机把康德搬出来了。我这是来自康德的绝对律令。这是高大上的先天演绎的理论。康德当时在英美圈中还勉强能被接受,比黑格尔强些,而且英美圈的哲学界看你从自由主义一路杀过来,最后也不得不接受了。欧陆学者本来看不起美国人,结果一看。你小子也还知道认祖宗,不错。结果小绿书居然成了少有的有国际影响的哲学经济学著作,这在当时以至于现在的学界都很难。

不过罗尔斯真的理解康德吗? 康德说:

Homosexuality is an "unmentionable vice" so wrong that "there are no limitations whatsoever that can save [it] from being repudiated completely"
同性恋是一种难以启齿的恶,如此的错误,应该无条件予以否定

A child that comes into the world apart from marriage is born outside the law (for the law is marriage) and therefore outsid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It has, as it were, stolen into the commonwealth (like contraband merchandise), so that the commonwealth can ignore its existence (since it rightly should not have come to exist in this way), and can therefore also ignore its annihilation 

一个非婚生子在法律之外,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它是被偷进国家(共同体)的。因此国家没必要在乎其生存,也不必在乎其死亡。

Servants and women "lack civil personality and their existence is, as it were, only inherence" and thus should not be permitted to vote or take an active role in the affairs of state。
仆人与妇女缺少公民人格,他们只是依附性的存在,因此不可以被允许参加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

以上全部来自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注意不是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康德根本是一个启蒙时代的中世纪顽固守旧派,原因在于东普鲁士比较偏远,感受不到巴黎充斥地各种黄色小说(狄德罗就是写黄文的)的氛围。康德的思想现在看起来非常野蛮,但也并不是没有价值,只是他和罗尔斯完全南辕北辙,罗尔斯恐怕是郢书燕说了。

最后吐一个槽。我其实不明白罗尔斯这些东西有啥意思,所以诺齐克也没啥好评价了~我更不明白那些拿小绿书当圣经,甚至吹捧小绿书写得像数学教材一样的严谨的人。那些人没读过一本好点的数学教材吗?
Onioner 品葱难民。原品葱Onioner。习以为常,近乎平壤。见到“如何反驳xxx”式的问题一律点踩
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平等和多元都是左翼挂在嘴边的目标,他们动不动就喜欢给人扣“反多元”“反平等”的帽子。但平等这一目标最终指向的是一个人人一致,倾向同质化的社会;多元这一目标却更看重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指向的是一个反同质化的社会。最终系统不兼容容易出bug的。
罗尔斯典型的左棍,他的正义论义正严辞非常好听但细究下去不过马克思资本论或者洪秀全均贫富甚至支共共同富裕那一套,不过罗尔斯换了个马甲说得非常动听吃相也没有东亚洼地那么赤裸裸而已。
说到这儿还要看哈耶克的同往奴役之路,虽然这是一本经济学书籍并不是讲政治的,但有个观点我比较赞同——当一个社会什么都讲究绝对公平的时候那就是奴役和剥削的开始。
Joshua 自由之地即祖国
头一次听说这两个名字,囧,品葱高人多,恕我孤陋寡闻了。何为正义,这其实取决于你对待生命和财产的态度,我这里借用一下某位葱友的观点:

最高的价值不应该是去“保护每一个生命”,而是去“保护一个最有利于生命繁荣的系统”,我把这个定义为“正义”。而这个系统必然是基于私有财产的,进而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侵犯私有财产的个体生命之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占优先级。为什么这样定义,是谁定义的,这是米塞斯和哈耶克根据对人性的观察和逻辑推导,所做出的结论;生命是基于财产权,自由也是基于财产权,一切都是财产权,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就是对所有有价值的东西的侵犯。


照这么看来,我应该更偏向诺齐克一些,因而在基诺沙枪击案中我站里滕豪斯一边。

https://pbs.twimg.com/media/FExoHz0VUAc3vTS?format=png&name=orig
罗尔斯认为正义最重要的就是保障自由,并在自由的基础上尽量平等与公正。这里有两个逻辑错误。
1 自由是捍卫的,不是保障的。靠别人保障的自由不是自由。
2 平等则无自由,自由则必不平等。

个人认为正义的唯一含义就是对自由的不退让。因此正义不是公共品,正义是自由人捍卫自由从而享有的一种特权。

诺齐克的阐述比较单薄,看起来这个人侧重于理论形式上的完备和自洽。这有助于形成针对平等之类的美好口号的天然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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