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到底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网信办最近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内容为:
第一条 为保障数据跨境流动中的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国家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
    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
    第四条 网络运营者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申报书。
    (二)网络运营者与接收者签订的合同。
    (三)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
    (四)国家网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省级网信部门在收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材料并核查其完备性后,应当组织专家或技术力量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三)合同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五)网络运营者获得个人信息是否合法、正当。
    (六)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省级网信部门在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通报网络运营者的同时,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情况报国家网信部门。
    网络运营者对省级网信部门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记录包括:
    (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日期时间。
    (二)接收者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数量、敏感程度。
    (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个人信息出境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等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发生较大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第十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运营者的个人信息出境记录等个人信息出境情况,重点检查合同规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或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发现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数据泄露安全事件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要求网络运营者整改,通过网络运营者督促接收者整改。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暂停或终止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一)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发生较大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事件。
    (二)个人信息主体不能或者难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无力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与个人信息接收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统称合同),应当明确: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类型、保存时限。
    (二)个人信息主体是合同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条款的受益人。
    (三)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或者双方索赔,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应当予以赔偿,除非证明没有责任。
    (四)接收者所在国家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应当终止合同,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五)合同的终止不能免除合同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有关条款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接收者已经销毁了接收到的个人信息或作了匿名化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合同应当明确网络运营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以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基本情况,以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和保存时间。
    (二)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提供本合同的副本。
    (三)应请求向接收者转达个人信息主体诉求,包括向接收者索赔;个人信息主体不能从接收者获得赔偿时,先行赔付。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明确接收者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访问其个人信息的途径,个人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时,应在合理的代价和时限内予以响应、更正或者删除。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境外保存期限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
    (三)确认签署合同及履行合同义务不会违背接收者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当接收者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当及时通知网络运营者,并通过网络运营者报告网络运营者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明确接收者不得将接收到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一)网络运营者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的目的、第三方的身份和国别,以及传输的个人信息类型、第三方保留时限等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二)接收者承诺在个人信息主体请求停止向第三方传输时,停止传输并要求第三方销毁已经接收到的个人信息。
    (三)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时,已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四)因向第三方传输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网络运营者同意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括:
    (一)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背景、规模、业务、财务、信誉、网络安全能力等。
    (二)个人信息出境计划,包括持续时间、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数量、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规模、个人信息出境后是否会再向第三方传输等。
    (三)个人信息出境风险分析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个人信息出境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经营活动中,通过互联网等收集境内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在境内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履行本办法中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三)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被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可能危害个人信息主体人身、财产安全,或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等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请大家说一下,这个办法实施了对大家会有什么影响呢?
我觉得最有意思的地方是是新华网在微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评论区不让打开。
目测在境外网站注册账号被发现后直接切段你家国际互联网,西朝鲜化正式开始?
基本上使用海外主流服务都可以叫个人信息出境

比如Twitter你用手机号收验证码,个人信息出境了
比如学生申请美国的学校,个人信息出境了
使用境外的银行服务,个人信息出境了
……

还有重要的是这种东西

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为申请美国签证时候美国政府已经开始索要中国人的社交账号了,不排除以后美国政府索要中国签证申请者更多个人资料,一旦出境者是国家公职或者掌握敏感机密信息的人员其手机资料外泄会对土共造成可能是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土共当局也都看在眼里,也在动歪脑筋想法子怎么反制美国政府了。这只是一个开始,随着中美两国的冷战敌对意识复苏和升级,两国的较量会出现在越来越多的场合里,每个中国人都要有最坏的心理准备,土共在新疆试行的很多做法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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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没有议论美国政治的资格

https://pincong.rocks/article/28279
中文世界任何对美国政治的讨论,本质上都是倒转歧视链的沐猴而冠行为。

所谓拜登川普、左右之争,本质上是自由世界文明人类的分歧,这其中并没有中国人的任何空间。这也是刘仲敬真正想表达、然而无人问津的主旨:中国人,无论持何种护照,都不配参与美国政治的运作。华人右派自以为BLM是最大威胁、自己在捍卫美国自由,而华人左派自以为自己是社会正义的同盟军——然而真相是,华人的每一派都是自由的威胁,而华人反对的每一派都是自由世界有机构成的一部分。没有中国人的世界里,BLM和redneck轮番上镜,无论谁也不会对自由造成根本损害,太阳仍会照常升起;而有了中国人的参与,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立,都只是消灭自由的不同幌子而已。这才是刘仲敬不愿明示、反贼圈不甘承认、文明人类不屑挑明的真相:反华先于一切主义,而有中国人参与的政治即是空谈。

列举「左派犯下的罪行」「大选舞弊的证据」或是「川普犯下的罪」都是毫无意义的行为。你可以问自己:即使这些都是真的,中国人就会因此不去美国了吗?事实显而易见,在「中国人」的存在面前,任何罪恶都不可能让美国成为比中国更邪恶的存在。假如Trump想要称帝甚至独裁,美国的统治还是强于中国;假如Biden真的全靠舞弊推崇白左甚至就是撒旦本人,美国的统治还是强于中国;甚至假如真的存在什么深层政府娈童岛,那岛上最邪恶的恶魔的统治,也必然比最仁慈的中国统治者强千万倍。

中国才是最大的问题和罪恶。在承认这一点之前和之后,谈论美国的政治毫无意义。
腾讯百度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泄密者,二者的资料库怕是在暗网各种叫卖,马化腾李彦宏毫无笋丝,这条法律明显是在欺负翻墙屁民
出境使用当地的电话卡,不要用漫游,能不能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呢?
存在者09 🤬不友善用户 Fate
品葱论坛,不搜集用户的实际身份信息,也不要求实名论证什么的,换句话说就是不采集用户信息,这样就不会有信息出境的问题。
骑猪上幼儿园 新注册用户
我用软件随机生成的邮箱和电话注册登录了这部法案的征求意见系统,每一条都可以投赞成与反对票,给其中投了几票,表达了意见,但感觉没用。
想到马上到来的高墙,真的非常恐惧,算是在红线内的一次表达吧,但愿这不是愚蠢的天真。
去年回国的时候用公司VPN还能看个YouTube只是要缓冲一段时间,今年回去最多打开那个页面,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刘三炮 一介落魄漂民
我比较在意的是信息出境要先于肉身出境还是晚于肉身出境。如果是先于,那就是比较麻烦了,又多了个卡住老百姓的节点
何方刁民状告本官 不要试图在网上和陌生人讲道理
看了半天,这个不是指的翻墙吧,“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翻墙软件使用者并不是网络运营者啊?

这个规定应该是防止互联网公司向境外泄露个人信息的吧,跟个人用户翻墙八竿子打不着吧?总觉得这些自媒体听风就是雨,不管什么新闻先拿出来吸引眼球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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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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