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论题】两个成年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是其自由,无论其婚姻关系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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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难度系数3星
提示:婚姻制度,自由,法律,道德标准
一个很棒的答案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我会采取开源软件的模式,在讨论积累到一定深度时,将大家所贡献的答案总结成一篇文章,以品葱的名义发在本项目的主页下
https://github[url=https://github/][/url]
欢迎对本题和本项目提出建议
也欢迎大家根据讨论持续更新自己的论答
--admin edit--
这个系列很多论题都是开放式的,没有对错之分,好的答案不一定要顾及所有方面,对自己答案管辖范围的清晰界定也是优秀答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题难度系数3星
提示:婚姻制度,自由,法律,道德标准
一个很棒的答案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 对题目中的关键概念进行明确定义
- 明确自己的观点,以及其适用条件、范围
- 对自己支持或反对的观点进行清晰的解释、分析
- 列举自己所持观点的局限性
- 列举自己未能解决的问题
- 给出引用的消息来源
我会采取开源软件的模式,在讨论积累到一定深度时,将大家所贡献的答案总结成一篇文章,以品葱的名义发在本项目的主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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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对本题和本项目提出建议
也欢迎大家根据讨论持续更新自己的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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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系列很多论题都是开放式的,没有对错之分,好的答案不一定要顾及所有方面,对自己答案管辖范围的清晰界定也是优秀答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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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自由选择都需要代价,你没有道德观念可以外人管不着,某些非洲淳朴国家艾滋携带率37%怕不怕
(重發)
我從兩個比較大的討論點入手,出軌和亂倫。
就我而言,出軌是不道德的。這是因為婚姻是一種正式契約,男女朋友之間則是臨時契約。在雙方均是自由意志之下立下的契約,自然要遵守了,所以出軌作為毀約的一種,這就是不道德的。
當然,如果雙方均有一個出軌的共識,那這就不是不道德了。畢竟有錢男人還是有很多「紅顏知己」啊,從一般來看量,男的滿足了,女的也滿足了。但是要用特例來考慮,我相信沒有幾多人會接受伴侶的不忠。
亂倫就很可圈可點了。孟子提及過魚與熊掌的問題,這涉及到「一個人類」和「君子」之間的對立。求生是一個人類必然會考量的,可是君子卻重義,孟子認為了「君子」的身份比「人類」更重要。這點在亂倫之上也是類似的:作為有一個自由意志的人,自由戀愛自然是正確的。但是現今社會相常還是很難接受「亂倫」這種概念,作為一個子女,作出亂倫也就是讓父母背上壞名聲。這兩個身份之間也是對立的,所以我很難評價這是否道德。
我從兩個比較大的討論點入手,出軌和亂倫。
就我而言,出軌是不道德的。這是因為婚姻是一種正式契約,男女朋友之間則是臨時契約。在雙方均是自由意志之下立下的契約,自然要遵守了,所以出軌作為毀約的一種,這就是不道德的。
當然,如果雙方均有一個出軌的共識,那這就不是不道德了。畢竟有錢男人還是有很多「紅顏知己」啊,從一般來看量,男的滿足了,女的也滿足了。但是要用特例來考慮,我相信沒有幾多人會接受伴侶的不忠。
亂倫就很可圈可點了。孟子提及過魚與熊掌的問題,這涉及到「一個人類」和「君子」之間的對立。求生是一個人類必然會考量的,可是君子卻重義,孟子認為了「君子」的身份比「人類」更重要。這點在亂倫之上也是類似的:作為有一個自由意志的人,自由戀愛自然是正確的。但是現今社會相常還是很難接受「亂倫」這種概念,作為一個子女,作出亂倫也就是讓父母背上壞名聲。這兩個身份之間也是對立的,所以我很難評價這是否道德。
个人认为,如果考虑到婚姻关系,那绝不可称之为自由。
两个人在没有与其他人的婚姻,恋爱关系下,具备与任何异性表达爱慕,发生关系的权利与自由。在此种情况下,二人发生自愿的性行为,并不触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未伤害任何第三方的感情。同样的,这一过程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任何第三方有义务为此负责,二人需承担一切责任。
但是在任意一方(或双方)与其他人有婚姻关系时,上述假设不成立。
原因其实很简单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契约,其最核心的原则在于唯一性和排他性。双方只能彼此相爱,在肉体与精神上只能以对方作为终身(或者婚姻期间内)的伴侣,也就是说规定了只有对方才是合法的性行为对象。这是现代婚姻的最基本与最底线的原则。在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发生关系,是严重破坏这一契约的行为。虽然目前很多国家并没有规定婚内出轨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单纯因为某一方出轨,就将其送入监狱。但是这种行为正如单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一样,受损方完全有权要求违反合同(出轨)方做出补偿,或者追究其责任并补偿。因此受伤害者有权向出轨者索要赔偿。当然这一过程如果违反法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至少在道义上讲,受害者是有权追究责任的。
如果单纯就婚姻中一方出轨这个行为来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轨者与第三者确实可以自由的完成该行为。但是一旦完成次行为后,婚姻关系(协议)便遭到破坏。破坏协议的一方便不再享有平等的权利,相反,必须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一切由其出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因此,这个问题必须就双方的婚姻情况来看。如果双方与其他人均无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完全有权自愿实施性行为。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均与他人有婚姻关系,那么其就不具备与除婚姻对象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两个人在没有与其他人的婚姻,恋爱关系下,具备与任何异性表达爱慕,发生关系的权利与自由。在此种情况下,二人发生自愿的性行为,并不触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未伤害任何第三方的感情。同样的,这一过程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任何第三方有义务为此负责,二人需承担一切责任。
但是在任意一方(或双方)与其他人有婚姻关系时,上述假设不成立。
原因其实很简单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契约,其最核心的原则在于唯一性和排他性。双方只能彼此相爱,在肉体与精神上只能以对方作为终身(或者婚姻期间内)的伴侣,也就是说规定了只有对方才是合法的性行为对象。这是现代婚姻的最基本与最底线的原则。在婚内出轨,与第三者发生关系,是严重破坏这一契约的行为。虽然目前很多国家并没有规定婚内出轨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能单纯因为某一方出轨,就将其送入监狱。但是这种行为正如单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一样,受损方完全有权要求违反合同(出轨)方做出补偿,或者追究其责任并补偿。因此受伤害者有权向出轨者索要赔偿。当然这一过程如果违反法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至少在道义上讲,受害者是有权追究责任的。
如果单纯就婚姻中一方出轨这个行为来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轨者与第三者确实可以自由的完成该行为。但是一旦完成次行为后,婚姻关系(协议)便遭到破坏。破坏协议的一方便不再享有平等的权利,相反,必须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一切由其出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其承担。
因此,这个问题必须就双方的婚姻情况来看。如果双方与其他人均无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完全有权自愿实施性行为。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均与他人有婚姻关系,那么其就不具备与除婚姻对象外任何人发生性关系的自由。
同意erqww2对题目的评价,这类题目太过宽泛,因此很多分歧是基于对问题的理解不同,而非基于政治光谱的不同。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由前一类分歧引起的争论,很容易变成鸡同鸭讲。党国煽动网民陷入争斗也常有采取这种手法,我们需要学会分辨分歧从何而来。
对于本题,由于我从来不认为权力不对等的情形下算作“自愿”,因此当题目提出“自愿”时,我的大脑自动排除了这类情况,不予讨论,达成了“当然是人家的自由”的观点。而erqww2考虑比我周全很多,把这一点提了出来。
对于以后的题目,建议避免采取这种大而无当的问法,而使用具体的案例,例如辛普森案、张扣扣案、刘晓庆逃税案等等,抑或司法考试中提供的奇葩案例。讨论具体案例,更容易就事论事,因观点争论,而非因误会争论。
对于本题,由于我从来不认为权力不对等的情形下算作“自愿”,因此当题目提出“自愿”时,我的大脑自动排除了这类情况,不予讨论,达成了“当然是人家的自由”的观点。而erqww2考虑比我周全很多,把这一点提了出来。
对于以后的题目,建议避免采取这种大而无当的问法,而使用具体的案例,例如辛普森案、张扣扣案、刘晓庆逃税案等等,抑或司法考试中提供的奇葩案例。讨论具体案例,更容易就事论事,因观点争论,而非因误会争论。
是的。
双方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有争议的不应该是性行为本身,而是强势一方有意无意地威逼,这种称不上真正的自愿;或是弱势一方希望用性来行贿,换取自己不应享有的特权,这种应当以贿赂看待。理想状态下,如果双方能恪守职业道德,而不是恐惧权威或另有所图,那么这种性关系就是合理的。但是实际中很难评判双方的真实企图,所以只能采取一刀切的禁止。
讲个特殊的例子,心理咨询师不能和患者建立恋爱关系,因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往往会对咨询师产生投射和移情,或是因为其本身的心理原因而易受操纵诱导,这种情况下患者不能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加以限制就是必要的。
出轨问题楼上讲的很好了,我就谈谈乱伦。人类天性排斥乱伦,完全是因为乱伦易致遗传病,降低了后代的成活率,所以厌恶乱伦的基因就在演化竞争中胜出了。但是在遗传咨询、产前基因检测等新技术出现的当下,或是双方采取了避孕措施,那么我觉得乱伦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只要不伤害到其他人,就是当事人自己的自由。
双方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有争议的不应该是性行为本身,而是强势一方有意无意地威逼,这种称不上真正的自愿;或是弱势一方希望用性来行贿,换取自己不应享有的特权,这种应当以贿赂看待。理想状态下,如果双方能恪守职业道德,而不是恐惧权威或另有所图,那么这种性关系就是合理的。但是实际中很难评判双方的真实企图,所以只能采取一刀切的禁止。
讲个特殊的例子,心理咨询师不能和患者建立恋爱关系,因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往往会对咨询师产生投射和移情,或是因为其本身的心理原因而易受操纵诱导,这种情况下患者不能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加以限制就是必要的。
出轨问题楼上讲的很好了,我就谈谈乱伦。人类天性排斥乱伦,完全是因为乱伦易致遗传病,降低了后代的成活率,所以厌恶乱伦的基因就在演化竞争中胜出了。但是在遗传咨询、产前基因检测等新技术出现的当下,或是双方采取了避孕措施,那么我觉得乱伦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只要不伤害到其他人,就是当事人自己的自由。
是的,但是传染了乙肝梅毒hiv hpv ,或怀孕要生下或打胎政府没有义务来报销其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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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没有世界大战,那么习近平第三个任期之内,清零政策将会是常态。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item_id-506551
因为,清零政策对于中共消灭群体性事件是有好处的。
丰县八孩事件,官方就以防疫,清零政策为理由,封锁了整个县城,不让任何人进出。
这是一个非常好用的借口,下次民间因为任何事情发生游行,抗议,静坐示威等活动,官方只要宣布,我们发现了大疫情,要封城,此时反贼上街也不会得民心,因为费拉们都是非常惜命的。
因此,就算习近平无所谓,但是下面的地方官员,也一定会运用这种清零政策,来控制任何社会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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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清零政策已经变成了新的“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中共错误决策的典型,它施行了几十年,使得中国新生人口快速崩溃,社会结构极速老龄化。
而清零政策也是如此,它只要施行个几年,将会让中国社会稳定变得更加不可控。
并且,计划生育的恶果,首先反映在农村和鹤岗这样的城市迅速灭亡。
而清零政策则是完成的大城市病,只有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才需要最高规格严格的封锁和控制。这种反复折腾老百姓城市经济的做法,最后就会体现在城市中低人群生存的破产,城市越发缺少中低端第三产业,从而整体失去活力。
最后随着大城市财政的枯竭,中国会不可避免入进入王朝末期,中低层公务员的经济也最终崩溃,社会治理已经不可能通过经济利益输送来完成,最终瞬间的崩塌点在哪里,那就是天意了。
界定一下题目吧,不过题目当中也有漏洞。
成年人是指多少岁? 18岁? 抱歉中国的合法性同意年龄为14岁。 香港及台湾为16岁。 日本为13岁。 那么高于上述年龄的人的自愿性行为是否不适用于此一题目? 再说成年人一定对性有全面了解? 故我还是界定为对性有全面了解的人,否则一定会有争议点。 (法律界对此事还是争得没完没了,何况这里)
自愿的性行为-拿枪指着人要你say yes是否自愿? 上司拿职位不保这一理由要你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 所以这的自愿应界定为没威胁及压迫的情况下,内心及口皆对此表示同意。
无论其婚姻关系为何-包括同性恋者的同居、单身者之间、已婚者跟单身者、已婚者跟婚外者、已婚伴侣之间、近亲者。
3.自主与身体的完整权
在与性和身体相关的事务方面,人人有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 在适当考虑他人的权益之基础上,此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包括性行为、性习惯(sexual practices)、性伴和性关系的选择权。 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意味着对与性相关的任何检查、干预、治疗、手术和研究预先做出自由与知情同意的决定。
-世界性健康学会的《性权宣言》
所以在考虑了他人的权益(原文right,亦即权利)上,人具有自主选择性伴侣、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伴侣之间没有互相的拥有权
按这一定义,同性恋者的同居、单身者之间、已婚者之间都可以自主发生性行为,因为他们的决定没伤害这个社会的理性人。
已婚者跟单身者、双方各已婚者、近亲者:他们当然有发生性行为的自由,但潜在后果自负。 他们的决定可能会对亲近的人带来潜在的情感伤害,也可能不会。 比如已婚者跟单身者之间的性行为可能已有开放式关系的基础、双方各已婚者可能在玩换偶、近亲者可能跟其他亲人皆断绝关系。 在上述例子中构成他人情感伤害的可能性皆降低了不少。 至于非上述例子且会构成潜在情感伤害者有没相关自由? 答案是有的。 这就跟问人有没自由毁约一样,也是有的,但后果自负。 否则人就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爱你一生一世是多少人承诺过的?)。 伤害他人情感? 同性恋在不少保守国家也是伤害他人的情感,那是否没搞同性恋的自由?
作为自由抉择的一部分,相关后果也请自己负责,这包括失去爱你的人(抽烟也是个人选择,但相关后果自行负责同理)。
至于为何我会说「潜在后果」,因为当中许多事取决于伴侣/亲人的态度,及事件是否被揭发。 比如有老婆发现老公出轨之后原谅他的、也有从事近亲性行为不被家人发现的。 这时候的后果可谓只是内化了的社会态度。
成年人是指多少岁? 18岁? 抱歉中国的合法性同意年龄为14岁。 香港及台湾为16岁。 日本为13岁。 那么高于上述年龄的人的自愿性行为是否不适用于此一题目? 再说成年人一定对性有全面了解? 故我还是界定为对性有全面了解的人,否则一定会有争议点。 (法律界对此事还是争得没完没了,何况这里)
自愿的性行为-拿枪指着人要你say yes是否自愿? 上司拿职位不保这一理由要你发生性行为是否自愿? 所以这的自愿应界定为没威胁及压迫的情况下,内心及口皆对此表示同意。
无论其婚姻关系为何-包括同性恋者的同居、单身者之间、已婚者跟单身者、已婚者跟婚外者、已婚伴侣之间、近亲者。
3.自主与身体的完整权
在与性和身体相关的事务方面,人人有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 在适当考虑他人的权益之基础上,此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包括性行为、性习惯(sexual practices)、性伴和性关系的选择权。 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意味着对与性相关的任何检查、干预、治疗、手术和研究预先做出自由与知情同意的决定。
-世界性健康学会的《性权宣言》
所以在考虑了他人的权益(原文right,亦即权利)上,人具有自主选择性伴侣、发生性行为的权利。但伴侣之间没有互相的拥有权
按这一定义,同性恋者的同居、单身者之间、已婚者之间都可以自主发生性行为,因为他们的决定没伤害这个社会的理性人。
已婚者跟单身者、双方各已婚者、近亲者:他们当然有发生性行为的自由,但潜在后果自负。 他们的决定可能会对亲近的人带来潜在的情感伤害,也可能不会。 比如已婚者跟单身者之间的性行为可能已有开放式关系的基础、双方各已婚者可能在玩换偶、近亲者可能跟其他亲人皆断绝关系。 在上述例子中构成他人情感伤害的可能性皆降低了不少。 至于非上述例子且会构成潜在情感伤害者有没相关自由? 答案是有的。 这就跟问人有没自由毁约一样,也是有的,但后果自负。 否则人就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爱你一生一世是多少人承诺过的?)。 伤害他人情感? 同性恋在不少保守国家也是伤害他人的情感,那是否没搞同性恋的自由?
作为自由抉择的一部分,相关后果也请自己负责,这包括失去爱你的人(抽烟也是个人选择,但相关后果自行负责同理)。
至于为何我会说「潜在后果」,因为当中许多事取决于伴侣/亲人的态度,及事件是否被揭发。 比如有老婆发现老公出轨之后原谅他的、也有从事近亲性行为不被家人发现的。 这时候的后果可谓只是内化了的社会态度。
婚姻本来就是反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