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应该如何选拔产生,最为得当?

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应该通过何种方式选举产生,最为得当?

第一:由总统或总理直接提名,国会确认产生。

第二:由总统或总理在其他最高法院法官建议下提名,国会确认产生。

第三: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的法官内部推举产生。

第四:由全国法官和律师委员会自行提名,国会确认产生。

第五:由总统或总理在律师委员会建议下提名,国会确认产生。

第六:全民直选大法官。
1:可行,但大法官容易受政党轮替影响而政治化
2:容易使法官内部形成派阀,造成司法垄断和腐败
3:同2,且最高法院法官不是选举产生,更容易形成司法垄断,政府和议会无权干涉,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和行政立法机关的割裂,导致宪政危机
4:可行,但容易让法务从业人员特殊化,变成军人、神职人员那样的特殊人群,从而出现类似军政府、神权统治的“司法官统治”,不过人类史上从未出现过高度理性的司法官群体治国,未必是坏事
5:可行,且目前可操作性最高。由独立的律师委员会提供名单,总统从中挑选,再由国会确认;但必须保证律师委员会成员的更新速度较快,不能是终身制、连任无限制,最好只能任一届;人数也必须足够多,代表足够广泛,推举方式足够民主和客观
6:大法官会彻底政治化,司法解释会严重失序,国家直接宪政危机
这要看怎么定义宪法以及法律体系了

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向 宪法是活的还是死的
活宪法的代表就是英国法律体系
即国会可以随时通过一项违宪的议案 但是议会通过的新议案就是新的宪法 议会可以违宪

死宪法代表就是美国体系了
死宪法的意思就是除非通过宪法修正案 否则新的行政命令以及议会议案不得跟宪法条文有冲突

至于法官的任命 这我觉得意义不怎么大 因为前提条件都是差不多15年以上的法律从业者等
梁振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
7. 規定有各種背景的法官至少各一,如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事務律師及法學教授等,再另行上述提名機制
8. 實行陪審團制,由全國抽選陪審員組成
9. 上述提名方法任一,並於每次國會選舉作國民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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