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港区国安法》可能伤害现行法律保障的缄默权?内地情况又是如何呢?
48 小時扣留限制失
張達明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對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完全係違背晒」,例如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張達明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對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完全係違背晒」,例如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你有黨籍有趙家血脈,憲法、法律上沒有的權利,黨國也會給你「特事特辦」。你沒有黨籍是根韭菜,憲法、法律上賦予的權利也會「中國特色式國情」然後就沒有了。你雖然沒有黨籍但是有錢,只要繳了保護費當個「熱心」的中國人,嘛⋯⋯我們講究的是一個吃要卡要的辦事流程,你有認識啥大人物嗎?沒有?請按照「規矩」辦事。有!來來來大爺您這邊請,上茶,上好茶!
忘了補充一個,你又沒錢又沒關係黨籍也沒有也不是趙家關係人,沒事發生也就算了,黨的維穩費也不是無上限,要是有屁事發了,就按你一個尋釁滋事,男的醜的牢底座穿,女的美的我們領導缺個小3456789,你考慮考慮,要是堅持不認?那就有可能被強迫承認⋯⋯
忘了補充一個,你又沒錢又沒關係黨籍也沒有也不是趙家關係人,沒事發生也就算了,黨的維穩費也不是無上限,要是有屁事發了,就按你一個尋釁滋事,男的醜的牢底座穿,女的美的我們領導缺個小3456789,你考慮考慮,要是堅持不認?那就有可能被強迫承認⋯⋯
中国法律他们说了算,所以可以写出看起来很文明,实际上怎样做都可以的条文
国危法他们要做出法治(以法治国,不是依法治国)的外表,所以条文要写到包山包海
中共这次撕烂脸皮,就是看外国不敢和他们一样不要脸,只要外国一退,以后香港继续是法治之地还能大规模处决任何政治犯,输了也只是输了个不属于习匪权力的金融中心,总加速师一点都不会心痛
国危法他们要做出法治(以法治国,不是依法治国)的外表,所以条文要写到包山包海
中共这次撕烂脸皮,就是看外国不敢和他们一样不要脸,只要外国一退,以后香港继续是法治之地还能大规模处决任何政治犯,输了也只是输了个不属于习匪权力的金融中心,总加速师一点都不会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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